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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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成因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成因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成因分析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破旧立新的工作,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城市建设以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尖锐的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如何防范、化解矛盾,一直是困扰拆迁实务部门的难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纠纷的焦点现实中所有的矛盾和纠纷,无不源于利益的对立和冲突。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利益对立的矛盾着的双方,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对价是补偿被拆迁人。

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均有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拆迁人追求“拆”得又快又省,被拆迁人追求“补”得及时合理。

在“拆”与“补”这一对矛盾中,“补”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直接决定“拆”能否顺利展开,补偿的合理与否与及时与否常常成为纠纷的焦点。

(一)补偿不合理补偿不合理,通常表现为补偿数额偏低,不能完全填补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

这也就是说,在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三方共同参与的拆迁活动中,政府、拆迁人均各取所需,只有被拆迁人遭受了净亏损,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执法上的原因。

长期以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使立法者往往过于关注“多快好省”推进拆迁工作,忽视了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

如,1991年3月22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这种计算补偿金额的方式,虽节省了拆迁成本,但被拆迁人只能得到房屋残存价值的补偿。

不过,这种状况近年有所改善。

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显然,新《条例》将被拆迁房屋作为房和地的统一体即完整的房地产来看待,不仅仅考虑房屋的残值,还要考虑区位、用途等因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房屋拆迁中矛盾的成因与解决

房屋拆迁中矛盾的成因与解决

城市房屋拆迁中矛盾的成因与解决房屋拆迁,是指拆除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清理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将原有使用者或生产设施迁至异地或安排在其他地方临时过渡,待有关工程建成后再将其迁回原地安置的一系列工作。

一、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一)货币补偿形式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是主要补偿形式。

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拾取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了调换房屋的产权。

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

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二、城市房屋拆迁产生矛盾的原因(一)补偿不合理造成“钉子户”的局面,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拒绝拆迁。

这也是房屋拆迁矛盾的主要原因。

现在房屋拆迁补偿只根据房屋造价补偿,而没有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给与补偿,所以房屋拆迁补偿的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很多,这就是房屋拆迁纠纷的主要原因。

民事案例分析: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民事案例分析: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案情介绍]某城中村改造拆迁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老人留下的一处院子,弟兄们做了分割,但其中有一间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就由老大进行了翻盖,虽然弟兄几个均各自批到了宅基地,各自盖起了房屋,且在老二盖房时,老大对其给予了实物补偿,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结果,在2008年拆迁中,老大整个院子获得150多万元的补偿款,老二提出异议,对这一间房屋的补偿主张权利,双方协调不成,老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老大作为被告,在答辩时称:我被拆迁的院子四至清楚,产权明确。

根据1987年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可见,该院是两户并一户发证,属于这两户所有,并没有其他人的份额。

后在1990年因为施工管道通过该院,拆掉另一人的房产并已得到补偿。

至此,该院也没有了另一户的财产。

也就是说,院子被管道通过后,已将另一户的房屋全部拆掉了,全院归我一户所有,任何人没有提出过异议。

在1994年,我将该院平房全部拆除,翻盖成浇筑房,在我94年盖房时,原告也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或者主张权利。

2008年拆迁时,我被拆掉的房子是砖混结构,整个院子盖为一体的小二楼,原告主张的是一间砖木结构的平房,该房根本不存在,原来院子里的平房早在94年就全部拆除重建了。

按照原土地使用证清查登记底薄,原房子深5米,原告主张以7米计算,也与事实不否。

在2000年,原告另批到宅基地一处,他盖房时我出资帮他盖房,我资助他2万余元的材料,弟兄们的财产已不存在纠纷。

因此,老大认为,既然房屋已经翻盖,并没有其他人的产权,多少年也没有争议。

在该房被拆迁之后,原告突然提出有其两间房,要求分割补偿款毫无事实依据,没有被拆掉的房子,那来对其补偿一说查清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主张是否有合理依据?即被拆掉的房屋哪间是属于原告的产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房屋拆迁补偿金16万多元,依据的是一份“分家协议”。

