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探讨
如何提高水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主体判定错误2.1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水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

河北省水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水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各级水利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基本术语、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五部分。
基本术语1.处罚主体: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水行政机关或组织。
2.被处罚主体: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5.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6.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该水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7.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8.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至少要具体到年、月、日。
9.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要具体到市、县(市、区)、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村、队和具体处所。
10.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要具体到年、月、日。
1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职业、联系方式等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一、实体标准实体标准是指反映水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和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原则和程序。
(一)主体合法1.处罚主体合法(1)实施水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水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2)实施的水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3)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4)履行水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水行政执法人员,并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申领和持有合法、有效的水行政执法证件(含国务院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发的水行政执法证件,并已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

浅谈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水行政执法监察程序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程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法定形式,步骤和时限的过程。
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有: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调解。
正确掌握水行政执法监察的方式及程序,对水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至关重要。
1水行政检查监督水行政检查监督是水行政机关依法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水法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水行政检查监督包括防汛防洪、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内容。
2水行政许可水行政许可是县级以上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水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依相对人申请,准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水事活动的水行政决定。
水行政许可包括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许可等。
其程序是:2.1提出申请申请相对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理由;当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附具第三者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文件。
2.2审查申请水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
对申请内容不全的,要求申请人加以补充。
审查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
2.3批准申请水行政机关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立即办理手续,发放许可证。
许可证中应规定较为详细的有关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以便持证人遵照执行和发证机关检查管理。
对不予批准申请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2.4许可的终止由于自然特殊原因,无法实现许可内容,就要终止许可。
如非常缺水时期,水量只能保证生活用水。
那么,就要终止或者削减有关工业部门取水。
终止或者削减一般是暂时的,期后可以听候恢复。
2.5许可的废止许可废止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①持证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改变用途;②违反规定,危及工程安全,影响公共安全,污染环境;③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权利,拒不履行许可证规定的义务;④许可证期限届满。
浅谈河道水事案件处理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浅谈河道水事案件处理中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摘要:在日常河道水事案件管理过程中,水行政管理单位经常遇到水事违法行为,怎么样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是目前水利管理单位面前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此,结合自身执法实践对水事违法行为处理的各阶段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河道;水事;处理;分析1水事违法行为发现阶段当发现水事违法行为时,水政执法人员首先要进行制止,必要时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行为行为告知书》,并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1如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经水政执法人员制止后能及时纠正错误并且没有造成危害的,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教育后可以不予水行政处罚。
1.2如果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处罚程序和要求《水行政处罚实施》有明确规定,本文不再阐述。
但需注意进行当场处罚并不等于当场收纳罚款。
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当场缴纳罚款:当场处罚并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时;实施当场处罚并且不当场缴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不论使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罚款确有困难并经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其余情况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1.3如果情节严重,水政执法人员就必须通过初步调查及时认定案件性质,对于认为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符合法律追究时效,并且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如果情节严重,但违法行为超过两年的,不再进行水行政处罚,但是有权采取拆除、恢复原貌等强制性措施。
1.4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当场处罚是否应当制作笔录问题,在《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对此未做出严格规定。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水务行政执法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务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水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合法、文明,特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水务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
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务的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务违法行为,维护水务秩序等。
二、执法依据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水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拍照、录像等。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的内容等情况,并由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出具《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拍照、录像等证据应当注明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三)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等。
《陕西省水行政执法(处罚)

