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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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认购意向函模板篇一:模板1 关于认购xxxx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定增协议书关于认购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编号:甲方:xx资产管理集团法定代表人:乙方: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鉴于:(1)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893万万股股票的申请已于2014年3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底价为10.32元/股;(2)甲方拟认购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3)甲方本次认购事项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并支持乙方发展,促进乙方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等方面的运作;(4)乙方承诺为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股份认购甲方承诺:以10.32/股的价格,出资不低于9220万元(大写亿元)认购上述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按照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并缴足认购保证金。

以《认购邀请书》的发出作为非公开发行启动。

甲方实际认购的股份(下称“认购股份”)、实际认购的金额(下称“认购金额”)和认购价格(下称“发行价”)以发行人最终确定的发行结果为准。

甲方承诺,其认购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为【12】月(以下简称“约定锁定期”,约定锁定期从甲方缴付认购全款日起开始计算)。

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在法定的定增股份限售期届满之后,甲方可提前出售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

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在上述约定的锁定期内抛售任何数量的认购股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认购金额提供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的义务及其他义务全部自动解除,甲方丧失本协议项下包括补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2、保证本金安全及收益的方式为保证甲方认购金额的本金安全并获得收益,乙方承诺:当满足下述第3条约定的触发条件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4条、第5条及第6条的约定通过大宗交易向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出售其持有的定向出售权股份(下称“定向出售权”),并且由乙方按下述第8条约定提供现金补偿(下称“现金补偿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发行人应当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 明书中充分披露未来对上述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业务的安排, 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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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格林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核查意见

格林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金额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格林美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6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634,793,18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24,909,962.88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的金额为2,384,209,213.88 元。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预计未来可抵扣与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应增加。

因此,增加可抵扣进项税后,募集资金净额调整为人民币2,386,512,911.01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A验字(2020)00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本次增资计划概述因本次募投项目中绿色拆解循环再造车用动力电池包项目、3万吨/年三元动力电池材料前驱体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动力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项目(年产5万吨动力三元材料前驱体原料及2万吨三元正极材料)实施主体为荆门格林美控股子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青美”)。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情况及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计划将向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的募集资金由1,542,272,513.88元人民币调整为1,544,576,211.01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完成后荆门格林美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格林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0-02-.

格林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0-02-.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公告编号:2010–002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04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333万股,发行价格为32.00 元/股,截至2010 年1 月14日止,收到募集资金总额726,163,2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6,623,437.7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3,539,762.22元。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出具深鹏所验字[2010]02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丰城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保荐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帐号为4000022529200479188,截止2010年2月1日,该专户余额为45353.98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二次钴镍资源的循环利用及相关钴镍高技术产品项目、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流动资金补充,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账号为44201514500059105688,截止2010年2月2日,该专户余额为13000万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七月声 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保荐人”)接受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 (4)一、保荐人项目审核流程 (4)二、项目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6)三、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6)四、内部审核主要过程 (25)第二节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5)一、立项评估决策 (25)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25)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组落实情况 (31)四、内核小组会议关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组落实情况 (36)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45)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申请文件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一节项目运作流程一、保荐人项目审核流程中信证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第58号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辅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核工作管理办法》、《持续督导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中小企业项目由企业发展融资部负责实施,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一)立项审核1、预立项。

企业发展融资业务线建立预立项制度,以加强项目质量的源头管理。

首次公开募股(IPO)报告:准备上市企业必备的报告撰写方法

首次公开募股(IPO)报告:准备上市企业必备的报告撰写方法

首次公开募股(IPO)报告:准备上市企业必备的报告撰写方法引言: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一家公司首次向公众发行股票以融资并上市交易的过程。

IPO过程中,准备一份全面、准确、具有说服力的报告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论述IPO报告的撰写方法,包括六个方面:融资计划、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市场竞争、风险因素以及公司治理。

一、融资计划在IPO报告中,融资计划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企业应清晰地说明融资金额、资金用途以及融资后股权结构的变化。

