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篇 公司法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精选3篇)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集团是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其次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企业集团简称:********集团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内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其次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北京*****投资进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贸进展有限公司、北京*****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讨论和确定进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状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依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加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安排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法法条(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草案(四次审议稿)整体评析!

公司法草案(四次审议稿)整体评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公司法更是成为了热门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四次审议,并相继发布了多份审议稿。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于公司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整体评析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的修订将有助于优化我国的市场环境。
通过对公司制度进行完善,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更加明确的企业法律责任也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的修订可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新草案中,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利润分配、股东权益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更加完善的企业退出机制,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值得一提的是,新草案在关注企业利益的也更加注重了保护员工权益。
对于劳动合同、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对公司法(四次审议稿)整体评析时,也应该看到其中仍存在不足之处。
比如在对公司监管机制、公司违法行为惩罚力度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以及在对新兴商业模式、网络经济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也需要更加及时和灵活。
公司法(四次审议稿)的出台和修改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一次重要进步,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市场环境、企业治理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在今后的监管实践中,也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变化,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企业发展需求。
公司法(四次审议稿)的整体评析,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议题。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思考,以期望建立更加健全、更加适用的公司法体系,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二篇示例: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推动公司制度改革,其中公司法的修订也备受关注。
四次审议稿是公司法修订的重要一步,对于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十年风华正茂——《公司法》修改亮点简析

三十年风华正茂——《公司法》修改亮点简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作为中国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框架,《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数次修改和完善。
今年,《公司法》再度迎来了一次全面修改,涉及内容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结构等多个方面。
这次修改将对中国的企业环境和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以下将从几个亮点方面对修改后的《公司法》进行简要分析。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和登记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调整。
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效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更多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家投身市场经济。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对公司登记制度做出了改革,引入了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简化了公司登记程序,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
这些改革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登记服务。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员工代表大会的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公司法》还对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管。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改的《公司法》还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设立独立董事制度,鼓励公司建立更加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对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和约束。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创新创业、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积极的调整。
这些修改必将为中国的企业环境和法治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贯彻实施,中国的企业将迎来更加风清气正的良好发展局面。
新公司法董事会的修改

新公司法董事会的修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新公司法正式生效。
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修改是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成分、职责、权限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旨在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本文将就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修改进行分析和解读。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成员数量进行了修改。
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应不少于五人,非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应不少于三人。
这一修改旨在保证董事会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效率。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报告,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制度,审议公司的重大合同和投资项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保护公司的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等。
董事会的权限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薪酬设置、对公司资产重组和重大投资等事项的批准。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出席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科学合理、合法有效。
第四,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监督机制。
董事会应当接受公司股东的监督和检查,股东大会可以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问责。
监事会应当定期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公司的合规运作和良好发展。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修改,旨在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未来,我们期待这一修改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字数2000】第二篇示例:新公司法董事会的修改将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是我国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
新公司法董事会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董事会的构成根据新公司法董事会的修改,董事会的构成将发生一些变化。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

刘安琪《新公司法》条文与案例逐条精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涵盖了公司设立、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治理等方面。
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的主要条文逐条进行解读,结合实际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公司法。
第一条: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新公司法第一条明确了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该条文体现了公司法的法治理念,强调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责任,为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公司的基本属性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法律属性,强调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独立性,为公司的合法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案例一:某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失。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赔偿受损方的损失,而不应由公司的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设立,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规范了公司的注册程序和要求,为公司的合法成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共同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产生了债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小明和小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财产可能被追偿。
第四条:公司的名称和注册资本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唯一,不得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文字、符号。
公司应当有足够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合法,出资人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全文

