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甄委员建议将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纳入反腐败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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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从何而来——对话反腐败领域专家学者

永远在路上的执着从何而来——对话反腐败领域专家学者
反腐败法治建设在探索中不断进步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中的一个 亮点,是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是北京 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提出的。如何梳理我 国的反腐败法治化进程?彭新林向廉政瞭望提供 了他的视角。
廉政瞭望:在我国推进反腐败法治建设的过程 中,有哪些标志性的事件?
李雪勤
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这次全会还提出了反腐败必须加强综合治理、既治
标又治本的理念。从此,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从被动转向 主动。那时中央纪委研究室每年都要搞调研,为中央纪 委全会报告的工作部署做准备。
在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有个插曲。当时党内有同 志主张反腐败要以治本为主,认为这么多案子光靠查是 查不过来的,还是要用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想状 态当然是这样,但我们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大量的 新情况新问题在出现,大量的制度正在改革,治本的“本” 是动态的。当时,尉健行指出,现在提“以治本为主”为时 尚早,应该提“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 治本的力度”为好。
党的十六大召开后,党中央明确了反腐败“十六字 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个 提法分别写进了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的报告和修改的党 章中。但后来在实践中发现,由于突出地强调“注重预 防”这一点,容易将重点偏移到教育、宣传等方面,从而影 响和减弱查案的力度,有的地方甚至把这个提法作为不 查腐败案件的借口。所以,必须探索建立更加全面有效 的机制。
者 夏
善起来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系统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节点,当时


成立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维护党规党


法、切实搞好党风。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

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在中国,反腐败工作一直被视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打击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加强了执法力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反腐败法中的贪污受贿和行贿罪行,并就其意义和影响进行探讨。

一、贪污受贿罪行贪污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私利,侵占国家财产或接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力度。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行分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犯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法定刑罚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受贿罪的存在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治理环境,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恶劣影响。

根据《刑法》,受贿罪的刑罚力度同样取决于受贿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中国反腐败法中对贪污受贿罪行的规定,意在维护公平正义,净化政治生态。

它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人都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行贿罪行行贿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给予财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行贿既是一种利益交换,也是一种行为关系的扭曲。

行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正和廉洁的社会秩序,阻碍了公正的资源配置。

针对行贿罪行,中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禁止公务员收受财物和其他不当利益。

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行贿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贿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反腐败法对行贿罪行的规定,意在打击行贿行为,维护廉洁政治的根本原则。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几点思考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几点思考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陈述了我国现行的贿赂犯罪规定及现实生活中面临的挑战,并阐述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立法化的现实和理论基础,从而提出了降低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建立多元量刑模式等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贿赂;非财产性利益;立法;构想一、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几种表现形式我国贿赂犯罪的对象为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因实践中存在着大量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而面临着巨大挑战,其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一)性贿赂我们可以把性贿赂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的非正当的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色交易或是以权谋色。

(二)帮助型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亲属通过行贿人的帮助获得某种利益或免除某种负担,并以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们常见的有情况有:帮助升学、解决就业、提供提拔、出国等机会;或提供某种劳务;免费提供住房、租车等等。

(三)信息贿赂所谓信息贿赂就是行贿人将某种信息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所获得信息,获得可观的经济或政治利益,并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贿赂主要表现在商业、干部考核和金融证券等领域。

(四)业绩贿赂一般表现为下级工作人员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故意将自己的业绩加在领导头上,使领导得以升迁、嘉奖。

(五)代为受过贿赂这种贿赂一般是代替受贿人或其家属受过、受罚或承担相应责任、有时甚至是接受刑罚。

比如领导开车撞了后让单位司机去自首。

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立法思考为使我国惩治预防贿赂犯罪的立法体系更为完善、有效,现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立法构想。

(一)刑事立法设计1.立案的标准应当降低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受贿罪金额起点为五千元。

这一立案标准明显国际一般标准,导致了受贿罪立案标准过高,也就导致了与盗窃、诈骗等罪“刑罚倒挂”的不正常现象,不利于受贿犯罪的打击和预防。

尽管受贿金额大小其实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定性,但却不能达到刑法调整的范围,所以为了避免出现“刑罚倒挂”的不正常现象,笔者认为有必要参考盗窃的立案标准来规定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立法思考

