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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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维恩、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维恩、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维恩、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19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立俊王正真张珊【审理法官】高立俊王正真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维恩;王长海【当事人】徐维恩王长海【当事人-个人】徐维恩王长海【代理律师/律所】吴文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文敬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文敬【代理律所】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维恩【被告】王长海【本院观点】通话录音中徐维恩的谈话对象并未确认与其索要借款的事实,不能证实徐维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经查,本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徐维恩自认曾于2014年向王长海之父王广云索要该借款,索要借款过程中王广云撕毁该借条并拒绝还款,该借条外观的裂痕即为王广云所为,则徐维恩应自此时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自此时开始计算,而徐维恩并无证据证实此后其向王广云主张权利,其于王广云去世多年后才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时效显然已经经过,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法院未准许徐维恩进行字迹司法鉴定申请是否正确的问题。

徐维恩并无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王广云、王长海主张过权利,且本案借据中存在外观瑕疵,在徐维恩不能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准许徐维恩进行字迹鉴定并不无不当。

综上所述,徐维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马佩瑶、朱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佩瑶、朱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佩瑶、朱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81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王茂兵王鹏【审理法官】刘丽娜王茂兵王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佩瑶;朱朝朝;蔡铭哲【当事人】马佩瑶朱朝朝蔡铭哲【当事人-个人】马佩瑶朱朝朝蔡铭哲【代理律师/律所】黑向明河南道胜律师事务所;黄志栋河南道胜律师事务所;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黑向明河南道胜律师事务所黄志栋河南道胜律师事务所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黑向明黄志栋李川【代理律所】河南道胜律师事务所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马佩瑶;朱朝朝【被告】蔡铭哲【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虽上诉人二审提供7万元转款凭证,但收款方并非蔡铭哲,且蔡铭哲不予认可,上诉人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上诉所称的合伙纠纷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如有充足证据,可另案解决。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上诉人上诉称案涉10万元借款已偿还7万元,剩余欠款3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虽上诉人二审提供7万元转款凭证,但收款方并非蔡铭哲,且蔡铭哲不予认可,上诉人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作为合伙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上诉所称的合伙纠纷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如有充足证据,可另案解决。

综上所述,马佩瑶、朱朝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警惕“撕毁”的借据“死而复生”

警惕“撕毁”的借据“死而复生”

该 向有 关 部 门报 告 。那 女 人是 被 王 某 拐 骗 来 的 , 家 花 钱 买被 拐 张 骗 的妇 女 , 不 构 成 刑 法 第 二 百 虽 四十 条 规 定 的 拐卖 妇 女 罪 , 他 但 构 成 了刑 法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收买 被 拐卖 的妇 女 罪 。该 罪 即 是 指 不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 买 被 收 拐卖 妇 女 的行 为 。这 种 行 为其 所
柳 青 已将 借 条销 毁 后 ,便 拿 出 了 真 可 以表 现 出与 原借 条 的 区 别 。 只要 有 借 条 提起 了诉 讼 。
临 摹借 条 。 易 提 防 不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被 害 妇 女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人 身 自由的 权利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出 资 将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予 以收 买 的行 为 。主 观 上表 现 为 明 知 。 收 买 被 拐 卖 的妇 女 , 强 又
重 新 亮相 、 而 复生 吗 ?甚 至 被 法 官 院 也 会 根 据 证 据 及 其 认 定 的 事 实 重 死
直 打 “ 棍 ” 最 近 临 村 王 某 从 西 光 。
北 领 来 了个 女 人 . 出三 万 元 就 说 给 张 某 当媳 妇 张 的 父母 凑 够 了 三 万元 给 了王 某 可 办 了酒 席 , 那 女 人 就 是 不肯 与 张入 洞 房 . 说 是被骗 来的. 死活 要 回 家 、张 的
柳 青 傻 了眼 :冈 为 自己 亲 自撕 毁 的
秋风
秋风 同志 :
你 开头的想法是正确 的 . 应 应认 真 辨 别 对 方 交付 的借 条 。 一 方面 , 印借条的笔迹 、 彩 色彩 、 图形 ,

