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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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王晓丹摘要本篇文章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以期能够对各位同仁带来一些具有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调研报告前言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一)离婚原因、夫妻双方的类型造成如今婚姻出现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结婚时间短,婚姻基础较差,并且由于夫妻双方的年龄比较小,所以在处理吵架问题时比较冲动;第二,由于生活的压力比较大,家庭生活拮据,夫妻双方难以抵挡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长此以往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第三,由于夫妻双方或者任意一方有外出务工的现象,长时间的两地分居让两人的感情逐渐淡化,从而激化矛盾,让婚姻走向尽头;第四,这一点主要针对女性来说,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致使让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二)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今,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而那些为了孩子、为了财产而不离婚的情况已经鲜有发生。

而在双方离婚时,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是比较容易出现纠纷事件的,有些人因为子女有残疾而不愿抚养,从而选择离婚;而有些人则是为了能够获得一部分家产而选择解体婚姻。

(三)法院结案方式就如今的离婚案件来看,人们普遍都会去选择“和平分手”的方式,尤其是针对一些年龄较小且婚姻时间较短的夫妻双方来说,调解率就更高一些。

由于年轻人的接受能力较快,所以当婚姻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都会自然的选择分开。

当然也有一些年纪较大的夫妻,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猜疑中认为双方再不可能有和好的一天,所以采用法律途径来进行离婚,并且对子女和财产的分配上也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双方会出现一些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那么在离婚时,就需要对这些债务进行有效的分割,其中具体的债务问题如下:1.共同财产(1)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且选择的是首付购房,而后期的房贷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所以在离婚时会很难对房屋的性质进行定义;(2)如果夫妻中任何一方为军人,其收到的复员费和择业费等将很难区分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3)在婚姻状态中,夫妻任意一方出现擅自挪用共同财产的现象;(4)房屋土地补偿款的认定;(5)夫妻任意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在离婚时也比较难认定。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婚姻是人生的一大重要事项,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婚姻家庭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社会需要一种最佳实践,以有效调解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本文将探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的最佳实践,并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婚姻家庭纠纷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夫妻双方生活习惯的差异、亲子教育观念的冲突、经济状况以及沟通不畅等原因,婚姻家庭纠纷频繁发生,给当事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种最佳实践来调解和处理这些纠纷,以保证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二、1. 法律依据和合法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当事人应了解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调解与协商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与处理应当以调解和协商为核心,尽量避免走上法庭诉讼的路径。

以亲情和和解为前提,通过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调解员的介入,鼓励夫妻双方积极沟通,寻求共识,解决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重保护弱势群体,达到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

3. 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与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和家庭教育问题。

当事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常常伴随着情绪波动和心理压力,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同时,注重家庭教育,通过提供婚姻与家庭教育课程,帮助夫妻双方增进理解,学会有效沟通,提高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4. 社会支持和互助机制的建立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支持和关注。

建立健全的互助机制,包括成立家庭咨询中心、纠纷解决协会等组织,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此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与处理,共同助力家庭和谐。

三、实用建议1. 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 政府和社会组织加大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置力度,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如何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如何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为了有效地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本文将从依法办案、善意化解、倡导和引导多元解决途径、维护案件公正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依法办案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首要的原则是依法办案。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该注重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善意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情感问题,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需要采取善意化解的方法,积极引导当事人沟通,寻求共识。

他们可通过多方面的调解手段,例如平衡双方的利益、倾听双方的诉求、给予合理的建议等,以促成双方的和解。

善意化解的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实现长远稳定的解决方案,减少二次纠纷的发生。

三、倡导和引导多元解决途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并不一定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是可以通过多元解决途径得到解决。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倡导和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例如,在适用范围内,可以推动当事人通过婚姻调解、调查取证、协议等方式解决问题。

这样不仅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也能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维护案件公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之一。

为此,他们需要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做到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此外,他们还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有效应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从依法办案、善意化解、倡导和引导多元解决途径、维护案件公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之上。

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五花八门,案情复杂,给当事人的心理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为了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必要深入分析其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纷繁复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家庭暴力等,案情错综复杂,往往牵扯到多方利益。

2. 情感复杂: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深厚的感情纠葛,有的是爱恨交织,有的是情感失衡,这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3. 心理伤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创伤,尤其是子女,他们往往成为最受伤害的一方,在家庭变故中经历痛苦和困惑。

二、对策1. 加强调解: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需要加强调解工作,尽量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调解、调查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伤害。

2. 引入专业化人才:面对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需要引入更多的专业化人才,如心理专家、社工人员等,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

