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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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票据法

第6章 票据法

江城工业公司只得按照赵五所留地址寻找赵五,方 才知道地址为假的,而赵五却如黄鹤一般,一去不 复返,无影无踪。情急之下,江城工业公司慌忙找 到出票人江州新兴果品公司要求偿款,遭到拒绝。 事实上,赵五所持支票是从江州新兴果品公司处偷 窃来的,新兴果品公司在收到银行退票时才发觉支 票失窃,还被银行罚了款。江城工业公司在追款未 果的情况下,将新兴果品公司告上法庭。
次债务人 ——清偿人
(3)关系主体——委托收款人、代理付款人等
(他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3、关于票据当事人的几个名词 (1)出票人 (2)收款人
(3)背书人
(4)被背书人 (5)承兑人 (6)保证人 (7)被保证人
以汇票为例,其当事人间关系如下:
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
2、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 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②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 行为。 ③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 务的行为。 ④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 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
(2)判令甲公司向S银行支付票款25万元票款及相应 利息。
第六节
(一)概念
本 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分类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 款的,出票人又是付款人,具有双重身份,本票属自 付证券;二是本票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 注:本票无承兑

经济法第六章 票据法

经济法第六章 票据法

– 本票当事人
– 本票的出票人在我国仅限于银行,其他国家对其资格没有特 别限制 – 本票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和收款人(最后持票人应是基本) – 出票人既是第一债务人也是第二债务人,本票中单纯的第二 债务人是背书人和保证人;本票无承兑,故本票第二债务人 无需担保承兑。本票出票人是签发本票并将本票交付给收款 人,表示承担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义务的人
• 形式要件(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
– 书面 » 票据既是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也是票据权利的纸质凭 证,而票据行为是产生票据权利的法律行为,所以票据 法要求票据行为必须为书面形式 » 票据作为法定流通证券,其形式意义远超过实质意义, 所以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票据行为的书面,细致 到纸张格式和所用笔墨 » 票据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由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否则无效;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 – 签章 » 签章是确定票据义务人的最基本要素,对票据承担责任 的人必须是票据签章人,这是对票据行为的强制性规定 » 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签章方式有明确规定,出票人 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 人的签章不符合,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一定的款式 » 票据效力须依赖票据法对各类票据行为记载事项的规定 » 应当记载事项无记载(如出票欠缺金额、出票日期、签 章)则无效;可以记载事项如记载则有效(如不得转让 字样);记载不生效力事项如记载则无效(如背书附条 件);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如见票即付却承兑,有免 除担保付款字样等);记载使票据无效或使票据行为无 效的事项(出票附条件,票据金额部分转让的背书等)
• 取得方式
– – – – 依出票取得 转让取得(汇票本票背书转让,无记名支票直接交付转让) 法定取得(税收、继承、合并分立、裁决或决定、再追索) 利的保护有时间限制: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将产 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 票据义务人的责任不同于一般债务人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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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是无因证券
权利人占有票据就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的原
因、资金关系。票据产生的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 效力。 4、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和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
件,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
5、票据是设权证券 6、票据是金钱证券 7、票据是流通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P102 三、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P103 四、票据法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三种。 (二)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 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 等。
本票:“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支票:“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三类票据共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三项: 票据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必须确定,以中文大写与阿拉 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出票日期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某些应该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 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无效。p112
7、只要按照法定方式做成的票据方才有效,这是因 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 文义性 D. 无因性
8、票据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均以票 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的事项的 影响,这是因为票据具有( ) A.要式性 C.设权性 B.文义性 D.无因性
第Hale Waihona Puke 节票据行为(2)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 生法律效力。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行 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 载,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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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六章)第1页 第六章 票据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

即《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见下文“票据抗辩”)【例题·多选题】熊某因出差借款。

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

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07-3-71)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答疑编号506063060101]【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

马某没有侮辱、诽谤性言语,没有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A 错误。

马某询问借款原因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

B 正确。

马某拒绝罚款,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C 正确。

现金支票有见票即付的效力。

D 正确。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章票据法

05
票据法中的特殊问题
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概念
01
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对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
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02
包括票据行为人、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及不完全的票据记载
事项等。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03
阐述空白票据在补充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补充完全后则
具有与完全票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偿还义务
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追索金额的 义务。
票据抗辩与救济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 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 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的除外。
票据救济
当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 括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等。
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包括变造者的行为、变造的记载事项以及变造的目的等。
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阐述变造者承担法律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前者,对原记载 事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者,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01
票据丧失的概念
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02
票据的种类与性质
汇票
定义
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 定款项的票据。
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种类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第六章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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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1. 法律性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 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 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2. 原因:第六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 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 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 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挂失止付的条件:P108 挂失止付的程序:P108 挂失止付的后果:P108 概念: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向法院申 请公示催告。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 三种 公示催告的适用:P109,15条 公示催告的效力:P109

