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篇一: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内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内容按照GB/T 22032-2008 的规定,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简称:IT 运维)是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阶段,对系统主要提供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其它相关的支持和服务。
运维阶段包括对系统和服务的咨询评估、例行操作、响应支持和优化改善以及性能监视、事件和问题识别和分类,并报告系统和服务的运行情况。
一、运维服务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基础服务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营,必须提供的基础性的保障和维护工作。
2、性能优化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各项应用(硬件基础平台、系统平台、存储平台、应用系统平台、安全平台等)、各项业务的性能、效能的优化、整合、评估等服务。
3、增值服务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的高效能、高效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并延长已有投资,在原有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应用拓展业务。
二、运维主要服务工作方式主要包括响应服务、主动服务两类。
1、响应式服务响应式服务是指,用户向服务提供者提出服务请求,由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请求做出响应,解决用户在使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者解决系统相关故障。
响应式服务采用首问负责制。
第一首问为本单位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负责接受用户服务请求,并进行服务问题的初步判断。
如果问题能够解决则直接给客户反馈,否则提交到首问服务外包商。
对于明确的问题,信息中心将问题直接提交到相应的服务外包商。
首问外包服务商在信息中心的支持下,负责对问题进行排查,力争将问题精确定位到某具体环节。
问题定位后将其转发给相应的服务外包商。
如果问题范围较大,涉及到多个服务外包商时,由信息中心进行协调,在首问外包服务商统一指导下进行联合作业,直至问题解决完毕。
问题处理完成后,由责任服务外包商、首问服务外包商填写相应服务表单,并由首问外包服务商提交给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再向最终用户反馈。
服务外包商首先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远程接入等手段进行远程解决,如果能够解决问题,则由工程师负责填写服务单,季度汇总后提交信息中心签字备案。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委员会、国家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与技术防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委员公办公室和国家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77号
![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6d238eb9d528ea81c7793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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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为配合 出口合同备案 的电 _ f 数据 管理 , 局将 出 口退税 申报 、 系统进 行了升级 , 总 审核 升级后的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申报系统 ( 版本号 6 ) . 、外贸企业出 口退税 申报 系统 ( 2 版本 号 8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 . 、 2 版本号 6 P ) . S3 与本通知一并下发 0 本次出口退税 申报 系统有关出 口合同备案升级的主要内容是 :增加 了出 口合 同备案 相关参数 配置 、备案合同数据采集 、 检 查、 上报 、 撤销等相关 功能 出 口退税审核系统升级 的主要内容是 : 增加了出 口合同 备案数据 凄入 、 、 、 调整 审核 复核 、 回执 、 出具 反馈数据等相关功能 具体操 作说明 见《 1合同 备案 申 出: 3 报、 审核系统升级设 汁方案 》 见附件 3 。 ( ) 六、 系统发布及技 术支持 出 口退税 申报 、 审核 系统升级 软件放置 在 “ 总局应 用系统技 术支持 网站”及 “ 总局进 出 口司服 务器\ 程序发布 \ l 税网络 管理系统” 出E退 。各地税务机 关 F 出口退 税审核 系统补 载 丁后 , 可直接安装 升级 ; 地税 务机关 下载 出口退税 申报 系统补 r后 , 当确认 软件 可以正 各 应 常安装 , 发放给 出L企业使 用 . I 也可通知出 H食业登录 W Wt r Idcn n 费下载软 件。 W .xeJ . l 免 a fn o 目前出 口退税 系统 的技术支持服务已纳入总局税务管理信息系统 呼叫中心 。 务系统 人 税 员需贾支持服务时 , 请按照 《 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 税 试行 ) 国税发 [05 》( 20 ] 18 )和 《 2号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建立 总局 税 务管理 信息 系统 呼叫 中心 的通知 》( 囤税 函 [0 5 83 ) 定 , 20 ]3 号 规 通过热线 电话 ( 08 136 或 支持 网站 ( 40 l26 ) 内刚 10 .28 提起服 务 3. 1 4 ) 9. 浦求。 请各地税务机关注意收集软件运行 中的问题 , 并及时向总局 ( 进出 口税收管理司 ) 反馈。 反磷方式 : 将电 子文档上传至进 出口税司 兀'通讯 服务器 ( P 内网 I:0. . 5 5 “ P 101 1 . ) 各地 l 622 I 传/ 情况反映”目录内。 L、 各地税 务机关应立 即向出 口企业做好宣 传辅导工作 , 保出 口合 同备案电子数据 处 确 理工作及时开展。 附件 :. 口合同备案受 理回执 ( ) 1 出 略 2 口合同备案审核结果 回执 ( ) . 出 略 3 . 出口合同备案申报 审核 系统升级设计方案 ( ) 略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XX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石XX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内容,强化工作职责,科学重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市各类计算机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南通地税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维管理是信息化部门一项日常工作,也是所有其他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性再如何强调也不过分。