蒋栋与戴斌斌、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栋与戴斌斌、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栋与戴斌斌、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19)苏04民终2384号之一【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旭阳沈秋云是飞烨【审理法官】姜旭阳沈秋云是飞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蒋栋;戴斌斌;陈莉【当事人】蒋栋戴斌斌陈莉【当事人-个人】蒋栋戴斌斌陈莉【代理律师/律所】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王峥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王峥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秦霞王峥【代理律所】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蒋栋【被告】戴斌斌;陈莉【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犯罪嫌疑,且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犯罪嫌疑,且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戴斌斌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还戴斌斌;保全费4320元,由戴斌斌负担。

上诉人蒋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还。

刘鹏飞、曹华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飞、曹华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飞、曹华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0【案件字号】(2021)粤08民终2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林竹王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鹏飞;曹华琨;杨树雨【当事人】刘鹏飞曹华琨杨树雨【当事人-个人】刘鹏飞曹华琨杨树雨【代理律师/律所】黄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通【代理律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鹏飞;杨树雨【被告】曹华琨【本院观点】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催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21:36刘鹏飞、曹华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8民终26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华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树雨。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鹏飞因与被上诉人曹华琨及原审第三人杨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21)粤088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被上诉人曹华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通,原审第三人杨树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鹏飞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驳回曹华琨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曹华琨承担。

事实和理由: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情况,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五条中规定的债权债务转移,曹华琨与刘鹏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杨同军与王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同军与王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同军与王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23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加宽王晓玲葛娜【审理法官】陈加宽王晓玲葛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同军;王华胜【当事人】杨同军王华胜【当事人-个人】杨同军王华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同军【被告】王华胜【本院观点】当事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杨同军主张与王华胜之间存在100000元借贷关系,杨同军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但无法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王华胜否认收到100000元借款,对于款项交付杨同军应举证证明。

本案中双方认可借款时约定将款项汇至王华胜银行账户,借条下方被撕掉的部分是王华胜银行账户信息。

杨同军主张借款系现金交付,但对于款项来源、交付情况其均无证据予以证明,而双方约定的借款交付方式也并非现金交付。

对于交付情况的陈述杨同军也存在前后矛盾,在王华胜提交的录音中,杨同军陈述其到银行取款交付,一审中其陈述是家中现金交付。

关于杨同军提交的购房合同和收据,落款时间在本案借条出具之前,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王华胜用该房产抵偿本案借款,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借款已交付。

结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无法认定100000元借款已实际交付。

综上,杨同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刘伟与被上诉人龚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伟与被上诉人龚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伟与被上诉人龚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焱王瑞煊程俊杰【审理法官】吴焱王瑞煊程俊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伟;龚海鸥【当事人】刘伟龚海鸥【当事人-个人】刘伟龚海鸥【代理律师/律所】许瑞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瑞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瑞云【代理律所】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伟【被告】龚海鸥【本院观点】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在出借金额较少的情形下,借条不仅仅是借贷合意的证据,也是已实际交付借款的初步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条项下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2.刘伟承租龚海鸥房产的租金能否抵扣案涉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在出借金额较少的情形下,借条不仅仅是借贷合意的证据,也是已实际交付借款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应认定案涉借条项下刘伟向龚海鸥交付现金6万元。

理由如下:1.龚海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案涉借条明确约定月息3%,且龚海鸥还将馨怡嘉园房产证及土地证“抵押”交付给刘伟,龚海鸥更应该关注借款本金的交付。

2.案涉款项出借时间是2013年3月,直至2020年5月,长达7年时间内,龚海鸥多次向刘伟出具金额6万元借条以更换原借条,从未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摘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借款人、保证人各自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出借人,借款人将款项交付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应以保证人向出借人实际交付为前提。

借款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已将款项交付出借人,出借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虚构债务未清偿事实,保证人捏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帮助出借人牟取高额非法利息,系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除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外,对出借人、保证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原告:祝某某。

被告:詹某某。

被告:夏某某。

2019年1月,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詹某某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222600元并支付祝某某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夏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詹某某辩称,祝某某诉称的借款1300000元不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是1235000元。

借款之后,詹某某从2017年8月就开始归还借款,到2018年2月詹某某总共归还借款本息1308000元,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

现在祝某某要求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对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詹某某因缴纳生猪养殖场相关费用所需向祝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詹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若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支付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夏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日,祝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詹某某交付借款12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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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算是借条。

钞票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日子以及商业治理方面。

下面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了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供你参考。

被撕毁的借条鉴定案例
日照人尹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经过络认识了远在无锡的家庭主妇乐某,之后两人频繁联络并先后到对方所在都市互相见面,感情逐步升温。

