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已废止和已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已废止和已失效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西青政发〔2017〕20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已废止和已失效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西青政发〔2017〕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安排,经清理,决定废止及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决定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12月29日附件1
附件2。
规范升挂国旗活动方案

规范升挂国旗活动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市、区委关于“周一升国旗常态化”的指示精神,严肃升国旗活动,规范仪式流程,激发各族群众爱国主义情怀和对伟大祖国的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现将升挂国旗活动规范如下。
一、国旗使用标准国旗是国家的标志与象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根据规定,我国国旗的形状、颜色应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
旗面为长方形,长与高比例为3:2,旗杆套为白色。
国旗通用尺寸有5种,高昌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学校、清真寺等场所统一升(挂)4号国旗(长144㎝,高96㎝)。
二、国旗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悬挂国旗,应以正面面向观众,不准随便将其交叉悬挂、竖挂或反挂,更不得倒挂。
遇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已升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国旗受损。
国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应及时更换。
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均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升挂国旗的要求(一)升挂国旗的时间。
每周一上午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升国旗,升国旗时间为夏季早晨09:00,冬季早晨10:00,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重大节庆另行确定。
- 1 -(二)升挂国旗的地点设置。
以就近、便民、安全、隆重为原则,合理布局升旗点,并指派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
原则上按照500人至1000人一个升旗点设置,每个村委会和居委会不少于3个升旗点,由村“两委”和工作组干部分片、分点负责。
(三)人员组织。
按照区、乡(镇)、村(社区)三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责任体系,将具体人员组织量化分解到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工作组成员、十户长头上,责任到人。
分别建立村(社区)、村民小组、十户一联必须参加升国旗活动人员名册,推行活动点名考勤和“积分卡”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印发<高昌区农村党员群众组织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区党组字…2016‟5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津政发[1999]2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津政发[1999]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dfc8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4f.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私搭乱建的通告
(津政发〔1999〕22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私搭乱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治理期间,市区内除建设施工所需的临时建筑外,停止审批其他各类临时建筑、棚亭、占路市场和破墙开门脸及底层住宅开门脸。
同时停止审批主干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非动动车停车场(处)。
二、凡在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动员大会后,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棚亭、风档和沿街建筑底层开的门脸,一律依法予以拆除或恢复原状。
三、对原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棚亭、风档和底层住宅擅开门脸的,按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逐步拆除或恢复原状。
四、本通告发布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继续擅自审批的,要追究批准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街(镇)、社区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街(镇)、社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津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街(镇)、社区的决定(津政发〔2008〕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几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全市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为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市和谐社区建设向纵深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和平区等9个区为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和平区南市街等25个街(镇)为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镇)、和平区南市街庆有西里社区等100个社区为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街(镇)和社区的工作人员,继续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积极进取、努力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不断创造和积累新经验。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高度重视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搞好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社会各界要深刻认识和谐社区建设与自身工作的关系,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和谐社区建设,为全面推动我市和谐社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名单2.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镇)名单3.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名单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一日附件1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名单(9个)和平区河西区塘沽区河东区南开区河北区大港区北辰区红桥区附件2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镇)名单(25个)和平区南市街和平区小白楼街和平区新兴街河东区中山门街河东区唐家口街河西区马场街河西区天塔街河西区挂甲寺街南开区水上公园街南开区华苑街河北区江都路街河北区新开河街红桥区邵公庄街红桥区咸阳北路街塘沽区新村街塘沽区新港街塘沽区杭州道街汉沽区寨上街大港区迎宾街大港区海滨街东丽区张贵庄街津南区咸水沽镇西青区杨柳青镇北辰区果园新村街北辰区集贤里街附件3天津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名单(100个)和平区南市街庆有西里社区和平区小白楼街崇仁里社区和平区体育馆街尚友里社区和平区南营门街天兴里社区和平区小白楼街开封道社区和平区南市街怀远里社区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社区和平区南市街福厚西里社区和平区劝业场街花园路社区河东区中山门街互助西里社区河东区唐家口街卫国道社区河东区鲁山道街蓝山园社区河东区上杭路街懿德园社区河东区二号桥街建新东里第二社区河东区大直沽街汇贤里社区河东区大王庄街德元里社区河东区常州道街常州里第二社区河东区春华街汇和家园社区河西区越秀路街教师村社区河西区尖山街平江北里社区河西区东海街龙江里社区河西区陈塘庄街秀峰里社区河西区下瓦房街富裕广场社区河西区柳林街风景雅社区河西区大营门街东莱里社区河西区桃园街庆荣里社区河西区友谊路街谊景村社区南开区水上公园街欣苑公寓社区南开区嘉陵道街易川里社区南开区万兴街天大北五村社区南开区华苑街长华里社区南开区向阳路街春畅里社区南开区体育中心街宁乐里社区南开区鼓楼街富力城社区河北区月牙河街丹江里社区河北区江都路街如皋里社区河北区新开河街福嘉园社区河北区光复道街北岸华庭社区河北区月牙河街大江里社区河北区江都路街通达新苑社区河北区铁东路街胜景社区红桥区邵公庄街千禧园社区红桥区铃铛阁街康华里社区