《陕西省水行政执法(处罚)法律文书示范文本》2009年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机关代字) [200 ] 第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经查,你(单位)(违法事实)违反了(法律条款)的规定,现根据(法律条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特此通知(水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年月日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机关代字) [200 ]第号调查笔录总页第页案由被调查人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与当事人关系调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调查地点调查人记录人问:答:被调查人:(签名或盖印)调查人:(签名或盖印)现场勘(检)查笔录勘(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勘(检)查地点:勘(检)查内容:勘(检)查情况和结果勘(检)查人员签名;记录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名:被邀参加人(注明所在单位)签名: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被取证人名称):因取证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现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
特此通知附:登记保存清单(机关代字)登字[200 ]第号(水行政处罚机关盖章)年月日登记保存清单(通知联)(机关代字) [200 ]第号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机关代字)[200 ]第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你(单位)(违法事实)违反了(法律条款)的规定,依据(法律条款),本机关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你(单位)有权在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特此通知。
(水行政处罚机关盖章)年月日(机关代字) [200 ]第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你(单位)(违法的基本事实)违反了(法律条款)的规定,依据(法律条款),本机关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幅度)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通知。
(水行政处罚机关盖章)年月日水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机关代字) [200 ]第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经研究,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地点)就你(单位)(案由)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0 . . 0 2 No 3
理。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同时 , 要告知 { 1 违反法定行政 处罚 程序作 ll 当事』 申请行政 复议 或者提起 行政 、 诉讼 的期 限。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当事 人不服行 政处 罚可 向作 出行政 处罚 的 行 政 机 关 的上 一 级 机 关 申请 复 议。这里应 当明确载明 ( 除厅直水利 工程 管理处外 )复议机关有两个 : 一 是作 出行政处罚的行政 机关 ( 同一 系 统)的上一级主管部 门;二是作出行 政 处 罚 的行 政 机 关 的 同级 人 民政 府。 如县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中应 载 明复 议机关 是市水 利局 和县人 民
统一 , 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 水行政
处 罚决定 书》前 未标 明行政 机关名 称 ,或虽已标 明行政机关 名称 ,但 与
的规定 , 行歧机关制作 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 1 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 名静 、地 址 。应 当区分当事人是公 民、 法^或 者其他组织。前者应写 清楚 当事^的 真实姓名 、 地址 、 电话号码等 ; 后者应 写清楚 法^或 其他组 织 的名称 ( 全 称) 、法定代表人或该组织 的主要 负 责人姓名 、 地址等 。 2 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规 章的 事 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 据都 是实 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 当在水行政 处 应 罚决定 中载明或作为附件 , 如证人证 言、 调查 笔录 、 照片等:
(O 1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行政 处罚无效 。这里所指 “ 不能成立 , 不 是违法事实肯定不存在 , 只是从证据 不够充分 、 证明不能成立这个角度上
讲的。 这就意味着对 证据不足的疑案
应 按无 违法事实 不予 处罚 的原 则处
维普资讯
J N s T RR S U C S l G UWAE EO R E A
() 9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 性质 、 情
节 以及社台危 害程度 不相 当的 畸轻 畸重 或超越 自由裁量 权 的行 政 处罚
无 效
律、 法规的条款 , 不需要都要引用这
些法律 、 法规作为处罚依据 ,只要 选 择一个既有禁止性条款 , 又有处罚性 条款的水法律 、 法规作为依据即可。 应 当注意 .行政 机关作 出的下列 l 3 种具体 行政行 为处 的原则 , 对行为人 同一违法事实 , 并根据 同一
3 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依据 。是 指行政 机关 给予 当事人何 种行政 处
罚( 应当规范 提法 ) 以及行政 机关 作 , 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 、 行政 法 规 或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具 体 条 款项
后 面盖有 印章 的行 政机 关的 名称不
一
致; 二是当事^是公 民还是法^或
关仍然作 出处罚 的行政处罚无 效
{) 6 法律 、 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对 某些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的 , 而行政机
者其他组织没有严格区分 , 的项 目 有
填写不全或随意简化单位名称 : 三是
普 遍存在 着 只指 出违 法事实 而不附 主要证据 ; 四是行政处罚 的种类不按 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规范书写 , 或者
目。 一 种 违 法 行 为 如 违 反 多 个 水 法
法律 、 法规 的规定再 次作出的行政处
罚无效。
的 限期没有按照 帅 华人民共 和国行 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 《 行政复议法》 ) 和《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 (
下简称 《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作 ) 出; 是对 于罚款的履行 , 七 未交待征 缴的具体单位 . 地址 ,也没有提供帐 号、 开户银行和电话 号码等等 水行政机关在制作 《 水行政处罚 决定 书》时应 当依照 法律 麓规 的规 定、 编有 序号和较为完整的格式规范
法送 达 ,即对 当事 人产生 法律 约束
力。同时 , 水行政 机关对 自己作出的 具 体行政 行 为亦应承 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包含的信
息
的规 范性文件 设定 的行政 娃罚 种类 根据 《 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九条 作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I) 4 法律 、 法规无明文规定 的行 政处罚无效 。 f)法律 、 5 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对 某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的 , 而行政机
维普资讯
20 0 2年第 3期
江 苏水利
_ _j
制作《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j0 ≯ i
有关阀题麴粼
袁永富
。
l ≯ 1 ≯
i
{) 1 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 虽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 但超越法
定职权范围作 出的行政处罚无 效。 f 引用法律 、 2 J 法规错误的行政
处 罚无 效 。 l) 3 引用 法 律 规 定 无行 政 处 罚 权
一
、
问题的提 出
填写 ,向当事^宣告 并当场交付或依
《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
机关对违法当事^ ( 民 、 公 法人或者 其它组织) 违反水法律法规时行为依 法作 出行政 处罚 的具 体 行政行 为 的 书面形式。从我省几年米水行政执法 的实践看 ,部分水 行政 机关 制作 的 《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式不够规范 、 格
处 罚 的依 据 引用 的法 律 法 规 过 多 , 有
关仍然作出处罚 的行政 处罚无效。
() 7 根据 “ 违法行为在 二年 内未 被发现的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的追 罚时效的规定 , 超过 追罚时效的行政
处 罚 无效 。
的缺乏针 对性 ; 五是在向当事 人交待 不 服行政处 罚决定 的法 律救 济途径 时, 大多数只交待上一级的水 行政机 关 而遗漏 同级人 民政府 或法律 救济 层次上 的不全面; 六是交待履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