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工业动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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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3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3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____《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

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

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

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____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____天。

二、管理办法2.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2.1.1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2.1.2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2.1.3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动火方案的规定:2.2.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2.2.2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

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

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2.2.3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

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2.3.1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2.3.2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2.3.3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备和掌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本《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员工、承包商和访客,以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利用明火、电火花、机械摩擦等方式进行的焊接、切割、热处理、火花试验、明火加热等作业行为。

2.动火工:指专业掌握动火操作技能,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

3.动火监护人员:指专业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的人员。

三、动火作业申请1.动火作业前,责任人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并供应以下信息:–作业地方、时间及人员名单;–动火作业方式及所需设备和料子;–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动火工和动火监护人员的资质证书。

2.安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书面批准或否定动火作业申请。

四、动火作业前准备1.动火作业前,责任人应组织动火工和动火监护人员进行必需的训练,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2.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动火现场无易燃、易爆和其他不安全物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的完好性、接地情况和防护措施,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做好记录。

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应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动火作业前,应关闭相近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阀门,并切断电源。

4.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如防火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火手套等。

5.动火作业时,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使用灭火器设备合理有效。

6.动火作业人员应保持警觉,禁止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擅自离开,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作业并上报。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将动火设备停止使用,并做好设备和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不留火源和易燃物。

2.动火作业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包含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和安全问题等。

工业动火管理制度

工业动火管理制度

工业动火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要做到“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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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虑当时的风速、风向,防止火花溅落。

10、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检查施工现场,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作业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在确认无火种后,人员方可撤离。

11、禁止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明火作业。

1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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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油气生产、加工、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统称工业动火,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动火等级划分1.炼油化工(含油气田炼油化工、轻烃)及储存场所的工业动火,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①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②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液化气站;③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的泵房和机房;④油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⑤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⑦输送易燃、可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和气体的管线;⑧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2)二级动火①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②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③系统管网区;④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⑤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场所。

(3)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油气田企业及其它企业动火,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①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原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②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③不小于400m3可燃气气柜的动火;④原油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⑤油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⑥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紧急动火。

(2)二级动火①储量在1001-10000m3的各类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②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③1001-10000m3油库的油品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④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⑤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⑥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动火包括明火作业和隐火作业。

明火作业是指直接使用明火进行的焊接、切割、烧烤等工作。

隐火作业是指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设备、工具和材料进行的工作,如电焊、电切割等。

第四条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并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经过现场安全条件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动火监护人负责,其它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将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告知所有参与人员,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动火现场必须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并设置显著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条动火现场必须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物质,确保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火种管理,火源要与易燃易爆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烟雾排除,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过程中,应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火源和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明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火灭清理,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隐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隐火作业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电气安全检查和防护,确保作业现场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隐火作业需要特殊操作人员时,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确保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减少动火作业带来的事故和环境污染风险,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等各类动火作业。

二、责任与义务1.企业领导层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2.负责动火作业的班组长或工作负责人要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确保动火作业的进行安全可靠。

3.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按照作业标准进行操作,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

三、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1.动火作业申请:申请人应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包括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信息,并提供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动火作业审批:企业领导层负责审批动火作业申请,审批人应对作业计划进行评估,并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料存在,对临近作业区域进行警示标识。

2.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前应设置明确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喷淋设施、灭火器具、消防设备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通知与警示: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周围人员,并在作业现场进行明确的警示标识,确保周围人员得知动火作业的进行。

五、动火操作的要求1.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作业程序进行操作,遵守动火作业的相关规定。

2.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具,如防火服、防火面罩等,确保自身的安全。

3.操作人员应掌握正确的动火技术,如电焊、氧炔切割等,避免操作不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

4.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作业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六、事故的处理与报告1.发生动火事故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限制火势的蔓延。

2.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和归责。

4.对事故的处理和处理结果,要进行记录和追踪,确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023年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和控制动火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动火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大型工业企业、中小型工业企业、矿山企业等动火作业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四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作业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护帽等,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严格的火源检测,确保作业场所无可燃物质存在,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设施,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划定安全区域,禁止他人靠近动火作业现场。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动火作业应按照事先编制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包括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火灾隐患,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动火作业应采取专人管理,负责监督作业过程,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操作,做到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等,以备发生火灾时的紧急处理。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烟雾及有害气体能及时排散,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引火事故。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后不留下火源和热源,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023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活动,包括热作业、焊接、切割、火种使用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评估,明确动火活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进入动火场所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动火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佩戴专用的防护装备。

第五条:动火作业区域必须按照功能分区,设立明确的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六条:火焰及火花直接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洁净,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烟、酒精饮料等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防止设备故障引发火灾事故。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逃生通道,组织定期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期满按需要进行修订。

总结: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力地加强了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安全管理,提高了火灾事故的防范能力,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执行本规定也将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整个工业安全管理水平,为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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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各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参照《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T 5858-2004),特修订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油田公司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

工业动火作业票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作业票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

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h,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d;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的动火。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第八条油田公司工业动火等级划分1) 一级动火(1) 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 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 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 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 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6) 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7)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8)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2) 二级动火(1) 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 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 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 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5) 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6) 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7) 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3) 三级动火(1) 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 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3) 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 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5) 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7) 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8) 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9) 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4)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三章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第九条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业动火作业票》,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分级负责,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业动火。

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工业动火作业票》,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乙方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乙方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1) 一级动火。

由油田公司所属厂矿、储运公司等二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技术、生产、工程、安全、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送厂矿、公司等二级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安全、消防部门及主管业务领导审查,报油田公司安全部门备案,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票》,油田公司安全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油田公司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

二级单位需要油田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书面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票》,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票》报油田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2) 二级动火。

由厂矿、公司所属作业区等基层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审查后,经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或授权人批准。

《工业动火作业票》报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备案,由二级单位安全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 三级动火。

由厂矿、公司所属作业区等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审查后,经基层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审查,由基层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厂矿、公司等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由作业区等基层生产单位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第四章安全职责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1) 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2) 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点源和危险状况;3) 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施工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审查和批准;4)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5)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工艺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1) 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批准的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组织施工;2) 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3) 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4) 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5) 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四条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动火负责人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五条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6) 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五章现场管理第十八条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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