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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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苏知函[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31个县(市、区)开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函(苏知函〔2012〕74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苏知发〔2011〕8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29个县(市、区)开展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示范工作,睢宁县等2个县(市、区)开展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工作,时间自2012年9月开始(名单附后)。

希望你们紧密结合区域实际,切实加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把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战略的高度推进,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建立一支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适应、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队伍;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构筑产业知识产权高地;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政策导向,促进知识产权转化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环境,推进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建设。

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与科技、经济、文化、贸易融合,全面快速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能力,真正把区域建设成为创新驱动的引领区、自主创新的集聚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示范区,为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

此复。

附件: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单位名单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区域试点示范工作单位名单一、试点单位(2个)宿迁市宿城区睢宁县二、示范单位(29个)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白下区南京市江宁区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泉山区丰县常州市武进区金坛市苏州市相城区常熟市南通市崇川区南通市港闸区海门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港市新浦区淮安市淮阴区盱眙县东台市大丰市扬州市广陵区扬州市邗江区镇江市丹徒区丹阳市扬中市泰州市海陵区泰州市高港区泰兴市沭阳县。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宁科规[2011]5号•【施行日期】201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2011〕5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大力实施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宁政发〔2010〕92号),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贯彻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28号)要求,设立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市科委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专利申请资助及专利创造大户补助;2、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3、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保护示范街区、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和优秀专利奖等专项奖励;4、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6、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26•【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测评(一)条件范围1. 申报条件。

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2. 复核范围。

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

(二)数字化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

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

二、推荐上报(一)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宁知〔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宁知〔2018〕34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开展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快速预审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等服务。

预计进入快速预审通道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缩短到6个月,实用新型缩短到1个月,外观设计缩短到10个工作日。

无效案件审查周期缩短到4个月,复审案件缩短到6个月。

为服务南京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确保保护中心的服务资源切实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具有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优势企事业单位,我局决定启动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申请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6月7日二、备案受理条件申请备案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或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都应属于南京,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信息通信设备、云计算、大数据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卫星应用、新型显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

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与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许可备案或专利转让备案等)。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申请单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项及承担省高价值培育计划项目、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申请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11.12•【文号】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6月13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2004年11月12日)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选择了部分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围绕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宗旨,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在有关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下,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胆实践,稳步推进,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设、政策法规体系与制度建设、专题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利用、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研发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普遍增强,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机遇期。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对产权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温家宝总理2004年6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在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知识产权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为顺应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多个层面上深入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城市、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宁知〔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通

宁知〔2020〕27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知识产权局(科才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积极有效参与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要求,经验收考核,现确定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93家单位为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希望上述企业再接再厉,深入开展创新活动,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93家)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30日附件
南京市第四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宁知[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宁知〔2013〕32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南京高新区、南京经济开发区: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培育期满的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进行验收。

为了做好本次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和内容(一)验收对象2011年前列入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主要内容按照《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文件精神,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展开,重点考核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与机构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信息利用与开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和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

二、验收时间和方式(一)验收时间定于2013年10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二)验收方式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本地区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将采取组织验收专家组直接现场验收和委托区(开发区)组织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验收材料各验收单位需认真填报《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

四、其它要求各验收单位要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好落实。

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培育企业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验收工作按时完成。

市知识产权局将对验收合格的企业授予“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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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
培育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知[2007]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知[2007]8号)
各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区多园)、南京化工园、市各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研发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目的
提高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调动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以示范企业带动一批相关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通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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