(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第六章 票据法

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特征 金钱证券 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 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 :见票即付; 指定日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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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
保证及其法律效力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2人以
上的 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49条,P115 保证事项: P115

第六章 票据法总论

第六章  票据法总论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受款人从发票人处取得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 受款人从发票人处取得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就 是原始取得. 是原始取得. (二)继受取得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人那里依倍数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 的票据是继受取得.这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的票据是继受取得.这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因公司合 并,转让,继承等原因的取得,是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转让,继承等原因的取得,是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二)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二)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在票据上载明表示代 理的意思, 理的意思,和代理人签名 (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 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 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 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 行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 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 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判断 甲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却以代理人的名 3.判断 甲未取得乙的票据代理授权, 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4.下列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 4.下列关于票据行为的代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A.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B.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管理 B.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管理 C.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C.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 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D.代理人超越权限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 D.代理人超越权限的,应当由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 责任. 责任.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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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2、出票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 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由“作成”汇票与“交付”汇票两 种行为构成。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 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 据行为。 背书的效力: (1)把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 (2)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 切后手担保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8)正当持票人
是指善意的付了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 一张表明完整、合格的、不过期的票据的持 票人,他未发现这张票据曾被退票,也未发 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瑕疵。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经 济 法
3、票据的作用
(1)结算作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抵消债务作用
第 六 章
经 济 法
4、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是指通过继承、合并、破产清算等程序 得到的汇票,持票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 第 六 六 章 章
国 经 际 济 商 法 法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 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 (1)因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而消灭。 (2)因票据证券毁损而消灭。 (3)因法定事由出现而消灭。
2、特征 (1)强行性特征。首先,各国票据
的种类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 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再次,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 (2)技术性特征。票据是为便利商 品交易和商业信用而创设的,票据法作为规 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 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 (3)国际统一性特征。票据法虽是 国内法,但有很强的国际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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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张汇票是否有效?某建筑材料公司可 否向康化公司追索?为什么?
购买彩电1000台
康化公司
汇票
广东省凯瑞公司
背 书 交 付
某建筑公司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 (付款人)
背 书 转 让
某建筑材料公司
[相关案例] 1998年6月2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云天商场与康 泰电子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康泰公司供应 给云天商场王牌2568型彩色电视机100台,每台 批发价为2540元,共计254000元。合同约定由 康泰公司在6月12日以前将货送至云天商场,货 到后付款。6月10日,康泰公司将全部100台彩电 送到,云天商场遂按照合同约约定的价款开出了 一张以中国工商银行马鞍山市某区支行为兑付人 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254000元,到期日 为7月10日,收款人为康泰电子产品批发公司, 并于当日将此汇票交给了康泰公司。7月1日,康 泰公司到南京市某电视机厂进货,货款为300000 元,于是康泰公司就将云天商场签发的汇票背书
太乐百货公司
购买数码相机
富康商场
银行 承兑汇票
申 请 背 书 转 让
农业银行 (付款人)
振远数码有限公司
案例:票据贴现贷款是票据关系吗? 案情介绍:1998年7月21日,被告B县工业 公司以购买钢材为由向原告中国A银行上 海市分行申请贴现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该 汇票号码为VII03090040,票据金额为人民 币5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8年11月26 日。同日,被告C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 保书,为上述票据贴现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1998年7月31日,经审批后原告将该汇票 贴现,同时将人民币500万元划入被告B县 工业公司帐户。同年11月27日,原告向付 款人托收,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同年12月 10日,两被告收到原告的催还贷款的通知
第六章 票据法
• 〔 导入案例〕
A建筑公司从B水泥厂购进一批水泥,数量为 1000包,价款53万元。水泥运抵建筑公司后, A公司为B厂签发了一张以A公司为出票人和付 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3个月后的商 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B厂与C公司签订了价 值55万元的合同。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 书转让给了C公司,余下的2万元用支票方式已 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给 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的理由是B厂供给的水 泥不合格,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3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 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 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其票据义务时 由其代替履行责任的行为。 5.付款 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 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四、票据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行为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 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包括假冒 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还有假冒 他人的名义进行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 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1、伪造人的责任。2、被伪造人的责任。 3、其他真正签章人的责任。 4、持票人和付款人的责任。
票 据 法 律 制 度
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学习目标】
理解票据的基本概念、特征;
掌握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 权利、票据责任和票据抗辩;
了解票据法的概念、违反票据法的法 律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 据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各种书 面凭证,如提单、发票、股票、债券、汇票、本 票、支票。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 上规定的, 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 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是狭义上的票 据,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票据的定义,票据具有如下特征:
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其 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2)因时 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 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 权;(3)付款人付款后对持票人有交出票据的 请求权;(4)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要 求给予复本的请求权等。 (二)民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来 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 又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即为票据授受的 前提关系。
1 .票据是设权证券 2 .票据是要式证券 3 .票据是债权证券 4 .票据是文义证券 5 .票据是金钱证券 6 .票据是流通证券 7 .票据是无因证券 8 .票据是占有证券 9 .票据是提示证券 10 .票据是返还证 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也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 狭义的票据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单一的票据法本身。 本章所讲的票据法是指狭义上的票据法。
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建筑材料公司,购得 所需的建筑材料,某建筑材料公司在汇票即将到 期时将汇票提示给中国银行某省分行,要求承兑 付款。不料却遭到了拒绝。原来,由凯瑞公司代 办托运的彩电系走私进口的,所以最终在彩电运 到康化公司所在地时,被执法部门查获,全部被 没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免遭损失,康化公司 立即通知其开户行,对该两笔汇票拒绝承兑付款, 所以有了某建筑材料公司提示付款的拒绝。 在向出票人康化公司追索不成又协商不了的情况 下,某建筑材料公司将康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 清偿票据款项及其损失。
汇票
(按出票人 不同)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
(按付款日 期不同)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异地结算 商业汇票
(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关系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张,收款人是广东省凯瑞公司,汇票到期 日为1999年2月,金额为500万元。凯瑞公 司收到该汇票后,即将其走私进口的彩电 1000 台办理了托运。随后,在电告康化公 司之后,又收到载明金额为500万元、出票 日期为1998年9月、到期日为1999年3月的 汇票、即货款余额。 收到康化公司的1000万元的汇票之后,凯 瑞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急需修建一栋新 的公司办公大楼,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 急需支付某建筑公司承包款1500万元,遂 将康化公司的1000万元汇票背书交付给某 建筑公司。其后,某建筑公司为完成凯瑞 公司新建办公楼的建筑,遂将该
票据的基础关系主要分为三种:票据原因关 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 因。 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人与付 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 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 为标的的约定。

