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6〕92号: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防治工作,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现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计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是指按2014年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43/T 306—2014《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比现行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技术标准提高造成的费用。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三种方法计算:(一)钢筋增加配筋、防水层增加面积等可直接套用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二)外墙找平层等按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关子目换算,具体换算方法见附件1;(三)外墙穿墙螺杆封堵、外墙脚手架眼封堵、墙面挂钢丝网等在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缺项,其补充子目见附件2。

补充子目与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

二、其他规定(一)执行《规程》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用;(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的省级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观摩工程,其样板制作安装、观摩等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计算;(三)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并按《规程》施工且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人防收费标准

湖南省人防收费标准
附表:
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民用建筑类型




一类பைடு நூலகம்家人防
重点城市
二类国家人防
重点城市
三类国家人防
重点城市
县城(县级城市)
国家和省级
贫困县县城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收费标准
(元/m2)
收费面积

13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
备注:一、收费对象和范围: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执收单位:县级及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三、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长沙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三类国家防重点城市:湘谭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郴州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冷水江市;县城(县级市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县城
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
6级
22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20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8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5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1300
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
6B级
13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6%
12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
1100
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

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

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
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28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省级
湘财综〔2011〕31号
湘价费〔2014〕98号
29
3、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02〕336号

交通
30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11〕167号
(1)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3)换发勘察许可证
中央
暂停征收
(4)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中央
财综〔2012〕47号
(5)土地证书工本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小微企业免征
26
9、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10〕40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环保
27
1、排污费
中央
湘价费〔2002〕112号
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06〕86号
(2)车辆过渡费
31
2、航务管理费
(1)船舶港务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财综〔2015〕10号
湘价费〔2011〕167号
小微企业免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
(2)货物港务费
省级
湘财综〔2011〕30号
湘价费〔2011〕167号
(3)引航费
省级
湘价费〔2011〕167号 湘价费〔2013〕136号
十七
质量技术监督
55
1、计量标准考核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来源:中国巩义办事服务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次数:111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令)已经于2006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与之配套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局《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92号)也已下发,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贯彻《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1—3项的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提出如下意见: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4、防空地下室人员掩蔽部是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主要形式,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含)以下的项目,只建人员掩蔽部。

5、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5000?以上的项目,人员掩蔽部面积须达应建面积的50%以上,并满足建筑居住人口人均达1?掩蔽面积的要求;其余面积可修建战时物质库或汽车库。

6、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0?(含)以下的项目,修建人员掩蔽部和战时物资库;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的项目,可配建战时汽车库。

7、符合第一条、第三条条件的项目,修建的人员隐蔽部防护等级为甲6级,物质库与汽车库防护等级为乙6级。

8、符合第二条条件的项目,修建的人员隐蔽部及物质库、汽车库防护等级均为甲6B级。

9、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所建项目,按人均1.3?掩蔽面积修建甲5级一等人员掩蔽部。

战时担负抢险抢修、通信、医疗、消防、防化防疫、运输、治安任务的单位所建项目也应修建甲5级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人防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9年12月2日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第四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内容。

长沙市人防规定

长沙市人防规定

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 2007-8-28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6〕9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现就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按照《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抗力等级和质量标准,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凡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人防工程质量认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为抑制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现象,决定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调整后的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
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1、凡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除外)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按年度缴纳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2、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标准:企业、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除外)和雇员年平均在7人(含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个体工商户雇员在7人以下的,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

3、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和中央驻湘单位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区)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分别由市、县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

2、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上下级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湘财综〔2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湖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