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合同法》第302条的实证分析
对《合同法》第402条的再解读(下)(一)

对《合同法》第402条的再解读(下)(一)关键词:第402条/仲裁条款/漏洞补充/仲裁管辖权内容提要: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合同法》第402条在法律适用上的漏洞,应以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完成漏洞之补充。
其次,在仲裁程序中漏洞补充的实现也会遇到的一定的程序性障碍,应通过对仲裁规则的修改,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目的。
三、从程序法上解决《合同法》第402条的适用问题上文从实体法的角度,就第402条作目的性扩张,而使“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也能适用该条。
下文将从仲裁程序的角度,探讨目的性扩张这一漏洞补充方法在程序中的实现。
当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及仲裁条款,若三方(受托人、第三人和委托人)对第402条“转致”条件的适用无疑义,而认为合同及仲裁条款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自无问题。
但是,如果三方对“转致”条件的适用存有疑义或否认“转致”条件的适用,比如“委托人”抗辩称并未授权“受托人”订立仲裁条款,又如“第三人”称订立仲裁条款时并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此时,各方当事人能否通过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实现实体权利的救济?再言之,如果第三人据此仲裁条款提请仲裁,能否主张“委托人”即是合同及仲裁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以“委托人”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同样,“委托人”作为合同的非签字方,能否据此仲裁条款以第三人为被申请人而提请仲裁?具体而言,在这两种情况下,第三人须证明,与之签订合同的“受托人”幕后尚有委托人的存在,并且自己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此种情况;委托人亦须证明如是事实之存在。
另外,在我国,决定仲裁案件受理的是仲裁机构而非仲裁庭,并且仅对仲裁协议作形式审查,实体问题留待仲裁庭审理。
在决定是否受理此类涉及第402条适用与否的仲裁申请时,能否对当事人(第三人或被代理人)主张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请求——《合同法》第402条的适用毋庸置疑是一个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合同的正当当事人,并明了仲裁申请之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否适格。
合同法302条对应民法典

合同法302条对应民法典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双方1.1 甲方(转让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受让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山林转让标的2.1 山林位置本合同所涉及的山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位置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山林地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
2.2 山林面积本次转让的山林总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计算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2.3 土地性质转让的山林地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具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该性质为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确认。
2.4 山林资源该山林中主要资源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资源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树木种类、数量等信息。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转让总价本次山林转让的总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篇1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逐条解析——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廖文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解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廖文斌总体分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针对合同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便于合同法的适用以及解决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而专门作出的解释.从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总体而言,本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了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同时也体现合同正义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高速运转,流通加快,合同是财产流通以及财富增加的最主要的手段,长期以来我国对合同成立以及生效的条件规定过于严格,动辄得咎使合同归于不成立或者无效,使合同的效用没有发挥出来,打击交易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财富流转以及增加,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统一合同法颁布以来,虽然有所改观,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判断存在模糊,因此此次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解答,其尽量使合同成立或者生效,避免动辄得咎让合同无效,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使合同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体现了合同正义的原则.合同正义是合同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民法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私法,在本司法解释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以及违约金规则的具体操作等都体现了合同正义的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和终极关怀.当然,本司法解释虽然从整体而言体现了合同法的鼓励交易以及合同正义的基本原则,其出发点和立意是好的,但是其具体规则的设计以及具体操作则是比较混乱的。
