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立法的可能性及建议-精品文档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有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存在不足,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
按照现行立法,要求民事再审必须在原判决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且必须具有一定的再审条件。
在具体操作方面,我国根据不同的民事情形,制定了不同的再审程序,如重新审理、变更原判决等。
然而,我国现有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在实践中,再审程序往往无法保证公正和公平。
其次,不少再审案件极难获得再审机会。
此外,现有再审流程也过于繁琐,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困扰。
最后,我国的再审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应当再审而未能再审的情况较多等。
为了解决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有问题和不足之处,我们需要在现行立法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改进。
具体的建议如下:1.加强对再审程序的监督在现行立法中,对再审程序的监督相对薄弱,这使得确定审判机关对于案件的判决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对再审程序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对审判机关所作的判决的法律规定的监督。
2.保障再审案件的公正与公平在再审程序中,公正和公平是关键要素,如果再审程序本身存在不公或不阳光的情况,那么整个程序就一定会受到质疑。
因此,我们应该保障再审案件的公正和公平,例如聘请独立的评审人员来审理案件,并制定公正的诉讼程序。
3.简化民事再审程序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非常复杂,增加了对当事人的负担。
为了减轻审判程序使用者的负担,我们应该简化民事再审程序,减少密集的法律申述。
这样就能够省去部分程序,然后加快审判的进程,让双方当事人尽快得到终审结果。
4.加强法律规定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例如再审案件的基本条件、程序内容、适用范围和限制等。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解决民事裁判中出现的实质性或程序性错误。
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较为成熟,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了在民事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即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条件。
此外,《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对民事再审的审理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民事再审的立案、通知当事人、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和内容。
总体来说,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较为成熟,规定相对清晰,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加强对新证据的审查新证据是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我国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仍较为宽松,容易导致过多存在定义、真实性等问题。
因此,应加强对新证据的审查,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可公正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 完善再审机制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机制较为简单,仅有订正和发回重审两种方式。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再审机制,增加更为灵活和高效的机制,例如调解和仲裁等方式,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3. 完善质证和辩论程序质证和辩论程序是民事再审中重要的程序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
因此,应加强对质证和辩论程序的规定,提高质证和辩论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经过再审审理,由再审审判机关作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司法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将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进行浅论,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是相对完善的。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再审权利。
再审程序中,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再审审判机关也有相应的审查和决定程序,以保证民事再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再审制度。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还需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仅做了简要规定,未给出具体指导性意见。
这导致了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往往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容易给申请人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有必要在立法中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再审申请的受理条件和审查要点,减少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再审程序的效率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平均审理时间较长,长时间的审理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也使得再审程序的效果有所削弱。
为了提高再审程序的效率,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一是简化再审程序,减少繁冗的程序环节,缩短审理时间。
二是加强对职业债务人的监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再审程序。
三是提高再审审判机关的办案能力,增加人力资源和专业人员,提高审判效率。
提高再审程序的效率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加强对再审判决的执行监督也是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方向。
再审判决作为对一审判决的修正和补充,具有很强的正当性和替代性。
制定单行《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建议与思考

制定单行《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建议与思考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由于传统理念的影响,导致了现行程序立法上的简单化和单一化,表现之一即是解决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程序上的合一。
然而,非讼案件与争讼案件的不同特点,以及解决纠纷程序机制的不同,又从客观上提出了制定单独的《民事非讼程序法》的现实要求。
对于我国《民事非讼程序法》的制定,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讼纠纷大量出现的现实情况,以及解决社会非讼纠纷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进行。
关键词:非讼案件;程序特点;特定类型;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民事诉讼程序,以发现真实、推进诉讼进程和保障裁判公正、经济、迅速为目标,要实现或接近这一目标,就要求在立法体例上根据民事纠纷的不同特点和司法救济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的程序制度。
这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程序法制构建中普遍遵循的原则。
从这一通行原则和规则适用的角度上看,我国现行立法在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上是有缺陷的。
其缺陷不仅在于有关民事诉讼程序构建的指导思想上,长期以来坚持“大一统”的程序设置理念,而且在立法体例上也十分的简陋和单一,缺乏程序设置上必要的针对性,更谈不程序设置上的特定化和类型化。
而这一问题较为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在有关解决争讼案件与非讼案件程序立法体例上的合一。
一按照祖国大陆学者的通行观点,“非讼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或起诉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是否存在,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
”[1]我国台湾学者张子波认为:“非讼事件,乃为预防私权将来发生损害,而于私权之发生、变更、消灭为必要措施之一种程序,抑即关系人声请或请求法院为一定之行为,命相对人为一定之行为不行为、或忍受一定行为是也。
”[2]在法国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官受理的诉讼请求中没有争议,但法律要求依据案件的性质或申请人的资格,此种诉讼请求应受法官监督时,以非讼案件裁判之。
