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
施工项目工程结算方式(3篇)

第1篇一、按工程进度结算按工程进度结算是指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月或按季度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 确定结算周期: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实际情况,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或施工时间节点划分周期。
2. 计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
3. 确定结算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工程结算单价。
4. 计算结算金额:将计算出的工程量乘以结算单价,得出结算金额。
5. 确认结算金额:发承包双方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并签订结算协议。
6. 支付结算款: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结算款。
二、按形象进度结算按形象进度结算是指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对每个阶段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 确定形象进度节点: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形象进度节点。
2. 计算形象进度完成量:根据形象进度节点和施工图纸,计算每个节点完成的工程量。
3. 确定结算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工程结算单价。
4. 计算结算金额:将计算出的形象进度完成量乘以结算单价,得出结算金额。
5. 确认结算金额:发承包双方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并签订结算协议。
6. 支付结算款: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结算款。
三、按实际完成量结算按实际完成量结算是指根据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 确定实际完成量:通过现场测量、统计等方式,确定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 确定结算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或市场价格,确定工程结算单价。
3. 计算结算金额:将计算出的实际完成量乘以结算单价,得出结算金额。
4. 确认结算金额:发承包双方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并签订结算协议。
5. 支付结算款: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结算款。
总之,施工项目工程结算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特点、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
施工现场工程结算方式(3篇)

第1篇一、引言施工现场工程结算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和已完成的工程量,对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的工程价清算活动。
工程结算方式是施工现场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施工现场工程结算方式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施工现场工程结算方式概述施工现场工程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按月结算按月结算是指施工企业在每月末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对结算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支付工程款。
按月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进度较为平稳、工程量变化不大的项目。
2. 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对结算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支付工程款。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进度较长、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
3. 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阶段,对每个阶段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分段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进度较长、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
4. 目标结算目标结算是指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目标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进度较长、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
5. 预付款结算预付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给施工企业。
预付款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进度较长、工程量变化较大的项目。
三、施工现场工程结算方式的选择与实施1. 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施工现场工程结算方式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1)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2)工程进度和工程量变化情况;(3)合同约定和双方协商结果;(4)施工企业的资金状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粤府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
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
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
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粤建市函〔2021〕5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6日(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施工方工程结算方式(3篇)

