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发[2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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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上海汇发[2010]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上海汇发[2010]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上海汇发[2010]91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外汇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汇发[2010]33号)的要求,我分局定于2010年7-9月开展外汇统计执法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检查的工作架构(一)为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我分局成立了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见附件1 ),我分局各处负责指导银行做好相对应的统计执法自查工作。

(二)各银行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大检查。

各银行应成立领导小组和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并于7月21日之前向我分局大检查工作小组上报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二、大检查的工作重点检查发现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通过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法制保障。

三、大检查的内容(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重点检查2008年至2010年一季度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我分局负责人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以及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我分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你银行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报、瞒案不报等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上海汇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14]26号)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 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有效防范风险、“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在试验区实施以下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一、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一)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

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业务。

(二)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是拓宽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渠道。

二是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按照真实交易原则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业务。

(三)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

一是取消对外担保和向境外支付担保费行政审批。

二是将区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 整至50% 将境外直接投资债权登记纳入境外外汇放款登记管理。

三是取消境外融资租赁债权审批,允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四)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政策。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汇发(2013)21号文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

附件2废止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目录1.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6.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9.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 1 -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10.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86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方股东办理跨境换股涉及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号)- 2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1]19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58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国投资者外汇专用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6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 3 -。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案例解析

代垫款(续)
案例分享
需要关注的问题 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
S集团
境外 境内 向境外付汇
疑和对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
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 作情况、特别要求 开户银行对代垫款支付的态度及操作情况、 特别要求
B子公司
• 向S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B代垫的款项 (如工资、机票等)。
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实操要点 案例解析
2012年6月19日
1
What would you like to grow?
目录
1. 关联企业间非贸付汇项目明细解析 2. 案例分享 – 技术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非贸付汇基本流 程及实操要点
3. 案例分享 – 代垫款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4. 案例分享 – 分摊合同非贸付汇基本流程及实操要点 5. 总结
总结关注要点?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业务实质的认识和理解?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实践影响?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完善补充资料?与税务主管机关的事先沟通成功经验?熟练掌握并准确理解法规?经办人员对于业务实质有清晰的理解能及时作出反应?项目合同按小时费率计价更易被接受?尽量细分具体服务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及早并及时与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及时按照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反面教训?框架合同和成本分摊的计价方式有可能被税务局机关认定为管理费?没有提前就模糊问题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对税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不能正确判断理解交易的实质?不能及时提供补充相关证明材料21whatwouldyouliketogrow
S集团
境外 向境外付汇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外经贸部合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提成
比例或定价是否合理、登记有效期等) 版权主管部门的简化流程(如:在上海, 如版权登记的批复仅为非贸付汇所用,审 批流程可适当简化) 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汇发[2011]88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07.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的通知(上海汇发〔2011〕88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1〕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1年)>的通知》(汇综发〔2011〕71号)等文件精神,我分局在修订《上海市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和《上海市银行结售汇监管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详见附件),现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许红(国际收支统计)、卢文卿(结售汇统计);联系电话:58845753、5884592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国际收支及结售汇统计考核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开展国际收支和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考核内容分为国际收支统计和结售汇统计两部分。

第四条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按月考核,按季公布,按年评选。

每月公布考核扣分汇总表,接受金融机构查询;每季度向金融机构通报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统计考核情况;每年向金融机构通报考核及评选结果。

第五条外汇局根据上海各银行上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量大小,将纳入当年国际收支统计考核范围的银行分为A、B、C三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汇综复[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SPV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12]7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金融租赁公司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及相关文件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

承租人应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的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和购汇手续。

三、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应当以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

五、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借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或经批准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2年9月27日。

关于上海辖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 .

关于上海辖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 .

关于上海辖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1]4号
2011年1月14日
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外债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上海辖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所涉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外债业务(指外债的签约、提款与还本付息中至少有一环节直接使用人民币,下同),应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

(一)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应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还本付息手续和统计申报等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中长期人民币、外币外债发生额与短期人民币、外币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三)中资企业与金融机构在借用人民币外债时,应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事先向外债管理部门申请外债指标;(四)外资房地产企业借用人民币外债应严格遵守现行限制性规定。

二、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且以人民币形式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但人民币外债资金应由境内、外非居民服户划入,并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执行中如遇闰题,请与我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膏良丁倩兰
联系电话: 58845350 58845331
特此通知。

HONGKONG 279109 (2K)。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97]汇政发字第10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10号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为了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境内机构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请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

附件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四条《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担保法》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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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0]192号
2010年12月31日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对上海市境内机构对外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持《通知》规定材料向我分局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凭我分局出具的“核准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的购付汇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经我分局确认资格,凭我分局出具的“备案表”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的购付汇手续。

(一)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三)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商投资企业协会认定的上年度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企业;
(四)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服务贸易重点企业;
(五) 中外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三、不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对外支付服务项下代垫、分摊费用,单笔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凭我分局出具的售付汇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四、境内机构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贸易项下代垫、分摊费用,应按《通知》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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