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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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义与杨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义与杨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国义与杨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吉05民终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国义;杨永波【当事人】张国义杨永波【当事人-个人】张国义杨永波【代理律师/律所】刘岩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解彦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岩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解彦帅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岩解彦帅【代理律所】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国义【被告】杨永波【本院观点】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杨永波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履行出借款项的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符合民间的交易习惯,杨永波等人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能够认定杨永波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张国义及其子张洪才在一审的抗辩理由是《借据》不是其父子二人书写,否认《借据》的真实性。

经过鉴定,结论是欠款人处张国义的签名及所留手印均是张洪才代签代按。

二审中,张国义提出了杨永波主体不适格、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没有实际履行等三个新的抗辩事由。

关于杨永波是否具备主体资格问题。

由于借据中明确记载,“杨永波的钱借给张国义。

"一审庭审时证人杨永祥等均能证明,杨永波等三个共计8万元,杨永波是主要出借人。

《借据》中明确杨永波为出借人。

故,杨永波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的问题。

张国义的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在《借据》上签各按印,与杨永波没有形成借贷关系。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2017年7月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邹峰发表了《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一文,笔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2015年7月3日,身为公司总经理的杨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期1个月,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在借款人处有杨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在借条的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签字。

当日,王某通过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至杨某银行的账户。

同日杨某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

另该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个人借款。

因为杨某只是公司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

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且该200万借款并没有转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账户或财务负责人账户,故本案借款属杨某个人借款,公司不属于共同借款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共同借款。

杨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能代表公司借款,且该借条上有公司财务人员做见证,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公司与杨某属共同借款人。

【评析】原作者邹峰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1、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

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从借条的形式上看,法律对于共同借款的借条格式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日常书写习惯,在借条上借款人处落款的一般应视为借款人。

3、从借款资金的去向看,原告在借条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至公司总经理杨某账户,同日公司总经理杨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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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韦善功、周茂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9【案件字号】(2022)藏01民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商盈次仁桑布玉珍【审理法官】商盈次仁桑布玉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当事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当事人-个人】韦善功周茂勤韦绩【代理律师/律所】李建飞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曹永彬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建飞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曹永彬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建飞曹永彬【代理律所】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善功【被告】周茂勤;韦绩【本院观点】周茂勤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亦认可其真实性;对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报表,系原件,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对于费用报销单,系单方制作,且无公司盖章确认,故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对于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虽然该组证据未涉及公司对外支付450000元的记录,但仅凭该组证据无法证明韦善功向周茂勤支付的450000元系韦善功清偿周茂勤代韦善功向肖永建支付相关款项,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人员公示名单系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单均是向案外人付款,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证人肖XX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与双方在一、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及委托招聘协。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附条件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韦绩辩称,周茂勤要求韦绩在《借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韦绩按照周茂勤的要求在借条上书写“今后在我在西藏鼎源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股份权利润中逐步扣除”。

杜玉民与任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12231判决书

杜玉民与任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12231判决书

杜玉民与任友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12231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鲁01民终12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审理法官】栾钧霞高希亮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玉民;任友法【当事人】杜玉民任友法【当事人-个人】杜玉民任友法【代理律师/律所】齐路遥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苗珂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徐燕飞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路遥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苗珂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徐燕飞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齐路遥苗珂徐燕飞【代理律所】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玉民【被告】任友法【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杜玉民与任友法是否对涉案20万元的借款约定了月息3分的利息;二、任友法是否尚欠杜玉民本金未偿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杜玉民与任友法是否对涉案20万元的借款约定了月息3分的利息;二、任友法是否尚欠杜玉民本金未偿还。

关于焦点一,一、关于5万元借条,其上“每月利息:1500元"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并非任友法书写。

该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杜玉民主张即使利息字样不是任友法所写,任友法在5万元借条上签字即为认可该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15万元借条,其上没有载明该借款的利息。

二、一审时杜玉民申请涉案借款的担保人魏建锁作为证人出庭,魏建锁陈述涉案2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20201209212142)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20201209212142)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钱的人和借条上签名的人不一样的情况怎么办?下面XX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父代子出具借条的行为认定案例20xx年11月份,侯伟因经营需要经其父侯立果之手向赵某借款30000元,侯立果并向赵某出具了内容为“今借现金巻万元(¥ 30000),月息1分5厘。