案情: 原告:某市农业银行 被告:某市富康商场 1999年5月14日,太乐百货公司因购买某 品牌数码相机缺乏资金,向农业银行申请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5月29日,农业银行开 出了票面金额为5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收 款人为富康商场。富康商场因收到汇票后 无该品牌数码相机,即背书转让给振远数 码有限公司,准备购买数码相机后再转售 给太乐百货公司,但振远数码有限公司也 无货供应。11月29日,承兑汇票到期,农 业银行支付该笔款项后,向太乐百货公司
1 .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或当事人),即享有票据权利、 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 2 .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 .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 据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 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实质要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 (二)形式要件 票据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书面形式 记载事项 签章 交付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主要有六种,即出票、背书、承 兑、保证、付款。其中出票为主票据行为, 其他的皆为从票据行为。 1 .出票 出票又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 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 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追索。但太乐百货公司表示无款归还,并 告知农业银行,富康商场作为汇票收款人 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振远数码有限公司, 而振远数码有限公司已把从银行得到的汇 票款还给了富康商场,因此汇票款项实为 富康商场获得,要求农业银行向富康商场 追索。农业银行与富康商场交涉后无果, 遂于2000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富康商 场偿还汇票金额。 问:农业银行能否要求富康商场偿还汇票 款?
知识结构图
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 非票据关系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行为的要件、种类 票据伪造和变造 票据权利 票据责任 票据抗辩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
票据法律关系
[相关案例] 由于进口彩电在内地销售较好,我国内地 某省康化公司与广东省凯瑞公司就购买进 口彩电达成协议,由广东省凯瑞公司供应 康化公司进口彩电1000台,每台价格 10000元,货款共计1000万元,由康化公 司签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付款人为康化 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某省分行。双方约定, 由康化公司先付款500万元,由凯瑞公司将 全部彩电办理托运之后再付清余款。 1998年8月,康化公司签发承兑汇票一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本票
商业本票
同城结算
银行 本票
同城结算
银行 本票
(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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