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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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_税务

网络安全应急预案_税务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加强税务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税务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提高应对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旨在规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流程,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对税务工作的影响,保障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进行。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 《税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4. 《税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5.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组织体系(一)成立税务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1. 指挥部组成:由税务机关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指挥部职责: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各级税务机关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设立应急工作组1. 技术支持组: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检测、分析、处置和恢复。

2. 信息沟通组: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通报、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

3. 法律法规组: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协助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4. 综合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保障、后勤保障和协调相关部门工作。

三、事件分类与分级(一)事件分类1. 网络攻击事件:包括黑客攻击、恶意软件传播、钓鱼攻击等。

2. 系统故障事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等故障。

3. 数据泄露事件:包括敏感信息泄露、用户数据泄露等。

4. 网络服务中断事件:包括网络带宽拥塞、网络设备故障等。

(二)事件分级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将事件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四、应急处置(一)预警与监测1.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建立网络安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网络安全事件。

3. 对异常网络流量、恶意代码等进行预警。

(二)应急处置1. 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网络安全法》解读

《网络安全法》解读

三、网络运行安全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保护义务包括: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
2010年6月 在伊朗的纳坦兹核电站中潜藏三年的Stuxnet蠕虫病毒被首次曝光
2016年4月孟加拉国央行被黑客攻击。原本想窃取至少10亿美元的黑客,由于拼写错误最终 只转走了8100万美元
2016 年10 月 21 日,美国近一半的互联网因DDOS攻击瘫痪
2014年8月1日晚上7点,黑客攻击温州46.5万台机顶盒 播放反动图文
三、网络运行安全 国家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南
2016年6月,中央网信办颁布的《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南》中,其明确提
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确定指南(试行)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涵盖14大行业: (1)能源;(2)金融;(3)交通;(4)水利;(5)医疗卫生;(6)
环境保护;(7)工业制造(原材料、装备、消费品、电子制造);(8)
3、生产业务类,如办公和业务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大型数据
中心、云计算平台、电视转播系统等。
三、网络运行安全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2016年12月27日,中央网信办批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关
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一旦数据泄露、遭提 供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服务的基础信息网络,能源、金融、 交通、教育、科研、水利、工业制造、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委员会、国家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与技术防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委员公办公室和国家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违反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税务人员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税务人员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税务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税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税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税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税务网络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网络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税务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

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 网络安全责任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个人的网络安全职责。

2. 网络安全防护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安全措施。

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包括信息分类、存储、传输、销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

4. 网络设备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网络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5. 网络安全培训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6. 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7. 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网络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税务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2. 定期对网络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3.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4. 加强对网络攻击、病毒、恶意软件等安全威胁的防范和应对。

5. 严格信息安全管理,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存储、传输、销毁等环节的安全措施。

6. 加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确保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税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税务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税务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税务系统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税务机关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领导1. 成立税务系统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系统网络安全工作。

2.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税务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网络安全要求1. 网络安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网络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

2. 网络安全防护: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病毒防护系统等,确保网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3. 数据安全: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4. 系统安全: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修复漏洞,提高系统安全防护能力。

5. 人员安全: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网络安全技能,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操作规范。

五、网络安全管理措施1. 网络接入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规范网络接入,确保所有网络接入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2. 网络访问控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网络访问控制机制,对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访问进行严格控制。

3. 信息安全审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4. 网络安全事件处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5. 网络安全培训: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六、监督检查1. 税务系统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本地区税务系统网络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编制说明两办发27号文对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为了落实党和国家对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部署,切实保障税务系统的信息安全问题,总局领导指示将税务系统的建章立制工作作为近两年税务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本“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中各阶段对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不同需求,提出在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制定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时,紧紧围绕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重点以及税务系统的网络和业务应用的特征。

所提出的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力求突出体系化的特征并符合国际与国内相关的标准要求。

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安全策略-程序与管理制度-过程控制文件。

其中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总体方案属于第一个层次,程序与管理制度共37类文档,过程控制文件包括11类文档。

本文档制定了税务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框架,在该框架内每个层次的具体管理制度与规范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

税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编制:审核: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二〇〇四年六月版本控制分发控制:第 1 章管理体系建设综述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对计算机网络应用体系中各个方面的安全技术和产品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进而从整体上提高计算机网络的防范入侵、抵抗攻击的能力。

解决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成败通常取决于两个要素:技术和管理。

信息安全管理是信息安全技术发挥功效的重要保障和支撑。

如果说,安全技术是信息安全的构筑材料,那么,信息安全管理就是粘合剂和催化剂,只有将有效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于信息安全的方方面面,信息安全的长期性和有效性才能有所保证。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深入至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从而保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来实现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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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和网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均配备了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PC机、打印机、发票认证用IC卡读写器和扫描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机房空调等各类设备及附属的外转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调拨、验收,协调到货安装、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并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配备和自行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各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岗位,设备管理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地市级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管理员2人以上。