3.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存在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特点,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暴力、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法律监管,提高司法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4. 健全辅助机制:除了司法程序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辅助机制,如家庭咨询服务、心理疏导等,帮助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减少案件的发生。

5. 强化教育宣传: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法律的意识和遵守意识,减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复杂多样,解决起来也需要综合性的对策。

只有加强调解工作、引入专业化人才、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辅助机制、强化教育宣传等多方面的相关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文共837字】。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都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以调查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排查情况作为主题,通过分析矛盾纠纷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旨在为社会和个体找到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

一、矛盾纠纷的原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性差异:夫妻双方在性格、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差异,容易导致矛盾冲突。

2. 经济压力:婚姻家庭的经济收入和支出是夫妻关系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

经济压力大会增加矛盾纠纷的发生。

3. 价值观差异: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家庭、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容易引发矛盾。

4. 第三者介入:夫妻关系中出现第三者干涉也是导致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5. 沟通不畅:夫妻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方式,容易导致矛盾的积累和升级。

以上仅对矛盾纠纷产生的一些主要原因进行了简单概括,实际上矛盾纠纷的形成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法合理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是促进家庭稳定和个体幸福的重要途径。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法:1. 沟通和理解: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积极沟通和相互理解来解决矛盾。

通过坦诚交流和倾听对方的想法和需求,可以达到互谅互让的效果。

2. 双方妥协和调解:在矛盾纠纷中,妥协和调解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方法。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双方的迁就和妥协来达成共识,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3. 寻求婚姻家庭咨询:夫妻双方可以寻求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帮助,从专业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4. 法律救助:在严重的矛盾纠纷和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法律可以给受害方提供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相关政策措施为了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社会和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1.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教育的力度,提高夫妻双方的婚姻家庭意识和解决矛盾能力。

2. 建立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社会和政府可以建立婚姻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和救助,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帮助。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案件具有一定的特点,并且需要合适的对策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暴力家庭等。

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案件的处理相对来说较为复杂。

2. 多样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变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例如,同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新问题也逐渐涌现出来。

处理这些多样化的案件需要寻找个案资源,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

3. 持续性: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不是一时的冲突,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

处理这类案件要考虑到长期的维护机制,不能只是片面解决矛盾,而是要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长期解决方案。

二、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对策1. 法律救济: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律救济是重要的对策之一。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机制,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 心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情绪波动和心理创伤。

因此,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是必要的。

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让当事人能够理性地面对问题,化解矛盾。

3. 家庭教育和宣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发生与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变化有关。

因此,加强家庭教育的力度,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和道德观念,对预防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4. 社会支持: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尤为重要。

建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保护其权益,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5. 提升职业素养:对于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是重要的。

通过培训和专业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婚姻家庭纠纷的理解和解决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特点有哪些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

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特点呢?接下来就由我为大家介绍。

一、婚姻家庭纠纷特点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如下:1、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2、是案件调撤率较高3、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4、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5、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6、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二、婚姻家庭纠纷类型婚姻家庭纠纷主要类型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三、婚姻家庭纠纷原因1、感情基础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片面认为《新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修改、实施都很宽松很人性化了,相互见面一有好感,既不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也不顾及父母及亲友的劝阻,便一见钟情地走到了一起。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双方的个性及缺陷明显表露出来。

“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等等就成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或提出离婚的理由。

这一“闪婚”类型往往是来也匆匆,去也匆匆。

通过调解,挥手告别的多,调解不成或判决不离的少。

2、喜新厌旧型。

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

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

3、观念淡薄型。

一是婚育观念淡薄。

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

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

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着丈夫当“二奶”也在所不辞。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摘要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

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

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

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

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

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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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摘要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

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

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

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

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

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

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

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

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

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

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

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

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

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2)家庭暴力举证难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

“北京日报报道说,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

”[①]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它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即隐蔽性、多样性及连续性。

因存在的上述特点,在离婚诉讼中,给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司法实践中加害人对暴力行为通常予以否认,而受害人对以下几方面较难举证证明:实施暴力的行为人、具体为何种形式的暴力行为、一定的损害后果。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家庭暴力”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明显下降。

实践中对受害人的身体暴力如果仅仅是偶尔一两次的施暴行为,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若证明长期性的暴力行为大多又是间接证据。

受害人又不懂得如何收集证据、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在法庭的时候只得吃哑吧亏。

另外冷暴力所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及社会影响也不容忽视。

特别是现在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现状下,人们追求的不再仅是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感受要大于物质感受。

