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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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9]161号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人社部发[2009]161号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PPT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政策PPT

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抄报:省政府 抄送:省社保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省劳动保障监察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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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工 家属工:是计划经济时期企业 为解决用工不足或照顾部分职工家属 生活困难,在政府计划招工指标外的 自主用工。曾在石油、煤炭、化工、 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 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 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 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 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由于他们没有政府劳动部门确认的正 式招工手续,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 在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未能被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全省这类人 员约有40万,绝大多数已达到或超过 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问题一直没有着 落。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 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 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 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 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 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 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 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黑劳社发

黑劳社发

黑劳社发[2004]68号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黑劳社发[2004]68号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恳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接管理的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现将《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抄送单位: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将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若干政策规定如下: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一般为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暂维持不变。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要报省政府批准。

城镇企业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险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当地在岗了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从2004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帐户记账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

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起步做实个人帐户。

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做实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运营收益率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4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社部发[2009]161号 新农保经办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人社发31号 附件1xls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 关于印发数控加工等4个专业10个职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 63 定基地设置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46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违纪违规问题整改工 64 作的通知 黑人保函[2010]518号 65 关于同意盐疗法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66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黑人保函[2010]523号 黑人保函[2010]573号
26 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89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实施方案的 27 通知 黑人保发[2010]91号 28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96号 黑人保发[2010]99号 黑人保发[2010]102号
92 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 93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6号 94 关于铁路部分系列和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8号
95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长选拔聘任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1]39号 96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会计、审计、统计、经济4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97 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 98 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99 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 100 通知 黑人社发[2011]41号 黑人社发[2011]43号 黑人社发[2011]48号 黑人社发[2011]56号 黑人社发[2011]57号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黑农厅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开支乱象,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31日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杜绝“白条”入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使用范围,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发票情况下,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制作和使用自制凭证,据此进行账务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坚决纠正因无法取得发票出现“白条”入账行为。

二、强化劳务用工工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组织成员或租赁其机械设备开展劳务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2〕13 号)要求,规范填写《派工通知单》和《用工工票》,并以此作为入账原始凭证,单个用工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要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目标定位为具有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力求实现农村六十岁以上老年人的普惠型养老,达到6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即可享受财政支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对于已参加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指导意见》规定,“年满6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在全国开始试点前,2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595万人,全年共有51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到28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大约只占16岁-59岁乡村人口总数的11%。

29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96万人,全年共有155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共支付养老金76亿元,比上年增加33.8%。

年末有27个省、自治区的32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部分区县列入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透露,29年开始全国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近6万农民参加,截至6月底,全国32个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全部启动参保缴费和发放基础养老金工作,参保人数5965万人,占试点地区适龄农业人口的63.82%,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697万人。

2 新农保资金筹集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家规定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五个档次:1元、2元、3元、4元和5元,按年缴费,但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居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根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1),29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5153.17元,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人均纯收入分别为7155.53元、4792.75元、3816.47元、5456.59元,根据29年收入水平,计算不同缴费档次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如下表所示:由上表可以看出,从全国平均水平看,各缴费档次中4元档的缴费占收入比重接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8%,在低于3元档的缴费上,所在比例较低,在5元缴费档上,所占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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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业务经办工作。

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工作;具体制订本地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细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订本地区新农保基金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辖区农保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业务经办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可以享受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人员参保,需提供由当地政府权威部门确认的重度残疾、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特殊参保人员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

村协办员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

)。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一条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12月1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级社保机构每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20日前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此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一份),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四),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

此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乡镇、县各一份),由村协办员在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此表两联,业务、财务各一份)。

第十六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当地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

每年11月乡镇事务所、金融机构、村协办员组成收费组定期到各村收缴下年养老费。

村协办员负责通知和召集缴费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收费。

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做缴费记录。

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多联式《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

乡镇事务所开出缴费凭证后,及时将收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收费结束三日内将《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六,此表一式两联,乡、县各一份),《社会保险专用缴费凭证》一联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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