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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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详解

婚姻家庭纠纷详解

婚姻家庭纠纷详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婚姻家庭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见。

婚姻是一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选择之一,但有时候,事情并不总是按照人们的预期进行,婚姻家庭纠纷便会产生。

本文将从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展开详细的分析。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1. 沟通不畅:夫妻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无法理解对方的需求和感受,往往导致矛盾与争吵的产生。

2. 金钱纠纷:财务问题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夫妻之间在理财观念、花费习惯以及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容易导致冲突。

3. 家务分工不均:夫妻之间在家务分工上存在不平衡,其中一方承担过多的家务工作,长期下来会造成不满和抱怨,引发纠纷。

4. 第三者介入:外遇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忠诚的行为会造成夫妻之间的信任缺失,矛盾进一步加剧。

5. 观念不合:夫妻之间在价值观、人生目标、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分歧,可能会导致长期的摩擦和冲突。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法对于出现纠纷的夫妻来说,解决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法:1. 善于沟通:夫妻之间要培养良好的沟通能力,学会倾听彼此的需求和感受,理解对方的观点,通过对话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夫妻之间的纠纷无法自行解决,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

他们能够提供客观的意见和指导,帮助夫妻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3. 妥协和让步: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夫妻之间需要妥协和让步,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权益。

通过相互妥协来达成共识,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4. 学会处理情绪:纠纷可能会导致双方情绪的激动和冲突的升级。

夫妻之间应该学会控制情绪,避免争吵升级,寻求冷静和理智的对话。

三、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措施除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预防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1. 建立良好的沟通基础:婚姻建立初期,夫妻双方应该加强沟通,相互了解对方的期望和需求,培养良好的沟通习惯。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婚姻家事类案件是指涉及婚姻关系和家庭事务的法律纠纷案件。

这些案件一般包括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

以下是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48个实务问答。

1.什么是离婚?离婚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双方经过法定程序后,婚姻关系被法律认可地终止。

2.法律上有哪些离婚类型?法律上有两种主要类型的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诉讼离婚是一方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夫妻关系的状况做出判决。

3.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需要夫妻双方一致要求离婚,或者因对方重婚、有恶习、挥霍家产或虐待、遗弃等情况下可提起离婚诉讼。

4.孩子赡养权归属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判断孩子赡养权的归属主要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如谁能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教育环境等。

5.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决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财产的来源和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割。

6.在离婚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权益?在离婚过程中,首先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同时,积极参与调解,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

7.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通常可以通过协商、法院判决或者协议等方式来分配。

8.双方未婚生子如何确定抚养权?双方未婚生子的抚养权一般由法院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可以考虑父母的抚养条件、行为等因素。

9.夫妻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婚方式?夫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

如果关系较好,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如果关系紧张,可以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争议。

10.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确保个人权益得到保障。

尤其要注意财产分割、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的约定。

11.夫妻离婚后,对方未履行协议怎么办?如果对方未履行离婚协议,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强制执行。

婚姻家庭法及其热点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及其热点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法及其热点问题研究婚姻家庭法是中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变更和解除等相关事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一些热点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及其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一、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在婚姻家庭法中,关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结婚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婚姻资格,如年龄、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其次,婚姻关系需要通过登记手续来确立。

在维护婚姻关系方面,法律强调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关心、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二、夫妻财产权和债务婚姻家庭法也对夫妻财产权和债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法律上,夫妻从婚姻关系建立之日起共同财产制度即自动生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所得以及遗赠财产等。

债务方面,夫妻之间的债务一般是由双方共同承担,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三、离婚及其相关问题离婚是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时,法律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婚姻家庭法还规定了家庭暴力和家庭侵害预防、救助机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家庭法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一些热点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之一是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承认同性婚姻,但一些地方出现了同性婚姻登记等现象,这引发了对婚姻家庭法修法的讨论。

另一个热点问题是婚前财产保护。

由于人们对财产权的重视,一些婚前财产保护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也引发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护、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新的热点问题也在不断涌现。

我国法律制度应该及时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之上。

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五花八门,案情复杂,给当事人的心理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必要深入分析其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纷繁复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等,案情错综复杂,往往牵扯到多方利益。

2. 情感复杂: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深厚的感情纠葛,有的是爱恨交织,有的是情感失衡,这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3. 心理伤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尤其是子女,他们往往成为最受伤害的一方,在家庭变故中经历痛苦和困惑。