第1篇一、月定期结算月定期结算是指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通常为一个月)进行工程款结算。
施工方在每月底向建设单位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由建设单位进行签证确认后,交由建设银行办理工程款结算。
这种方式有利于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施工资金周转。
二、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将工程项目按照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部分,对每个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的项目。
施工方在完成每个阶段工程后,提交阶段结算申请,经建设单位签证确认后,办理该阶段工程款结算。
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超出预算部分经建设单位驻场工程师签证,结合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在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价的条款,施工中工程量、材料发生变化,一般不予调整。
这种方式适用于合同中约定不可预见费用的事项。
四、清单招标结算清单招标结算是指通过清单招标签订合同,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中的工程单价为依据结算价款。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大、工程内容复杂的工程项目。
五、预算结算预算结算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竣工结算时,将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作为结算的依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超出约定预算之外的新增项目或费用,可通过工程签证进行补充,最终协商进行工程结算。
这种方式适用于合同价款基础明确、变更管理较为规范的项目。
六、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分阶段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
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建设单位对项目投资管控,及时预控工程造价风险,化解合同缺陷造成的风险,避免超概算现象。
综上所述,施工方工程结算方式多种多样,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合理选择结算方式,确保工程款结算的公平、公正、合理。
第2篇一、月定期结算月定期结算是指施工方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已完成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后,由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3]79号)等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州地区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凡在广州地区进行招标或非招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投标的标底、签订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工程造价包干的计算、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建筑工程《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综合定额(2003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广州市市政工程主要项目补充综合定额(2002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3年)》进行计算。
同时,《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1年)》、《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综合成本指导价》、《广州地区二OO一年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规则》、《广州地区建筑装饰工程价格表(试行)(1999年)》、《广州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基价表(1994年)》停止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82号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971b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7b.png)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8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以下称本办法),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2年)》和《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2年)》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均按本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计价。
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办法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投标报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及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市不再另行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的工程量清单规则、定额、价格表、综合价格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10月27日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发承包双方结合项目实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工程进度节点,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或标志性节点形象工程的价款进行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四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工期二年以上的大型项目必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依据本办法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第五条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造价成果应由编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和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施工过程结算计量与计价主体主要包括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投资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监控的机构或评审人。
监控机构或评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等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计量与计价成果进行有效监控或评审。
第八条计量与计价主体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施工过程计量与计价义务,承担未尽计量与计价义务的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第三方审核(审计)的,审核(审计)机构应对其计量与计价审核结果承担责任。
各责任主体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合法地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其计量与计价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价款约定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周期或完成进度节点(统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参照以下一种方法或若干方法确定:(一)工程分标段施工的,以标段完成后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二)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三)规模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进度节点或时间(季、年等)节点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四)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
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等事项:(一)预付工程价款的比例(金额)、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要求、支付计划、抵扣方式、支付及其时限;(三)工程进度款的的计量与支付方式、比例(金额)及其时限;(四)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其时限;(五)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七)市场价格涨落的调差范围、程序、价款确定、支付及其时限;(八)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的编制与核对、支付及其时限;(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及担保的金额、扣留方式及其时限;(十)工程履约担保、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及费用;(十一)提前竣工和误期赔偿的计算方法、确定程序及支付或扣减时间;(十二)不可抗力的事件约定、费用承担说明及计价办法;(十三)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限;(十四)与履行合同、价款确定与支付相关的其他事项。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明确双方的履约保证。
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承包人以联合体的方式中标或者以联合体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应当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履约担保或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提交各自承担施工范围内相对应责任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承包双方的履约保证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周期的价款额与合同金额的比例调整担保额度。
当剩余合同价值已不足原担保金额时,发承包双方可调低担保额度,但重新提交的履约、工程款支付保证的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剩余合同价值。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款的计量、价款支付节点周期。
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已确认的本周期已完合同价款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办理过程价款结算,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或完成工程进度节点,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个工程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即项目工程总(最终)结算可分为多个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三)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价款调整而追加(减)合同价款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计价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施工过程结算:(一)采用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确定施工过程节点工程价款,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费用与合同工程分部分项总费用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总措施费用计算。
(二)采用单价合同的,计算或核定按施工图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和工程价款,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工程索赔以及价差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费可按以下计算:1、按系数计算的措施费依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工程费用按规定乘以系数计算;2、按子项列项的措施费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计量及计价计算。
(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范围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施工过程结算发生争议时参照本办法第五章争议处理解决。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的造价管控,及时对工程合同调整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经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协商确定并签字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价款,应在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换而改变其有效性。
第三章计量与计价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应按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
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予计量;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条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约定过程结算周期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并提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审查核对。
第二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计量与计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按照下列分工完成。
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开展计量与计价工作的,视为未尽工程计量与计价义务,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
(一)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规定时间计算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共同做好现场计量等工作;(二)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规定时间核实承包人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价款,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计量与计价结果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三)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合同约定时间签字、确认本过程结算周期已完工程价款额。
第二十二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主体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算;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补充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办法计算实际工程量。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计价主体应以计量为基础、以合同为依据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进行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可在整改合格后的过程结算当期给予计价。
发承包双方和造价咨询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计价规定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计价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承包人应在每一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本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应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人依据过程结算资料核对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三)受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和对应的工程价款额,并将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需现场计量的,造价咨询人计量前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四)承包人收到造价咨询人现场计量通知后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五)造价咨询人不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则承包人可不认可造价咨询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六)造价咨询人收到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与计价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与计价结果的,则从第15天起,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价款额报告已被认可;(七)承包人认为造价咨询人的计量与计价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与计价结果通知后的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与计价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的核实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