红桥区邵公庄街仁爱花园社区红桥区芥园街隆春里社区红桥区双环邨街浩达公寓社区红桥区铃铛阁街明华里社区红桥区西于庄街西于庄社区塘沽区新港街北仑里社区塘沽区新村街建新里社区塘沽区大沽街新桥里社区塘沽区解放路街华云园社区塘沽区三槐路街馨苑社区塘沽区杭州道街华容里社区塘沽区新村街惠安里社区塘沽区新港街近开里社区塘沽区新河街新建里社区汉沽区寨上街铁坨里社区汉沽区河西街七星里社区汉沽区汉沽街王园北里社区汉沽区寨上街坨南里社区大港区海滨街怡然社区大港区迎宾街兴德里社区大港区古林街世纪花园社区大港区胜利街胜利里社区大港区港西街华福社区大港区胜利街荣华里社区大港区海滨街广场社区东丽区张贵庄街景欣苑社区津南区咸水沽镇惠苑里社区津南区葛沽镇金龙里社区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社区津南区咸水沽镇益华里社区津南区咸水沽镇祥福里社区津南区葛沽镇东风里社区西青区杨柳青镇柳苑里社区西青区张家窝镇京福里社区西青区中北镇溪秀苑社区西青区杨柳青镇广汇园社区西青区杨柳青镇柳溪苑社区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新华里社区北辰区瑞景街佳荣里社区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旭日里社区北辰区瑞景街奥林匹克花园第一社区北辰区瑞景街顺驰翡翠城社区北辰区集贤里街泰来东里社区北辰区瑞景街燕宇第一社区武清区杨村街福苑社区武清区东蒲洼街亨通花园社区武清开发区栖仙社区宝坻区海滨街苏北路社区宝坻区宝平街西南楼社区宝坻区宝平街华苑社区静海县静海镇东城街顺纺里社区静海县唐官屯镇物探社区宁河县芦台镇光明新区社区宁河县芦台镇华翠社区蓟县文昌街乐园社区蓟县文昌街中昌东区社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芳林社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2•【字号】津政办发[2006]063号•【施行日期】2006.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0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每逢法定节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都要积极组织升挂国旗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旗法》,投入一定资金安装升挂国旗的设施,更换破旧的旗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河西区、和平区部分小区和道路升挂国旗规范有序、整洁统一,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区政府通过抓示范小区、示范道路的升挂国旗工作,带动了全区升挂国旗工作的开展,不仅增添了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气氛,也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心。
元旦、春节将至,为提前做好升挂国旗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升挂国旗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
升挂国旗是维护国家尊严、增强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一项政治活动,是振奋精神、鼓舞斗志、团结奋进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升挂国旗工作,不仅反映一个城市的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也反映一个城市和地区的管理水平。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强爱国主义意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节日期间升挂国旗工作。
二、为加强升挂国旗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各区、县要各选定一个居民小区和一条主要道路作为升挂国旗工作示范小区、示范道路。
示范小区、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标准,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67号)确定的标准认真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3f51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20.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八月十日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期间公共区域的管理,保证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高效运转,保持公共空间的良好环境,根据《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的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区域,是指位于居住区以内、出让地块地界以外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区域管理,是指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单位(以下简称整理单位)在土地整理和居住区内项目建设期间对居住区公共区域内的基础设施、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实施的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区域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共区域内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养护工作;(二)公共区域内道路的维修保养;(三)公共区域内新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等的养护和管理;(四)公共区域内非经营性公建的维修保养;(五)公共区域内公共景观的维护和保洁;(六)由整理单位集中建设的其他区域性公共设施按标准进行维修养护;(七)公共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家园居住区通过收取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用于公共区域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3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政府公报是刊登行政法规和规章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是政府机关发布政令的权威渠道。
做好政府公报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将政府公报打造成权威、规范、便民的政务公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公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政府公报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我市政府公报分级发布机制。
市政府办公厅要办好市政府公报;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办本级政府公报;市、区两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办政府公报。
各部门要做好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将主动公开的文件尤其是规范性文件,及时送市政府办公厅,供市政府公报刊登。
对于通过政府公报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在正式刊印前将文稿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防止出现与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内容。
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审查机制和督促约束机制,建立完善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完善政府公报编校审发等办刊工作规范和制度体系,实现我市政府公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逐步推动政府公报电子化进一步完善天津政务网首页设立的市政府公报专栏,重点展示市政府公报电子版,并提供目录导航和内容检索等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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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
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旗国徽国歌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6]06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02
【实施日期】200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每逢法定节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都要积极组织升挂国旗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旗法》,投入一定资金安装升挂国旗的设施,更换破旧的旗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河西区、和平区部分小区和道路升挂国旗规范有序、整洁统一,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区政府通过抓示范小区、示范道路的升挂国旗工作,带动了全区升挂国旗工作的开展,不仅增添了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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