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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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贸交流,中国政府推出了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范围和程序,并取消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这使得外商投资在中国的比重不断提高,也带动了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需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合法的,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该文档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应该包括哪些材料和规范。

登记材料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申请书需要详细说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代表机构的名称、地址、代表人信息等。

同时需要详细说明代表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目的。

该申请书需要由外国企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需要由相应国家的官方机构颁发,并且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3.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需要由相关机构颁发,证明该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并且未被注销。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企业运营的基本规则,需要详细阐述企业的业务范围、股权结构、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5.委任代表的授权书由外国企业或者授权代表签署,授权常驻代表行使必要的职权,如银行账户开立、收发文件等。

6.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需要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7.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需要具备相关工作能力,需要提交聘任或委任证书作为其工作能力证明。

8.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需要具备产权或者使用证明。

9.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有必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需要符合相关规范。

申请人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执照、所在国(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委任代表的授权书、常驻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常驻代表的聘任或委任证书、常驻代表机构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浙工商企〔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浙工商企〔2015〕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委托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申请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由所在地经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如上述代表机构所在地属杭州、宁波的,分别委托由杭州、宁波市工商局负责。

三、对已经在我局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我局将于近期办理迁移手续。

请迁入地登记机关做好接收登记档案、通知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等工作。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由其登记机关负责。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迁移时尚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办理迁移登记时一并接收年度报告,迁入地登记机关应通知其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各受托局要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省局将定期组织登记质量检查,加强委托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六、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工商局联系人:企业处阙利明,联系电话:*************。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注: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每个经营场所分别填写。

3.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

自建房、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申请人承诺”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市场主体公章。

5.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由隶属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市场主体公章。

6.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方位示意图(自建房必填)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申请书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登记一照多址字()号市场主体名称:(印章)年月日(本通知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

市场主体应按照规定放置于醒目位置或持续公示在首页显著位置)财务负责人信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1
违法行为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法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笫三十五条笫一款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裁量因素
从轻情形:
1.违法所得不足100O元;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3.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裁量因素
从轻情形:
1.擅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三个月以下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2.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3.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擅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六个月以上的,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
2.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
3.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从轻
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处以L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立案调查时已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3.社会影响轻微。
从轻
处以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背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拓展在中国的市场和开展业务,许多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正确认识和掌握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规定和提交材料规范,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设立登记以及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4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备案、许可证件等。

其中,营业执照编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及组织机构代码分别采取税务和组织机构部门的代码等,这些与境内企业设立登记时的要求基本一致。

境外公司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商总局令第23号)明确规定:中国境外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

2.所吸收的中国内地员工应当随机体检,并提交有关健康证明;同时,必须向中国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报备。

3.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中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提交材料规范公司设立的有关手续和经营状况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提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材料时,需要提供有关公司设立的手续和经营状况证明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需向境外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开立或变更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前需取得已经公证过的此营业执照副本。

计算机打印的营业执照副本需加盖相应的公司营业执照盖章,并应由企业授权代理人在证明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企业公共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公司登记证明、股东权益证明等。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甲方〔外国企业〕:____乙方〔登记机关〕:____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在进展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证件,确保变更过程符合乙方的登记要求。

二、文件和证件清单变更申请书: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表签署的名称变更申请书。

企业注册证书:甲方在本国〔地区〕的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受权委托书:如由受权代表办理,需提供受权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明。

新名称批准文件:由甲方本国〔地区〕相关机构出具的新名称批准文件。

常驻代表机构章程:常驻代表机构的章程修正案。

业务经营范围说明:假设新名称涉及业务范围变更,需提供新的业务经营范围说明。

税务登记证明: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文件提交要求真实性:所有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完好性:甲方需确保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完好,无遗漏。

时效性:提交的文件和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四、乙方的责任审核责任: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交的文件和证件进展审核。

指导责任: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甲方顺利完成变更登记。

保密责任: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和证件保密。

五、甲方的责任提交责任: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证件。

费用支付:甲方应支付因变更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

信息更新:甲方应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及时更新内部记录和对外宣传材料。

六、变更登记流程提交申请: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交完好的文件和证件。

审核流程:乙方对提交的文件和证件进展审核。

登记变更:审核通过后,乙方进展名称变更登记。

通知甲方:乙方完成变更登记后,及时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如甲方提交的文件和证件不真实或不完好,导致登记无法完成,甲方应承当相应责任。

乙方违约: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审核或登记,乙方应承当相应责任。

八、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___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流程

注册成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程序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缴纳登记费、公告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场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备案表》等表格);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港澳地区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依法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4、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场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5、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5_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表及提交材料规范

5_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表及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表及提交材料规范一、登记表格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注:本表可复印续填。

财务负责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撤销□、注销□)、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备案前后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原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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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条件(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取得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详见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二)申请者须为外国(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经济组织,港、澳、台地区登记的企业、经济组织参照执行。

登记事项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注:1、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2、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3、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4、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6、第8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1)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民航总局批准;(3)外国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交通运输部批准;(4)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5)外国证券类机构、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6)外国保险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经中国保监会审批;(7)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8)著作权涉外机构、著作权认证机关、著作权组织的代表机构,由国家版权局批准;(9)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10)境外医疗救援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由卫生部审批;(11)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在内地设立办事处,经新闻出版署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12)境外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13)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8、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记载事项有变更的,需将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取新的代表证。

登记应提交的文件l名称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3、*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4、登记证复印件5、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l首席代表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登记表3、*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4、首席代表的简历5、登记证复印件6、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l业务范围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登记证复印件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l驻在场所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拟变更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3、登记证复印件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l驻在期限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3、登记证复印件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l(地区)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登记证复印件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l(地区)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变更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变更证明3、登记证复印件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1、以上文件、证件后标注*号的,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3、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备案登记办理程序→→* 备案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l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登记证复印件;3、*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登记证复印件;3、*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 代表备案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2、登记证复印件;3、 *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4、代表的简历;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文件、证件后标注*号的,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 应提交的文件1、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3、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4、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5、登记证、代表证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收费标准设立登记,收取人民币600元。

变更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其中延长驻在期限的,收取人民币300元。

注销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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