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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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高考历史1月选考模拟试卷+答案解析(附后)

2023年浙江省高考历史1月选考模拟试卷+答案解析(附后)

2023年浙江省高考历史1月选考模拟试卷1. 卜宪群在《中国通史·秦汉魏晋南北朝》中谈到:“道教所关心的,是社稷荣衰、战争胜负、命运穷达、人生贫富、寿命长短、前途吉凶、祛病消灾等社会现实问题。

佛教与人们欲求脱离苦海的愿望产生共鸣,僧人们还吸取道家的道术,关心人们的现世利益……”根据材料,下列不能体现的是()A. 魏晋时期佛教渐趋本土化B. 中华文化与外来文化交融共存C. 儒学未能关注到社会现实D. 宗教能一定程度缓解人们的精神痛苦2. 《周礼·考工记》记载了当时的城市规划(如图):“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

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

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下列关于材料说法正确的是()A. “宫城”处于中心体现了小农经济下王权的独尊B. 都城规划中的“社稷坛”反映宗法观念的影响C. “后市”中可能使用铜铸币进行商品交换D. “后市”的存在说明“工商食官”的格局突破3. 制度建设是一个国家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中国历朝历代都有重要的制度建设成就。

关于宋朝的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 最高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实行台谏合一B. 宰相机构为中书门下,掌管军政大权C. 地方形成道、州、县三级制D. 实行以职业定户籍,编制“黄册”4. 在明统治前期的正统元年(1436年),朝廷下令,将南方若干省份的部分税粮改为折银征收,以一石税粮折银二钱五分为标准,共计折银百万余两,押运至京师充俸,称为“金花银”。

明朝采取这一政策的背景原因是()A. 张居正改革推行一条鞭法B. 民间流通的白银数量增加C. 出现本票性质的庄票D. 官府加派饷银与后金作战5. 北京故宫布局如图所示,旧称紫禁城。

《后汉书》载“天有紫微宫,是上帝之所居也。

王者立宫,象而为之”。

紫微、紫垣、紫宫等便成了帝王宫殿的代称。

由于封建皇宫在古代属于禁地,常人不能进入,故称为“紫禁”。

1961年被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一、新中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

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

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

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

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

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

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

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

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

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

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

”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

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德国婚姻法

德国婚姻法

德国婚姻法·【整理】·1976年6月14日,联邦德国政府颁布《婚姻及亲属法第一次修正法》(Das erste Gesetz zur Reform der Ehe und Familienrechts)以下简称《修正法》),并自1977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法》的重点在于对离婚法进行全面的改革,即对离婚原因、离婚效果、赡养费、养老残疾津贴的补偿,以及离婚诉讼等进行重新规定。

同时废止了婚姻法中离婚规定之效力,使离婚法重新回归民法[1].关于离婚理由,《修正法》废除了旧婚姻法以有责主义为主(旧婚姻法第42条)、目的主义为辅,同时兼采破裂主义的复杂的离婚原因,将婚姻破裂(Scheiter)作为唯一的离婚理由(德民第1565条第1款第1句),并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与法定离婚理由协调发挥作用。

《修正法》关于离婚理由的修改是德国专家学者数十年深思熟虑的产物,在离婚理由立法史上创造了又一崭新的立法例,“在立法上有其价值和优点”[2].自1976年《修正法》颁布实施以来,近三十年时光流逝,更使我们有可能站在历史的高度来观察《修正法》的实施效果、利弊得失、发展变化和未来走向。

一、法定离婚理由的基本体系德国民法法定离婚理由位于亲属编第一章第七节第一小节。

该小节中有5个条文(第1564—1568)。

第1564条[裁判离婚]规定了离婚方式、离婚效力,并阐述了该条文与以下条文的关系。

第1565条至1568条是有关离婚理由的规定。

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在婚姻破裂这一唯一的离婚理由(第1565条第1款第1句)下,离婚分为这样几种情况:(一)配偶双方分居未满一年根据第1565条第2款的规定,配偶分居未满一年,原则上不准离婚,只有在由于配偶他方的原因造成婚姻的继续对申请人将产生苦不堪言的苛刻时,婚姻才能被解除。

此时法院应首先根据1565条第1款第2句审查婚姻是否破裂。

如果婚姻确已破裂,法院应结合第1565条第2款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关于离婚制度简析

关于离婚制度简析

关于离婚制度简析离婚制度一直是社会和法律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离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离婚制度不仅涉及到个人家庭关系的变化,更关乎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的约束。

本文将从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离婚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离婚制度主要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以男性为主导,对女性的离婚权利相对较低。

婚姻是一种家族利益的交换,离婚对家族的稳定和传承构成了威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离婚制度逐渐趋向于平等和公正。

在当代,离婚制度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离婚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内容,保障了离婚双方的权益。

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和法律保障的不断完善,离婚保护了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离婚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是离婚制度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婚姻法》对离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离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感情破裂、家庭暴力、通奸婚外恋等。