运维管理工作的主要管理对象是IT基础设施和已上线软件系统.运维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涉及的用户,包括税务人员、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第三条市局信息管理处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全市地税系统各级系统管理员是相关运行系统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对重点系统、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期,建立《AB岗运维制度》和《征收期重点运维保障制度》。
信息管理处下设各部门以及市区分局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详见《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工作岗责划分及工作细则(试行)》(附件二、附件三),各县市局及县区分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核心业务流程第五条运维管理工作包含4个核心业务流程: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
第六条事件管理,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事件进行管理。
事件根据不同的类型和紧急程度按照一定的管理流程进行跟踪管理,最终体现到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系统管理员对相关系统出现的运维事件进行支持受理。
接受来自各种渠道的服务请求、告警、故障等,按照运维事件的范围、影响和紧急程度进行处置、分类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启动“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附件一)第八条问题管理是对事件的进一步提炼和升级.问题管理包括问题的提出、问题原因的分析,问题的处理,今后如何避免同样问题的改善对策。
第九条配置管理主要是针对关键设备和关键系统的软硬件环境的配置清单进行管理,对于发生的变动要及时进行记录以便于今后的查询.配置管理要考虑不同的版本,以便于追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6.17•【文号】国税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
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二)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三)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六)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f81d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4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
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
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2000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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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总局呼叫中心、高级技术支持组和知识库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级运行维护工作。
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负责建设与管理总局呼叫中心远程席位,配备相应人员和环境,并保证与总局互通互联。
第五条 为保证运行维护体系的正常运转,各级税务机关应确保运行维护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运行维护体系负责各类应用系统的日常维护,解决应用系统出现的各种功能类问题;管理与维护运行维护知识库;建立系统健康检查制度,优化应用系统,清除垃圾数据;对于重大故障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快速反应;对于非功能类问题提交相关部门;最大限度地保障各类应用系统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运行。
第七条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基础,负责本省所使用的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监控应用系统运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和处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上报总局呼叫中心,并配合解决。
省级信息中心对运行维护队伍及运行维护事件集中管理。
第八条 总局呼叫中心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平台,通过热线电话、在线网络、电子邮件、远程联机等方式接收并处理各地上报的问题;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到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详见《总局呼叫中心工作规程》(附件2)。
第九条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后盾,负责分析和处理呼叫中心和其他渠道提交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启动应急预案处理;定期对应用系统进行健康巡检、系统优化和数据调整,详见《高级技术支持组工作规程》(附件3)。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运行维护体系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用户遇到问题时,直接联系省级运维解决。
(二)省级运维接收和处理用户请求,非功能类问题转相关部门,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可联系总局呼叫中心或指导用户联系总局呼叫中心。
(三)总局呼叫中心接收和处理省级运维提出的问题,无法解决的问题提交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
(四)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接收和处理总局呼叫中心及其他渠道提交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解决。
(五)对非功能类问题,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相关部门。
(六)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对解决的问题及时整理,并纳入运行维护知识库。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对运行维护人员组织多种形式的、全方位的培训,全面提高运行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需要安排省级运维技术人员参加总局呼叫中心和高级技术支持组工作,在实践中提升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建立总局高级技术支持人才库,加强高级技术支持人才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四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有关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对省级运维、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运行维护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奖惩机制,吸纳优秀人才参加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 2.总局呼叫中心工作规程 3.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工作规程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河南等11个技术支持分中心。