2013年9月22日,乐某经过其银行账户向尹某转账30000元,后又于2014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别向尹某账户转账10000元、1000元。

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乐某女士人民币现金30000元整(叁万元整)归还期限1年2013.9.22尹某。

该借条已被撕毁。

尹某向乐某转账偿还了10000元、1000元,但对3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

被夫君、相公发觉后,乐某持重新粘贴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

乐某主张是给尹某转账30000元时,因尹某在日照,并未出具借条,借条是2014年5月份尹某到无锡时在乐某家中补写的,但刚写完又以两人关系亲近为由将借条抢过去撕毁,乐某胆怯被夫君、相公知道,未敢声张,仅是在与尹某争执后将借条黏贴好。

尹某主张借条是2014年年底将借款结清后撕毁。

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向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向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尹某又将借条撕碎,乐某对此的解释是尹某抢夺借条予以撕毁,但尹某对此别予认可,认为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差不多结清因此才将借条撕毁。

乐某对此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事情下,应承担举证别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应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乐某所持借条尽管撕毁,但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乐某又提交了汇款单据,已完成举证义务。

尹某仅以借条撕毁而作出还款的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尹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乐某所持尹某本人出具的30000元借条及向尹某银行账户打款30000元的转账凭条可以证实乐某向尹某出借款项的事实,尽管借条系被撕毁后重新粘贴,但仍保持了证明双方借贷事实的完整性,并有银行转账凭条予以补强,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尹某主张30000元系双方经营二手车业务相关款项,未提供证据证明,别能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咨询题是尹某是否已清偿借款。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主张借款已偿还完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乐某提供的转账凭条证明双方从1000元至10000
元、30 000元的款项往来均系经过转账方式交付,尹某亦认可系经过银行转账向乐某转回10000元,其在双方通话录音中亦称如有钞票将经过打款方式还款,但尹某除了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外,向来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

按照日常日子经验,还清借款而将借条撕毁不过一种惯常做法,两者并无必定因果关系,即还清借款未必一定导致撕毁借条,撕毁借条未必一定由还清借款引起,故尹某仅以撕毁借条为依据作出还款抗辩,别能推翻乐某主张的债权,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尹某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乐某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自乐某提起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为宜。

二十周年同学会邀请书
当我想你的时候……
二十年,二十年了!弹指一挥间!今年——2010年,我们离城关中学毕业差不多整整二十年了。

一别二十载,荏苒别惑年!曾经的同窗好友,你在哪里?
过得还好吗?一具个有些忘却,而又曾经熟悉的名字.不管你日子在本市,或身处异乡;不管事业辉煌,依然临时失意;不管身居要职,依然一介布衣;也别论你多么闲暇,或何等繁忙.你终究可不能不记得同桌的他(她),还有睡在你上铺的兄弟...
可不能不记得名中,不记得这个年代.那儿有驿动的青年的麻烦;放纵的青春的激情,追逐过浪漫的恋情,蕴藏过暗恋的甜蜜.也许你把这一切都冰封雪藏,悄悄期待着重逢的春光.和你一样,多少次梦里相聚,多少次心驰神往."再过二十年,我们再相会",为了我们曾经的约定,来吧,友爱的同学,让这熟悉的歌声所寄予的热情与希翼变成现实;让我们放飞心中的希翼,共同期待人一辈子的第二次握手,让我们走到一起,重温那些一起走过的生活,纵情享受老同学相聚的温馨.请你参加城关中学八九届一、二班同学会,去听听久违的声音,看看曾经熟悉的天确实笑脸. 二十年的岁月,同学们一路走来,风雨无阻,收获了许多的成绩,也饱受了无尽的沧桑。

大伙儿一起互相诉说会面的兴奋,倾诉二十年的记忆;学生紧握着恩师的手,衷心未动分毫祝愿老师安康;恩师端详着学生的脸,欣喜我们的成长;也有交流互相寻找联系之艰苦,辗转赴约之路线……
你会来吗?几十双一如当年热切而期盼的双眼,几十颗一如当年火热的心在等待......,如此难得的欢聚,会因您的缺席而黯然失色,更会令我们黯然神伤.
指望你早作安排,如期赴约,并尽快赋予回复.
当我想你的时候,我的心在颤抖;
当我想你的时候,你可曾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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