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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高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经典案例

案例一:金某诉陈某、耀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以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但就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进行交付的交易方式并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还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

在出借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巨额出借款项的现金来源,且就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原因所作解释前后矛盾,并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的情况下,足以否定收条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7日,耀昌公司、寿某向金某出具保证函一份,保证函载明自2009年12月7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耀昌公司、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届满两年。

2009年12月11日,陈某、金某在载明以下内容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借款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陈某承诺于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到2010年12月11日全部还清,金某可随时催讨,并承诺到期未还承担违约金50万元以及所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也作为借款凭据,双方一经签字盖章视为陈某已借到金某人民币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均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

同日,陈某在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名、捺印。

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控告金某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

金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还款并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耀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金某有无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

一、从借款的交付凭证来看,金某除提交的收条外并未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应凭证。

二、从借款的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前后陈述不一致。

金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有200万元左右从其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具体分几次何时取款记不清楚,另外的钱本来就准备在那里的,因为年底其本来就准备了很多现金”。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

经理借款盖公章的案例2017年7月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邹峰发表了《公司经理在借条上签名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借款人?》一文,笔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

【案情】2015年7月3日,身为公司总经理的杨某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期1个月,用于公司资金周转”。

在借款人处有杨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在借条的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签字。

当日,王某通过银行的账户转账200万元至杨某银行的账户。

同日杨某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

另该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个人借款。

因为杨某只是公司总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

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且该200万借款并没有转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账户或财务负责人账户,故本案借款属杨某个人借款,公司不属于共同借款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借款属共同借款。

杨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其能代表公司借款,且该借条上有公司财务人员做见证,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公司与杨某属共同借款人。

【评析】原作者邹峰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1、从借条的内容上来看,约定了该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处有公司总经理杨某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条右下方有公司财务人员林某作为见证人签字。

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公司总经理杨某有权代表公司借款,至于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名义借款需经董事会同意的内容属于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从借条的形式上看,法律对于共同借款的借条格式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日常书写习惯,在借条上借款人处落款的一般应视为借款人。

3、从借款资金的去向看,原告在借条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200万元至公司总经理杨某账户,同日公司总经理杨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至公司账户。

债权法律案例(3篇)

债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18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0%,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9月,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日期等内容。

2019年9月,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张某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1)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2)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由张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借款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案例普法

民间借贷案例普法

民间借贷案例普法各位朋友!今天咱们就来唠唠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我给你们讲几个实际的案例,让你们在生活中可别吃了这方面的亏。

案例一:借条没写清楚的麻烦事儿。

有这么两个人,张三和李四。

张三呢,手头有点紧,就找李四借了五千块钱。

李四是个实在人,想着大家都是朋友,就把钱借给张三了。

张三当时写了个借条,就简单写了“今借李四5000元”,然后签了个名。

过了几个月,李四找张三还钱,张三却耍赖了。

他说:“我这借条上写的是‘今借’,又不是‘今借到’,这钱我还没拿到呢!”李四一听就懵了,这啥歪理啊?可就因为这个借条写得不清楚,李四打官司的时候还真有点麻烦。

最后虽然经过很多证据收集,证明钱确实给了张三,但是费了好大的劲儿。

所以啊,朋友们,借条一定要写清楚。

像这种“今借到[出借人姓名]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元,借款期限为[具体时长],利息按照[X%]计算(如果有利息的话),借款人[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具体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话号码],[借款日期]”。

把这些信息写得明明白白的,就不会有这种扯皮的事儿了。

案例二: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王五是个小老板,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

他找赵六借了10万块钱,答应一个月给5000块钱的利息。

这一算,年利率可高得吓人,达到了60%啊!赵六想着,这么高的利息,这钱借得值。

可是呢,王五的生意不太顺利,还钱的时候就不愿意按照这个高利息给了。

赵六不干啊,就把王五告上了法庭。

法官一审理,就告诉赵六,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过高是不受保护的。

现在法律保护的利率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内。

比如说,现在LPR是3.85%,四倍就是15.4%。

超过这个部分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菜,你不能漫天要价一样。

在民间借贷里,利息也要合理合法。

所以啊,出借的朋友别想着靠高利息发大财,借款的朋友要是遇到这种超高利息的要求,也别傻乎乎地答应。

案例三:担保不是随便签个字就行的。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标题:揭示草率签订借条背后的暴力威胁字数:2000字引言:借条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记录着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具备着保障双方权益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借条来实施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给借款人和贷款人带来极大的伤害。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揭示草率签订借条背后的暴力威胁,呼吁社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案例背景:本案的当事人为小王和小李,两人是老乡关系,也是多年的好友。

