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事局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检验工作是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则是保障检验工作规范、高效进行的关键。
为了推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国发布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就该暂行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船舶安全运行的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介绍船舶检验工作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要求的国际惯例。
然而,由于我国船舶产业的高速发展和船舶数量的快速增加,船舶检验工作管理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船舶检验工作管理需求,我国制定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船舶检验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检验机构的要求、检验证书的签发等具体内容,以及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检验工作组织与实施:规定了船舶检验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明确了船舶检验工作的时间、地点、对象和申请流程等方面的要求。
2.检验机构的要求: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要求,包括检验机构的注册、资格认定和审核等程序,并明确了检验机构的工作责任和行为规范。
3.检验证书的签发:规定了检验证书的签发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检验证书必须具备的内容和格式,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船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证书模板。
4.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处罚幅度,以维护检验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的意义《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船舶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暂行办法的推出有助于提升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水平。
明确的组织与实施要求以及对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可以促进船舶检验工作的协调配合和高效运行,提升整体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提升船舶安全监管能力。
通过规范的检验证书签发程序和要求,能够更好地记录和留存船舶检验结果,提高监管部门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监测和评估能力,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海船舶[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现场检查实施指南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现场检查实施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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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二)一、总则为加强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监督,确保船舶运营安全,切实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海洋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领域内所有注册和进出境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商船、货船、客船、渔船等。
三、船舶安全检查机构1. 设立国家船舶安全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和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2. 各港口和海域设立船舶安全检查站,负责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四、船舶安全检查内容1. 船舶证书检查:对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等进行检查核验;2. 船舶设备检查:对船舶的主机、辅机、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进行检查;3. 船舶运营检查:对船舶的航行计划、装载情况、航速、航线等进行检查;4. 船舶船况检查:对船舶的船壳、船舱、甲板、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5. 船舶环保检查:对船舶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废气排放等进行检查;6.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配备、纪律执行等进行检查。
船舶建造和监督流程图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第七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现场确认是船舶建造检验工作和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为一式五份,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各保留一份备查,海事管理机构保留二份,其中一份移交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第九条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对于新建船舶,提交拟登记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即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准书(如已取得)复印件。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检验质量的提高,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船舶的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实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国海事局派出的各船检管理处、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在本辖区内依照本程序对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检验质量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信息按来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船舶检验质量日常管理性抽查或专项检查等活动(以下简称“抽检”);(二)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举报、有关媒体报道、上级领导批示或相关单位移交等(以下简称“举报”);(三)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四)事故调查。
第五条船检管理处抽查发现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由该管理处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条举报反映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由接报单位负责转报至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决定直接负责或按管理分工批转由有管辖权的船检管理处或直属海事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经安全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检查结束后48小时内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
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接到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书面回复来函单位确认收悉,同时抄报中国海事局。
