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信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公司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可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档案管理工作,涵盖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积极主动、全员参与、法规合规、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整理、检索和保存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公司应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档案管理操作手册,明确各类档案的归档、借阅和销毁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档案室,确保档案的安全和防火措施。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和检索第十条公司应制定档案归档规范,明确不同类别档案的归档要求和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应将纸质档案进行编号和分类,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检索系统,方便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档案检索规范,明确档案借阅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档案借阅申请应由相关人员填写并经过档案管理员审核后方可借阅,借阅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归还借阅档案。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和销毁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档案保存制度,明确档案保存的时间和条件。
第十五条档案保存期限届满后,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档案销毁工作,确保档案销毁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档案销毁应经过严格审核和监督,销毁过程应有记录和证明,确保销毁后不再恢复。
第五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准确和可用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制定电子档案归档和备份规范,明确电子档案的归档、备份和恢复的具体要求。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档案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公司将根据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违规人员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销毁、安全保管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纸质档案以文件形式保存、电子档案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
第四条公司档案应遵循透明、公正、保密、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档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公司档案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公司其他工作相结合,加强协作与沟通。
第八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制订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第九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定期进行档案清理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进行定期的档案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提交相关的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及时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档案部门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对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档案整理规范,保证整理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档案保存与利用第十五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合适的档案保存环境,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档案丢失。
第十七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加强档案利用的网络平台建设,方便企业内部人员进行查阅。
第十八条公司档案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档案利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安全保管第十九条公司档案部门应按照一定的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的销毁和清理。
第二十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销毁程序和流程,确保档案销毁的合规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档案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的安全保管,防止档案被非法获取。
第五章档案管理的法律与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档[2004]35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津档[2004]35号)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加强档案馆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所辖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
专门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
部门档案馆是指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企业、事业档案馆是指收集和管理本企业、事业及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档案馆。
第三条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存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服务;(四)综合档案馆负责开展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根据需要适当建立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档案馆,逐步建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具有安全保管与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能力、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的档案馆网体系。
(一)市和区、县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科技等专门档案馆;(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四)区、县以下不设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五)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企业、事业档案馆。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下文是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档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档案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自的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事业,对本市的档案工作依法实行监督和指导,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机构的档案业务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档案管理义务。
第四条企业人事档案应当保持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篡改、泄露、私自销毁或者私自携带档案,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人事档案建立和归档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建立其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员工合同、考核评定、奖惩记录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对员工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设置密码、刷脸识别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严禁将档案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第八条员工个人不得私自带走档案,如需查阅或复印,必须得到人力资源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人事档案利用和查询第九条员工个人档案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公开或透露给非公司人员。
第十条员工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可以要求人事部门提供复印件或电子版。
第十一条其他员工查询档案需经被查询员工本人同意,并且仅限于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档案查询和利用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不得违法或滥用档案信息。
第四章人事档案管理审批流程第十三条员工档案的建立、更改和销毁等涉及档案管理的行为,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审核和审批,并在档案上做出记录。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一旦审批通过,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到人事部门。
第五章人事档案销毁与保留第十六条人事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进行保留和销毁。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 概述
公司的档案是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和管理都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档案,制定一套完整的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非常必要。
2. 档案管理办法
2.1 档案分类管理
将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按照档案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管理,采用密级制度进行保密。
2.2 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
在档案收集、整理和保管上,应该注重规范性、严密性和保密性,确定档案保管责任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3 档案利用和归档
在档案利用和归档上,应该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保证档案资料被科学地运用,同时实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归档。
3. 实施细则
3.1 电子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明确电子数据的属性和形态,实现电子数据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管理、流转。
3.2 纸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纸质档案管理,对档案馆的场地、环境、设施和人员等方面进行规定,并进行具体的操作流程规定,确保档案真实可信。
3.3 应急管理与灾备实施细则
为保障档案馆的安全稳定,制定了应急管理与灾备实施细则,明确应急措施和救援机制。
4. 结论
制定一个完整的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于企业档案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才能确保企业档案的科学和规范管理,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和意义。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有关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细则》旳告知津档〔〕17号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深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运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本市“三步走”战略实行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足有效地保护和运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献材料归档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旳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留价值旳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多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旳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合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旳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旳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运用旳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旳监督和指导。