离婚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理和生效等程序。

离婚的效力主要包括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效力。

除了《婚姻法》,我国还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离婚进行了补充和规范。

比如《民事诉讼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都对离婚程序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离婚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解释。

这些法律规定为离婚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离婚制度的社会影响离婚制度不仅关乎个人家庭的变化,更涉及到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规范的约束。

离婚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离婚制度的完善和公正可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婚姻纠纷和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妇女运动百年巾帼不让须眉,书写时代华章

中国妇女运动百年巾帼不让须眉,书写时代华章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投身革命、建设和改革,她们抗争、牺牲、奉献,前赴后继,接续奋斗,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激扬巾帼之志,奉献巾帼之力,唱响巾帼之歌,谱写了一部波澜壮阔的中国妇女运动史。

1921—1927年:中国共产党成立,近代史上第一个以政党名义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产生,中国妇女运动翻开崭新一页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虽出现过木兰从军、穆桂英挂帅这样的女杰故事,但重男轻女、“三从四德”的两性价值观念根深蒂固。

民国初年,一批先进知识女性,受资产阶级“男女同为人类,同属天生”天赋人权思想影响,冲破束缚,走向社会。

她们号召女性要成为具有“新知识”“新思想”的“女国民”,创造一个“新女界”。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中国知识分子深受鼓舞,李大钊、陈独秀以《新青年》为阵地传播马克思主义,发起新文化运动,抨击“三从四德”,提倡妇女解放。

“五四”运动中,以女学生为先锋,各界妇女纷纷投身反帝爱国运动。

刘清扬、邓颖超等在天津成立女界爱国同志会。

向警予、蔡和森自由恋爱,在法国勤工俭学时结成“向蔡同盟”,成为进步青年的榜样。

杨开慧开长沙男女同校先例。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诞生,中国革命翻开崭新一页。

新生的中国共产党,立足于中国实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国妇女运动。

1921年冬,共产党人创办新型妇女学校——上海平民女校,李达任校长,学员有丁玲、王一知、王剑虹等。

1922年7月23日,中共二大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以政党名义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

《决议》指出:“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的解放。

”《决议》澄清了无产阶级妇女运动与资产阶级女权运动的理论界限,为中国妇女解放指明了方向。

1924年,国共第一次合作。

向警予是中共中央妇女部长,何香凝是国民党中央妇女部长,国共两党担负起领导中国妇女运动的历史责任。

1924年3月8日上午,广州妇女近千人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这是中国妇女界第一次公开庆祝自己的节日。

马来西亚婚姻注册手续指南

马来西亚婚姻注册手续指南

马来西亚婚姻注册手续指南在大马,男女双方只要达到21岁,便可自由嫁娶。

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必须携带下列文件亲自前往登记:1。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报生纸副本。

2。

男女双方的照片各3张(32mm x 38mm)。

3。

两位证人的身份证副本(证人须足21岁)。

4。

如果外国人须附护照副本一份。

5。

若男方或女方不足21岁,则父亲必须成为证婚人之一。

6。

如父亲已去世,母亲可为证婚人,但须携带父亲之报死纸。

7。

前配偶已去世或曾离婚者,须携带其配偶之报死纸或离婚证书副本。

注册手续男女双方几两位证人须亲自前往,并携带下列文件:1。

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和报生纸正本。

2。

两位证人的身份证正本。

3。

如是外国人须携带护照正本。

注意事项1。

前往办理婚姻注册手续的男女及婚姻见证人,都须穿着整齐。

2。

申请注册的男女照片及姓名,将被贴在注册局的布告栏21天,21天内若无反对,就可生效。

3。

要在心目中理想日子行礼,应与三个月前到注册处办理手续。

4。

留意每间注册处的办公时间及服务限额。

5。

将注册日和结婚日分做两天进行,可免新人于一天之中太过疲劳,更能以轻松心情去迎接每个环节。

6。

勿携带儿童,以免干扰注册进行。

7。

注册进行时,须关闭手提电话,以免干扰。

8。

如欲交换戒指,须在事前通知注册官。

9。

可携带花束一增进气氛。

虽然现在未婚同居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但如果你想要获得稳定及受保护的幸福,结婚登记是必不可少的。

婚姻注册服务1.助理婚姻注册官2.婚姻注册法令3.补注册4.华总婚姻注册服务对象5.欲注册者的资格6.表格运用7. 注册过程a) 申请b) 宣誓c) 注册d)呈交注册局e)后备8.其它细节1. 助理婚姻注册官助理婚姻注册官一职是在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下委任。