”[3]非讼案件与争讼案件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争讼案件是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且对民事权益的实体事项存在争执的案件;而非讼案件通常没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及实体争议。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解决民事纠纷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途径。
现代社会,由于民事纠纷的激增,诉讼解决机制逐步不堪重负,如此巨大的审判数量给法院带来相当的压力,突显除了现有诉讼机制的弊端,正是由于种种情况,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实践表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总体上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它不仅可以缓解各国法治化面临的问题,甚至还有助于克服法治化的固有缺陷。
【关键词】:诉讼;民事诉讼;非诉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解决的两种基本类型:诉讼与非诉讼从是否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的角度,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成两种基本类型,即诉讼解决与非诉讼解决。
诉讼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非诉讼是指不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两种方式的最主要区别在以强制性程度不同。
诉讼意味着国家利用公权力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强制解决。
诉讼程序的强制性体现在,(1)过程的强制:诉讼程序一旦启动,非基于法定事由不能随便停止或者终结;(2)规范的强制:诉讼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法规范的阶段、步骤、方式来进行,法官和当事人都不能选择程序法规范以外的方式;(3)结果的强制:法院一旦形成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判决结果,为维持法律权威必须用专门的国家执行力量来保证判决的结果得以实现。
非诉讼则是在没有国家强制力量的介入下,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求助于第三机构来解决纠纷。
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当然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认为任何适当的方式进行,协商结果的实现要靠当事人的道德,因而既不存在过程的强制、规范的强制,也不存在结果的强制。
在第三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如调解或仲裁,为保证调解或仲裁的有序进行,一般需要设置专门程序,因而第三机构介入的情况下一般存在过程的强制和规范的强制。
不过要注意,即使这样,过程强制与规范强制的实现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和合意,这种强制的程度较诉讼的强制程度低。
另外,第三方机构调解或者仲裁的结果并没有专门的国家执行力量来保证实现,因而不存在结结果的强制。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一、立法现状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来源的多样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来源多样,既有立法法规的规定,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提出了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填补法律的空白,从而构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体系。
2. 受理范围的不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受理范围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当前,民事再审程序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再审,但对于其他民事裁判形式的再审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仲裁裁决的再审程序尚未明确规定。
3. 再审理由的限制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理由的限制较为严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再审理由,包括新的证据、未审尽的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等。
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再审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再审的机会。
4. 审理机关的统一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机关并不统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可以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同一级法院进行再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法治水平,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2. 放宽再审理由的限制适当放宽民事再审程序对再审理由的限制,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抽象或概括的理由作为再审的依据。
对于一些不符合明确再审理由要求,但又属于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开放一定的补充再审理由的通道,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3. 建立统一的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审理机关,统一受理和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效能。
4. 加强对再审裁判的效力认定加强对再审裁判的效力认定,明确再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引言民事再审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本文旨在浅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民事再审的公正与效率。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立法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两部法律对民事再审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 狭窄的再审范围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再审仅限于裁判文书有错误、裁判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审判机关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形,这导致民事再审的适用范围相对狭窄。
实际上,许多案件出现的问题可能超出了上述范围,但又无法获得再审机会,这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存在一定的不足。
2. 缺乏明确的再审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再审的程序规定比较简单,仅规定了再审的提起条件、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等方面的内容,但对于具体的再审程序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容易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程序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3. 再审决定效力不足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再审决定在我国与初审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再审决定的效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方面,由于再审程序较初审程序更繁琐、耗时,导致再审决定的执行困难;由于对再审决定的不当执行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使得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信心降低。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适度扩大民事再审的范围,增加一些适用条件,对于一些明显错误的判决、遗漏证据的情况、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情形等,也应该给予再审的机会。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环节,并增加一些必要的程序规定。
对于再审程序的提起、审查、开庭、调解、裁判等各个环节,可以进行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再审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完善建议1. 引言1.1 引言现在请您阅读我的大纲,并且输出对应的内容。
的内容要求字数为2000字。
感谢!2. 正文2.1 立法现状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民事再审的基本程序和条件,明确规定了再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再审案件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进一步明确了再审程序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三、在实践中,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存在一些问题,如再审程序复杂繁琐、审查标准不够明确等,导致一些再审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效率不高。
