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思辰: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范玉顺) 2011-02-1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目录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3-1-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3-3-1-6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3-3-1-7四、发行人的设立..................................................................................3-3-1-10五、发行人的独立性..............................................................................3-3-1-11六、发起人和股东..................................................................................3-3-1-12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3-1-13八、发行人的业务..................................................................................3-3-1-1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3-1-15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3-1-18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3-1-21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3-1-22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3-1-22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3-1-23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3-1-23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3-1-26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3-1-29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3-1-29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3-1-31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3-1-32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3-3-1-32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3-1-32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3-3-1-3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受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种基于多身份信息推送电子凭据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
![一种基于多身份信息推送电子凭据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https://img.taocdn.com/s3/m/d29aa1af69eae009591bec7a.png)
专利名称:一种基于多身份信息推送电子凭据的方法和系统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朱秋荣,侯海波,杨江兵,王鹏昊,郑晓明,张薪,潘凤岩,王明华
申请号:CN202010476122.3
申请日:20200529
公开号:CN111724213A
公开日:
20200929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一种基于多身份信息推送电子凭据的方法和系统,包括,第一步骤S1,获取用户身份信息;第二步骤S2,根据所述用户身份信息确定用户ID,其中,所述用户ID关联至少一个用户身份信息、至少一个推送地址、至少一个开具信息;第三步骤S3,基于所述用户ID关联的开具信息形成电子凭据并与用户ID、推送地址关联;第四步骤S4,将所述电子凭据推送至所述推送地址。
本发明中,用户只需要提供当前场景下最容易提供的用户身份信息即可配合完成电子凭据开具和推送,减少了用户操作和节省了时间,能够极大提升用户的体验;设置多个推送地址、多个开具信息,能够满足用户的多种需求;提供验证步骤,可以提高所提供的电子凭据的准确性。
申请人: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100000 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B407
国籍:CN
代理机构:北京国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代理人:刘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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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户审阅方案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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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总:
您好!
我是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今日上午曾与贵司先生女士
就贵司并购事宜做过电话沟通,经贵司先生/女士提议,现将特为贵
司制作的公司并购建议书发给您(见附件),请查收。
我们在中国资本市场已积累长达十余年的并购经验,除与拉法基集团、国家开发银行、泰达集团等国内外型企业、机构长期合作之外,创业板的推出令我们更多地将目光投向中国本土最具成长性的中小
企业。
作为上市公司“主语式并购”的积极推动者,我们于年推出“中小企业青春期成长计划”,并相继担任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并购财务顾问。
基于上述项目经验,我们特别针对贵司的情况制作了公司并购建议书,希望能与您共同分享我们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方面的心得、体会。
有任何想法,欢迎您与我们交流真诚希望我们能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共同成长!
顺祝
商祺。
立思辰: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江锡如) 2011-02-15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江锡如先生,作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立思辰 公告编号:2009-10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我们作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立思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辰新技术公司”)提供担保、聘请马黎阳为公司副总经理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专项意见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为人民币16,950.23万元。
为提高市场拓展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决定将超募资金中的人民币3,30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以管理型外包服务为核心的办公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及服务业务的拓展。
其余超额募集资金人民币13,650.23万元,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项目投资,公司最晚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妥善安排其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我们认为,根据2009年7月12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需要,公司制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二、关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专项意见公司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是基于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行效率做出的投资决策,变更有利于加快研发中心项目实施进度,使项目尽快产生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实施主体的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
立思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XXX年10月)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监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必要时召集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以下方面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300010立思辰 二手复印机“印”出亿万财富

300010立思辰二手复印机“印”出亿万财富作者:李金明来源:《投资与理财》2009年第19期保荐人国海证券认为其合理估值为14.4~17.1元,对应的2009年动态市盈率为32~38倍。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办公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及服务,包括文件管理外包服务、视音频解决方案及服务等产品组合。
作为第一批登录中国创业板的企业,立思辰的创业,是从一台价值1000元的二手复印机开始的。
1988年,立思辰的3位创始人还是清华大学勤工俭学的学生,爱捣腾的池燕明伙同哥们在校内开办了一家复印社,当时唯一的资产是一台价值1000元的二手复印机。
这是立思辰官方网站公布的创业故事。
在这个故事中,立思辰与东芝复印机合作,把业务拓展到了全国各地。
复印机故事10年后,池燕明成立了北京立思辰办公设备公司,将“设备销售+零件耗材销售+后续维修保养”的传统业务模式转化为“整合设计、专业外包、长期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从设备销售商转型为文件管理外包服务商。
这是公司从设备销售到文件外包的商业模式转型故事。
在这个故事中,立思辰通过与腾博(Tandberg)等国际一流视频通讯供应商合作,和众多跨国公司、政府机构、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建立起合作关系。
2007年,立思辰改制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8年,公司以文件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为代表的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研发取得重大突破。
2009年,公司启用新VI,定位于“绿色办公,整合服务”,这是公司最新的商业故事。
在这个故事中,公司进入高速成长阶段,2006年以来的盈利能力一直保持在30%以上,业务和盈利增长能力都非常抢眼。
对此,知名财务批判人士夏草持有怀疑态度,认为立思辰涉嫌包装公司业务模式,将传统的办公设备供应商化装成现代服务提供商,同时涉嫌以前年度推迟确认设备收入、上市前提前确认服务收入、少转营业成本虚增收益并入为提高毛利率、将设备销售收入转为服务收入逃避增值税等财务包装,认为其成功不过是“一家办公销售商的谎言”。
立思辰留学CEO罗成先生最新介绍

罗成先生,1983年11月出生,江西高安人,现任立思辰留学360董事长,开创(kāichuàng)的美国、新西兰、澳洲、加拿大、英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瑞士留学项目均在中国名列前茅。
罗成先生热衷于教育事业,为之付出多年的心血,并立志将互联网留学等理念发扬光大,其创办的立思辰留学360目前已成为全球留学服务的领导者,成为中国首家A股互联网留学机构,并多次被评选为国内外行业最有影响力的企业。
现任(xiànrèn)职务:立思辰留学360董事长兼CEO上海市江西(jiānɡ xī)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振兴(zhènxīng)江西促进会副会长兼江西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上海合作(hézuò)交流青年联合会常委罗成先生部分荣誉:2011年80后激情创业榜样(北京电视台)2011年上海五四青年奖章2012年中国十大教育领袖(网易)2012年江西五四青年奖章2013年中国国际视野教育人物(中国网)2013年中国出国人物贡献奖(新华网)2013年最有影响力青年教育企业家(新浪网)2014年中国教育行业领军人物(新浪网)2014年中国教育行业领导力人物奖(腾讯网)2014中国影响力教育人物奖(新华网)2014年度教育产业风云人物(北京晚报)2014年上海江西十大爱心企业家(共青团江西驻上海市工作委员会)2015年东盟最佳杰出CEO商业奖(东盟协会)2015年度中国教育事业领军人物(新华网)2015年度教育突出贡献人物(网易)2015年度(niándù)教育企业风云人物(腾讯)2015中国杰出贡献教育(jiàoyù)人物(新浪)立思辰留学(liú xué)360简介立思辰留学360,隶属于上海叁陆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中国A股上市公司(shànɡ shìɡōnɡ sī)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员企业,代码:3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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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范玉顺先生,作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本人未在该公司连续任职六年以上。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范玉顺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