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儿童在幼儿园中的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传播和出现,提高幼儿园卫生质量。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的范文。

一、卫生保健宗旨1.1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预防幼儿园内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提高卫生质量。

1.2加强对幼儿园环境、设施和用品的清洁、消毒管理,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1.3提高幼儿园教师和家长对卫生保健的认识和意识,共同维护儿童的健康。

二、环境卫生管理2.1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建立环境卫生档案,每年至少一次对幼儿园进行卫生检测和评估。

2.2幼儿园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洁工具和设备,保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

2.3定期对幼儿园内的床铺、桌椅、玩具等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儿童用品的卫生安全。

2.4保证食品从购买、存储、加工到食用的全过程卫生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食品。

2.5做好饮水卫生管理,保证儿童每日的饮用水质量,保证饮水设施和容器的清洁卫生。

三、疾病预防控制3.1加强对儿童传染病的防控,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机制。

3.2建立幼儿园病情登记制度,每日儿童到园前必须填写健康状况登记表。

3.3幼儿园要加强对儿童个人卫生习惯的培养,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洗手、刷牙和使用公共设施的习惯。

3.4幼儿园要配备应急药品和应急设备,储备足够的急救用品和物资。

四、相关工作要求4.1幼儿园要加强卫生保健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教师和家长对卫生保健的认识和能力。

4.2幼儿园要做好卫生日志和档案管理,记录幼儿园的卫生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4.3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卫生保健宣传活动,提高幼儿园的卫生保健意识。

4.4幼儿园要建立家园协作机制,与家长共同关心和监督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

综上所述,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及卫生保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幼儿园内幼儿的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的传播和出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课件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课件
第二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 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 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罚。
24
第三十条 相关专业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 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给予处罚。
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对评
价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
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
生评价。评价结果应反馈至县(区)卫生计
生、教育行政部门。
20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 幼机构,由市或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 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同级卫生计 生、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托幼机 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函告同级卫生计 生、教育行政部门。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 申请评估。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全省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管理的师资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 次市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5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每 半年至少开展1次所辖县(区)托幼机构卫生 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 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13
第四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 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 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 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 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 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而制定的。

一、卫生保健管理机构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评估。

2.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专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保健管理岗位设置1.卫生保健管理岗位应当包括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并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保健管理和教育背景,能够组织、指导和监督卫生保健工作。

3.医生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背景,能够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三、儿童健康体检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儿童健康体检,对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儿童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身体发育、听力视力、口腔卫生、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3.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幼儿,应及时进行跟进检查和治疗,并向家长做出相应的解释和建议。

四、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幼儿和家长的卫生保健意识。

2.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应当包括预防传染病、个人卫生习惯养成、饮食营养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3.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培训、制定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清洁、整洁、卫生。

2.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包括卫生设施的定期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和处理、污水处理等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器具,如洗手池、洗手液、纸巾等,供幼儿使用。

六、食品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饮食营养安全。

2.食品卫生管理应当包括食品采购的选择和检查、食品加工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控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要求细则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要求细则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要求细则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是保障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任务。

为了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幼儿园需要制定一系列卫生保健工作要求细则。

本文将深入探讨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要求细则,包括卫生保健设施的设置、环境卫生、儿童健康监测、感染防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一、卫生保健设施的设置1. 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保健设施,包括洗手间、厕所、水龙头、儿童洗手池等。

这些设施应当符合儿童身高和体型的特点,能够满足幼儿日常生活和卫生需求。

2. 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设施维护和清洁,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卫生安全。

二、环境卫生1. 幼儿园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的环境。

教室、活动室、厨房和食堂等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保持通风良好。

2. 幼儿园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垃圾处理工作,保持环境的清洁和整齐。

3. 教具、玩具等物品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避免传播病菌。

三、儿童健康监测1. 幼儿园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儿童健康体检,包括身高体重、生长发育、听力视力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幼儿的基本健康信息和体检结果,方便监测幼儿的健康状况。

四、感染防控1. 幼儿园应当制定感染病防控计划,加强对幼儿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包括加强幼儿手卫生、定期进行环境消毒、加强空气流通等。

2.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康教育制度,提高幼儿对卫生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食品安全1. 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包括食品采购验收、食品储存、食品加工和餐饮过程的卫生管理等方面。

2. 幼儿园应当合理搭配食谱,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

总结回顾: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要求细则涵盖了卫生保健设施的设置、环境卫生、儿童健康监测、感染防控和食品安全等方面。

为了提供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幼儿园需要确保卫生保健设施的完善和清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儿童健康监测,制定感染防控计划,并注意食品安全。

