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套安全资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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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通用职责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负责统计费用支付的情况。

全套安全资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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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1.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1通用职责2.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2.1.2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2.1.4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2.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2.2.1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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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1 总则1.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1.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1通用职责2.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2.1.2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2.1.4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2.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2.2.1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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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1.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1通用职责2.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2.1.2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2.1.4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2.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2.2.1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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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

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1。

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1.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

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

1通用职责2。

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2。

1。

2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

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2.1.4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2.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2。

2.1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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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1.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1通用职责2.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2.1.2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2.1.4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2.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2.2.1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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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1.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1通用职责2.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2.1.2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2.1.4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2.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2.2.1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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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1.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1通用职责2.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2.1.2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2.1.4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2.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2.2.1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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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是指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1.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1.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4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应执行本规程,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职责2.1通用职责2.1.1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2.1.2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逐级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岗位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1.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保存到工程竣工。

2.1.4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2.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2.2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2.2.1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2.2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负责统计费用支付的情况。

2.2.3 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负责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2.4 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建立和积累,也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检查工作。

2.3建立单位管理职责2.3.1 应负责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2.3.2 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进行监督、检查。

2.3.3 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安全资料进行审查,并予以签认。

2.4施工单位管理职责2.4.1应负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2.4.2总包单位应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资料。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向总包单位提供备案,并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与组卷3.1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分类、编号可参考表3.1《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表》。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表4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A类)内容与要求4.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2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AQ-A-1)4.3地上、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工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统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统计。

4.5夜间施工审批手续5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AQ-B类)内容与要求5.1 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内容5.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按期监理工作内容);5.1.2监理规划(含安全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1.3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人员的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审核资料;5.1.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审核资料;5.1.5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资料;5.1.6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5.1.7关于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的报告、处理意见等有关文件;5.1.8 5.1.1至5.1.7条的资料具体要求按《建设工程监理规程:施工安全监理》执行。

5.2 安全监理工作记录5.2.1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

5.2.2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验收核查表(表AQ-B2-3)起重机械(主要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拆装前,总承包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拆装方案、检测报告、操作人员和拆装人员上岗证书、拆装资质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表(表AQ-B2-2)的要求报项目监理部核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

起重机械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应填写验收核查表(表AQ-B2-3)报项目监理部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2.3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资料(表AQ-B2-4和表AQ-B2-5)施工单位填写表AQ-B2-4,向监理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

监理单位审核后填写表AQ-B2-5,向建设单位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

5.2.4 安全隐患报告书(表AQ-B2-6)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部应当填写表AQ-B2-6,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2.5 工作联系单(表AQ-B2-7)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表AQ-B2-7),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5.2.6 监理通知(表AQ-B2-8)当发现安全隐患,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表AQ-B2-8),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应按时复查整改结果。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5.2.7 工程暂停令(表AQ-B2-9)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工程暂停令》应抄报建设单位。

5.2.8 监理通知回复单(表AQ-B2-10)项目监理部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表AQ-B2-8)后,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合格后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表AQ-B2-10)报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复查整改结果。

5.2.9 工程复工报审表(表AQ-B2-11)项目监理部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应停止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表AQ-B2-11),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复工。

并将《工程复工报审表》报建设单位。

6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内容与要求6.1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1.1 工程概况表(表AQ-C1-1)《工程概况表》是对工程基本情况的简要描述,应包括工程的基本信息、相关单位情况和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6.1.2 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表AQ-C1-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并按照表AQ-C1-2的要求进行记录,每张表格只能记录一种危险源。

6.1.3 项目重大危险源识别汇总表(表AQ-C1-3)项目经理部应依据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的内容,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汇总,按照表AQ-C1-3的要求逐项填写,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发布。

6.1.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表AQ-C1-4)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表AQ-C1-5)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其它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在表(AQ-C1-5)中进行记录。

对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应按照表AQ-C1-4的内容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并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表AQ-C1-4和表AQ-C1-5经项目监理部确认、项目经理部盖章后,报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

6.1.5 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表(表AQ-C1-6—AQ-C1-16)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两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应按照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表的要求进行,对安全管理、生活区管理、现场料具管理、环境保护、脚手架、安全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起重吊装、机械安全、消防保卫的十项内容进行评价。

对所发现的问题在表中应有记录,并履行整改复查手续。

6.1.6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对各级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负责人、施工作业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均应明确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施工人员在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

6.1.7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施工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形成项目正式文件记录。

6.1.8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应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各级安全责任。

6.1.9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总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应作为协议附件存档。

6.1.10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和冬雨季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对冬季、雨季的特殊施工季节,应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并须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

6.1.11安全技术交底汇总表(表AQ-C1-17)工程项目应将各项安全技术交底按照作业内容汇总,并按照要求填写表AQ-C1-17,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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