下文,将具体分析一下每个条文的具体内涵价值以及缺陷等.一、合同的订立本部分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在合同订立上存在的争议和问题所作出的解答,该部分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当合同成立与否或者生效与否,尽量把合同解释为成立或者生效,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预期违约免责条款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

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常见法律问题解释1、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乘客吗?答: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有权拒载顾客:(1)车辆在载客运营中;(2)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3)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4)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出租车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况,即可视为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旦有人拦车表示乘坐,即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
2、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答:乘客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
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该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由此可见,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索赔。
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3、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获得车主赔偿?答: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换句话说,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可以获得车主的赔偿。
4、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零二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零二条-法条原文: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是运输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本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责任制度的性质,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论。
有的认为应当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只有在具有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的认为,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这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1、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损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或者由承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或者由承运人未尽管理职责而间接造成。
在有些情况下,并不是承运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乘火车旅行途中被车外人掷石头击伤。
此时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保护旅客人身安全利益,而赋予承运人的一项责任或义务。
2、在旅客运输中,应当强调对旅客人身生命的特别保护,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促使承运人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旅客的安全。
3、在现代运输业中,运输活动的公用性和独占特点以及国家的全面干预,要求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
同时由于运输保险业的发展,运输风险大为分散,这就为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奠定的基础。
4、各国运输法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过错责任制度已成为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基本取向。
究其原因,仍在于前所述的国家对旅客运输行为的严格管理,承运人的独占性和公用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对旅客的严加保护。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分析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分析——以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为例摘要:现实生活中客运合同无处不在,因客运合同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客运合同因其特殊性,经常以格式条款的姿态出现,法律对其做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但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成为纠纷当事人的疑惑,比如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损害、旅客行李的损害将如何获得赔偿,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法律责任的存在期间如何确定,承运人赔偿的限额,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这些问题在解决实践案例中都是需要明确细致的。
因此,有必要将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做个细致整体的分析。
