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规程1.目的为了加强担保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公司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公司担保资产的安全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担保公司业务类档案的管理、归档。
3.业务档案管理总则3.1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3.2档案管理的目标是“在收集中整理,在补充中完备”。
3.3档案管理将根据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人员交接等流程执行,做到及时移交、分类科学、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及相关法律手续完备、有效。
3.4档案按担保客户或项目建立,分类编序管理。
公司内部管理资料实行集中管理。
4.业务档案的分类业务档案按重要程度分为三级管理:4.1 一级档案权证类主要包括抵(质)押物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抵(质)押反担保物的文件、清单、证明、保险单、评估书等,该类档案业务结清后需要退还给客户的,档案管理人员应留存复印件入档,以备日常查用。
4.2二级档案要件类:办理融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融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包括产品说明书、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以及股东会决议、承诺函、公证书等补充性文本;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保证合同》、《保证金质押》等合同以及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种业务类合同文本等。
4.3三级档案管理类:公司对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信誉等方面形成的基本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客户融资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表、业务审批表、担保意向书、征信报告以及保后管理资料等。
5.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级档案、二级档案要求永久保存,三级档案在项目结清之日起保存2年。
6.业务档案的管理部门6.1一级档案对融资业务的顺利履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融资担保业务放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将项目的一级档案交由风险管理部进行保管。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担保公司各部门、各业务环节产生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统一管理:公司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三)科学管理: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公司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公司内部发文、收文、请示、报告、函件等;(二)业务档案:包括担保项目档案、担保业务合同、担保业务凭证、担保业务审批材料等;(三)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财务凭证、财务账簿等;(四)人事档案:包括员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薪酬福利等;(五)其他档案:包括公司各类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档案类别和年代顺序排列;(二)归档文件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三)归档文件应当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的耐久性;(四)归档文件应当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公司设立档案室,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档案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二)具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三)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档案类别和年代顺序存放,保持档案整齐有序;(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及时处理;(三)加强档案安全防范,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四)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查阅需经公司档案管理人员批准;(二)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时间等;(三)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随意涂改、损毁档案;(四)档案利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所有与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担保业务文件、客户资料、内部管理制度、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反映担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二)完整性:档案资料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担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全过程;(三)安全性: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档案资料丢失、损毁、泄露;(四)有效性:提高档案资料的使用效率,为业务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担保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三)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维护和修复;(四)负责档案资料的查阅、借阅和利用;(五)负责档案资料的销毁和注销;(六)负责档案信息化的建设与维护。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一)担保合同、担保业务文件;(二)客户资料、担保申请材料;(三)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四)审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五)其他与担保公司业务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资料的整理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资料的类型、内容、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整理;(二)立卷归档:按照档案资料的分类和归档要求,立卷归档;(三)编制目录: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阅和利用;(四)标识管理:对档案资料进行标识,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日期、页码等。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资料应分类存放,不得随意摆放;(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资料应建立电子备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担保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二)真实完整:保证人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三)安全保密:加强人事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档案泄露;(四)及时准确:及时更新人事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五)方便利用: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率,为员工和公司提供便利。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各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四)负责人事档案的鉴定、销毁等工作;(五)处理人事档案相关的咨询、投诉等事项。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本部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三)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汇报本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四)对违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三章人事档案管理第六条人事档案的收集:(一)新员工入职时,收集其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二)员工晋升、调动、辞职、退休等情形,及时收集相关资料;(三)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二)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三)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保管:(一)设置专门的人事档案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二)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三)对破损、丢失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补办。
担保公司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担保公司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2.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在物理、技术、管理等方面不受侵害;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档案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利用性原则:方便档案的查阅、利用和交流。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档案;2. 档案收集应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3. 对电子档案,应按照电子档案收集规范进行收集。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2. 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追溯性;3. 对电子档案,应按照电子档案整理规范进行整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2. 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防止档案霉变、虫蛀、老化;3. 档案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4.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七条档案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霉处理,确保档案的卫生;2. 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3. 对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保密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查阅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2. 档案查阅者应按照档案利用程序进行查阅,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3. 档案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担保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内各部门、各级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及相关服务中的活动。
第三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原则,确保档案利用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要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服务经营目标,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五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修订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第六条担保公司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公司规模、业务需求,保证档案管理专门化、专业化、高效化。
