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
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5.11
•【文号】财税[2005]77号
•【施行日期】200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1998.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2日深地税发[1998]572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
454号)收悉。
《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应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闽财税[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财税〔2009〕8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1994年以来我省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4件)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44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5号)。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8号)。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1号)。
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
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6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第一局部行业介绍一、行业定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效劳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发展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二、企业类型划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工程、培训能力和培训容实行分类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工程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Wei)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都是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而且车型分为大型载客汽车(A照)、大型货车(B照)、小型汽车iC照),培训容为理论、桩考、九项、路考等考前培训。
三、工艺流程(营销式)报名一体检一采集指纹一入学通知—理论培训一理论考试一桩考培训一桩考一九项、道路驾驶培训一九项考试一道路驾驶考试一发放驾驶证。
四、经营规律1、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一要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要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四要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财税[2011]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c18cc4b783e0912a2162a65.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1-12-2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方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跨年度业务(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驾驶培训收入适用税目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驾驶培训收入适用税目的批复
【标 签】驾驶培训收入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一﹝1995﹞50号
【发文日期】1995-06-29
【实施时间】1995-06-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从事汽车驾驶培训收入”适用何种税目的请示》收悉。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精神,对文化、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一律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
因此,对从事汽车驾驶培训所取得的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文化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驾驶培训学校和培训班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驾驶培训学校和培训班税收征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5]1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4.22
【实施日期】200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驾驶培训学校和培训班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19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到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来的《关于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工作由我局移交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函》(交车字〔2005〕235号)。
该函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我市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将不再由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相应培训工作转由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承担。
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各单位根据附件中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供的驾校和培训班名单,在管辖范围内进行核实。
对需办理设立或其他税务登记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市局有关规定,对负责举办培训的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进行征收管理。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工作由我局移交驾驶员培训单位的函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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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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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标 签】驾驶员培训业务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字﹝1995﹞15号
【发文日期】1995-08-20
【实施时间】1995-08-2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目前公安交警、武警、部队、职业学校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举办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取得大量收入,但各地对此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上执行不一。
为了统一政策,现对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关联知识: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