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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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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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2月上旬在杭州召开。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听取和审查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杭州市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杭州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审查和批准杭州市及市本级2017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杭州市及市本级2018年预算;
4.听取和审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5.听取和审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听取和审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选举;
8.票决杭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民生实事项目;
9.其他。

——结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将第二款修改为:“工会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将其中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机构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整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 会的相关职责,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历届主任委员 1983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 财政经济委员会, 王任重为第六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慕华为第七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柳随年为第八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3月,八 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 资源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 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 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资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曲格平(八、 九届)、毛如柏(十届)、汪光焘(十一届)、陆浩(十二届)、高虎城 (十三届)、鹿心社(十四届)先后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 委员会主任委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 案。
具体职责有:
谢谢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民委。全国人大民委于 1954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设立,是全国人大最 早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此后的第二、三届全国人大均设立民族委员会。 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到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没有设立民族委员会。为不使全国人大的民族工作中 断,1975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组,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兼任组长。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决定重设民族委员会。此后,历届全国人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 会。

2021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新高考版) 第2部分 第3单元 第6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21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新高考版)  第2部分  第3单元 第6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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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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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一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
见。2019 年 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是如何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 解析:首先分析题目要求:条件一——结合材料,条件二——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条件
三即设问方式——如何体现,条件四是中心问题——依法治国。其次,带着以上问题划
分材料层次。从材料中可以明确,中国共产党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领导作
用,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人大制定立法计划、审议通过立法草案,既反映了人民
当家作主,也体现了国家努力使外商投资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在外商投资法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人大表决通过国家大政方针、重大事项、发展规划;批 决定权
准本年度预算工作报告(将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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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8
■特别提醒 人大代表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政协的职能、公民的政治权利 (1)人大代表的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3)人民政协的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4)公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
阅国家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建立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系统,能够
()
①强化人大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能
②畅通人大代表监督环境问题的渠道
③提高人大代表处置环境问题的能力
④增强人大代表监督环境问题的时效性
A.①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杭政函[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1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动我市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十大产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投入,享受150%加计抵扣所得税的政策。

(二)支持重大科研创新活动。

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企业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可按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市科技经费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对本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三大领域的项目,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立项的,按国家下拨经费总额给予1∶1资助配套。

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计〔2003〕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创新转型提供有效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解读

为创新转型提供有效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解读


《 上

市 人大 各 委 员会 、部 分 市人 大 代 表和 专 家 学者 的意 见 ,特 别 是两 次 书面 征 求 了全 体 常委 会 组成 人 员 的 意 见 。 的委 员还 亲 自送来 了他们 修 改后 的文 稿 , 有 并
当 场说 明修 改理 由,这 让起 草 小 组 的工 作 人 员 非常
十 次党 代 会 精神 为 指 导 , 扣 本 市“ 二五 ” 划 , 紧 十 规 按
照 社会 动 员 和制 度 保 障相 结 合 的 思路 ,以相 关 主体 在创 新 驱 动 、 型 发 展 战略 中 的职 责 为 主线 , 转 明确 了
感 动 。 委 会领 导对 起 草工 作 高度 重视 , 常 吴汉 民副主
发展 的 决定 ( 案 ) 即被 列 为 立 法 预 备 项 目的 第 一 草 》
项, 条件 成 熟 即可 提请 常 委会 审 议 。 此后 , 据 市人 大 常委 会 党 组 的要 求 , 根 常委 会 法 工委 会 同 市人 大 财经 委 、教科 文 卫委 组 成 了决定 草 案起 草工 作 组 , 紧进 行起 草工 作 。 草工 作 组认 真 抓 起 学 习 了市 第 十 次 党 代 会 精 神 和 本 市“ 二 五 ” 十 规划 , 拜 访 了市 政 府 发 展 研 究 中心 周 振 华 主 任 等 专 家 , 对
任 曾三 次 听取 起 草 小组 工 作汇 报 ,先 后 提 出重 要 修 改 意见 ; 云耕 主 任先 后 两 次就 起 草工 作 作 出批 示 , 刘 提 出要 求 , 于 提 高决 定 草 案 的操 作性 、 强法 规 的 对 增 实施 效 果具 有 重要 指 导作 用 。
创新 驱 动 、 转型 发 展 的 总要 求 和总 目标 , 从 社会 动 并 员 、 府 推 动 、 制 保 障和 人 大监 督 等 方面 作 出了 具 政 法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服务贸易正文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已经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2024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态模式提升第三章主体培育第四章数字营商环境第五章开放与合作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优化数字贸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或者数字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

