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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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津政办发[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先后制订或修订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机关建设,就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提出明确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机关工作科学、准确、规范运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请示、报告工作,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主送。

上行文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

各类“专报”不能含有请示性内容,如市领导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加盖公章,也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

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市领导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为了提高党支部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事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支部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

1、 议事原则1、 民主集中制原则。

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和职代会成员参加的集体讨论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

2、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为重原则。

某一事项决策时如出现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当出现职工利益与单位利益冲突时以财政所利益为重;当个人利益与大多数群众利益相冲突时,以大多数群众利益为重。

3、 调查研究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有关责任部门要经过调研,搜集相关资料,在议事办公会议上详细陈述。

4、 密切联系群众原则。

事关所发展的重大规划、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等事项在提交职代会之前,先将方位意见稿发给相关科室,广泛征求意见,在取得大多数职工认可后再行职代会表决。

5、 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对已通过议事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如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作保留,也可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不得有行动上或言论上的过激行为。

应当服从集体决定,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决策规定的任务。

6、 事务公开原则。

重大决策在执行前通过所事务公开渠道向全体职工及社会公开,决策的执行结果也要公开。

2、 议事程序1、 会前确定议题,做好会务准备。

2、 议事办公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所领导班子成员、年老同志、职代会成员等。

3、 会上由负责人通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的意见,可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4、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表决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和不记名投票方式。

5、 议事办公会议可根据所讨论的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必要性等因素考虑是否将表决结果提交职代会审议。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1日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区人民政府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加强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精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工作要求在河西有效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三)领导班子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确保各项决策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贴近河西实际、顺应群众合法诉求。

(四)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违规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招标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津政发[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区县、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依法行政领导责任。

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制定实施年度法制讲座计划。

市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制定公务员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在3年内对全体公务员轮训一遍。

各级行政机关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日常培训工作,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强化依法行政水平与能力考察。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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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二)全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三)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四)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六)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九)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十)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十四)市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十五)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十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或其他事项的决策,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日常职责分工决定实施。

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第六条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一)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办事机构;(四)各区、县人民政府;(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第八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

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九条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商请市长、副市长提出协调意见;(三)市长、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或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对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

承办单位可以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也可以是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进行协调。

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或者交由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提出评估报告;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决策,可以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正式决定。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拟定的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一)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二)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

经集体讨论后,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审查报告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经与有关副市长共同研究后,提请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该决策方案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议程。

第四章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第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草案;(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新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草案;(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新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四)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草案;(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草案;(三)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四)市人民政府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五)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属于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六)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前,根据需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承办单位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市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法律审核意见。

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政治协商会议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实际工作者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须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市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一)通过;(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在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四)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由市长签发,市长也可以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以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形式,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天津日报》、天津政务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做好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并将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材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的民主监督。

第五章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

第三十条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的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研究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一)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二)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四)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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