他必须根据该法令的指示及在不超越法令授权界限下提供服务。

华总助理婚姻注册官-苏志鸿先生 (Kod:14017211)2. 婚姻注册法令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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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9)
1976年法律改革
(婚姻及離婚)法令
(第164號法令)
目 錄
第一部 導言
第1條 簡稱及開始;第2條 釋義;第3條 施用;第4條 原有之有效婚姻被視為已在本法令下註冊,而只可在本法令下解除
第二部 一夫一妻婚姻
第5條 不得締結婚姻,除非是在本法令下;第6條 以維持先前婚姻避免結婚;第7條 犯罪;第8條 婚姻的持續
第三部 婚姻
對婚姻的限制
第9條 婚禮主持人;第10條 任何一造未達最低結婚年齡避免結婚;第11條 受禁止的關係;第12條 同意的規定
婚姻的初步
第13條 第14至20條不施用於婚姻的某造;第14條 結婚通知;第15條 通知的發表;第16條 通知須附宣誓書;第17條 結婚証書的發出;第18條 必須在六個月內舉行婚禮;第19條 凍結;第20條 凍結狀入稟後的程序;第21條 准証
婚禮的舉行
第22條 婚禮的舉行;第23條 在「註冊官」官署或其他地點舉行婚禮的民事婚姻;第24條 依宗教儀式、風俗或習慣舉行婚禮;第25條 登記在婚姻名冊內;第26條 在馬來西亞境外大使館等舉行婚禮
第四部 婚姻的註冊
第27條 註冊;第28條 「總婚姻註冊官」、「婚姻註冊官」及「助理婚姻註冊官」的委任;第29條 保存所有馬來西亞的婚姻簿冊及名冊;第30條 登記副本須呈交「總註冊官」;第31條 一名在外國結婚的馬來西亞公民或原居民的婚姻註冊;第32條 非法名冊;第33條 志願註冊先前依據宗教或習俗舉行婚禮的婚姻;第34條 註冊的法律效力
第五部 處罰及有關婚禮與婚姻註冊的其他規定
第35條 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會見「註冊官」;第36條 違反第32條;第37條 對婚姻的干預;第38條 以虛假宣誓等取得婚姻;第39條 凍結狀中的虛假指責;第40條 未獲授權舉行婚禮;第41條 有關舉行婚禮的犯罪;第42條 摧毀或偽造名冊;第43條 提控的批准;第44條 錯誤的更正;第45條 視察及搜查;第46條 証明;第46A條 損壞名冊;第46B條 遺失名冊
第六部 離婚
第47條 法律原則的施用;第48條 作出庭令的權限;第49條 妻子興訟的額外權力;第50條 結婚兩年內的申請限制;第51條 以皈依回教為理由的解除婚約;第52條 互相同意解除;第53條 以婚姻破裂為唯一的離婚理由;第54條 破裂的証明;第55條 旨在鼓勵和解的規定;第56條 規定協議提交法庭的規則;第57條 離婚申請的內容;第58條 可向聯合答辯人索求通姦賠償;第59條 法庭對索求通姦賠償的權力;第60條 申請的審訊;第61條 有條件離婚令及較後的程序;第62條 離婚者再婚;第63條 假設逝世與離婚的有條件離婚令審訊
司法分居
第64條 司法分居;第65條 司法分居不妨礙離婚申請;第66條 分居後妻子的財產
婚姻無效
第67條 作出庭令權限;第68條 申請婚姻無效;第69條 婚姻無效的理由;第70條 可使一項婚姻無效的理由;第71條 婚姻可成為無效時對庭令的限制;第72條 受外國法律管制或以馬來西亞法律在外國舉行婚禮的婚姻;第73條 婚姻無效令對可作無效婚姻的效力;第74條 串通不得成為作出婚姻無效令的障礙;第75條 婚姻無效令的合法性
第七部 有關婚姻訴訟
第76條 法庭訓令分配婚姻資產的權力
配偶的贍養
第77條 法庭訓令贍養配偶的權力;第78條 贍養費的評估;第79條 法庭訓令確保付給贍養費的權力;第80條 贍養費的解決;第81條 贍養費訓令的期限;第82條 贍養費權利至再婚時停止;第83條 法庭更改贍養費訓令的權力;第84條 法庭更改贍養費協議的權力;第85條 法庭訓令付給贍養費不得轉讓;第86條 拖欠贍養費的取回
第八部 孩子的保護
第87條 「孩子」的釋義;第88條 法庭作出保養令的權力;第89條 訓令受條件約束;第90條 父或母不適合保養的宣告式訓令;第91條 被視為婚生孩子的保養權;第92條 贍養孩子的責任;第93條 法庭訓令贍養孩子的權力;第94條 法庭訓令保証贍養費的權力;第95條 保養令及贍養令的期限;第96條 法庭
修改保養令或贍養令的權力;第97條 法庭修改保養或贍養協議的權力;第98條 拖欠贍養費的取回;第99條 贍養已被接受為家庭成員的孩子的責任;第100條 法庭須考慮福利官等的勸告;第101條 法庭阻止將孩子帶離馬來西亞的權力
其他庭令
第102條 法庭撤消及防止避免贍養費的財產處置;第103條 制止干擾的庭令
第九部 雜項
第104條 在海外締結婚姻的承認;第105條 在馬來西亞大使館等締結婚姻的承認;第106條 申請離婚前須交調解機構;第107條 離婚及無效婚姻名冊的保存;第108條 制定規則的權力;第109條 廢除
附錄
附英文原文
(版權 © Wong See Choon 2008)
詳細內容見本社出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華英對照)(編號:N19,訂價:RM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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