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这样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实质性判定原则,对于交易真实存在,根据交易情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并允许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受票方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法遵从度。
笔者依据国家财税部门税收政策法规,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具体实践,以及司法机关实际操作办法,对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十种情形归纳梳理如下,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操作和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一、开具专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不属于虚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没有“货物流”的购销交易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打开看点快报,查看高清大图二、挂靠公司销货被挂靠公司开具专票不属于虚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第一条明确,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实务:关于虚开发票的界定和处罚方式

关于虚开发票的界定和处罚方式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和处罚方式如下: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
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

【实务基础】发票开具规定和特殊要求备忘录(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的开具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行开具发票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开具除了一般性规定外,对一些特殊性企业、行业等有一些特殊性的规定。
应该说发票的开具是有严格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可能需要承担不合规发票带来的税收风险,比如:可能在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土地增值税计算时不得扣除等等。
本文对开具发票的一些规定进行了梳理。
一、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一)发票管理办法的一般性规定1.开具使用范围和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付款方开具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和国网公司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的时间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候。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中,有先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开具日期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对于这一点的理解,笔者一叶税舟认为应当相互印证着看,并不是说可以随意地,没有时间限制地先开具发票,否则在完全还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很容易触犯刑法,追究刑责。
2.开具的基本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个在税收领域里备受关注的词汇,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只是听说过,但并不真正了解其内涵和严重性。
简单来说,虚开增值税发票指的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
这可不是一件小事,它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我们先来说说增值税发票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是一种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它对于企业和国家的税收管理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会收到增值税发票,上面记载着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等等。
而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也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买方。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算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呢?比如说,没有真实的交易发生,却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比如发票上的金额、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名称等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还有一种情况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之所以被严格禁止,是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首先,对于国家来说,虚开增值税发票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用于支持国家的各项建设和公共服务,如果大量的增值税发票被虚开,国家的税收收入就会减少,进而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虚开增值税发票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那些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企业,在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竞争时,可能会处于不利地位,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可以通过这种非法手段降低成本,从而在价格上更具竞争力。
再者,虚开增值税发票也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巨大的风险。
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严重损害,影响其长期的发展。
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了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监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发票的开具、使用、抵扣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会计实务:库存都没有,还能开专用发票-

库存都没有,还能开专用发票?没有库存,开出专用发票有什么风险?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库房里根本没有这种东西,却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该想想,这样会有什么后果?这让我想起了一周前的新闻,某中国民工把自己的行李箱留在新加坡地铁站,自已跑出去买东西。
他就没想想,这有什么后果?在谈恐变色的今天,后果是引起了混乱,还导致了有人受伤。
最后他自己也被警察抓了,我想除耽误他的时间外,这其中被按倒在地、枪抵头、挨几拳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商贸企业,根本没有进某种商品,仓库里也没有这种商品,却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相当于把箱子留在国税局的地铁站了,被按倒在地是完全可能的。
只是,如果认为这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是外行的。
那位民工箱子被打开后,发现只是一些工具而已,对他的调查也发现的确是去买东西,所以,不可以因为放放箱子就被认为是恐怖分子。
同理,国税局完全可能高度怀疑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行关注、预警、约谈、稽查,或者在系统上搞得你开不出票、报不了税。
只不过,是否虚开,却需要打开箱子仔细看看才能成结论。
没有库存而开发票,为什么要这样做?会计解释是:业务上谈了一单销售,但进货的资金不足,于是希望对方先付款,对方公司制度则是,有发票才能付款。
于是,就产生了这种没有库存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解释完了再问:这有什么后果?如果所言是实,真实业务就是这样:采购之前,先收钱、先开票,那么就不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对虚开的定义,都是: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
如果实际业务就是这样,发票内容就与之相符,相符就不是虚开。
那么,会计解释的所言,实不实呢?税务局或公安局如果有怀疑,应该进行检查或侦查,一切看证据。
经济业务是复杂的。
购销业务一般是供应商先采购,再销售、收款开票,但先收款开票、再去采购、再销售,也是一种模式。
双方的合同、交涉、约定,都可以证明业务是怎么样的。
所以这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下一个问题,这样开出的发票,如果不被认定为虚开,可不可以抵扣呢?虚开的发票肯定不能抵扣,但不虚开的发票,也不一定能抵扣,关键是这张发票是否符合税务总局的开具规定。
会计实务: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

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实务解读规定: [例】某企业购买材料,按照合同约定2016年8月交货,但该企业2016年5月就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算不算取得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也就是说,合同约定2016年8月交货,表明供应商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上述情况提前开票,不属于虚开发票。
千万不要画蛇添足,2016年5月没有收到货,害怕被说成虚开发票,做所谓不存在的交货单,那就真的虚开了。
会计实务:企业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有会员在群里问:如果企业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虚开发票进行了定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以上规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上,应该有以下特征:介绍、参与、收益。
如果企业老板虚开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人员(兼职会计不做讨论),负责企业物流、资金流等企业运营的详细资料的整理与管理。
企业老板虚开专用发票,往往需要财务人员在财务核算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账、物、资金的调整修饰,以达到掩盖老板虚开专用发票的事实。
如果企业财务人员硬要说无参与、不知情,常理上说不过去。
当然,财务人员是否知情,这个在证据上不好认定。
但一旦财务人员面临企业老板虚开发票的情况,在税务机关问询调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严谨回答,以避免对一个自己本身“无介绍、无参与、无收益”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此文规定,财务人员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人员,一旦企业老板有了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说财务人员一点责任没有,也是不合理的。
虚开增值税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立案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收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核算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检查原则》等法律法规,根据有关规定,准确地判断和认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的增值税权定应该虚开增值税立案标准。
一、由于纳税人应当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或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虚开增
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当在被征税机关指定的申报时间内,按有关规定申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把虚开增值税发票立单备查。
二、由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向购方征收增值税,但购方提供的原材料、原物料、原辅料、原设备等物品不属于征收税款实体,不可能有增值税缴纳义务,出于具备可体现
税前利润考虑,认定虚开发票与交易内容接近,需要虚开增值税发票。
三、为免除纳税人及实体经济购方的税收风险,纳税人应当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交
易申报真实度进行全面审查,告知购方虚报发票不构成发票数据,并且不影响企业税务管
理质量,以及不影响纳税人减担税负。
四、纳税人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提交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及所涉及物品等
交易内容,并对申请发票内容真实性负责。
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纳税人应当准确地认定增
值税权定应该虚开发票。
五、纳税人申报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完善发票备案和发票管理,准确地填制发
票金额、税额等交易明细,维护发票完整性,以确保虚开增值税发票符合法定要求。
六、由于增值税虚开发票可能涉及到税收管理绩效问题,纳税人及该购户的财务会
计核算、报表披露等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以注意的态度认真核实,并做出准确的评价,
以确保税收管理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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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不是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问:我公司收到客户退回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而客户在90天内并未拿去认证抵扣,我的问题是:
1、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冲销?
2、如果不能开红字发票冲销这笔销售,客户并未支付这笔货款,现在货、票全部退回,交易不存在了,我们的税款多交了,那是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