同时,应公开披露发行价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及对公司估值的依据。

此外,还应重点展示融资后的资本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化,向投资者清楚地展示未来发展的潜力。

二、经营业务经营业务是IPO报告的核心内容之一。

企业需要详细介绍自身的产品或服务、市场定位、市场规模和增长趋势。

同时要重点展示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方面的优势,以及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策略。

此外,企业还需就关键客户、合作伙伴、销售渠道等方面作充分的披露。

三、财务状况IPO报告中的财务状况部分需要提供详细的财务数据,包括历史财务数据和未来预测。

企业应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比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对财务数据进行合理解读和说明。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分析,展示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

四、市场竞争IPO报告中的市场竞争部分需要全面、准确地展示企业所处市场的情况和竞争态势。

企业应对市场规模、增长率、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

同时还需展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如技术领先、品牌知名度、渠道优势等。

同时,应说明如何应对竞争带来的挑战和风险。

五、风险因素IPO报告中的风险因素部分至关重要,企业需要全面识别、评估和披露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经营风险、金融风险等。

同时还需针对每个风险因素进行风险程度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4]22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28
【实施日期】2014.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229号)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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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声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释义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本保荐机构、我公司、中德证券指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立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65号)以及相关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合资设立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2009年7月6日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中德证券承继山西证券所有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相关的承销、保荐等业务和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和承担所有的保荐等职责山西证券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格林美指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格林美环境指深圳市格林美环境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前身,2002年更名为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格林美有限指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荆门格林美指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格林美检验指深圳市格林美检验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武汉格林美指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再生公司指荆门市格林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金高能指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荆工水泥指湖北荆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源指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广风投指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3一、项目运作流程(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1、在本保荐机构承继山西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之前,山西证券履行的项目审核过程根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山西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由投资银行总部归口管理。

投行业务项目在投资银行总部内部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经投资银行质量管理部审核(以下简称“质量管理部”)提交投资银行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立项会议”)审议立项;已立项项目在完成有关尽职调查和制作完成申请材料后,经质量管理部审核后提交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即内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审议,经内核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总裁办公会批准。

上述立审委会议及内核小组会议均应形成会议记录并由投资银行质量管理部存档。

在审核过程中,质量管理部对项目全程参与,评判风险点,首先形成初审报告,并在立项会议和内核会议上向委员充分揭示风险。

同时,从项目立项会议开始,公司风险控制部即开始参与项目各个方面的风险控制,并在保荐机构领导决策时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2、中德证券的项目审核流程中德证券的项目审核流程主要以下几个关键节点组成:交易录入与冲突的消除、立项委员会审核、客户接纳、内核委员会审核。

其中交易录入与冲突的消除由独立于投资银行部的行政部负责,客户接纳审核由合规部负责,立项委员会由投资银行部的主管、投资银行部所属大项目发起部、中小项目发起部、股本或债券资本市场部以及质量与执行管理部的主管构成,内核委员会在立项委员会成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合规部和法律部主管。

质量与执行管理部负责立项委员会和内核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所有投资银行项目必须在履行完毕上述所有审核流程并获通过以后方可对外报送材料。

4(三)格林美IPO项目立项主要过程如下2008年1月29日,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格林美”)IPO项目组在制作完成立项申请材料后,经所在业务部门向山西证券质量管理部提出立项申请。

2008年1月30日,质量管理部在审核项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出具了《山西证券投资银行质量管理部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的初审意见》,并发出召开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山西证券立项评审委员会在太原投资银行总部会议室召开格林美IPO项目立项会议,出席本次立项会议的人员有立项委员、项目组成员、质量管理部人员。

其中:立项委员翟太煌、李凡、史吉军、崔学良在太原出席会议;立项委员巴永军、崔胜朝、毛传武、樊海东在北京通过电话会议系统出席会议;立项委员周炜在深圳通过电话会议系统出席会议。