其中,数字交付贸易包括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等,数字订购贸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等。

公务员人大建立60周年知识竞赛答案

公务员人大建立60周年知识竞赛答案

公务员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知识竞赛考试分数:70分以上是非题(1分×50 = 50分)1、地方人大组织的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

∙A、对∙B、错2、省级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选。

∙A、对∙B、错3、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基层政府工作,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A、对∙B、错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A、对∙B、错5、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市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A、对∙B、错6、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A、对∙B、错7、代表名额分配要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A、对∙B、错8、被判刑的人都没有选举权利。

∙A、对∙B、错9、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A、对∙B、错10、2012年3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12年起,把每年农历谷雨日设为“全民饮茶日”。

∙A、对∙B、错11、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

∙A、对∙B、错12、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予以审议。

∙A、对∙B、错1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出后两个月内召开。

∙A、对∙B、错14、人大代表依照法律和法规赋予本级人大代表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A、对∙B、错15、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A、对∙B、错16、代表两次不出席本级人代会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A、对∙B、错17、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B、错18、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A、对∙B、错19、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需调减,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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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草案)
2013-12-27 15:29杭州网
(2013年12月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修改稿)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充分调动和保护全社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激励和保障改革创新工作,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深入推进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市委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决定的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改革创新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统一认识,切实增强改革创新的自觉性、坚定性,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杭州的实践,为实现高起点上的新发展和建设东方品质
之城、幸福和谐杭州提供强大动力。

二、改革创新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改革创新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注重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尊重基层首创,推进协商民主,保障公众参与;坚持法治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巩固和发展改革创新成果;坚持市场取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实效,一切从杭州实际出发,明确各项改革重点,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强化改革创新的实效性。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等应当正确、准确、有序、协调推进改革创新工作,不得阻扰、延误改革创新决策的实施。

三、鼓励和支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等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
需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开展改革创新。

谋划和推进改革创新应当立足杭州实际和发展新阶段,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和推进有利
于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围绕打造“美丽中国示范区”中的突出问题实施改革创新,破解阻碍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四、加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改革创新部署,决策并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生态文明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改革创新工作的协同配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改革创新工作,并为其改革创新探索提供指导和服务。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要求以及试点工作安排。

五、应当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及国家政策资源,推进改革创新。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改革创新。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在职权范围内作出规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争取参与国家、省的改革创新试点,落实国家、省授权的各项改革创新举措。

改革创新工作属于国家、省级事权范围,但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同意;需要跨部门协调的,应当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将改革创新方案向国家、省级有权部门申请先行先试。

鼓励和支持杭州的国家级开发区发挥改革创新的先行先
试作用,开展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试点,对试点成熟的改革创新经验向全市推广。

七、改革创新工作属于杭州事权范围,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予以支撑与保障的,应当及时启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程序。

改革创新工作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已经授权市人民政府的,可以直接先行先
试。

先行先试效果经评估肯定后,应当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八、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策、推进改革创新工作,应当经过前期调研、制定方案、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实施后评估等基本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
制和程序,推进开放式决策、参与式决策,拟订的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电子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创新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改革创新评估制度,对改革创新工作实行决策前预评估、实施中跟踪评估和实施后绩效评估。

改革创新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也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评估。

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改革创新决策启动、修正补充、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各级机关应当将改革创新建议征集工作纳入人民建议征集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向各级机关提出改革创新的需求和建议,各级机关应当将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研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十、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自
治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组织、管理等各种改革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真正脱钩,改变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市场化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开展改革创新工作遇到现行制度障碍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响应诉求,论证其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其合法合理的要求,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优化管理或者创新机制解决的,应当主动解决。

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可能有全市性影响的,应当作为改革创新重要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程序解决。

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本市改革创新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以及相关配合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建立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

十二、有关单位违反规定程序作出改革创新决策,或者实施改革创新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纠正;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停止实施有关改革创新方案。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审判、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加快落实司法体制改革措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实施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十四、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改革创新的各项政策举措、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营造敢闯敢试、锐意进取、宽容改革创新失误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保障改革创新,宽容改革创新失误。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改革创新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实施,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个人的相关责任。

十六、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延误、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发挥立法在改革创新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的部署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在出台重大改革决策之前,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带头开展或者参与所在行业所在领域的改革创新活动,提出有利于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依法监督促进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开展改革创新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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