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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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鲁科字〔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监督实施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权责对等、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科技厅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二)加强对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四)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在项目管理中的廉洁自律、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等,对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监督;(七)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八)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申报书(下册)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申报书(下册)
11-15
B3:较小
0-10
总分
100
评议专家签名:时间:年月日


评议
1、是否同意立项?□是□否(请在□内打“√”)
2、建议资助金额:万元(以最低、必须的经费预算计)。
3、同意立项与否的主要理由(课题创新点、不足和建议等)
同行评议专家签字:
年月日
专业组评审意见
(说明是否同意立项的理由,若同意立项请注明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并针对本课题的不足提出建议)
山东省医药卫生计划申请书
(下册)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研究领域
申报类别
申请日期年月日
山东省卫生厅
二00四年制
一、基本情况
课题基本信息
名称
课题总经费
万元
申请经费
万元
匹配经费
万元
起始年月
年月至年月
研究领域
研究类别
申报学科名称及代码
1
2
申报类别
实验动物设施
所在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级别
学科水平
人员情况
总人数
平均年龄
正高
组长签字:
年月日
中心组评审意见
主任委员签字:
首席专家签字:
年月日
备注
科目
申请经费
备注(计算依据与说明)
一、研究经费
1.科研业务费
(1)测试/计算/分析费
(2)能源/动力费
(3)会议费/差旅费
(4)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
(5)其他
2.实验材料费
(1)原材料/试剂/药品购制费
(2)其他
3.仪器设备费
(1)购置
(2)试制
4.实验室改装费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项目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山东省医药卫生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山东省制定了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旨在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项目的主要目标包括:1.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2.加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3.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加强医药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布局,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

5.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内容和计划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将采取以下措施和举措:1.加大投入力度,增加财政支持。

通过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提高医疗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补助,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2.加强科研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建设医疗科研平台,鼓励医生和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产业化水平。

3.强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医药卫生科技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布局。

通过建立医疗资源数据库,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布局,合理安排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

5.加强与企业合作,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与企业建立合作机制,鼓励企业投入医药卫生科技领域,推动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项目预期效益1.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2.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强医药卫生科技创新。

3.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医药卫生科技人才队伍。

4.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益,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布局。

5.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预计项目的实施周期为5年,总投资额为X亿元。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申报书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研项目申报书

山东省医药卫生科研项目
合同书
()年第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承担单位:
协作单位:
主管部门:
起止时间:
共同条款
本合同的甲方为山东省卫生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签定合同双方共同同意:
1.甲方根据课题进度情况,分期拨给乙方科研经费万元。

无资课题,由乙方资助万元。

2.乙方根据合同书研究内容、方案、进度完成课题。

3.如果甲方无故撤销或不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使课题无法进行,已拨经费不得追回。

4.甲方如发现乙方不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应予指出,促其纠正,若不纠正,甲方有权暂停、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不是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使合同无法执行,项目未完成,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拨经费。

6.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执行,并负责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乙方主管部门一份,课题负责人一份。

签订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委托单位(甲方):
负责人:
年月日承担单位(乙方):
主管科技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合同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

二、填写内容简明扼要、字迹清晰。

度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申报指南

度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申报指南

附件:2011-2012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申报指南本年度申报重点支持对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应用性研究、开发和转化推广项目,体现科技创新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一、计划说明㈠计划类别。

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主要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

㈡资助类别。

1、立项有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立项有资助项目和青年基金立项有资助项目。

2、立项无资助项目:包括一般立项无资助项目和青年基金立项无资助项目。

㈢经费配套要求。

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为引导性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给予经费配套。

立项有资助项目,承担单位要按1∶1以上配套;立项无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也要给予经费支持,确保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二、研究方向㈠心脑血管病、肿瘤等重大非传染疾病防治技术研究。

重点研究开发心脑血管病、肿瘤等重大疾病早期预警和诊断、疾病危险因素早期干预等关键技术,研究规范化、个性化和综合治疗关键技术与方案。

㈡农村和城市社区常见多发病防治技术研究。

重点研究开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监控、预防、诊疗和康复技术,远程诊疗和技术服务系统。

㈢公共卫生和相关领域技术研究。

重要传染性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研究;食源性疾病监控,食品安全监测、健康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关键技术研究;灾难(害)医学研究,环境因素、职业危害和生活习惯等导致的相关疾病以及重要地方病的预防控制研究;血液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相关技术研究。

