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 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解读法理学之法的实施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解读法理学之法的实施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解读法理学之法的实施法的实现的标准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的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可比性研究;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这是因为:
(1)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来临,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1.法的实现又是和法的实施、法的时效相联系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

法的实现是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为现实。

2.执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信赖保护等原则执法中牵涉到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问题。

司法牵涉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力,司法原则等。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内容是广泛的,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管理的活动。

法的活动具有单方面性,还具有主动性和教导的灵活性。

行政合法性要注意,第一,依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要注意两个概念: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是指如果法律没有授权,则不可行。

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法律优越,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第一,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合法。

例如2003年考题:交管部门鼓励市民上街去拍照违章车辆,并奖励200-300元,可以认为市民去拍照车辆是不合法的,因为取证的合法的部门是交管部门,是全民皆警。

主体是不合法的。

第二,权限是否合法。

虽然是一个合格的主体,但也只能在合格的权限中去行使,才是合法的。

例如,烟草专卖局的缉查大队进入某人的住宅,去搜查走私香烟。

这个权限是不合法的。

因为能够进入住宅去进行搜查,只限于几个特定的主体权限。

如公安机关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为了获取证据,可以进去,但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进入住宅。

例如,夫妻俩人在家中看黄碟,结果警察破门而入,不仅抱走了录像机,同时把男主人打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是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查获犯罪证据,仅仅是别人在家看录像,进去搜查,权限是不合法的。

8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8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第十一章 法的定国家的法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 形成并发挥作用的活动。
二、法的生成的特征
1.具有一定的过程性 2.体现了高度的国家意志性 3.还反映了法的深刻的社会性
第二节 法的实效
一、概念 法的实效,即法的实际有效性,是指人们在实 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 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 。
二、法的实现的一般过程
1.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 2.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 3.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 4.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三、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 分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2.根据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可 分为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 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
二、相近的几个概念
1.法的效力 2.法的实施 3.法的效果 4.法的效益
三、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
1.法律自身方面的条件 2.法的实施主体方面的条件 3.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方面的条件 (1)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 (2)法的实效行政关系的其他社会条件
第三节 法的实现
一、概念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 现实。
3.根据法的实现中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可 分为法的遵守、执行和适用。

11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11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
――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济 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 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 学研究》2000年第5期 。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执法 第二节 司法
第三节 守法
第四节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与特征 二、当代中国的执法主体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执法的含义与特征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
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 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 活动。 法的实施的实质,就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 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 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 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为“行政 执法”。
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
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
督两大系统。
(一)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1.执政党的监督
2. 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群众的监督
本章要点
1. 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 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 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 督。

《法理学》后面章节的主要内容

《法理学》后面章节的主要内容

《法理学》后面章节的主要内容第十章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1、法律继承的定义、原因和内容;2、法律移植的概念、必要性和三种类型。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1、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2、立法过程的三大阶段;3、立法程序的四个阶段:注意:(1)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有:九个机关时间:一个月(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有:七个机关时间:七日审议以后的结果有三种:一个是提付表决,另一个搁置,还有一种是终止审议。

——《立法法》39条4、立法的三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第十二章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包括几个环节:守法、执法、司法。

美国学者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2、守法的理由——即公民为什么要守法:见教材P204-206。

你如何看待“良性违法”,即公民有无抵抗权?“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的条件:第一,公民所抗议的法律本身是实质性的、明显的不正义。

第二,不服从行为必须被证明是为达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

即通常的、由民主制度所提供的合法救济手段如陈情、示威、起诉等已被诚意地使用过并被证明无效时,才能选择公民不服从。

第三,行为者必须能确保不服从所导致的后果不会严重危害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

正如潘恩所说:“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犯。

”([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2页。

)3、执法的类别和原则:P208-2114、司法的特征和原则“当民意与法律不一致时,一般而言,那不是法官的事情而是议会立法的任务,只有议会才能把民意变成法律。

我们需要把司法程序与议会程序区分开来。

议会程序讲究议员与选民的联系,重视‘倾听民众的呼声’,各种形式的游说被认为是议会民主的正常现象。

相反,司法程序讲究独立与公正,它的天职是实施法律,而忌讳‘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信息可能不充分,判决也可能错误,但只要法官没有私心就不能惩罚法官。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实施.doc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实施.doc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的概念(一)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屮被人们实际施行。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即执法、司法和守法。

(二)法的实现1、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2、法的实现不同于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侧重于过程和活动;法的实现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指法律被人们实际履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3、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稈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4、法的实现的标准二、执法(一)执法的概念执法有广、狭两种含义。

执法一般在狭义上使用。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即行政,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的特点1、执法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三)执法的基木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3、公平合理的原则三、司法(一)司法的含义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二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稈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备种案件的专门活动O(二)司法的特点1、司法具有国家权威性2、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程序要求不同4、主动性不同(四)当代屮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1、司法公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守法(一)守法的含义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等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法理学:法的实施

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法理学: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一)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亦称法律的实施或法律的施行,是指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的过程。

(2)通过法的实施,法律文本才转化为现实的行为规范,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

(3)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四个环节。

(二)法的实现(1)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2)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它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3)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二、执法(一)执法的含义(1)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2)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3)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4)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概念的。

这里所讲的执法,是狭义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点(1)执法活动具有国家性和国家强制性。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国家性和强制性,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执法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

(3)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管理的行为,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文化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

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日益复杂,执法的内容和范围且益广泛。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2007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1)

2007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1)

2007法硕法理学辅导讲义(11)第十一章执法与司法一、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与社会关系的活动,是一个过程。