四、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民事再审程序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些立法与《民事诉讼法》相互配合,为再审程序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现状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2 存在问题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 税费高昂:进行民事再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律师费等。
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这些费用可能成为他们申请再审的障碍。
2. 时间过长:民事再审程序繁琐复杂,涉及多个程序环节和法院审查,导致再审案件的审理时间较长。
长时间的等待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3. 法律适用不一:由于法官的解释和裁量权较大,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结果。
这种不确定性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降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4. 证据保全难度大: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交新的证据以证明案件的真相。
有些证据可能在原审阶段已经丢失或毁坏,或者当事人无法获取到这些证据,导致证据保全的难度较大。
5. 法律规定不明确:现行法律对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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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立法的可能性及建议
改进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立法既需具备必要性,也需具备可能性。
现阶段改进民事非讼程序立法具备一定的可能性。
表现在,民事非讼程序法作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有可能在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完善中予以改进;我国法学界对民事非讼事件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为民事非讼事件程序立法改进作了一定的理论准备;为了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司法实践部门对民事非讼程序适用问题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和实践探索。
但是,到目前为止,改进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立法还缺乏必要的条件,改进立法的准备还不够充分,目前立法改进的可能性还只是间接的可能性。
虽然近年来民事非讼事件法律制度已逐渐受到法学界重视,民事诉讼法教材关于民事非讼程序制度相关内容的广度、深度在拓展,研究民事非讼程序法律问题的文章也在增加,对于民事非讼程序法理、民事非讼程序基本制度、共同规则等问题基本观点也大致相同。
但是对于民事非讼程序立法来说,现有的研究还不够。
现在的研究多是比较抽象的,理论的,宏观的、粗略的,民事非讼程序立法当然需要民事非讼程序基本理论为指导,确立民事非讼程序制度建立的宏观目标,但是民事非讼程序立法还需要具体的、务实的、微观的、细致的研究。
如果缺乏这样的研究,就很难对民事非讼程序立法的改进提出具体的、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建议。
我国学者们对民事非讼程序立法具体问题的莫衷一是
的观点,证明了我国法学界对民事非讼程序立法研究还不够,对民事非讼程序立法的思考还不成熟。
虽然笔者认为目前改进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立法还不具备现实的可能性,但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笔者对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立法改进有以下构想:
第一,明确使用民事非讼程序的概念,使民事非讼程序立法有名有实,名符其实。
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应当再有反复。
如是继续现在的立法模式,民事非讼程序立法就仍然不能实现类型化。
如果要实现立法类型化,则不可能用其它概念来代替民事非讼程序这一概念。
因此,使用民事非讼程序的概念才可能使民事非讼程序立法名至实归。
第二,应当制定单行的《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
民事非讼程序与争讼程序有不同的法理、规则、制度,基于程序机制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应当区分民事非讼程序立法和争讼程序立法,但这还不是两种程序不可合并于一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的理由。
法国、澳门地区民事非讼程序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并未影响民事非讼程序作为与争讼程序并存的一种民事程序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立法改进应当单独立法是基于民事非讼程序法的特点和我国现实的一种较好的选择。
上述民事非讼程序法的特点和我国现阶段社会关系、立法现
状、理论研究准备等情况,决定了短时期内不太可能制定出一部比较成熟稳定的民事非讼程序法。
因此,相对缺乏稳定性的民事非讼程序法和需要相对稳定的民事诉讼法不宜规定在一部法典
之中。
制定单行的民事非讼程序法,既可以给民事非讼程序法适时的调整改进留下更多的空间,也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相对单纯、难度减轻,而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更有可能保持稳定。
第三,《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可以分步骤制定、完善。
现在对民事非讼事件程序的法理、基本制度、共同规则没有什么争议,这些内容属于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的总则规定。
民事非讼事件法立法最难解决的民事非讼事件的具体范围问题是民
事非讼事件分则的内容。
确定民事非讼事件范围需要还需要大量的、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非短期内可以完成。
而对相关民事非讼事件的调整不应当待所有研究、调查完成,已经相对成熟的部分可以先立法。
首先可以制定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是规定民事非讼程序的基本制度、共同规则,从各国、地区民事非讼程序立法来年地,总则的内容比较具有共性,其它国家、地区的立法可以为我国民事非讼程序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而且,现在我国学界对于总则部分的内容意见也比较一致。
主要包括:民事非讼事件的管辖,审判组织,审级制度,裁判形式,法院职权探知,对公开审理的限制,对言词辩论的限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非讼程序等基本问题。
在总则可以对民事非讼程序处理的事件作概括性规定,使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具有开放性,为具体事件纳入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进行处理提供立法的标准。
分则部分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和实体法立法的情况,实体法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可以制定处理该类民事非讼事件的程序。
譬如,我国公司法修改后规定的公司民事非讼事件,可以作为民事非讼事件分则中的一类民事非讼事件予以规定。
第四,纳入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调整的民事非讼事件范围需要增加。
如前所述,确定纳入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调整的民事非讼事件范围是目前最难确定的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应当进行更充分的研究才可具体确定,这里提出原则性的建议:
(1)如果现在已经有明确规定处理程序的事件,原则上尊重现在的规定,譬如法人登记、办理提存、办理收养手续、夫妻财产制登记等,不宜变更为法院处理的民事非讼事件。
(2)实体法已经作出规定由法院处理的民事非讼事件,应当尽快在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以免法院在审理这些民事非讼事件时无规可循,或还按诉讼程序处理。
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民事非讼事件,物权法规定的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事件等。
(3)现有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部门实际按民事非讼程序
处理的民事非讼事件,应当尽快在民事非讼事件程序法中明确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中确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为失踪人指定、变更财产代管人等。
(4)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法院按争讼程序处理而应为民事非讼事件的,应当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其民事非讼事件性质,并纳入民事非讼程序处理。
如,请求变更扶养程度及方法事件。
(5)其它一些属于民事非讼事件或争讼事件尚存争议的民事事件,从事件相关人自我保护能力,事件与社会公益相关程度等方面考虑确定其性质。
如事件相关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较低,事件与社会公益相关度较高,适宜确定为民事非讼事件,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动地运用职权,保护相关人的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