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和公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和公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冀卫行风字[2007]9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直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和公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行风字〔2007〕9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客观了解今年我省县以上医疗单位医德医风状况,引导患者择优就医,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今后的医德医风建设,根据我省卫生系统民主评议工作安排,省卫生厅会同省统计信息服务中心制定了《省直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和公示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卫生局参照这一《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做好对本地医疗单位的医德医风测评和公示工作。
测评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行风办联系。
各市卫生局的测评工作要力争尽快启动,11月20日前完成,12月5日前要将测评工作总结、调查报告以及在当地媒体公示的情况报省卫生厅行风办,同时抄报各市民主评议办和文明办。
附件:1.省直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和公示的实施方案2.病人问卷调查表(略)3.医德医风综合满意率计算方法(略)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1:省直医疗单位医德医风测评和公示的实施方案根据《河北省卫生系统2007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的安排,为全面了解2007年省直医疗单位的医德医风状况,加强对省直医疗单位的监管,现就省直医疗单位的医德医风测评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省直医疗单位医德医风综合满意率和乱收费与“红包”问题的发生率进行测评,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以促进省直医疗单位进一步改善医德医风,塑造好“白衣天使”形象,同时引导广大患者择优就医,实现医疗单位良性有序竞争。
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贯彻落

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党[2009]1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党〔2009〕10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党组,厅直机关党委,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支部:《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责任细化、量化、硬化,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厅直系统党建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为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和做好各项工作发挥保障与促进作用。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中共河北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09年9月16日)为贯彻落实省直工委《关于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厅直系统党的建设,增强各级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厅直系统贯彻落实,现结合卫生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进一步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厅直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厅直系统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保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我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主要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始终把厅直系统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护理岗位技能竞赛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护理岗位技能竞赛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冀卫医[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护理岗位技能竞赛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决定(冀卫医〔2012〕4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三好一满意”和“修医德、强医能、铸医魂”主题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全面加强护士的专业技能训练和能力素质建设,提高临床护理服务水平,我厅自2011年8月开始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了护理专业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围绕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的目标及要求,全面动员,周密部署,积极落实,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训练和竞赛活动。
各级医疗机构以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为载体,结合临床实际工作,广泛开展以强化“三基三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的护理专业技能训练活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
广大护士积极参加到活动中来,立足岗位,刻苦训练,形成了“创先争优”,“学理论、练技能、比服务”的良好氛围。
为保证训练和竞赛活动取得实效,省卫生厅在各市选拔的基础上,确定了77家医院进入全省笔试考核范围,随机抽取了1620名选手参加笔试考核,根据考核成绩,40家医院、7个专业的544名护士参加了现场决赛。
同时,单独组织了精神卫生专业竞赛,共有15家医院73名护士参加了比赛。
按照《全省护理专业技能训练和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安排和决赛成绩,经研究,决定对各专业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全省护理岗位技能竞赛集体一、二、三等奖”和“全省护理岗位技能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对团体总分前6名的医院授予“全省护理岗位技能竞赛优胜单位一、二、三等奖”。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5•【文号】卫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9〕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规范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号),结合卫生系统业务特点,我部制定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部务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规范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1号),结合卫生系统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卫生系统范围内管理、使用和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方、使用方和提供方。
管理方包括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使用方包括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卫生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包括为卫生系统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照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为使用方提供数字证书的颁发、更新、吊销、密码解锁、密钥恢复以及证书应用等服务,从而满足卫生信息系统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
医务人员技能考核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技能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医务人员技能考核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升医院整体服务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医院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医院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的技能考核管理。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考核组织机构医院设立技能考核委员会,由医务到处长担负主任,院内具备资质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构成。
第四条考核内容医务人员技能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 临床操作技能:各科室依据实际需要订立相关操作技能考核项目,如输液、护理操作等。
2. 专业知识与理论考核:依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属科室的具体需求,进行相关专业知识与理论的考核。
3. 沟通与协作本领:考核医务人员的团队合作本领、语言表达本领、服务态度等。
第五条考核标准医务人员技能考核标准包含但不限于: 1. 操作技能:考核医务人员的操作规范、操作步骤、操作时间等。
2. 理论知识:考核医务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理解本领、应用本领等。
3. 沟通与协作本领:考核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同事之间的沟通本领、合作本领等。
第六条考核方式医务人员技能考核方式包含但不限于: 1. 实际操作考核:由专业引导老师或考核委员会成员察看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并进行评分。
2. 理论考核:通过笔试、口试等方式对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考核。
3. 评优考核:依据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的实际表现,评比出技能优秀的医务人员。
第七条考核周期和频次医务人员技能考核周期为一年,依照具体科室的需求,医务人员技能考核频次有季度、半年度和全年度等。
第三章考核结果与奖惩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医务人员技能考核结果依据评分标准综合评定,分为合格、良好、优秀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由考核委员会依据评分汇总情况进行评定。