关键字:客运合同;承运人;法律责任一、客运合同承运人法律责任概述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部分: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承运人义务导致的责任、承运人违反客运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承运人义务导致的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义务有:1、保证旅客旅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2、告知的义务.《合同法》第29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3、不得擅自变更服务标准的义务。
《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救助义务。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
违反这些明文过一定的义务,因此而发生客运合同纠纷,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告知义务中,承运人有义务向旅客披露与旅客运输有关的各种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运输时刻表,包括各种车次、班次、航次的名称、代号和始发、到达的时间;旅客旅行须知;票价;安全注意事项;允许携带物品的重量;不允许携带物品的品名;不正常运输的情况通报以及其他与旅客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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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 的法 律 支 撑 点 是合 同法 第 32第 l 的规 0 款
定 , 承 运 人 应 当对 运 输 过 程 中旅 客 的 伤 亡 承 担 损 害 赔 即“
无关 的伤害不应 比照航 空运输和铁路运输 的规定 由承 运
人负责 ; 原告 在 与 他 人 发 生 争 执 的过 程 中 , 未 告 知 司 乘 并
这一案例的出现给我 们 提 出 了思 考 的信 号 , 即公交 公 司
是 否 承 担 责 任 , 担 责 任 的基 础 是 什 么 , 担 责 任 的 范 围 承 承
有多大。笔者就< 同法》 3 2条 的规 定作 一 分析 , 合 第 0 以
期重构和完善本条 的缺陷。
伤 , 请求 法 院判 令被 告赔 偿 医疗 费 、 工 费等 经济 损 故 误
偿 责任 , 但伤亡是旅 客 自身 健康 原 因造成 的或 者承 运人
证 明伤 亡是 旅客故 意 、 大过 失造 成 的除外 。 现代 任何 重 ”
一
人 员对方为不法分 子 , 被告在正常行驶 中到站停 车开 门, 加害人趁机刺伤原 告并 夺 门逃 跑 的责任 也不 在被告 , 而 且在 原告 受伤后 , 被告 与 司乘 人员 立 即将其 送 至医院 救 治, 履行 了救 助义务。综上所述 , 被告 对第三人 给原告 造 成 的伤害不负损害 赔偿 责任 , 原告 的请 求 , 由不 当 , 理 依
共汽车。上车后不久 , 宋某便 与某 人争吵 。据 宋某诉称 ,
原 因是 争 吵对 象 偷 其 手 机 。 在 公 交 车 行 至 某 站 点 前 , 曾
与宋 某争吵的人从车后 冲到前部 。 用刀将原告 刺伤 , 趁 并 公交车开 门之 际 。 迅速通过前 门逃跑 , 至今 未被抓 获。宋 某遂起诉公交 公司 , 其按 规定 买累 乘坐 被告 的公共 汽 称 车。 即与被告建立客运合 同关 系 , 被告就有 义务将原 告安 全、 及时送到 目的地。但 自己在乘 坐途 中 被他人 用刀 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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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专学报
20 06年第 1 总第 6 ) 20 年 2 出版 期( 2期 06 月
JunlfN nhn ui o ̄. N .( “ 2 F b 20 or acagJn r Ug o 1S m 6 ) e . 06 ao oC
输途中免受各种损 害 , 对旅客 在运 输途 中所遭受 的各 种损
害 , 论其 主 观上 有无 过失 , 运 人 均应 承担 责 任…( ) 不 承 嗍 。
程中 , 约履 行了运 输设 备安 全、 驶安 全 和救 助义务 ; 如 行 城市公交属社会公 益事业 , 国现 行法 律对 公路 运输 没 我 有最 高赔偿额 的规 定 , 因此在 公路 运输 中发 生 的与业 务
指承运人不得 因其 自身 的运送行为而使旅客 的人身财 产
处于危险 的境地或 者受 到实际的危害 。本案原 告在乘 坐 被告 的公交车 时 , 被车上其他乘客用刀 刺伤 , 伤害 的发 该
生 与 被 告 的承 运 业 务 无 关 , 告 在 双 方 客 运 合 同 履 行 过 被
其理 由是 因为 承 运 人 的主 要 义 务 即 是将 旅 客 安 全运 送 到 目的地 , 运人 的 营业 性 质 所 决 定 , 理 应 保 证旅 客运 由承 它
1观 点 一 、 交 公 司 应 承 担 无 过 失 赔 偿 责 任 . 公
审判决 书称 :原告 于 20 “ 00年 9月 1 8日乘 被告 所
属 1 2路公交车 , 方形成客运合 同关 系。在 这一合 同关 双 系中, 旅客负有支付运输费用 的义务 , 承运 人负有安全 运 送和尽力救助 遇险旅客的义务。这里 的‘ 安全义 务 ’ 仅 应
失。被告辩称 ; 其在运输原告过程 中本 身不存在 过错 , 原 告被他人刺伤系刑事案件 , 被告不应 承担赔偿责 任 , 求 请
法 院判 令 驳 回 原 告 的诉 讼 请 求 。
一
二 、合 同法》 32 的归责原则 的法理剖析 《 第 0条
归 责 , 名 恩 义 , 指 责 任 的归 属 , 由谁 承 担 责 任 。 顾 是 既 归 则原 则指 确 定 行 为 应 否 承 担 责 任 的 法 律 原 则 , 确 定 即 民事 责 任 由 行 为 人 承 担 的 理 由 、 准 、 者 说 最 终 决 定 性 标 或 的 根本 要 素 。 因 此 , 责 原 则 的 选 择 和 确 定 是 本 案 公 交 归 公 司是 否 承 担 责 任 的 先 决 条 件 。 基 于 如 此 , 学 界 对 该 法 案认识不一 , 致有以下几种 : 大
关 键 词 : 同法 ; 失推 定 ; 合 过 附随 义务 ; 失 ; 意 义务 过 注
中圈分类号 : 2 . D93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75 (06 0 —02 — 3 1 8 34 20 )1 0 1 0 0 告要求被告 的各项赔 偿请 求” 。 在本案 中, 我们 可 以 明显地 看 到法 官对 法律 的解释
一
、
案例 的提 出
20 00年 9月 1 8日下午 4时左右 , 原告宋某乘 1 2路公
遵循的是体系解释 与 目的解释相结合 的难达 到讲 理透 彻 、 其 很 说 服 当 事 人 的 目 的 。 以寻 求 到 可 以 被 双 方 接 受 的答 案 。 难
重构《 合同法 第32 》 0 条的实证分析
罗 时 贵 晏水 银 ,
(. 1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专科部法律系, 江西 南昌 303;. 3082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江西 南昌 300) 32O 摘 要 i 运合 同的旅客 由第三者 的原 因所造 成的损 害 , 客 风险责任如何 分配和承担 。 学界认 识不一 。文 章通过 实证分析认 为以过 失推 定为归刖原则 , 以合 同附随义务 为请 求权 的基础 。 引入注 意义 务的过 失标 准 来构造承运人 与旅客之 间的风 险分配的责任体 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