法的实施的形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司法,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范,严格依法办事;二是守法,即要求举国上下全体公民严格一体遵守法律规范。

2.法的实施的形式:(1)不一定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能直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其特点是:一方权利或义务的实现,不需要他方或多方作出积极的作为,只要不作出有碍权利人的行为,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就能够得以实现。

主要是一些绝对权的法律规范和禁止性的法律规范,比如所有权、人身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法律规范。

(2)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其特点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因而能够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权利也是以义务人积极作为形式实现的,如果义务人不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要是相对的法律规范中,比如,合同中双方的法律行为。

(提供)二、执法1.执法的含义:执法即执行法律(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

2.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行政部门(3)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3.执法的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依法律规定被授权的组织。

(2)执法的内容是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有关行政关系,即必须是法定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司法独立原则 (四)司法责任原则
第三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三、普遍守法的条件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 又称法的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 守法 , 又称法的遵守 , 是指国家机关 、 社 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 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 , 正确行 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 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 孙笑侠: 孙笑侠 ――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济 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 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 山东人民出版社, 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和制度》, 贺卫方: 司法的理念和制度》 贺卫方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3.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 陈瑞华: 司法权的性质 以 陈瑞华 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 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 学研究》 年第5期 学研究》2000年第 期 。 年第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统一体。 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 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 督两大系统。 督两大系统。
(一)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 2.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
(二)社会监督
分析: 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作 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涉及申请者能 否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利, 否获得相应学位证书的权利,校学位委员会在作 出否定决议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者, 出否定决议前应当告知学位申请者,听取申请者 的申辩意见; 的申辩意见;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 后,从充分保障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出发, 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宣布。 校学位委员会应将此决定向本人送达或宣布。但 被告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 被告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未听 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 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 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 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使。因此, 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使。因此,法 院判决撤销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刘燕 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 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 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二)守法范围 (三)守法内容
三、普遍守法的条件
(一)良好的法律品质 (二)良好的法律意识 (三)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 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二、当代中国的执法主体
各级政府( 1.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 政府) 2.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职能部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 法律、 委托的组织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三)效率原则
1.法律监督的主体 . 2.法律监督的客体 . 3.法律监督的内容 .
三、法律监督的分类
(一)依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监 依监督主体的不同, 督和社会监督 (二)依监督主体与客体所处地位和相互 关系的不同, 关系的不同,可分为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 间监督 依监督所处的阶段不同, (三)依监督所处的阶段不同,可分为事 前监督,事中(日常) 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执法 司法 守法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与特征 二、当代中国的执法主体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执法的含义与特征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 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 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 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 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 活动。 活动。 法的实施的实质, 法的实施的实质,就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 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狭义的执法, 之分。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 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为“ 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为“行政 执法” 执法”。
案例
刘燕文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 刘燕文是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 其博士论文为《 其博士论文为《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 的光电阴极的研究》 的光电阴极的研究》。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 年 月 日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会议,应到委员21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 次会议,应到委员 人 次会议 实到16人 投票结果是6票赞成 票赞成、 票反对 票反对、 票弃 实到 人,投票结果是 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 因此, 权。因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批准授予刘 燕文博士学位。 燕文博士学位。在得知其学位论文没有获得通过 刘燕文先后向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校长询问, 后,刘燕文先后向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校长询问, 得到的答复分别是“无可奉告” 研究一下” 得到的答复分别是“无可奉告”和“研究一下”; 向当时的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 向当时的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被其告知已 责成北大给予答复,却一直未得到消息。 责成北大给予答复,却一直未得到消息。1999年9 年 月24日,刘燕文分别以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 日 评定委员会为被告, 评定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起行政诉讼,请求授予其博士毕业证书和博士学 位。
1.执政党的监督 . 2. 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 4.人民群众的监督 .
本章要点
1. 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 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 实施方式主要分为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实施方式主要分为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 遵守和法律监督等。 遵守和法律监督等。 2.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3.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各级政府、 当代中国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各级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 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 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 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要求遵循合法性原则、 和效率原则。 和效率原则。 5.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法律格言
无法律即无行政。 ——西方法谚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 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 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 败坏了。 ——(英) 弗朗西斯·培根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 掌握执法和司法的原则; 1.掌握执法和司法的原则; 熟悉我国守法的范围; 2.熟悉我国守法的范围; 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3.了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种类。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 督。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 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和公民, 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 所进行的监督, 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了狭义上的法律监 督。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本章思考题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出台一项新举措,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 出台一项新举措 , 由交通管理 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 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 , 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 、 停放的照片、 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 停放的照片 、 录像资料 , 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 , 被采 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 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 , 一律奖励人民币 ~ 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 , 积极举报违章车辆 , 当地的交 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但与此同时, 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 , 市民满意 。 但与此同时 , 也发生 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 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 : 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 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 同 的地方, 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 , 引起家庭关系、 事关系紧张, 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 事关系紧张 , 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 ; 有乘 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 车人以肖像权、 名誉权受到侵害 , 把电视台、 上法庭的; 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 上法庭的 ; 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 “ 保密 等等。 费”的,等等。 请结合执法的原则谈谈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 请结合执法的原则谈谈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 、 合理性的认识。 合理性的认识。
6. 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合法原则, 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合法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责任原则。 7. 从内容上看,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的履行法律 从内容上看, 义务的有机统一。 义务的有机统一。 8.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 在我国, 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裁定书等。 裁定书等。 9.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多层次的特 点,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两大系统。 两大系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