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审计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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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5•【字号】京财行[1998]1353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京财行〔1998〕1353号)区(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民办公助学校或公办民助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制定《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下同)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进行民办公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的教育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我市教育的组成部分,是积极探索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这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其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受各级财政、国有资产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和财务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2.认真编制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各种财务报表,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

3.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行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京编办发[2000]第46号、京财协[2000]1765号•【施行日期】200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第46号、京财协(2000)1765号2000年9月27日)各区县编办、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人事(组织、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组织)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第252号令的精神,本市事业单位在重新登记和换发证书时,应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验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验资对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这次重新登记并换发全国统一证书的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今后不再登记非法人事业单位,对原已登记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应由非法人事业单位向事业单位法人过渡。

因此,验资对象包括:一是已在市、区、县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二是原非法人事业单位已转为法人的事业单位;三是新成立的法人事业单位。

二、验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业单位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重新登记的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履行相应的审验程序,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三、验资内容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执行本年度重新登记验资业务,对被审验单位截止200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验的基础上确定净资产,发表审验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8•【文号】教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年来,公办学校(含其附属学校、校办企业、学校基金会、学校工会等附属机构,下同)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下统称“公参民”学校),积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方优质教育资源的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公参民”办学模式诱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贯彻义务教育由国家统一实施的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对“公参民”学校进行专项规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范围“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下同)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19年10月17日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北京市审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指导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二)监督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三)组织单位实施内部审计项目;(四)检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五)指导内部审计协会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本行业或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包括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实施、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四)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条件审核原则。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京财文[2011]2704号•【施行日期】201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704号)各区县财政局、教委: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京政发〔2011〕26号),加快推进北京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使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主要包括新改扩建幼儿园补助工程、办园条件达标工程、生均定额补助及提供普惠服务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补助等内容,项目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学前教育项目补助重点向财力薄弱区县、农村地区、薄弱园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倾斜。

第三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并对区县教育委员会及所属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京教民〔2020〕10号各区教委,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组成部分,多年来利用体制机制优势,在自考助学、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称“学校”)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发展质量和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办学思想,找准办学定位(一)树立正确办学思想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规律,守正守法守信办学。

反对和纠正过度逐利、违背道德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始终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要写入学校章程。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严把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参与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内部审计规定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工作,落实上级有关“全面审计、突出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北京市卫生局审计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学校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颁布的审计和会计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取得国家规定的审计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应具有审计学或会计学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

五、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建立内部审计档案,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要求,应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对学校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各项维修和新建工程进行审计。

(三)配合上级对学校校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六)完成学校领导班子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七、学校应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向校领导提出制止建议。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批准后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请校领导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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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审计业务的通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京会协[2007]0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协商,并征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登记业务的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新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我们重新制定了民办教育机构《审计报告》、《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格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7年起,凡执行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应按要求同时出具“审计报告”(见附件一)和“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见附件二),用于民办教育机构办理社团法人年检以及参加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

2006年2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民办教育机构专项审计内容的试行意见》(京会协[2006]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审计报告
2、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审计报告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即学校决策机构):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学校财务报表,包括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年度的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学校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核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做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学校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学校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年度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其他意见类型的报告格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报表附注中需重点关注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详细披露的内容:在民办教育机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除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要求进行披露外,注册会计师还需重点关注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披露单位是否经过验资以及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2、报表项目:
(1)银行存款项目:披露账户的设立时间和账户性质。

(2)往来款项较大余额项目:披露往来单位、性质、金额、账龄(3)各项税费缴纳情况: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项的缴纳情况。

(4)对外投资:详细披露单位本年度对外投资情况。

如果对外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披露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固定资产项目:如果被审计单位为民办学校,将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单独列示。

(6)收入项目:按收入的类型详细披露各项收入的金额,主要有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捐赠收入需按捐赠单位明细列示。

(7)支出项目:按支出的类型详细披露各项支出的金额,主要项目有教学业务费(试验费、实习费、毕业设计论文费、讲义资料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8)关注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件2: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即学校决策机构):
按照北京民办教育机构法人注册年检及年度评估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学校的下述办学情况进行了审核。

根据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是贵学校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下述办学情况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实施审核工作。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主要实施了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分析程序。

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产管理和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
说明是否设立相关制度,并对制度进行扼要的描述。

财务人员是否依法配备齐全。

收取的学费是否开具正式发票。

二、学校筹措办学资金的渠道
说明学校筹措办学资金的来源、性质、金额、到位时间等。

三、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
分项说明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并重点说明对外投资、往来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收取的学费是否全部存入学校账户,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备案(发改委)并公示的情况及退费情况
分项目说明收取费用的标准、备案、公示情况。

分项目说明本年度退费情况。

五、提取发展基金及使用情况
说明本期是否计提发展基金以及计提的基数和比例,并说明是否按照不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是否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是否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

本年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的发展基金的金额和发展基金的其他使用情况。

六、取得合理回报情况
合理回报的数额,是否按章程规定的比例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是否有不应取得、擅自取得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详细说明本年度纳税情况。

是否有偷税漏税行为。

八、学校接受捐赠财产情况
详细说明本年度接受捐赠资产的来源、金额和类型,以及使用情况。

九、接受和使用政府补助收入的情况
详细说明本年度接受政府补助的来源、金额和类型,以及使用情况。

十、国有资产、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情况
本报告仅供贵学校办理年检以及参加北京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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