企业集团企业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旳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旳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旳规定,根据市场经济旳发展需要和企业旳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旳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采用对应旳管理模式: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旳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旳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旳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企业和子企业旳档案。
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旳档案管理模式。
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运用制度旳前提下,因地区等原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运用率较高旳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献级目录。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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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档〔2004〕17号各区县档案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档案管理,开发利用企业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我市“三步走”战略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现将《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企业档案资源,更好地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档案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企业对本单位档案有依法管理、保管、利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集团内各类企业的档案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第七条企业要按照《档案法》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企业的规模,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工作。
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1、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档案馆、科、室或档案资料信息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档案,并对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档案部门可集中保管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档案。
大、中型企业要采用上述档案管理模式对档案进行管理。
2、建立相对集中的档案管理模式。
即在统一执行企业档案保管、利用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域等因素,某些专业性较强且利用率较高的档案材料可由专业业务部门保管,但须向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案卷级或文件级目录。
3、建立企业档案委托管理的模式。
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具有资质的档案中介服务组织承担具体的档案整理、编目、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加工、档案代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档案管理部门是企业档案信息、资料的存贮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归档和各门类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指导、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和所属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人员应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大、中型企业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第十条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要列入企业各项工作程序和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企业各职能部门(包括临时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并按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要根据国家、本市的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企业档案归档范围,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市属大型企业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归档范围1、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2、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3、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4、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5、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6、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7、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8、设备仪器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9、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0、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11、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1、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3、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4、企业职工外出参加各种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5、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6、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要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7、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8、需要随时归档的文件有: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归档要求1、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5、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6、归档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
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7、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办单位保存全套文件材料,协办单位保存与其承担任务相关的文件材料,有合同、协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8、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规范后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要实行档案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大、中型企业的实体档案也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归档的各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应做到内容准确、完整系统。
第十六条档案案卷质量要求:企业党群管理、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等档案整理要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127-2001);企业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设备仪器等档案整理要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2000);会计档案的整理要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 32号);其它门类档案整理要符合相关整理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档案保管期限表和分类、编号方案,档案类目设置要科学简明,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专用的档案库房并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档案柜架摆放合理,便于查找利用。
2、企业要按照档案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潮湿、防虫、防高温、防尘等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磁、消毒等设备,纸质档案要采用无酸卷盒存放。
3、对照片、录音(像)带、电子文件等特殊载体的档案,要有符合保管要求的档案装具单独存放,以延长其使用年限。
4、库藏档案应定期进行清查,建立统计登记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企业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统筹规划,一并实施。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或提供与接收的电子文件、多媒体等电子信息档案相适应的设备和运行环境,以保证已接收的电子文件、多媒体等电子信息档案的可读、可视性。
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要不断采用现代化档案管理方法,实现企业案卷级、文件级档案条目和原文的计算机存储、检索,并逐步向网络化管理发展。
第二十条企业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后可予以销毁,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销毁档案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事前应由鉴定销毁组织提出销毁报告、编制清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在建或承建重点建设项目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并可自愿参加档案行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的档案评估活动。
第五章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改制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所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并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改制企业要按有关法规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后档案的处置工作。
改制企业应在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或资产清算组织的领导下,提出档案处置方案,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档案处置方案纳入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档案处置与企业改制一并实施。
在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应在改制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底价确定、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项工作中,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档案的移交工作。
改制企业档案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未完成前,档案人员不得调离岗位。
第二十五条在企业改制中,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1、企业实施破产的,破产企业应确定专人将档案整理规范,除干部职工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按有关要求移交外,其余档案材料、实物等,按隶属关系交企业集团公司保管。
企业集团公司无力接收或无主管部门的,由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保管或寄存。
2、国有企业间兼并合并的,其兼并合并前的档案属新成立企业所有,由新成立企业集中保存,也可按隶属关系向企业集团公司移交或寄存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
企业兼并合并后形成的档案另立全宗。
3、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管理、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移交企业集团公司或由市、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保管。
4、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中方管理的,其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国家所有,可作为独立全宗,保管在新的企业,供其所用。
5、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原有档案归属于买方企业,作为单独全宗保管。
转让、出售给非国有企业的,其党群管理、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和会计档案移交原企业集团公司或由市、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保管,其余档案归属于买方企业。
6、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其原有档案由控股企业管理,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也可以在改组改制时由主管部门指定一个新的企业进行档案管理;已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档案分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7、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
企业承包、租赁前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企业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