通过这些工作的合理实施,可以提高幼儿的生活质量,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园长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居儿童卫生保健监督管理,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创造良好的集居儿童生活环境,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制订合理的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宜的健康教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健全膳食管理制度,制订科学膳食计划,提供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需要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养条件。

(三)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预防传染病和常见病。

(四)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做好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落实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防控传染病,防范伤害事故。

(五)实施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规范建立并管理有关儿童健康的档案,按要求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托幼机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第六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遵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达到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单位标准。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参考模板)

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参考模板)

幼儿园卫生保健实施细则(一)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制度》和甘肃省卫生厅、原省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甘肃省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合理的生活制度和作息时间表。

1、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变换,本着动静交替的原则及家长的需要,制定本园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和作息时间表。

2、保健人员每周应对各班儿童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做好记录。

3、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冬季不少于1小时,其中1小时体育活动),午睡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二)幼儿健康检查1、幼儿入园体检: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

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

幼儿入园时应将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入园前体检率达到100%。

2、幼儿入园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在园幼儿每一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视力、口腔一次。

体检后要对幼儿健康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发现疾病或缺陷及时与家长沟通并配合矫治。

3、严格执行晨午间的检查及全日观察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晨午检工作采取保健医生及本班教师检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由保健医生负责确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步骤包括:一摸二看三问四查,观察儿童精神、脸色、体温,询问在家的健康状况。

根据儿童的年龄、健康状况、传染病发病季节作有重点的检查,如咽喉是否红肿、腮部有无肿大、皮肤有无皮疹、是否携带不安全物品等。

(3)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记录,对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可疑者,可由家长带儿童去医院就诊,或留在观察室临时隔离观察。

(4)幼儿带来的药品,要核对姓名、药名、剂量、用药时间和方法,作好登记,家长签字,按时给儿童用药。

(5)保健人员每日午后在幼儿离园前巡视各班级,向班上老师、保育员了解儿童的健康状况,如有可疑或异常及时处理。

(6)班内的保教人员应全日注意观察幼儿的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等情况,对有病和体弱的儿童加强生活护理,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与保健人员联系并作好全日观察记录。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以下是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1. 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管理- 成立卫生保健工作小组,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 制定卫生保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

- 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情况和接种疫苗情况。

2. 环境卫生管理- 定期对幼儿园的各项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和消毒。

- 组织幼儿指导员和保育员进行环境清洁工作。

- 确保饮用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

3. 健康监测和预防工作- 定期开展幼儿身体健康检查和口腔健康检查。

- 保持幼儿园的通风和日常消毒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 加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

4. 传染病防控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门的要求,对进入幼儿园的幼儿进行传染病筛查。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隔离和治疗措施。

- 加强幼儿的个人卫生习惯培养,如正确洗手、咳嗽礼仪等。

5. 疾病及伤害的急救工作- 建立健全幼儿园的急救系统,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 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提供急救培训课程。

- 定期开展急救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6. 家长互动和教育-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告知幼儿的健康情况和重要通知。

- 组织家长参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对幼儿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 倡导家长和幼儿一起参与家庭卫生保健,共同创建健康的生活环境。

7. 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估和改进- 定期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方案和改进工作方法。

- 积极借鉴其他幼儿园的经验,提高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22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渭南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卫妇发〔2014〕10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建立卫生、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市级及各县(市、区)分别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协调组及专家技术指导组,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承担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教育部门支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对托幼机构入托前及在园儿童、上岗前及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收集信息,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二)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实施年度相关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制度;每年至少组织2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护、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参加校验。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接受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卫生室的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考核;保健室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收托90-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每年应接受卫生保健管理及业务培训。

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本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定期健康检查(一)托幼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继续在托幼机构工作。

(二)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第四章卫生保健工作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食物品种多样且搭配合理,1-2周更换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全日制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传染病和儿童意外伤害的预防,建立因病因伤缺勤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并将结果按时上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应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应做到(一)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二)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三)必须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四)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五)必须向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第二十四条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疑似传染病人及时转送至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托幼机构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儿童健康管理第二十六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由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规定项目进行健康检查,托幼机构查验“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七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儿童的检查。

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询问儿童是否有相关传染病类似症状接触史。

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患病儿童原则上应当离园休息、治疗。

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接受康复期或轻症患儿家长委托喂药的,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托幼机构发现在园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并通知其监护人带儿童离园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

健康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内。

第二十九条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推动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落实。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进行内、外科、口腔等检查,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等。

1~3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一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

体检时要做好记录,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督促及时治疗。

第六章卫生评价第三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

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相关专家,按照《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的规范要求,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并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凡卫生评价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对评价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