第八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他们应具备较强的档案管理理论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应指导、监督全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十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应指导全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分类、归档、借阅和报废等程序。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文件,规范和指导全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应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职责、权限、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根据业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档案管理工作程序第十六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程序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传输和利用等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库房,保管公司各类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
担保公司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担保公司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便捷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公司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等,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函件等。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排列有序、检索方便。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温度和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第十条档案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出入库手续,做好档案的清点、核对、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查阅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明确查阅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人员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折叠、涂改、损坏档案。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六条档案鉴定应根据档案的实际保存价值、保存状况、利用情况等因素,定期进行。
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档案销毁前,应编制销毁清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泄密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融资担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确保融资担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融资担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担保业务申请、评估报告、担保风险分析报告、担保项目审批文件、担保项目跟踪记录、担保项目还款记录、担保项目违约处理记录等。
第三条融资担保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融资担保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档案的类型、内容、形成时间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三)保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实行保密管理。
(四)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程序,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成立融资担保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融资担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融资担保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融资担保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融资担保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三)组织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协调解决融资担保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融资担保档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具体实施融资担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室职责:(一)负责融资担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二)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修复等工作。
(四)负责档案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融资担保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收集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及时性原则:及时收集、整理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三)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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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担保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担保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担保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担保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担保业务全过程及与担保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担保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担保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部门),对担保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客户经理、保监(评审)人员负责担保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综合档案部门负责担保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担保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要遵守担保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
防损毁散(丢)失,确保担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担保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担保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担保业务档案区分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均按一户一档建档。
在实物归档的基础上,所有归档资料应同时进行扫描并刻盘存档二份。
第七条担保业务档案分为四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担保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综合类:保后管理资料等。
档案室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综合类档案。
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
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担保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专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三章担保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等,抵押物的保险单。
第九条要件类档案包括:各类客户担保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各类股东会决议、各类客户担保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表、业务审查报告、签批表、审保会会议纪、担保意向书(含回执)、放款通知书(含回执)、各类客户担保业务合同(协议书)、保险合同,以及涉及贷款担保的其他必要资料。
项目贷款还应包括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还应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
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其他业务所必须的要件等。
第十条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
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综合类档案包括:保后调查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解除反担保审查表、项目终结报告书、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贷款诉讼全过程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权益的前提下,
可以存放复印件,担保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担保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担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收集:各客户经理、评审人员应根据每笔业务的类别收集要件归档,档案中随每笔业务发生和产生的担保资料,审核权证类、管理类、综合类等齐全和有效,已失效的要及时补充,第一笔业务的要收齐和审核各担保档案类别的相应资料。
整理:业务实际发生结束后,应对担保业务原始资料进行排序,编写页码,从担保资料的首页到尾页逐页编号(凡有字迹即为一页)填写卷内目录。
立卷:资料整理后,根据目录和编号存放在本年担保档案立卷盒中,客户档案一户一盒,每盒按档案类别分为四块,分门别类,综合类档案包括:保后调查检查报告、审计报告、解归档:对已还清贷款的和已失效或已处置完毕的担保资料从本年担保立卷区中抽出,按结清日期排序放到归档区归档,已还清的应保存两年以上方可销毁。
第十四条担保档案的调阅、外借、保管、销毁
调阅:相关人员调阅担保档案应填写调阅单,登记调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等需经本级担保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
外借:担保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不得外借,如
遇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批准才能外借,必须填写档案外借单.登记外借人姓名,日期,内容,原因和归还日期等,存放在金库的权证类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担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担保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解除担保关系(1,借款期满并还清全部款项后解除登记手续自动解除担保合同的,2,签订担保合同后经调查资料真实性与提供担保的资料不符的,3,签订担保合同后借款方拒付担保费用或拒绝办理登记手续的.4,签订担保合同后借款方拒绝配合担保方所有事项的,)的担保档案从客户与本社的最后一笔担保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期两年。
担保业务档案保管及核销清册为永久保管。
销毁: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担保档案销毁清册,到期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档案保管的负责人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
第五章责任
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担保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式统一编制.
第十七条以录音,录像,扫描,缩印等方式保存的担保业务档案内容是担保管理部门至少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不仅限于此.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