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全文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司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2021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该修订草案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与股东、投资者无关。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第五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七条公司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公司的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内容。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虚假出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第十条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第四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税务义务,不得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公司的合并、分立和清算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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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主义
核准设立,又称许可设立或行政许可设立,是 指公司的设立须依照法律,经国家行政主管机 关批准。如在18世纪的法国、德国等国家设立 公司就是采用这一原则。采用核准主义设立公 司,既可避免特许设立的手续繁琐,又能防止 公司滥设现象的发生。但采用这一原则设立公 司,仍会妨碍某些急需设立的公司的及时开办, 所以,许多国家仅对设立与国计民生有长大关 系的公司采取核准主义原则。 返回
①
分析:
甲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 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 则,因此甲企业的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张某、 李某的主张是正确的。 乙企业是合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 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 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对外按比 例承担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而赵某的 主张是错误的。 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 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业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并不受注册资金数量的限 制。因此黄某的主张是错误的。
①
②
③
问题: 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甲 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张 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合 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还 是有限责任?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对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 任还是有限责任?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
公司概述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与相关企业形态的区别 公司的分类 返回
【引 例】
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圣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100万元,乙企业(合伙企业)欠圣达有限责任公司 货款120万元。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圣达有限 责任公司货款50万元。 (1)圣达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东张某、李某要 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李 某表示,他们设立公司时,出资已经到位,没有偿还 100万元的义务。 (2)圣达有限责任公司向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 还120万元。赵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 定,2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意偿还给 圣达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 (3)圣达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50 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金是10万元,因此应 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
公司法的渊源
公司法典 单行公司法和特种公司法 商法典 民法典 特别法律、法令 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返回
旧中国的公司立法
光署二十九年(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公司律, 这是我国最早的成文公司法。 在宣统二年(1910年)又制订了《商律草案》, 不过,该法还未正式颁布,清政府就灭亡 1929年,制订并颁布了《公司法》 1930年又制订了《特种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1946年对《公司法》进行修订ຫໍສະໝຸດ ②③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 如何理解? 公司是法人组织 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 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公司必须依法成立 公司是中国法人 返回
公司的特征
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的法人性 公司组织上的社团性 公司经营上的营利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返回
申请的方式
申请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公司 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生方式提出申请。 返回
审查决定
对于申请人亲自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做出准予登记 的决定; 对于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 五天内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在设立、组 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具体有: (1) 公司内部财产关系。 (2) 公司外部财产关系。 (3) 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 (4) 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 返回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是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 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 返回
(9)公司住所证明等。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2)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 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等。 返回
•
•
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发起方 式设立。 募集方式设立的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 √
募集设立
√
返回
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返回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 的预先核准。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1)公司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 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 公司名称,应当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可以有6个月的保留期, 在保留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也不 得转让。 返回
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设立的主体不同 设立者的人数不同 法律地位不同 财产的归属不同 经营管理不同 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成立基础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主体地位不同 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规模大小不同 管理权利不同 盈亏分配方法不同 返回
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1)公司设立人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申请的方式: (2)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的情况,分 别做出决定: (3)公告 返回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
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 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新中国的公司立法
1950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80《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 1985年,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局 暂行规定》、《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 定》 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制定了《有限责 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返回
审查决定
对于通过电报、电传、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等方 式提交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做出 《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 据交换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 原件。申请人亲自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 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 人通过信函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15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自做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 申请材料原件或申请材料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材料不 一致的,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返回
返回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渊源 我国的公司立法 返回
公司法的含义
公司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讲,凡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以及公司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应称为公司法,包 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的公司法专 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 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义务和其他公司 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返回
第二篇 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概述 第二章公司法概述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公司章程 第五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章公司资本 第七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八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章公司债券 第十一章公司的合并、 分立及注册资本的变更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和 清算
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准则主义、单纯准则 主义或审批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的 条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 的,不必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设 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随着社会的发 展,西方国家对公司的设立普遍采取这 一原则。 返回
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相对于单纯准则主义而 言,现代各国商法倾向于准则主义的严 格化。这种严格化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 法律详细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并加重 设立人的责任;一是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 对公司设立的外部监督。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