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关于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办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指南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指南引言住房公积金是指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的一种特殊储蓄,旨在帮助人们购买或修建房屋。
哈尔滨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城市,住房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更好地满足住房需求,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本指南旨在向借款人介绍这一调整,并指导他们在贷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贷款利率调整情况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具体调整如下首套房贷款利率从上年度执行的基准利率上浮5%。
二套房贷款利率从上年度执行的基准利率上浮10%。
非自住房贷款利率从上年度执行的基准利率上浮15%。
这些调整意味着,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
影响借款人的因素在贷款利率调整后,影响借款人的因素如下1. 首套房或二套房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明确是否是首次购房或第二次购房,以便确定适用的利率。
2. 房屋用途借款人需要清楚房屋的用途,是自住还是非自住,以便确定适用的利率。
3. 借款期限不同的借款期限可能导致不同的利率浮动。
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的利息支付情况。
如何计算贷款利息假设首套房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上年度执行的基准利率为3%。
根据新的利率调整规定,首套房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
所以实际利率为3% 5% 8%。
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利息 100万元 8% 20年 16万元注意事项1. 准备充足的材料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房屋购买合同、联系复印件等。
借款人需要提前准备这些材料,以便顺利申请贷款。
2. 咨询专业人士借款人可以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或律师,了解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影响,并获得相关建议。
3. 注意借款额度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借款额度有一定的限制。
借款人需要了解并确认自己的贷款额度,以免超出限制而无法获得贷款。
结论本指南介绍了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情况,并给予借款人一些贷款利息计算的示例和注意事项。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质量发挥着关键作用。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环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在哈尔滨市,单位和职工都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基数一般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上限,也不得低于下限。
缴存比例则由单位和职工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接下来谈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赁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等。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退休证明、死亡证明等。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再来说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
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等。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批贷款申请时,会对申请人的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2024年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书范本(2篇)

2024年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书范本尊敬的各位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就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出借方信息: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二、借款方信息:姓名/名称:住所/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三、抵押物信息:房产名称:房产地址:土地使用权证号:建筑面积:权证面积:房产用途:现状状况:评估价值:四、借款条款: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借款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借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利率及还款方式:(1)利率:借款利率为_____%,利息计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利息支付周期为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还款途径为__________________。
4.还款日期:还款日为每月__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双方约定的放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
5.提前还款:借款方可在贷款期限内随时提前偿还所有或部分借款,需提前_______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方。
五、保证条款:1.借款方及担保方(如有)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方提供足额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形式及担保物的详细信息另行约定。
2.如借款方或担保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则视为借款方违约,出借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
六、违约责任:1.如借款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借款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变更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征免税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7]17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13
【实施日期】2007.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173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等文件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与市政府房改办沟通,现就职工集资建房征免税政策及如何办理免税问题做出如下明确:
1 / 1。
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正文:---------------------------------------------------------------------------------------------------------------------------------------------------- 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2001年2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市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二、主要内容2001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范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各区机关和事业单位比照执行本《方案》:企业单位执行《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哈尔滨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县(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社会无房的生活困难户、救济户、特殊疾苦户,通过提供廉租房形式解决住房。
(财务知识)个人贷款第一章考点自测解析

第一章个人贷款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贷款业务初步形成了以个人( )贷款为主体的贷款体系。
A.住房B.汽车C.教育D.经营类2.关于个人贷款的意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为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和服务费收入B.帮助银行消除风险C.对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促进作用D.为实现城乡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起到融资作用3.关于个人贷款的用途的错误说法是( )。
A.个人贷款可以满足客户的购房需求B.个人贷款可以满足客户的购买土地需求C.个人贷款可以满足客户旅游的需求D.个人贷款可以满足客户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求4.到目前为止,我国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起步、发展和规范三个阶段,其诱因不包括( )。
[2009年6月真题]A.住房制度的改革B.国内消费需求的增长C.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D.公司信贷业务的蓬勃发展5.下列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及其他经营性房产的贷款B.主要有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种C.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D.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称委托性住房公积金贷款6.按照产品用途划分,个人贷款产品不包括( )。
A.个人住房贷款B.个人消费贷款C.个人助学贷款D.个人经营贷款7.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下列关于该类贷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按注册登记情况可以划分为自用车和商用车B.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汽车之内的家用电器等大额耐用消费品的人民币担保贷款C.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可先向银行申请有效额度,必要时才使用,不使用贷款收取低微利息D.个人医疗贷款一般由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当地特约合作医院办理8.实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的个人贷款是( )。
A.个人旅游消费贷款B.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C.个人医疗贷款D.个人汽车贷款9.下面关于个人教育贷款的规定,叙述错误的是( )。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政策。
下面,将从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定背景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新兴的国际性冰雪名城,哈尔滨市人口众多、居住面积广泛,住房供给与需求差距较大,加之房价上涨、住房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等问题,住房问题已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重要瓶颈和特别难点。
为此,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供应力度,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众,促进城市稳定和谐发展。
较早开始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哈尔滨市,于2002年6月组建了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全国第一个拥有城市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省会城市。
二、主要内容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共有九章七十三条,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个人和单位缴存、提取、转移与管理等方面,下面将对某些条逐一进行介绍。
1、领域和对象: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适用于在哈尔滨市境内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聘用、临时、合同、外籍职工等。