对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列明的相关缺陷,应视具体情况对该船的检验质量开展调查,并视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对决定不进行调查的,应在回复来函单位的确认收悉函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船舶存在下述问题,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对船舶采取相应措施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由其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一)船舶检验证书不完整或证书记载内容与实船技术状况明显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有关船舶检验或监督管理规定;(二)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三)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四)船舶配备使用的主要产品和机械设备并非为符合要求的船用产品;(五)新建或改建船舶使用了报废船舶拆解的配件或设备。
船舶建造检验工作程序

船舶建造检验工作程序
船舶建造检验工作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设计审查:检验人员会对船舶设计图纸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2. 材料检验:对建造船舶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 建造过程检验:检验人员会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检验。
4. 试验和试航:在船舶建造完成后,进行各种试验和试航,以确保船舶的性能和安全性。
5. 证书颁发:如果船舶通过了所有的检验和试验,检验机构将会颁发相应的证书,如船舶建造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
在整个船舶建造检验工作过程中,检验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船舶建造方也需要积极配合检验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附件: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方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标准、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以下法定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四)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第七条凡新建、改建或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或中国海事局颁布的标准、规定,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勘划载重线和核定乘客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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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事局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程序1目的加强辖区内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范船舶检验监督检查行为,促进船舶检验质量的提高。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我局辖区登记、新建、改建、作业和进出我局辖区内各港口船舶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船舶检验质量案件的调查处理及海上设施及船用产品法定检验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分支局可根据本程序制定相应的工作须知。
3 职责分工3.1局船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关于调整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海人教[2010]90号)中管理职责。
具体负责:3.1.1 船舶检验质量案件的调查处理;3.1.2 负责对辖区新建、改建船舶的验船质量实施监督检查;3.1.3 指导、督促各分支局开展对船检检验监督检查工作;3.1.4 收集并反馈验船师执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3.1.5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负责船舶检验监督工作的上报和对外协调;3.1.6 负责对验船机构和船用产品检验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3.2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负责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送交局船检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
3.3各分支局负责结合船舶安全检查和其他日常监督检查、船舶登记、事故调查等实施对船舶检验监督检查;对发现船舶检验质量问题按照程序上报并协助调查;负责调查局委托调查的船舶检验质量案件;协助收集并反馈验船师执行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
各分支局应指定本单位船检管理部门,并将有关职责进行细化分解。
4船舶检验质量信息来源4.1船舶检验质量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信息按来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4.1.1船舶检验质量日常管理性抽查或专项检查等活动;4.1.2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举报、有关媒体报道、上级领导批示或相关单位移交等;4.1.3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4.1.4 事故调查。
5 船舶检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5.1 船体结构及重要设备的检验;5.2 船舶检验证书的签发;5.3 船舶性能的校核;5.4 船舶安全标志的核定;5.5 设计图纸及审图意见;5.6 涉及船舶建造检验质量的其他情况。
6 监督管理6.1船舶检验监督检查。
6.1.1船舶检验监督检查要结合船舶登记、现场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对验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进行,局将根据部海事局要求或辖区实际定期组织验船质量的专项检查活动。
6.1.2船舶登记人员在审查船舶检验证书等资料时应注意审查的内容为:一是审查船舶检验机构资质权限;二是审查船检证书记载是否完整;三是审查船舶吨位、主机功率和船龄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等与船舶检验质量相关的内容;四是船舶检验证书的核查参照附件2《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6.1.3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检查的内容为:一是检查载重线证书勘划及永久性标志是否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二是检查船舶船龄与证书记载是否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三是检查船舶吨位与证书记载是否存在明显不一致等船舶检验质量问题。
6.1.4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注意检查的内容为:一是注意发现现场监督检查、船舶登记时关注的问题;二是注意检查船舶稳性、分舱和防火分隔等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三是注意检查船舶主机功率是否与证书记载相符;四是检查船舶配备的主要产品和设备是否存在明显配备不足或不符合船用产品要求等的问题;五是注意辨识发现的缺陷是否与船舶检验质量有直接关系。
6.1.5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时,如发现存在船体缺陷、重要设备缺陷或配备不足、船舶性能和安全标志存在缺陷等问题时,应认真分析是否可能存在船舶检查质量问题,特别要调查与事故原因密切相关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
对事故涉及船舶检验质量问题,需船检管理监督人员参与时,可通过局船检管理部门协调相关人员参与。
6.1.6船用产品、船舶技术状况、检验资质与检验权限的核查参照附件3《船用产品、船舶技术状况、检验资质与检验权限的核查》。
6.1.7检查人员如发现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时,应填写《船舶检验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注明所查项目,对发现的缺陷进行具体描述并现场拍照,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签字确认。
6.1.8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存在疑问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存在疑问或分歧的缺陷进一步认定,必要时须报局船检管理部门认定。
6.1.9各分支局应特别注意对本船籍港滞留船舶的滞留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审查滞留缺陷是否与船舶检验质量有直接关系。
6.2 验船机构、船舶检验的日常监督。
6.2.1 局船检管理部门每年度对验船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如发现验船机构存在重大违规检验或发证行为时,及时上报部海事局,并按部海事局的指示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
