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农村养老保险异地理手续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异地理手续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

现代营销上旬刊引言在世界各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存在劳动力由经济欠发达区域、农业产业向高经济发展区域、非农产业流动的普遍规律。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再加上人口基数大、城乡收入差距大等多种综合因素,劳动力流动呈现出从农村向中、大城市流动,从内陆向沿海城市流动的基本态势。
我国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与其劳动关系密不可分,其发展转移应与劳动关系同步进行,否则会造成参保人的权益损害。
根据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的流动人口高达2.41亿人,人口的高流动性对养老保险关系的便携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能随着劳动力的流动得到及时转移,会严重损害投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这会打击广大劳动者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所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历程,从制度进程等多个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历程及现状1996年,《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企业职工流动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移的具体问题,并明确指出职工在统筹区域内实行流动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能得到迁移,但不能迁移其基金。
跨统筹区域人员流动时,个人所缴纳的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一起实现划转。
在1997年,国务院首次确立了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
将社会统筹管理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9年也有相关通知再次进行强调。
2001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补充,职工流动也需要按国家规定不间断缴费。
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再次强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明确提出养老保险基金可在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时一起进行转移。
继《暂行办法》之后,中央又出台了相关通知落实政策的实施。
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城职保和城乡低保两类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发布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说明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制定新农保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必要性
制定统一的新农保试点业务办理规定是实现新农保经办 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和高效,确保按政策规定、标准和 要求落实的有效措施。 第一,统一经办规则是规范化管理的需要。 第二,统一经办规则是标准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统一制定经办规则是经办管理信息化的需要。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六)关于待遇申领
流程图
村 委 会
代 办
参 保 人
1.待遇领取申请表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 银行存折 5. 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 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材 料
乡镇农保 业务员
指定金融 机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七)关于基金核算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情 况,编制次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报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 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三、关于试点业务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参保登记 缴费管理 集体补助 信息变更 注销登记 待遇申领 基金核算 关系转移接续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关于参保登记
范围和对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口 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 居民。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关于参保登记
资料: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社保机构 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 人银行存折》和委托银行结算协议到户籍所在地村 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c374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8.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省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市和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浅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发展历程

浅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发展历程作者:邹伟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22期摘要: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同始建于50多年前的劳动保险制度具有制度上的渊源关系,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险种,其转移接续现已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文章系统梳理了我国劳保制度从“国家保险”到“企业保险”再到社会保险的演变过程,着重阐述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历史背景及发展现状。
关键词: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产业结构和就业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力跨区域流动越来越频繁,而在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日渐突出。
目前,除了少数人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顺利转移接续,大多数企业职工转换工作单位、流动到其他地区都会碰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劳动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演变过程的回顾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的产生背景。
一、劳动保险待遇移地支付制度的建立(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劳动保险制度是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劳动保险待遇由企业或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不体现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共济,仅体现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且劳动保险事务由工会管理。
(二)劳动保险待遇移地支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1958年召开的中共八大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大跃进”迅速形成高潮,各地片面追求工农业生产和建设的高速度,造成了劳动力不足的假象,中央和各相关部门放松了招工的审批管理和职工人数,使职工人数和城镇居民人口急剧膨胀。
“大跃进”运动,严重破坏了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为了摆脱困境,中央决定开始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并作出精简职工队伍,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
国办发〔2009〕66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篇一: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一、工作开展情一)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截止5月底,全市共为606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17148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
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27658人,发放8233万元。
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责任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
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况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
今年6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
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征缴工作得到组织保证。
同时单位抽调专车,积极下企业、跑银行催缴养老保险费。
由于领导的重视,全处自上而下层层联动,形成了大家都来关心基金征缴的可喜局面。
通过努力,大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对养老保险工作也非常重视,想方设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加大清欠力度。
今年年初我们就对对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研究制订一些了具体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对欠费大户进行通报、商讨资产抵押等,并且进行了落实,有重点、有目的对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专门走访,与法人代表进行面对面磋商,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通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已清欠2965万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其农业户籍跨县(市、区、旗)迁移后,一次性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原县(市、区、旗)新农保经办机构转往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旗)新农保经办机构,由转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
二、基本要求
(一)相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旗)转移农业户籍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流动人员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在原参保地做封存处理。
储存额按新农保个人帐户计息的规定继续计息。
待转入地实行新农保制度后,再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额按规定转移到新户籍地继续参保缴费。
3、新农保参保人员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的,或是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帐户在原参保地做封存处理,待国家有关新农保制度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规定出台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4、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后,其农业户籍跨县迁移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待遇。
5、流动人员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后,其在原参保地和接续地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金额累计计算。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转入地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所需材料
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业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关系转移人员操作程序
由申请关系转移人员携带规定的所需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见表6-1,以下简称《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见表6-2,以下简称《转入表》)。
表6-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特殊参保群体参保登记,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填写此表时,“个人缴费额”栏不填。
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表6-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填表人:审核人:
填表说明:
①此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本表一式四份,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②“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员首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而不是申请在转入地参保缴费的时间;“户籍地址”是指转移后的农业户籍地址。
③此表由关系转移人员填写。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关系转移人员向转入地村委会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后,后续的关系转移接续以及资金划拨等手续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经办机构之间联系办理。
第二节业务操作流程一、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流通渠道程图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操作流程如图6—1所示。
图6—1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流程二、各级经办主体操作程序
(一)村协办员
1、检查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提供的材料
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到村(居)委会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村协办员检查确认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后,留存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上报《参保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参保人员在提出关系转入申请的同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协办员检查确认《参保表》和《转入表》填写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3、对未通过审核的材料进行核实、更正和重新上报
对未通过乡镇事务所审核的材料进行核实和更正,需重新填写《参保表》或《转入表》的,应通知参保人员本人,在重新填写的《参保表》或《转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并按规定时限将更正后的材料重新上报乡镇事务所。
(二)转入地乡镇事务所
1、审核《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发现有误的,在有误材料上注明错误原因并即时发回村(居)委会进行核实和更正。
2、信息录入
经审核确认无误的,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
3、上报《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录入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三)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1、向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寄送《接收函》
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收到乡镇事务所上报的《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见表6-3,以下简称《接收函》)加盖公章后寄送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表6—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说明:此函一式三份,转出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参保人各留存一份。
2、转移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到帐后告知转出地县给社保(农保)机构。
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足额到帐后,及时告知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
3、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帐户
及时将确认后的转入人员帐户储存额输入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
理并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帐户。
(四)转出地社保(农保)机构
1、核实《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结算其个人帐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帐户信息。
2、寄送《接收函》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按规定时限将已填写转出人员个人帐户信息的《接收函》加盖公章后寄送两份至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其中参保人员留存1份。
3、划转个人帐户储存额
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于次月将经核实无误的转移资金通过指定金融机构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4、注销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转移人员转出手续输完毕,转出地县级社保(农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及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