二、对策1. 加强调解: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需要加强调解工作,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调解、调查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伤害。

2. 引入专业化人才:面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化人才,如心理专家、社工人员等,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

3.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存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法律监管,提高司法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4. 健全辅助机制:除了司法程序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辅助机制,如家庭咨询服务、心理疏导等,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减少案件的发生。

5. 强化教育宣传: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法律的意识和遵守意识,减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复杂多样,解决起来也需要综合性的对策。

只有加强调解工作、引入专业化人才、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辅助机制、强化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相关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文共837字】。

婚姻家庭案件疑难焦点问题分析大成

婚姻家庭案件疑难焦点问题分析大成

婚姻家庭案件疑难焦点问题分析一、婚姻登记瑕疵对婚姻效力的影响1、婚姻登记瑕疵的表现形式;(1)双方有结婚真实意愿,但只有一人前往登记,或双方委托关系人登记。

(2)双方前往登记,但登记信息有误差,比如出生日期或户籍;(3)双方前往登记,但利用他人(多为近亲属)的身份证件登记;(4)一方并不知情,另一方找人冒充对方且持对方证件前往登记结婚;(5)双方前往登记,但一方用的是假身份证件;(6)非户口管辖地登记。

2、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处理;(1)婚姻登记机关自行更正或撤销婚姻登记(2)婚姻效力诉讼(3)可撤销婚姻诉讼(4)行政诉讼3、对婚姻效力影响的判定标准。

(1)原则:保护婚姻稳定原则、尊重个人真实意愿原则、保护公众信赖利益原则(2)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属重大缺陷,分成三种情况处理:A、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重婚、近亲、疾病、法定婚龄B、可撤销婚姻:胁迫C、非本人真实愿意,被他人冒充等----行政诉讼撤销(3)对违反婚姻登记程序,缺乏形式要件的登记瑕疵:不得撤销或宣告无效婚姻,仅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更正或补充处理。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1、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正反不同观点;2、忠诚协议的类型及本质;(1)以变更人身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2)以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又分成三类A、约定婚内财产所有权归属B、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条件C、约定离婚时巨额赔偿金(3)以变更人身、财产权利义务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4)夫妻忠诚义务本质是道德义务,忠诚协议本质是夫妻将道德义务设定为合同义务,并且约定违约责任,它是一种民事契约,但由于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上,不应由《合同法》来调整。

3、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原则。

(1)民事行为效力及可撤销原则的应用(2)公序良俗原则是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A、对社会婚姻家庭秩序的保护B、对婚姻中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C、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D、对婚姻伦理价值保护三、亲子关系的认定与否定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3 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解答

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解答

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解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它承载了人们亲情、爱情和责任的纽带。

然而,在家庭生活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婚姻、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一些常见的家庭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婚姻问题1. 如何进行婚姻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结婚登记时,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前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领取结婚证即可。

2. 怎样解决夫妻感情矛盾?夫妻感情问题是婚姻中常见的困扰,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化解,可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向当地的妇女维权组织寻求帮助,或者向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或起诉离婚。

在解决感情矛盾时,需要理性对待问题,保持沟通,尽可能避免情绪化的处理方式。

二、离婚问题1. 怎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可以协议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协议离婚书,并提供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办理离婚手续。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怎么解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婚姻法》,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属于父母双方,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用由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

三、财产继承问题1. 没有遗嘱,如何办理财产继承?在我国,如果没有立遗嘱,根据《继承法》,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属于法定继承人。

其分配比例为配偶继承一半,子女平均继承另一半。

2. 怎样起草遗嘱?遗嘱是一种明确个人财产分配意愿的文件,起草遗嘱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理继承。

根据《遗嘱法》,成年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起草遗嘱。

建议通过书面形式起草,以确保遗嘱的清晰和权威。

遗嘱起草时,需要明确继承人和财产分配比例,并签字、日期等。

离婚案件热点法律问题(3篇)

离婚案件热点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广泛,包括婚姻法、继承法、财产法、子女抚养法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针对当前离婚案件中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热点法律问题分析1. 离婚自由与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离婚自由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需要在保障离婚自由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之间寻求平衡。

以下是一些具体问题:(1)婚内出轨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内出轨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婚内出轨的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判决离婚。

(2)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大毒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仍存在一定争议。

2. 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一些财产分割方面的热点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