6.2.2 局船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在建、改建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通过对在建、改建船舶开工前、放样、号料、分段装配、船台装配、水下舾装、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节点控制对船舶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在建、改建船舶的检验进行抽查,通过抽查重要设备、材料和询问发现船舶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验船活动,特别要注意发现是否有超越职权检验的非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在建或改建船舶的图纸未通过审图、未持证电焊工进行施工、使用非船用钢板或设备造船、主要设备为非船用产品等问题。
检查后填写《船舶建造检验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船舶检验机构,一份由局船检管理部门留存。
6.2.3 局船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救生筏站及消防设备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评审,核查救生筏站及消防设备检测单位是否按规定检测船用设备。
6.3 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确认与报送。
6.3.1 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经船舶安检员初步判定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1、船舶安检员要进行深入检查和拍照等调查取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分支局船检管理部门;2、分支局船检管理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初步确认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安全检查报告、有关缺陷的照片和相关证据材料报局船检管理部门;3、局船检管理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立即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确认与船舶检验质量相关的且船舶不属于海南籍的,在检查结束后48小时内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存在缺陷的船舶为海南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6.3.2 在办理船舶登记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船舶存在下述问题的,主办人员要进行取证,将有关情况报分支局船检管理部门。
经确认后24小时内上报局船检管理部门。
1、船舶检验证书不完整或证书记载内容与实船技术状况明显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有关船舶检验或监督管理规定的;2、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的;3 、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的;4 、船舶配备使用的主要产品和机械设备并非为符合要求的船用产品的;5、新建或改建船舶使用了报废船舶拆解的配件或设备的。
6.3.3 船舶事故调查经认定事故原因与验船质量有关的,由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的人员负责将调查报告或事故原因与船舶技术状况有关的说明材料移交给局船检管理部门。
局船检管理部门经确定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将上述材料抄送事故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或者立案调查(事故船舶为海南籍船舶)。
6.4 船舶检验质量问题举报的接收和上报。
6.4.1 局船检管理部门和各分支局船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船舶检验质量问题举报并建立举报接受记录,各分支局其他部门如接到有关举报应及时报送分支局船检管理部门。
6.4.2 各分支局收到船舶检验质量问题举报,应进行必要的核查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书面报局船检管理部门。
局船检管理部门收到分支局上报或其他部门转报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举报后应进行必要的核实,确认后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上报部海事局。
6.5 船舶检验存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6.5.1局船检管理部门在船检监督管理中发现船检方面的问题或接收到验船质量问题的报告后,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6.5.2经批准立案调查的,局船检管理部门负责委派人员进行调查。
需要抽调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时,由局船检管理部门提出人员名单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6.5.3船舶检验问题调查工作应由2人以上持证的海事执法人员组成,根据调查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调查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或多年从事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人员。
6.5.4事故调查部门及各分支局应积极协助和支持船舶检验问题的调查工作。
6.5.5船舶检验问题调查可采取实地调查(检验机构所在地、涉案船舶或船厂等)、函件调查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调查的方法包括查阅船舶检验档案或船舶登记档案、实船检查或检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等。
6.5.6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经局船检管理部门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局船检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调查报告制作“船舶检验工作过错通知书”,通知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师。
6.5.7当事船舶检验机构或验船师对认定的过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解释或说明的,由局船检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复核意见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6.5.8经过上述程序最后调查确认的船舶检验工作过错责任和调查报告由局船检管理部门报部海事局。
6.5.9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存在验船工作过错的,由局按照《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7 档案管理7.1船舶检验管理档案分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处理档案及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档案。
船舶检验质量调查人员负责整理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材料,在提交调查报告时一并移交局船检管理部门。
7.2对受委托调查的案件,各分支局在提交调查报告时,一并将整理好的调查材料原件移交局船检管理部门,留存复印件。
7.3局船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处理档案和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档案,船舶检验质量问题处理档案包括立案材料、调查材料、调查报告和相关的文件;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档案包括验船机构、救生筏站、船用产品检验单位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和船舶建造检验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7.4上述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和一案一档的要求整理建档、保存。
8 附件一、《船舶检验质量调查立案审批表》二、《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三、《船用产品、船舶技术状况、检验资质与检验权限的核查》附件1船舶检验质量调查立案审批表附件2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第1章总则1.1目的为了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海事执法人员在从事船舶登记、签证及安全检查时查验船舶检验证书提供技术支持,依据船舶检验及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则、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