2、基本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政府引导、公益性、自愿参加、个人账户、分级管理、安全运作、专款专用、终身福利等基本原则。
3、缴存标准:单位按照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0%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10%缴存住房公积金。
4、缴存和提取:职工有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提取的方式包括购房提取、建造、翻新和房屋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缴存和提取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设有单位和个人账户两种类型,分别记录单位和职工的缴存和提取情况,职工可以通过网上或电话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和余额。
6、转移:哈尔滨市职工在其他区域工作或用工单位变更情况下,则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实施效果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职工参与度和提取量持续增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在本市市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住房作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可按本办法向指定银行申请贷款。
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分为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
政策性抵押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来源的贷款;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是以银行存款资金为来源的贷款。
第三条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受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职工购买危棚房户安置用房、解围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现住公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购买住房全部价款50%或6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可以用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充抵);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第六条以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房的,不予发放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居住危棚房的职工购买安置用房和其它职工购买解围房的,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
(二)家庭年收入1-2万元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其中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各占25%,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三)家庭年收入2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其中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倍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其余的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八条职工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现住公房的,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家庭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可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
(二)家庭收入1-2万元,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其中政策性抵押贷款和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各占20%,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三)家庭收入2万元以上的,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40%,其中可申请缴存在住房公积金一倍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其余的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九条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给予政策性抵押贷款,可申请银行自营性抵押贷款。
第十条职工购买住房的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加上规定相应的利差和贷款期限确定。
银行对职工购买住房的自营性抵押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职工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随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借款人提前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
第四章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借款人持下列书面材料和证明到贷款银行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同时填写借款申请书:
(一)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公积金存储证明;
(三)购房资格证明;
(四)购房协议;
(五)家庭收入证明。
第十三条贷款银行审查认可后,通知借款人开立住房存款专户,将自筹资金存入专户。
借款人存入专户的自筹资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借款人要求以自己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当由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填写使用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表,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将住房公积金划入专户,充抵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
第十五条贷款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连同借款人的自筹资金,按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住房抵押贷款,采取贷款本息按月等额均还方式,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
第十七条借款人每月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将应还本息存入住房存款专户,由贷款银行从借款人住房存款专户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以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但须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九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未偿还部分,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继续履行抵押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住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从处分抵押住房所得价款中偿还:
(一)连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贷款期满后3个月内,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合同终止前,移居国外、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履行偿还本息义务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或改建的。
第六章贷款抵押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持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他项权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收押《房屋所有权证》后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以共有住房作抵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抵押的共有住房以所占有的份额为限,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份额。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以旧房作抵押的,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按评估价计算抵押额;以购买的新房作抵押的,按交易价计算抵押额。
抵押额最高不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对抵押的住房应当维修、保养、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贷款银行有权检查由借款人占管的抵押住房。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不能履行抵押贷款合同,借贷双方可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住房,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住房的费用和税款;
(二)抵押住房为共有产权,按照共有产权人所占有的份额,偿还共有产权人;
(三)偿还贷款本息;
(四)剩余价款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贷款银行在按规定处分抵押住房时,其他共有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清偿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房作抵押的,可用购房合同、预分房票和交款凭证抵押。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
第三十条借款人以成本价购买现住公房的,凭购房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交款凭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住房抵押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存《房屋所有权证》后,出具《房屋他项权证》由贷款银行收押。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用有价证券作抵押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价证券必须经贷款银行认可;
(二)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存,借贷双方签订《有价证券抵押合同》;
(三)有价证券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七章抵押住房保险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贷款银行指定的险种,持下列材料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办理抵押住房的保险:
(一)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房产抵押合同。
第三十三条抵押住房保险期限与抵押贷款期限一致。
在抵押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中断抵押住房的保险。
借款人中断保险的,贷款银行代为投保,其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抵押住房的投保金额,不能低于抵押贷款的本息。
保险费按年支付,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的抵押住房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银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借款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住房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提交贷款银行收存,副本由借款人留存。
第八章贷款监督
第三十七条贷款银行有权对住房抵押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对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主动配合。
第三十八条贷款银行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情况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抵押贷款合同双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时,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但在双方达成协议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一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