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立法思考

对非 财产性 利益贿赂 的立法思考
许 莹 竹
摘 要 : 对 社 会 出现 的 一 些 新 型 的 贿 赂 方 式 . 出我 国法 律 单 以 “ 物 ” 为 贿 赂 的 对 象 已经 不 能 涵 盖 经 济 转 型 时 期 新 针 指 财 作
型 的贿 赂 方 式 . 为 有 必要 对 贿赂 罪 中的 贿 赂 范 围探 讨 , 立 法上 规 制 非 财 产性 利 益 贿 赂 。 认 从 关 键 词 : 赂 范 围 : 财 产性 利 益 : 法 贿 非 立 中 图分 类 号 : 2 . 2 D9 43 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1 9 (0 0 1 — 0 6 0 17 - 99 2 1 )8 0 4 - 3
的 一切 利益 加 以利 诱 , 买 掌权 者 。 收 以谋 取更 大 的利 益 。 因此 ,从古 至今 , “ 贿赂 的本 质就 是掌权 人 利用 权 力所 谋 取 的一 种 私利 ,也是 受 权力 制 约 人 收买 掌 权 人 , 其利 用 权 力 为 自己谋 取 利 益 的诱 饵 。”3 种 使 这 “ 饵” 诱 显然 既 可 以是 财物 、 物质 性 利 益 , 也可 以是 非 物质 性利益 。 贿赂最 重要 的特 征在 于能 够满 足受贿 人 追 求 物质享 受 的需要 。在物 质财 富 日益丰 富 的今天 。
非物 质性利 益更 能满 足受贿 人 的一些 特殊需 要 。 ( ) 际趋 势 二 国
立法 中仅 将贿 赂范 围限定 为“ 物 ”是 妥 当的 。 财 , 但是 ,
随着社 会 经济 的 发展 , 形 式 的贿 赂层 出不穷 。 离 新 游 于法 律 的边缘 。 那种 仍坚 持认 为贿赂 只 限于财物 观点
现 大量 的财产 性利益 和非 财产性 利益 贿赂 行为 , 因此

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研究

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蟹盈豳重||i。

竺婴坠!f叁箜尘查塾金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的研究梁艳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贿赂手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规定为犯罪,助长了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方式,制约了反腐败的进程。

因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扩展贿赂犯罪的对象非常必要。

关键词受贿罪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贿赂对象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4.02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贿赂犯罪犯案手段不断翻新,从起初的直接以财物贿赂到赠送购物卡、加油卡、有价证券等再演变到性贿赂、信息贿赂等新型的贿赂形式。

贿赂犯罪的对象不再局限于财产性利益,向非财产性利益扩展。

但我国刑事法律对贿赂犯罪对象的规定过于狭窄,仅限于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新型贿赂犯罪的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一、目前我国出现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方式目前,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形式,主要包括:(一)性贿赂性贿赂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即权色交易、以权谋色,己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权力腐败形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性贿赂的诱惑力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

性贿赂一旦既遂就有可能持续发生,不断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使得官员不断为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亦有可能超过财物贿赂。

(二)信息贿赂信息贿赂是行贿人通过向有关人员提供信息而获取好处,接受人通过对所获得信息的利用,获得可观的经济或政治利益。

它主要涉及商业领域、管理审批、干部考核、金融证券等领域。

比如提供人事职务升迁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内幕交易等。

国美电器黄光裕案检察机关针对黄光裕单位行贿的指控中,黄光裕除采取直接送钱的方式进行贿赂外,还曾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公安部经侦局相关领导。

浅谈非财产性利益贿赂

浅谈非财产性利益贿赂

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现 象屡见不鲜。然而 , 中国刑法却 未能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 罪调控范围, 此类贿赂行 为不 断滋长蔓延, 危害社会 , 因此将非财产性利 益纳入贿赂范 围具有现 实意义。 关键 词 : 贿赂 ; 非财产性利益 ; 权权 交易; 权 色交易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2 7 — 0 3 0 4 — 0 2
2 0 1 3年第 2 7 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0 N0MI C RES EARC H GUI DE
No. 2 7, 2 01 3
总第 2 0 9期
S e ia f l No . 2 0 9
浅 谈 非 财 产 性 利 益 贿 赂
郭 希 西
(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 , 四川 绵阳 6 2 1 0 1 0 )