通过法庭调查已查明,该分房协议虽产生于2003年,但它所表述的内容是以往房屋的处理情况及分割情况,并不存在2003年重新分割的事实。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
裁 决。
第 七 条 申请裁 决 ,应 当提 交裁 决 申请 书,并 向被 申请 人提 交裁 决 申请 书 副本 。裁 决 申请 书 应 当载 明 申请 人 和 被
申请人基本情况、达 不成协议 的主要原 因、 申请裁决 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 八 条 拆 迁 人 申请裁 决 的 ,一 般 应 当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 裁决 申请 书 ; 一
据;
拆迁 管 理 条 例 = 等 法 规、 规 》
章 ,结合成都市实 际,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成 都 市房 产 管 理
局 主 管本 市城 市 房 屋拆 迁 纠纷
裁 决 工 作 。成 都 市 房 屋 拆迁 管
( 四)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的 管 辖 范
围。
理 处 负 责锦 江、青 羊、金 牛、
屋承 租 人达 不 成 拆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的 ,可 向裁 决 机 关 申请裁
决。
( 五)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明、授 权
委托 书 ;
( 六)被拆迁 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 ( )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 房 屋 承 租 人 七 的 情况 材 料 ;
( )安 置房 屋 情况 材 料 ;属 于 过 渡 八 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 )房 屋 评 估 报 告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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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成 都 市 人 民政 府 关 于 印 发
第五条
2 0 .1 j 磅 0 2 1 l ; 协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属 于拆
《 都 市城 市 房 屋拆 迁 纠纷 裁决 成 程序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 区 ( )县 政 府 , 市政 府 各 部 门 : 市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问题和对策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要过程。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了中国快速城市化的必要手段之一。

然而,城市房屋拆迁不仅涉及到市政府、拆迁公司等部门的财政利益,也牵扯到居民的切身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中面临的问题包括多种多样的群体利益、法律法规、安全和环保问题等。

因此,建立正常的拆迁程序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既可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正常的拆迁程序拆迁项目在公开透明的拆迁程序下实行,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拆迁公平公正。

整个拆迁过程需要经过多位专业人士的评估、证明和考核,包括建筑师、规划人员、律师、拆迁公司等。

拆迁程序须要居民的同意,如果有部分居民不同意拆迁,则需要进行协商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二、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的大量投资和成本需要由国家或城市政府出资,拆迁补偿政策也应该提供给受影响的居民,使他们得以重新安置和生活。

拆迁补偿规则包括:安置房、货币补偿、公司分红、就业保障等等。

政府在实行拆迁时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那就是居民得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应该大于他们失去的财产价值,使他们从原来的住宅中转移到新的住宅。

三、法律问题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侵犯居民的财产权或居住权,那么居民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政府和拆迁公司须要遵守法律条款和限制,以确保拆迁的合法性与公正。

四、安全问题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障安全。

在拆迁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建筑的结构、电力、气体等等的安全,以及拆迁中人员的安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拆迁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非法人员制造暴力伤害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派遣警察和当地民警对现场进行安保,保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环保问题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环境问题就是废物处理和环境污染。

一些被拆迁的城市房屋中有很多建筑材料和设施,需要进行处理和清理。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成因分析及化解途径作者:杨晶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2期摘要:导致城市拆迁纠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在进行房屋拆迁工作的过程中,有必要从引入市场机制、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制约拆迁许可行政职权和强化对拆迁商拆迁行为的监管,以及通过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理论体系和管理体系来改善城市拆迁工作。

关键词:房屋拆迁纠纷;公共利益;安置补偿中图分类号:TU8 文献标识码:A城市房屋拆迁是地方政府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服务之举。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日益的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

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成因1、城镇规划缺乏宏观性有些城市规划不合理,调整频繁,缺乏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长期规划,甚至出现随意性的问题。

城镇规划应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实现城市发展利益再分配的公正性,否则会出现居民搬回难,以及各种超出自身经济承载能力的形象工程等现象。

2、制度性障碍我国目前尚没有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也没有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的专门法律。

新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依法给与拆迁补偿,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矛盾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并未对由于公共利益或开发盈利的需要进行拆迁加以区分的前提下,即认可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拆迁行为,甚至还规定了“强制拆迁”条款,显然违反了《宪法》、《物权法》中有关保护公民合法房屋所有权的精神。

因此,当新的《物权法》一出台,一下子就成为众多公民抵抗拆迁、维护其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立法上的不足是导致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重要根源。

3、法律制度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造成征地拆迁利益纠纷不断不论是现行的土地征用立法还是房屋拆迁立法,对于“公共利益”这一实施征地拆迁行为的必要前提都未能给予明确界定,标准的不明晰导致相关立法在征地拆迁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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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规定。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租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向负责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

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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