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

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法名词解释重点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复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二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7格式条款:是当时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四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4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5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五1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10.、老实信用原那么: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老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躲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老实信用原那么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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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要素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
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内容即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
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本人对自己履行债务,不得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债权的特征债权是请求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已存在并特定化。
种类物之债是指一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合同及其特征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 名词解释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和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租赁合同:是当事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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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有同种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等额内消灭。
解约条款: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条款称为解约条款。
加害给付:又称为加害给付。
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终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违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定金)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当事人间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即为债务承担合同(契约)。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从合同:需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未从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又叫发盘、出价、报价、发价等。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的要式条款: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
所有权保留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
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
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禁止转包
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
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可预见性规则:指违约损害的赔偿额以实际损害的赔偿为原则,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明示毁约)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默示毁约)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