对于婚前财产、赠与、继承等财产,需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平等的原则。

对于财产的分割,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

以下是一些子女抚养方面的热点问题:(1)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法院审理的重点。

根据子女的年龄、身心健康、生活环境等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判决抚养权。

(2)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是法院审理的另一重要问题。

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调整等问题,都需要当事人关注。

4. 亲子鉴定问题亲子鉴定在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 49 个实务问答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 49 个实务问答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 49 个实务问答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49个实务问答一、起诉和受理1. 如何起诉离婚案件?2. 离婚案件的受理条件是什么?3. 如何申请财产分割?4. 如何申请抚养子女的权利?5. 是否可以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婚前财产?二、夫妻财产分割6. 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7. 如何确认婚后财产的归属?8. 如果一方隐藏或转移财产,应如何处理?9. 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10. 如何评估和分割共同财产?三、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11. 子女抚养权是如何确定的?12. 未成年子女如何选择抚养人?13. 如何行使子女探望权?14. 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15. 离婚后,如何处理子女的教育问题?四、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16. 如何确认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17. 婚后财产是否包括婚后增值部分?18. 婚前财产是否会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变化?19. 如何处理婚前财产的债务问题?20. 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婚前财产?五、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21. 什么是家庭暴力?22. 如何保护受暴力威胁的一方?23.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4. 如何申请禁止令和限制令?25.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是什么?六、婚姻无效和撤销26. 婚姻无效的条件是什么?27. 如何申请婚姻无效?28. 婚姻无效后的财产分割如何处理?29. 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婚姻无效之前的财产?30. 如何撤销已登记的婚姻?七、离婚协议和调解31. 如何达成离婚协议?32. 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33. 离婚协议如何履行和解除?34. 如何申请离婚调解?35. 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问题如何解决?八、婚姻保护令36. 什么是婚姻保护令?37. 如何申请婚姻保护令?38. 如何保护婚姻保护令的执行?39. 违反婚姻保护令的处罚是什么?40. 如何解除婚姻保护令?九、离婚诉讼的程序和证据41. 离婚诉讼的起诉和应诉程序是什么?42. 如何进行举证和质证?43. 离婚诉讼的证据要求是什么?44. 如何进行庭审和辩论?45. 判决离婚后的执行程序是什么?十、离婚后的其他问题46. 离婚后是否可以再婚?47. 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48. 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49. 离婚后如何处理共同财产的问题?以上是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49个实务问答,包括起诉和受理、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婚姻无效和撤销、离婚协议和调解、婚姻保护令、离婚诉讼的程序和证据,以及离婚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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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二、一方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答: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

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立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

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给付财物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也有人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物打动或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下,给付一方要求返还财物,应不予支持。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可视为一方与另一方结婚发生的成本,两者发生婚变,应为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负这种风险。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国外对于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将其纳入婚约制度进行调整。

《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婚姻之利益进行的任何赠与,如该婚姻并未成就,赠与即失去效果。

”《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姻未成,则每一方订婚人皆可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而要求对方返还所赠礼物或作为订婚标志所给之物。

在订婚因一方订婚人死亡而解除的情形,倘有疑义,推定返还请求被排除。

”该法典同时规定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解除订婚之时开始计算。

《瑞士民法典》规定:“不得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姻的诉讼。

不得诉请给付为出现违反婚约的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

”“如婚约一方无任何重要事由而违反婚约,或因自己的过失而由其本人或者由对方解除婚约时,应当对对方、对方的父母或代其父母的第三人为准备结婚而做的善意准备,给付相当的赔偿金。

”“因他方过错违反婚约致使无过错一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害时,法官可许其向他方要求得到一定金额的抚慰金。

该项要求不得让与,但如该要求于继承开始时被确认或被诉请的,可转移于继承人。

”“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

如赠与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

因婚约一方死亡而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

”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则审理同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

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规定。

三、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都想取得房屋产权,该如何处理?答: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

(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

(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取得房屋产权。

(4)因房价上涨导致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四、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彩礼问题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五、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

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从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的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

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

公民主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的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

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

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的。

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六、未婚同居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答:不能,对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婚姻法》是规范合法夫妻关系的,未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恋爱是自由的,恋爱时不得脚踏两只船只是道德范畴的要求。

七、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几年后,女方患上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仍无好转。

男方将女方带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的资料,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便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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