第五条设备管理员除了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维护,还要负责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及设备档案台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第七条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拨的设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协调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认真核实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清晰的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和安装验收报告第八条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设备和附属设备及总局调拨的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并使用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建立设备档案台帐,设备档案台帐包括生产厂家、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时间、启用时间等。

第九条对于高档次的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要求7×24小时不停机运行,机房运行环境应严格满足设备要求。

第四章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第十条对新购进的计算机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员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质量引起的问题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第十一条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填写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

对于高档小型机服务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记录值班日志,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值班制度进行职守,定时察看设备的运行状况,严防由于空调故障或环境变化引起的服务器系统宕机,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要定期查看服务器的日志文件,掌握服务器的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要建立计算机设备故障应急措施,设备一旦出现故障要由设备管理员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故障解决方法和过程,其他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和维护。

故障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定期对计算机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尤其对关键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要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第十五条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安装及维护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带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拨零部件等操作。

第十六条对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内部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定期进行除尘清洁处理,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算机设备、附属设备的修理、维护和采购计算机耗材,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由设备所属单位或使用人提交报废申请;由信息中心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第十九条设备管理员要定期进行设备台帐与实物的核对,保持帐物一致。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第二十条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拆装计算机设备及附属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维护人员安装配置。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电子游戏等有关程序。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计算机设备的配置参数是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依据,系统参数应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规划和设定,并保留2份书面档案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应注意账号、密码等资料的管理;特别是服务器系统必须设置系统管理员口令,并定期(1至3个月)或根据需要修改口令,口令要及时密封进行存档。

第二十五条服务器系统管理员要严格对系统用户和普通用户权限的管理,以保证服务器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各类关键计算机系统要定期对系统文件和数据进行备份,以保证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应用系统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所有计算机和服务器要尽可能安装实时监控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加强防病毒措施,定期检查、及时清除病毒。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工作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或安装运行游戏,以免感染病毒或木马程序。

第七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九条设备管理员工作不尽责的,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警告无效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调离设备管理员岗位。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根据我国现行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安全管理等有关条例和规定,以及税务系统各项业务对网络系统管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计算机网络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广域网、局域网和外部因特网;广域网是指连接总局、省区局(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局和区县局的四级主体广域网及区县以下单位的广域网延伸。

第二章网络建设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第四条全国税务系统网络建设和管理由总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适时更新,各地遵照执行;总局对于全国性网络建设项目采用统一安排、统筹建设的原则,对各地自建或改建的网络项目采取指导及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系统网络的运行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或相应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制订全国税务系统网络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建网的技术标准、网络设备选型及配置标准和网络设备与网络运行的管理办法。

总局信息中心全面负责全国性的网络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各地税务局信息中心配合。

总局信息中心宏观管理监控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负责总局内部局域网和外部因特网的管理维护;负责总局及省级局网络维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及面向全国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各地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在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订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网络建设规划、建设方案及网络管理办法;实施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负责本单位内部办公网和外部因特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负责本级和下级单位网络维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除负责本级网络节点的管理、维护工作以外,还应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所辖下级单位广域网节点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并监控下一级网络节点的运行情况。

在组建下一级网络时,应充分考虑和税务系统广域主干网的衔接问题。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必须配备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管理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

各级税务机关应安排必要的经费对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网络建设第十条计算机广域网的建设必须坚持系统开放、通信协议统一、网络结构合理、网络配置规范和网络管理方式一致等原则。

各级税务机关进行大规模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改造时必须先提出需求和可行性报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后方可立项,局域网和广域网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必须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批准。

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计算机网络系统方案的审核工作。

网络建设或改造完毕后,需经上一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地区性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待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不履行报审手续或未经审批即行开工,造成资金、设备方面浪费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建设或改造网络要严格按照总局颁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的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来设计和建设。

第四章网络结构及资源第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广域网必须按照总局的统一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网络拓扑结构,不得随意更改路由配置,确需更改的必须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未经上一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的批准不得将其它网络设备接入税务系统的广域网。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税务系统IP地址分配方案》设置本级单位计算机设备的IP地址及掩码,不得滥用、占用他人地址,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国税务系统IP地址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划分子网。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广域网IP地址的分配或变更均要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只可在总局及省级税务局与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专网互连,并必须通过国家电子政务专用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以保证税务系统内部网的网络安全。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税务系统内部网必须与因特网物理隔离,各类与因特网互联的应用系统,如多元化申报等,目前按规定也必须与内部网络物理隔离。

第五章网络设备管理及网络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为了便于维护和管理,所有的网络设备均应记帐入册,做好设备报废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设备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机房必须符合网络设备所要求的工作环境,重点注意电压、接地、防雷电、防水、防火、防尘、防盗、通风、温度、湿度和辐射等,以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与网络及系统安全相关的一切设备和线路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和设置,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二条落实网络值班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安排值班人员进行网络值守,网络值班人员定时巡检网络设备的运行状况,网络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网络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网络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广域网运行情况日志,要定期查看网络服务器的日志文件,掌握各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情况;认真记录广域网络的运行情况和故障排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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