侯伟(侯立果代)”的欠据一张。

后赵某虽向侯伟和侯立果多次索要,该笔借款均未得到偿还。

赵某遂于20xx年1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侯氏父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侯立果认为该款系侯伟所用,应由侯伟承担;而侯伟认为其从未向赵某借过款,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的人名均为化名)【分歧】对于侯立果出具借条行为的性质及该笔债务应如何承担?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并注明“代”字,既有代书之意又有代为偿还保证担保之意,故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保证”或“债务加入”,侯氏父子对该笔债务应付共同偿还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只能由侯伟承担还款责任,侯立果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侯立果代其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未经侯伟追认,故对侯伟不发生效力,应由侯立果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X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看侯立果是否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不?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书面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签定书面保证合同;(2)在主合同中包含保证担保条款,保证人在保证人一栏中签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给债权人单独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4)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代理权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代理权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男,40岁,某市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亲戚关系。

2018年5月,被告张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同年6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如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则由被告张某的配偶即原告李某的妻子代为偿还。

2019年5月,被告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李某多次催讨无果。

此时,原告李某的妻子向原告李某表示,她并不知晓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一事,且被告张某的借条上明确写明由其配偶代为偿还。

因此,原告李某的妻子拒绝代为偿还借款。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在借条上明确约定由其配偶代为偿还,该约定合法有效。

被告张某未能偿还借款,其配偶应当履行代为偿还的义务。

为此,原告李某将被告张某及其配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及其配偶共同偿还借款。

被告张某辩称,其在借条上虽约定由其配偶代为偿还,但该约定是原告李某逼迫其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愿。

同时,被告张某表示,其配偶并不知晓借款一事,因此其配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张某的妻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系受被告张某欺骗,其并不知晓借款一事,也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借条上明确约定由其配偶代为偿还,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张某未能偿还借款,其配偶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义务。

关于被告张某及其配偶的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借条上签字系其真实意愿,被告张某的妻子在借条上签字虽存在受欺骗的情况,但被告张某的妻子在借条上签字后,未及时向原告李某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其认可了借条内容。

因此,被告张某及其配偶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 被告张某的妻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为偿还被告张某应偿还的借款及利息。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以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2015年,某公司的资料员小李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李在公司负责处理一些重要文件的签字工作,但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代替其他员工签字,以便能够更快地完成工作。

然而,由于代签字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小李最终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2. 2017年,某银行的资料员小王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王在银行内部负责处理客户的贷款申请文件,但为了提高效率,他常常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然而,这种行为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小王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入狱。

3. 2018年,某政府机构的资料员小张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张在政府机构负责处理一些文件的签字工作,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其他官员签字,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机构的规章制度,小张最终被查处并被判刑。

4. 2019年,某医院的资料员小刘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刘在医院负责处理一些患者的病历和医嘱,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医生签字,以便更快地完成工作。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医院的规定,小刘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入狱。

5. 2020年,某学校的资料员小陈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陈在学校负责处理一些学生的请假条和奖励证书,但为了便利,他经常代替老师签字,以节省时间和纸张。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小陈最终被学校发现并被判入狱。

6. 2021年,某法院的资料员小赵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赵在法院负责处理一些案件的文件和判决书,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法官签字,以节省时间和纸张。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院的规章制度,小赵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刑。

7. 2022年,某军队的资料员小孙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孙在军队负责处理一些军事文件和军令,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上级签字,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军队的规定,小孙最终被军队发现并被判入狱。

8. 2023年,某科研机构的资料员小周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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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那么你知道借条怎么规范书写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8年2月9日前归还。

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

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

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理由: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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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

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

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

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范文最新推荐------------------------------------------------------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借条作为一种借款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你知道借物的借条怎么写吗?下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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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借物的借条,供你参考。

借物的借条范文一
借条
慈有于年月日借到本公司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见下附表一。

并约定于年月日归还,若借方无法偿还实物按照表中金额赔偿。

借物双方立此为据,借条借物品之日生效起到归还之日止结束。

借方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第一联(存根)
借物的借条范文二
借条
今由于的需要,于年月日向借用等物品,并确保在使用完毕后完好归还。

经办人:团委老师签名盖章
借用单位:
年月日
借物的借条范文三
借条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公司(国际文化交流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借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品。

借出人(签字):
国际文化交流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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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

那么你知道借东西的借条怎么写吗?吗?下面小编整理了借东西的借条,供你参考。

借东西的借条范文一
借条
因举办中心比赛活动需要,现向中心预借经费***元,并承诺于本月*日前核销,逾期罚款。

此借条一式两份。

借款使用细则: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借东西的借条范文二
借条
今由于的需要,于年月日向借用等物品,并确保在使用完毕后完好归还。

经办人:团委老师签名盖章
借用单位:
年月日
借东西的借条范文三
物品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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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物品:澳柯玛冰柜一台
借用时间 20xx年x月x日归还时间20xx年x月x日借用情况说明:冰柜外表没有受损,工作正常。

1.借用期间如遗失所借物品,应按所借物品购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损坏,包括物品损坏、零部件损坏或遗失,则借用人必须照价赔偿;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责任自负。

特立此据
借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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