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新财预[2011]307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1〕307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我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合理配置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等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公正,标准统一,依据真实,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并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二)目标明确,效益优先。
绩效评价工作按效益优先的原则重点对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效果进行评估。
自治区政府机构

政府组成部分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0991)2810105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0991)2855575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0991)7606114、760611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0991)3835353乌鲁木齐市长江路1号0991)5831589、589095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4自治区公安厅5自治区国家安全厅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0号0991)2391469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7号:(0991)2888245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7号:(0991)2318198转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0991)282253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4号新疆人才市场:4685889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0991)2825848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乌鲁木齐市二道弯路35号:(0991)2648843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乌鲁木齐市黄河路48号:(0991)5280123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2号:(0991)2863854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71号:(0991)2864354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乌鲁木齐市龙泉街66号0991)8567326、8568575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9号:(0991)5813901、5843804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2号:(0991)5851392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23号:(0991)856026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乌鲁木齐市健康路11号:(0991)2819429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北友好南路179号:(0991)45239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乌鲁木齐市北京路高新区钻石城路52号:(0991)3816561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新闻大厦五楼:(0991)8557742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0991)23211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民主路文化巷6号0991-*******(办公室主任)0991-*******(办公室)政府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3号0991)28342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健康路53号230926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84号:(0991)256078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乌鲁木齐市五星路25号0991)881516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2号:(0991)2827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56号0991)2811257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346号0991)28102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新疆维吾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0号(0991)282760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0991)281745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0号人行办公大楼22楼0991)282587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乌鲁木齐市金银大道:(0991)883366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36号:(0991)23910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0号0991)282236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 号:(0991)2803513、2803511政府部门管理机构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0991)2803807、2803808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7号0991)283700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自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乌鲁木齐市西北路206号0991)484356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0991)384558714、7606110)5831589、58909570991)2888245991)2318198转)8567326、8568575991)5813901、5843804991)4523947-2391218(办公室主任)0991-*******(办公室) 991)2827010991)2803513、2803511)2803807、28038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预算管理,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自治区本级财政项目申报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8月7日附件1: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分配行为,强化支出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自治区本级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预算、全面完整的原则;(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三)细化预算,落实责任的原则;(四)跟踪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第五条自治区本级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必须安排的项目;(三)中央要求地方必须给予配套安排的项目;(四)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安排的经常性项目;(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新财预〔2018〕19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9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于2019年2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附件: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1日附件自治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新财预〔2018〕158号)的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对象为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县财政部门”)。
二、考核主体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和地(州、市)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新人社函〔2017〕605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新人社函〔2017〕60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了《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就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决定》关于产假的规定,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
即: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决定》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决定》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
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规定,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四、以上调整按照《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7年10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各领域、行业专家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作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1月20日附件自治区预算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提高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规范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聘用和管理,加快绩效评价专家库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算绩效评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事前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需要聘用专家参与时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以及自治区专家库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专家的预算绩效评价培训;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级管理,按照统一条件、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本地区专家库,加强对本地区专家的管理、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并建立协调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最新版本 )时间: 2017-08-04阅读:489《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 年 7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1/15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新教财[2012]270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0.14
【实施日期】2012.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
知
(新教财〔2012〕2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实现自治区中小学生的体检信息化管理,经过三年的工作运行,原
有收费标准已不适应自治区中小学生体检工作的需要。
现公布调整后的《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标准的通知》(新教财〔2009〕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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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
资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农牧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成“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规划暨实施方案的有关任务,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
基层发〔2015〕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