小李因经营不善导致生意亏损,绝望之下向小王借了一笔较大的款项,小王也怀着友情和善意答应了他的请求。

然而,当小王让小李签署一份借条以保证双方的权益时,小李表现出了异样的举动。

草率签订借条的背后:小王让小李签订借条的初衷是出于对双方权益的保护,以便在未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维权。

然而,小李拒绝签署借条,并展现出了不友善的态度。

小王感到非常困惑,于是与小李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终于揭示了背后的真相。

1. 暴力威胁:小李向小王坦白,他之前曾受到一群不法之徒的威胁。

这些人通过威胁他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强迫他签署了多份虚假借条。

这让小李非常害怕,不敢再与他们对抗,更不敢签署任何的借条文件。

小李的这个心理状态也使得他对小王怀有恐惧和疑虑情绪,不愿签署借条。

2. 金钱逼迫:另一方面,小李还表示他的经济状况非常匮乏,无法承担借款所带来的利息和还款压力。

借款人的恶意催债行为让他感到沮丧,原本与小王之间稳固的友谊也因为借款的纠纷而备受煎熬。

借条的保障与落地难:对于小王来说,他一直坚信借条的重要性,相信通过签署借条可以对双方的利益进行保护。

然而,在与小李的沟通中,他也意识到借条在某些情况下的无力和无效性。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曾因一系列恶意催债行为不得不支付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影响了他的经济和生活。

他将之归因于借条的无法落地,因为威胁与暴力催债行为往往伴随着这种情况。

将暴力威胁纳入刑事法律保护:面对这类挑战,我们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持和改进,将暴力威胁与借款纠纷联系起来,加以严惩。

借条和取款记录,胜诉案例

借条和取款记录,胜诉案例

借条和取款记录,胜诉案例2015年2月6日,平安银行向杨某某发放贷款500000元。

当日,胡某某向杨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杨某某人民币现金(陆拾万整)(600000.00)6月10日前还清。

借款:胡某某身份证×××2015年2月6号”。

杨某某分7次向胡某某转账款项,共计542000元。

后胡某某分六次向案外人袁某某转账共计540000元。

2016年1月3日,胡某某通过转账给付杨某某18000元和1000元,共计19000元。

胡某某和袁某某签订欠条一张,内容为“至2016年6月28日起以前的袁某某和胡某某打的欠条全部做作废,共计(1850000)万,壹佰捌拾伍万。

今日2016年6月28日,欠款人姚某某重新打欠条(1850000)万,(壹佰捌拾伍万),另外有(350000)万(叁拾伍万)利润根据回款钱数分成,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字有效。

”2017年3月15日杨某某和胡某某立下字据,内容为:“今收到胡某某手机衣服(1200)元,共计壹仟贰佰元。

杨某某胡某某”;“今有×××车一辆过给杨某某,算车价2万整(贰万元整)过户后给杨某某还帐。

”后杨某某起诉至法院,2016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后,杨某某不服该判决,委托律师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杨某某提出诉讼请求: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0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523000元;二、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利息(以54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3日止;以52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认为借条上自己的名字非本人所写,要求做笔迹鉴定,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最终确定借款内容及被告名字均系被告所书。

近日,子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刘某与李某均经营食品生意,自2008年开始,李某先后多次从刘某经营的食品店购货,因李某长期拖欠刘某购货款,2011年6月9日和2013年10月1日,李某分别向刘某出具了两支借条。

后刘某多次持借条向李某催讨货款,李某不仅不偿还借款还辱骂刘某,甚至拿起棍棒撵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闹至派出所,后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坚称两份借条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写,拒绝偿还借款,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对两份借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经鉴定两份借条内容及签名均系被告李某本人字迹。

法院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寄语: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字迹进行的鉴定、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以判明笔迹是由几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在本案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当鉴定结果还原事实真相时,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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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借条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那么你知道借条怎么规范书写吗?下面我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在他人借条签字的案例: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xx年2月9日前归还"。

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

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

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理由: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

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

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

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

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借条的八大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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