㈣生物技术领域和药物领域的研究。

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干细胞技术、人体组织工程技术、生物信息、合成生物学等关键技术;新药创制、疫苗研发、靶标发现与药物分子设计等关键技术研究;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研究;医学实验动物、情报信息、医学科研伦理等卫生科技支撑技术研究等。

㈤软科学研究。

卫生改革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和相关策略研究,农村和社区卫生问题研究,医学教育研究等。

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十四五”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是我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领开展高质量和贯穿生命周期的技术供给源头,是建立稳定长效的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投入机制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从基础研究、防治技术攻关、临床转化等方面布局,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区域、动态管理”的原则,着重从省内基础、临床、口腔和公卫等领域择优选拔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团队。

第四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是以全省卫生健康发展战略及重大需求为导向,通过重点建设,打造具有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成果转化、扩大技术辐射、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重点学科基地。

同时,对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创建工作、争创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医学平台。

第五条为优化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布局,建立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发展长效机制,设置一定比例的培育学科。

对依托单位高度重视、有发展潜力但暂时达不到重点学科标准的,列入培育学科,培育期为一年,培育期满通过考核的,纳入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统一管理;未通过考核的,终止培育。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实行省卫生健康委、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学科依托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学科建设评审标准、组织评审,开展学科建设指导、验收考评等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

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

第八条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科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章程,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学科的申报、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本单位学科建设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措施。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省卫生健康事业各单位:根据《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题范围我委组织立项的、已完成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结题的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二、结题要求提交结题申请的项目须达到以下要求:(一)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结题报告。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结题:(一)研究过程或结果违背科研诚信和医学伦理规范的;(二)完成任务不到85%的;(三)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四)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的;(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六)在课题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课题任务或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未完成任务的;(七)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结题材料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附件1);(二)《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三)研究工作报告(概述项目实施过程、取得的主要成果、创新点及不足等);(四)研究技术报告(包括中文摘要、关键词、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结果与分析、主要结论/讨论、参考文献、附录等);(五)实验动物合格证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六)知情同意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七)已发表论文、成果奖励证书、专利、新药证书等(复印件);(八)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九)其他辅证材料。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鲁卫函〔2022〕158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22〕15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为提升我省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助力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一)青年项目。

主要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中医药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研人才快速成长。

(二)面上项目。

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瞄准中医药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较为深入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学科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项目。

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科研领军人才及团队,围绕我省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需求,深入系统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取得重大突破。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须为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申报单位具备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能够为立项课题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配套经费原则为:青年项目不低于2万元/项,面上项目不低于3万元/项,重点项目不低于5万元/项。

由两家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需附合作协议。

(二)项目第一申报人:须为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人员,申请青年项目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申请面上项目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申请重点项目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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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6号通知2010年5月1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管理,提高医学科技水平,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提高卫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省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

第三条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结题与鉴定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七条项目申请前,省卫生厅根据卫生科技发展需要,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
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

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我省医药卫生机构在职人员;
㈡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㈢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㈣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㈤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㈥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㈦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㈧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3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项目申请书(由省卫生厅统一编制);
㈡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须按省卫生厅申报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㈠申请手续不完备;
㈡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㈢不符合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
㈣承担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不按期完成者。

第十二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一般两年下达一次,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由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签订合同。

多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省卫生厅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㈠甲方责任: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和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㈡乙方责任: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配套并管理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4.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㈢丙方责任:
1.匹配项目有约定的研究经费;
2.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5.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资料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㈠因工作调动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并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㈡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㈢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原参与者与更换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申请鉴定前
3个月内不允许变更。

㈣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

结题报告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等。

第十九条结题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符合结题条件的,省卫生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可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卫生厅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
㈠不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超过12个月的;
㈡不能落实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㈢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㈣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第二十二条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就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写出书面总结,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鉴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确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㈡《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
㈢项目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论著,获得的专利、新药证书等)、应用证明(包括单位试用或采用证明、推广应用效益证明等)、查新检索报告、《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书》、实验动物合格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卫生厅科技成果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后,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一般采取函审形式进行鉴定。

确需现场考察、测试、讨论答辩的科技成果可申请进行会议鉴定。

第二十七条省卫生厅科技成果鉴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鉴定专家委员会。

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按照相关鉴定要求,出具鉴定意见,并指出不足,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鉴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组织鉴定:
㈠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㈡擅自修改《合同书》内容的;
㈢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
㈣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㈤未按规定结题的;
㈥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承担单位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无资项目按每项不少于1万元匹配。

第三十一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省卫生厅根据项目《合同书》及执行情况定期拨付专项经费。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省卫生厅有权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四条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委托省卫生厅管理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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