第九条嘉奖与激励医务人员技能考核优秀者,医院将予以以下嘉奖和激励: 1. 优秀医务人员证书:由医院颁发,作为医务人员的荣誉证书。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冀卫医[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医〔2010〕32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国护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
现将《河北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各市、省直各医院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年3月20日前报厅医政处。
联系人:刘丽刘云冬联系电话:0311-******** 85989821电子邮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河北省“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卫生部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 (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通过引导、示范、推广,夯实基础护理,全面提高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水平。
根据卫生部《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和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全国护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活动目标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开展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的“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到2010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创建10所“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20个“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100名“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冀卫人[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冀卫人〔2009〕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经研究决定, 2009年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
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服务落实年活动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是我省卫生系统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把城市医生下乡服务工作推向深处、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的通知》(冀卫人字[2008]15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城乡卫生发展,为推进全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证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落实年”活动,推动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扎实、健康、顺利开展。
具体工作目标:一是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管理组织,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二是派出单位要认真落实城市医生下乡服务制度,明确工作基地,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做到派出一支队伍,服务一方群众,并保证派出人员各项福利待遇;三是受援单位要加强对下乡服务医生的管理和考核,保证城市医生下得去、呆得住、干得好;四是下乡服务的城市医生要认真履行服务职责,严格遵守服务规定,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系统开展涉农卫生专项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系统开展涉农卫生专项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冀卫规财[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系统开展涉农卫生专项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规财〔2010〕9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做好我省卫生系统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深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省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0〕97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系统开展涉农卫生专项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北省卫生系统开展涉农卫生专项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十分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始终把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健康水平问题作为各项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投入逐年增加,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步建立完善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尤其是目前正在深入推进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各级政府将加大对农村卫生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型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了保障各项涉农卫生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涉农卫生专项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查工作)。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冀卫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3〕23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中等院校: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31日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电子登记和审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卫生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要实施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完成卫生部2008年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河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ICME系统(以下简称ICME系统)进行管理。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安装并使用ICME管理系统。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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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冀卫医[2008]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7.31
【实施日期】2008.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活动方
案》的通知
(冀卫医〔2008〕60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质量管理,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卫生部《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和《2008年河北省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了《河北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北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活动方案》
二ОО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质量管理,强化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动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卫生部《2008年“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和《2008年河北省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宗旨,以“三基三严”为重点,坚持立足岗位、全员参与、注重实效,强化基本功训练,夯实基础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活动,在全省医疗卫生系统营造一种学知识、练本领、夯基础的浓厚氛围,使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得到有效落实,医务人员技能操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服务更加规范,综合素质不断增强。
三、活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基三严”培训和基本技能岗位训练的人员为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竞赛人员为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重点是急诊科中青年医师。
护士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另行安排。
四、活动内容
结合岗位特点,采取课堂教学、观摩学习、自学自练、集中训练、考试考核、病历评比、技能竞赛等方式,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培训。
(一)加强培训,严格考核。
以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培训和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为重点,针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全员学习和培训、考核,并熟练掌握和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1、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