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有表决权票数的2/3,同意本项目立项。

中德证券承继山西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之后,于2009年7月30日,召开了格林美IPO项目之立项会议,经表决,同意立项。

(四)格林美IPO项目执行过程1、项目执行成员构成2、格林美IPO项目组进场工作时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5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本保荐机构受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担任其本次IPO 工作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在本次保荐工作中,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

对于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本保荐机构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

我们针对格林美IPO项目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或有风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财务部、研发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销售部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析;(2)多次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访谈;(3)与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了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6(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针对格林美IPO项目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74、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时间及主要调查过程保荐代表人全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其尽职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管理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公司或有风险等。

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方法和过程与其他项目组成员对本项目尽职调查基本一致。

(五)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1、在中德证券承继山西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之前,山西证券关于证券发行项目内核核查的部门包括投资银行质量管理部和风险控制部。

投资银行质量管理部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1)审核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必要时赴项目现场进行核查;(2)立项后内核前,赴项目现场进行核查或与项目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以及项目存在的问题;(3)审核证券发行项目的内核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4)参加立项会议、内核会议和公司总裁办公会,发表对于证券发行项目的审核意见;(5)在内核会议和总裁办公会后,审核项目组根据会议决议对申请文件的8修改和完善情况。

具体到本项目而言,2008年2月25日—2月30日,质量管理部组织实地核查工作小组对格林美IPO项目进行了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工作小组由张国锋、沈瑞婷组成,核查小组在现场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核查,为期5天。

同时,投资银行质量管理部指定张国锋、陈晨负责项目的持续跟踪工作,指定人员张国锋、陈晨通过邮件、电话等多种形式与项目组保持多次沟通,对所有外报材料进行审查(沈瑞婷离职)。

2008年3月18日,质量管理部受理格林美IPO项目组经所在业务部门提交的内核申请;2008年3月19日,质量管理部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内核申请的初审报告》;2008年3月24日,质量管理部组织召开格林美IPO项目内核会议,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即内核工作小组) 审核通过本项目内核申请;2008年3月27日,保荐机构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外报文件的申请,质量管理部参加了总裁办公会。

2008年3月27日—3月28日,质量管理部对格林美高IPO项目组根据内核会议和总裁办公会会议有关问题提交的回复以及据此修改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控制,最终同意项目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

风险控制部的主要核查过程如下:2008年2月4日,风险控制部投行专员岳强列席格林美IPO项目立项会议;2008年3月24日,风险控制部投行专员岳强列席格林美IPO项目内核会议;2008年3月27日,风险控制部投行专员岳强参加关于格林美IPO项目的总裁办公会并作了关于格林美IPO项目的评级报告,回答了总裁们的有关提问和质询。

2、中德证券承继山西证券的投资银行业务之后,于2009年7月30日,依据其内核规则对格林美IPO项目履行了内核程序,经表决,项目通过中德证券的内部核查。

9(六)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2008年3月19日,山西证券质量管理部在出具《关于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内核申请的初审报告》的基础上,发出召开内核会议的通知;2008年3月19日—3月24日,山西证券内核小组成员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2008年3月24日,山西证券质量管理部组织召开格林美IPO项目内核会议,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即内核小组)对本项目进行了审核。

出席本次内核会议的人员有内核委员、项目组成员、质量管理部人员。

其中:内核委员:李凡、崔学良、翟太煌(委托张旭)、崔胜朝、原建民在太原出席会议;巴永军、毛传武、樊海东在北京出席会议;史吉军、王颖在上海出席会议;周炜在深圳出席会议;赵立新通过书面表决票发表意见。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委员共13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为12人,有表决权的委员人数为12人,符合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表决,通过内核的票数超过有表决权票数总和的2/3,项目通过内核审核。

2009年7月30日,中德证券召开内核会议,本项目通过内核工作会议审核。

10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1、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关注的问题(1)对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目的、用途等内容,应详细调查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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