关于贿 赂 范围 的学说
随着贿赂形式的 日新月异 , 不断衍生出新型的贿赂形态 ,
但是中国刑事立法关于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跟上时代 的步伐 , 刑法理论界对贿赂 范围存在三种学说分歧 : 一是财物 说, 即贿赂范围只能限定为财物 , 收受或索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的, 不能构成贿赂犯罪} 1 _ 。二是财产I 生 利益说 , 即贿赂范 围扩大 到财物或者其他能够用货币计算 的财产性利益1 2 ] 。三是利 益
业、 升学 、 提升职 务 、 安排 出 国留学 、 迁移 户 口以及与 异性 交 往、 介绍情人 、 性服务等 。 由于现有刑法规定 无法完全调整所有 新型的贿赂形 态 , 故而现实生活中不 断有 请托 人为规避贿赂犯罪 的刑事 制裁 , 钻法 律空子 , 越来越青睐于采用非财产性利益的形式贿赂 国 家工作人员。 某些非财产性利 益如提供机会利益 、 信息利益 、 业绩利益 、 著作权利益 、 学 位利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就 业利益 、 色情服 务等对 受托人的诱惑力更大 , 腐蚀性更强 。 因此 , 完善贿赂犯罪 的调 整范围 , 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法学中的反腐败法律与治理

法学中的反腐败法律与治理

法学中的反腐败法律与治理反腐败法律与治理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腐败是社会发展的顽疾,对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应对腐败问题,法学领域不断推出新的法律措施和治理机制,以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治稳定。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反腐败法律与治理,旨在深入了解其原理和应用。

一、反腐败法律的基本原则反腐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应当公正、透明和一致,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以确保不受特权阶层的干扰。

其次,法律应当具有惩治腐败的力量,包括严厉的刑罚和完备的司法程序。

此外,法律还应当增加公众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机制,以促进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二、反腐败法律的主要内容反腐败法律涵盖了各个方面,旨在打击腐败行为并维护公共利益。

其中,反贪污法、反受贿法和刑法中有关腐败犯罪的规定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措施。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腐败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

此外,还包括了行政法、监察法和司法程序法等,以确保腐败行为的查处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反腐败法律的执行机构为了确保反腐败法律的顺利执行,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一方面,反腐败法律的执行需要依靠政府机构,如反腐败委员会和监察机关等,来调查和审判腐败案件。

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等社会力量也扮演着重要的监督和舆论引导的角色,对政府的腐败问题进行曝光和监督。

四、反腐败法律的挑战与应对虽然反腐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腐败行为的复杂性和变种性使得打击腐败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腐败行为往往伴随着权力的滥用,这增加了打击腐败的难度。

此外,一些地区和国家对反腐败法律的执行不够严格,导致反腐败工作的困境。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细致的法律措施,并持续加强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总结起来,法学中的反腐败法律与治理是当今社会中确保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和实施反腐败法律,我们可以打击腐败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并促进社会的发展。

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

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

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罪
陈大为
【期刊名称】《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近年来,贪官落马的案件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

其中以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现象最为严重,但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却难以应对当前花样繁多的贿赂犯罪。

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远远超过了财物贿赂,更容易滋生腐败。

笔者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立法是大势所趋。

【总页数】4页(P121-124)
【作者】陈大为
【作者单位】大连财经学院法律与艺术系,辽宁大连 1166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
【相关文献】
1.论贿赂罪犯罪对象的调整范围——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立法化研究 [J], 汪鹏
2.“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J], 兰翔天
3.“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J], 兰翔天;
4.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犯罪 [J], 董杰
5.论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犯罪 [J], 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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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纳入反腐败刑事立法
“现在规定的涉案贿赂对象是财物,但随着社会发展,财物的形式有多种变化,如各种有价证券、消费服务卡,还有免费为官员提供的各种消费服务,这些都是财物之外可以用权换来的非法利益。

如何将其作为打击行受贿的对象,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是有探讨必要的。

”甄委员说。

甄委员认为,当前国家反腐败工作任务繁重,但越是对腐败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就越需要规范和制度保障,也越需要依法有据。

“目前,应注重加大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注重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据介绍,去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成绩突出,不仅所办案件数量达到“新高”,而且专案较多。

“去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最高检交办的13个系列专案,涉及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家信访局、电力系统、石油系统等,每个系列专案都不止一名犯罪嫌疑人。


在甄委员印象中,上述案件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办案难度大。

她举例解释:“如在查办一起涉及13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时,我们发挥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作用,整合了400多名办案人员,奔赴20余个省份,调集近千份证据,最终把这个案子很出色地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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