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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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发布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日期】2001.02.13【实施日期】2001.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谁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谁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谁写一、前言人防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承载着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有效进行质量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本方案旨在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流程和责任,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督工作内容1、质量监督范围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监督;(2)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3)人防工程材料和设备的监督;(4)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监督;(5)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过程的监督。

2、监督方法质量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可结合技术鉴定等手段进行全方位的质量监督。

监督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人防工程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确保关键节点上的工程质量。

3、监督标准人防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进行,同时要严格按照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三、监督流程1、监督计划制定根据人防工程的建设进度、规模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内容、方法、时限和责任人。

2、监督人员配备组建专业的质量监督团队,包括工程师、技术人员等,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的监督设备和工具。

3、监督实施按照监督计划和标准,及时开展监督工作,对人防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4、监督记录对每次监督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监督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确保监督工作的记录准确完整。

5、监督报告每月对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和汇报,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监督责任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配合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同时配合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工作。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内设机构,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以及《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人防办字第11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的有关人防工程图集。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二)对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人民防空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影响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功能的特殊部位、特殊结构和室内环境的质量进行检查;(四)对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特殊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符合国家的标准;(五)对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质量监督。

(六)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一)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二)加盖“南京市人防办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纸;(三)人防工程监督申报表。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监督管理以下方面:(一)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防护设备安装,下同)、监理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及时查处有关质量问题;(二)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重点是防护设备、构配件,下同)提供情况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构配件;(三)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四)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能力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是指人防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对人防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制度一、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人防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形成一个协调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1.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者和监督者,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人防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具体承建者,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施工标准。

二、监督管理职责人防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1.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的履行情况,确保各方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合法合规。

2.监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

3.监督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安全使用。

4.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人防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保障人防工程的顺利建设。

三、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为了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人防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1.明确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和成员职责,明确各方责任,形成一个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2.制定人防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的施工行为,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制定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管理的时间节点和工作内容,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4.建立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每一个阶段的监督工作,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制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确保人防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条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保护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廉洁从业,依法维护监督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监督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专门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督岗位,明确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并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工作档案,及时记录监督过程中的重要信息,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章监督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确保规划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长期使用安全可靠。

第四章监督工作流程第十五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提交施工计划、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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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录前言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三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四节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第五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有关要求第二章人防工程开工前及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节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第二节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检查内容第三节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第三章人防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第一节人防工程检验评定和验收的划分第二节人防工程质量等级第三节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第四节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第五节分部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第六节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第四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一节工程竣工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工程资料的验收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流程图人防工程施工注意要点前言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已于2004年6月18日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于2002年1月30日发布,自2002年3月1日实施。

与其配套的各项验收规范也陆续发布施行。

鉴于目前福州人防工程的现状及《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于2009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

以及建筑书店尚无与新规范、新表格衔接的且完整的人防工程内业资料整理示范本,有的书本中的表格填写范例只有几张,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施工员及技术人员的学习需要,今为解广大施工人员之忧,特地编写此书,以飨广大读者。

本书主要是为施工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验收人员学习提供参考。

推出本资料的目的,在于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就是希望有更多的行家里手编写出更正确、更全面的人防工程的内业资料范本,以供广大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和参考,这是编写此书的初衷和愿望。

由于因学术水平有限,加上整理时间较紧迫,所以漏、错之处实在难免,故欢迎建筑界同行予与批评指正,我们将万分感谢!第一章概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护、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而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附建式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物资库、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核生化监测中心、警报站、交通干(支)道及连通道等)。

人防工程按建筑形式可分为单建式和附建式人防工程。

单建式又可分为掘开式和坑道、地道工程。

附建式人防工程即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按施工方法可分为掘开式和暗挖式。

暗挖式又分为坑道和地道,它们均可分别建在岩石或土中。

本书重点介绍掘开式特别是附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质量是建筑产品的生命,更是人防工程的生命。

一般建筑产品对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坚固、耐久、适用、经济和美观。

人防工程是建筑产品的一个特殊类型,除应具备一般建筑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人防工程的特点要求:1、防护可靠人防工程必须具有完善的防护设施。

人防工程不但必须在防常规武器及核武器冲击波方面达到一定防护等级的抗力要求,而且还应在防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方面有严格的密闭要求,有些工程还要防震和防核电磁脉冲。

人防工程的这些防护要求,关键是在建设中切实保证质量。

为了达到防护要求,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人防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精心设计;施工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使人防工程建设真正做到质量第一。

2、坚固耐用人防工程必须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工程防水抗渗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人防工程主体均在地下,多属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必须严格,丝毫不可大意,一旦遗留隐患,后果严重。

地下工程的结构强度和防水、防潮除湿等是工程质量要求的主要指标之一,必须予以特别注意。

3、平战实用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要正确处理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关系。

为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在满足战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为平时使用提供方便,但绝不允许单为平时方便而损坏战时功能。

在施工中应严格按战时技术要求办事,不可为施工方便而损坏或削弱工程抗力和密闭、防水等功能,如防护墙施工孔洞留设、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缝位置等,必须按人防工程施工规程执行。

第二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很强,因为工程质量是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反映,是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矛盾的集中体现。

质量管理工作包含了各个方面,主要有: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等。

2、量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管理方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全体人员、全部工作的质量管理。

3、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和技术措施。

在工程招标发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各项施工方案和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都要把工程质量要求摆在首要位置,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4、加强工程质量检查。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检和隐蔽工程检查的工作,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5、开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按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建筑材料、加工成品、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定性和定量检验,并认真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1、行政法规,如《人民防空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定,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3、国家或人防行业标准规范。

目前,人防工程的主要规范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1—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GB50098—98《汽车库、修车、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标准》RFJ02—2002《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电磁脉冲防护设计规范》RFJ01—2001《人民防空工程隔震设计规范》RFJ2—96《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10—95《人民防空工程供电标准》RFJ3—91《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安全规程》RFJ4—914、福建省人防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5、工程设计文件等。

第四节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负责。

1、建设单位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发包之前,最迟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2)建设单位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文件资料应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明确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福建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福州分站。

同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3)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

(5)组织施工图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

(6)建设单位对施工图提出修改意见,必须经过设计和施工单位同意并提出设计变更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图纸,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7)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降低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不得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8)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9)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参与各方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和孔口防护分部工程等的质量验收证明书报质量监督站备存。

(10)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5~7天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

(1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的责任(1)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与其资质相符(承担人防工程施工为一、二级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2)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且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在开工前应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质保体系中的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监督站。

施工中如需变动质检人员也需事先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

(3)有经过批准的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执行。

(4)施工单位按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6)认真执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7)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及时、真实、完整。

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评定记录,要求及时、真实。

(8)经质量监督机构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及时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施工中若出现质量事故,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并认真处理。

3、监理单位的责任(1)监理单位承接的项目与其资质相符,人防工程监理必须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由国家人防办公室和省级人防办公室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

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甲、乙级,省级人防办公室审批丙级。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核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核6级、6B级(或常5、常6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人防监理工程师需经人防培训并取得人防监理资格证书。

(2)有审批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应包括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组织分项、分部、隐蔽工程检验评定和验收,监理资料收集整理等内容。

(3)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并有记录。

(4)实施见证取样制度。

(5)在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应进行审查。

(6)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报验表。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应实施旁站监理,并有旁站监理记录。

(8)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得附合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1)依法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等级相符,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人防工程设计必须有人防工程的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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