而此种情况受害人收集证据更是不容易,由于无法举证的原因导致存在很多有名无实的婚姻。

法院在审判时无法认定,另一方又可能在法庭上不予认可受害人的说法。

这一情况也无异与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成为纠纷焦点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能协商处理好聚好散,不失为一件好事。

前几年经条件差的时候,一般没有多少财产可供分割,协商处理可以说是主流。

现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大部分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也成为当今社会离婚案件的主流。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一旦走上法庭都是你争我夺、互不相让,念及夫妻之情为少数。

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为主要争论焦点:(1)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纠纷当今社会大部分房产都是贷款购买,且出现首付款或还款方式多种不同的形式,一旦离婚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纠纷情况非常多样,多数属于如下情况:①房屋是一方婚前贷款所购,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多数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提出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屋。

②房屋为双方婚后贷款所购,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房产证上又是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要求分割房屋。

③房屋为双方父母出资所购,因为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纠纷。

一般来说都是为了争取到房屋所有权或者补偿购房款的情况。

如此多的房屋纠纷产生究其原因有两种:①夫妻双方或者双方的父母在购房的时候出于“面子”,一般不会作出书面协议之类的东西,一旦产生纠纷其中一方不认账,受害一方又没有什么证据,最终一方吃得只能是哑吧亏。

②法律不健全所导致。

如房屋是一方婚前贷款所购,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另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提出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这时另一方有没有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有不同之处。

[②]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规定,只有所有权人对增值部分才享有收益权。

这种法条这间的冲突在实践中表现得相当突出,各个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

也因此而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现象。

(2)债务的认定处理难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引起的债务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存在:①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一方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又无法举证证明的,是否为共同债务。

②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部分用于共同生活部分用作他用的,是否为共同债务。

③夫妻双方为逃避婚前个人债务,采取约定财产制,将婚前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于婚后转移在其配偶的名下,或者用二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如购置房屋、家具和室内装修等,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几种情况可能对夫妻中的一方造成损害,也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因各种形式而产生的债务都可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产生,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也是复杂的问题。

夫妻双方一旦进入离婚诉讼的程序,亲戚朋友间作为债权人很快会进行索要债务。

亲朋间的债务一般考虑“面子”一般不出具借条,当债务人的婚姻出现问题,这些债务人只能是补打借条。

这种白条从证据认定角度来讲,债务人配偶一般否认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也不易认定,解决此种纠纷也变得很复杂。

(3)彩礼返还不易处理彩礼在我国大部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实务中因彩礼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小数。

首先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对其定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仅规定了返还条件。

即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其次关于返还的主体应正确掌握,因彩礼或者收受彩礼的主体有时不是婚姻的男女双方,可能是双方父母、亲友或媒妁的行为,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谁来返还?最后关于诉讼时效如何把握,有的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子女也已出生,法律也未明确婚后多年彩礼可以不返还,故一旦离婚也会有一方提出返还的问题,这时到底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实践中如何处理各有不同。

3、父母离异孩子很受伤离婚率的升高使单亲家庭的孩子也随之增多。

离婚过程有子女的首先是抚养权归属问题,然后是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的问题。

实践中有关抚养权的问题有的相互争夺、有的相互推托,谁会来考虑孩子的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如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也提出了具体意见,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如何判断是否有利,实践中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拿出的证据来判断谁的条件更为优越,这样往往会形成假象,错误的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此时孩子好象没有任何的发言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如何谈起。

有的案件中一方因为没有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而拒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有的一方得到孩子抚养权拒绝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也有为了不想支付抚养费而争夺抚养权的。

更有人为了泄私愤对孩子置之不顾的。

为了抚养权、为了少支付一点抚养费这些人不在乎孩子的感受,丧失了社会责任感。

对离婚家庭中那些无辜孩子的保护,体现了对中国传统美德的维护,体现了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保护。

因为离婚对孩子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如果连见到父或母的机会也失去的话,怎么能说得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呢。

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之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学理。

抚养权、探视权的行使我认为双方应多给孩子留一些空间,岂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孩子的利益。

4、公告送达程序对错难辩实践中送达难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经常出现的问题。

经常存在以下情况:①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后,其中一方一走了之;②一方(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离开家庭与他人远走高飞;③一方(多为女方)为外地人,可能因家庭情况而嫁入城市,发生矛盾后一走了之。

究其原因两点:①我国人口流动量大,流动人口登记系统又不完善,离家出走一方当事人的住址无从查起。

②公民素质不够高、社会责任感不够强烈,可以不考虑对社会的影响而狠心抛弃家庭而出走。

③法律惩罚措施不够完善。

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却又拿出对方的目前的确切地址,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找其下落,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但公告送达常常是完善法律手续,结果大部分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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