附件3: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制定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工作规程。
旨在规范高级技术工作,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在运行维护体系中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高级技术支持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是一支灵活高效、技术过硬的技术队伍—,作为运行维护体系的后盾,主要负责高级技术支持工作,包括重大问题快速响应、系统健康检查、系统优化、高级技术咨询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人员构成 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与运行维护体系的其他环节协同工作。
高级技术支持组的负责人由总局信息中心指派,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问题的解决。
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技术人员,经总局信息中心考核通过方可加入高级技术支持组。
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协助总局信息中心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管理。
总局信息中心与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分别以任务书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方式确定参加高级技术支持组的人员,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在1年内不得变更。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同时提供备用人选,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高级技术支持人员。
二、岗位职责 高级技术支持组负责人负责管理高级技术支持组日常工作;负责高级技术支持组人员职责分配;负责接收高级技术支持任务,协调与调度高级技术支持人员解决问题;负责协调运行维护体系的其他环节;负责组织高级技术支持组进行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并根据需要对高级技术支持专家进行业务考核和资质认定。
设高级技术支持任务小组长,由高级技术支持组负责人指定,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分析问题,提出问题解决方案,对任务实行过程控制,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及时向高级技术支持组负责人报告;负责对高级技术支持工作所产生的文档进行归档;对总局下发的定期系统健康巡检任务进行调度。
高级技术支持人员主要由主机网络、数据库、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机网络专家必须精通主机体系结构、操作系统架构、存储—、网络相关理论,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使用操作系统命令查找、分析主机故障,调优系统配置;能够熟练配置与优化网络与安全设备。
负责检测与处理主机硬件、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存储设备、安全设备出现的问题,撰写问题处理报告,更新运维知识库。
数据库专家必须精通数据库系统体系结构,掌握相关数据库理论,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操作数据库。
负责检测与处理数据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数据库进行调优,撰写问题处理报告,更新运维知识库。
系统软件专家必须精通系统软件体系结构,掌握相关系统软件理论,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地对中间件、应用平台系统等进行配置、调优。
负责检测与处理中间件、应用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撰写问题处理报告,更新运维知识库。
应用软件专家必须理解应用软件架构设计与功能,掌握数据流向,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对应用软件产生的数据进行逻辑分析。
负责解决应用软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撰写问题处理报告,更新运维知识库。
三、工作流程 1.接收任务:高级技术支持组负责人接受任务,分析任务解决的紧迫性和难易程度,协调解决问题所需要的人员,成立问题解决小组,指定临时小组长。
2.提交解决方案:任务小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分析任务,提出问题解决办法,形成解决方案,提交高级技术支持组负责人审定。
3.问题解决:任务小组长根据问题解决方案确定问题解决的方式(现场、远程登录),组织小组成员解决问题。
4. 任务归档:任务小组长整理文档,撰写问题解决报告,提交高级技术支持组负责人审核后归档。
四、工作考核 1.高级技术支持组负责人对高级技术支持工作进行考核。
2.高级技术支持组负责人对合作单位提供的高级技术支持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任务完成质量、工作效率、反馈意见等,形成综合考评报告。
3.总局信息中心根据综合考评报告,对高级技术支持人员予以奖惩。
不能胜任高级技术支持工作的人员,调离高级技术支持组。
第三章 工作内容 高级技术支持组提供主动预防以及快速解决问题的服务,确保应用系统避免不必要的停机事件。
高级技术支持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系统健康检查、系统调优、系统调整、紧急故障处理、知识管理等,并以严谨的工作流程来确保高级技术支持工作规范高效进行。
一、系统健康检查 系统健康检查是指对系统运行状态和性能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主动发现和预防系统问题,防患于未然,避免潜在事故的发生,保证系统的平稳运行,提高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系统健康检查采取抽检和巡检的方式,健康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主机和网络系统的状态、性能和安全; 2. 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等)参数配置、系统版本及补丁、日志、性能和安全; 应用软件参数配置、系统版本及补丁、日志、性能和安全。
二、系统调优 系统调优是指在充分收集系统运行信息的基础上,对系统的整体性能进行评估,形成系统的优化方案,通过调整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配置参数,以使系统达到最优的运行性能,充分发挥系统的资源能力,确保其负载高峰期性能最优,并预防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
同时也为各地提出的主机、网络、数据库、应用系统的调优需求设计系统调优方案。
三、系统调整 系统调整是指应用系统由于业务变更、机构调整、数据错误所引起的事件,需要从技术上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