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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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3篇)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3篇)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一、概述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发电厂动火作业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提高发电厂的生产效率。

以下为本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服装,并佩戴好安全帽、劳动手套和防护眼镜。

3. 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不得患有易感染的疾病。

4. 发电厂应编制动火作业人员名册,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信息和培训记录等,方便管理和跟踪。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1. 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严格的施工准备,包括动火位置确定、周围环境安全检查、场地清理等。

2. 动火作业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获得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3.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四、动火作业过程管理1.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规范,并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3. 动火作业期间,应备有灭火器材和急救药品,以应对突发情况。

4. 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空气流通,避免积聚有害气体。

五、动火作业后事项1.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及时的清理工作,清除动火现场的残留物和废弃物。

2.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避免细菌传播。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下次使用时的正常运行。

六、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2.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动火作业事故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动火作业的检查和评估1. 发电厂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符合规范,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2024年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加强对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增强防范和应急能力,促进事故预防与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安全作业证是证明持证人具备从事动火作业活动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法律证件。

第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使用和注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机构履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职责,负责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申领第六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对象为具备相应动火作业技能及知识的人员。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条件包括:(一)年龄在18岁以上;(二)具备相关动火作业技能和知识;(三)身体健康;(四)无涉及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申领程序包括:(一)申请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二)申请人参加动火安全作业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三)合格后,由发放机构进行审核;(四)审核通过后,发放机构颁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九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3年,过期后需重新申领。

第十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申领费用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示。

第三章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第十一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审核岗位人员持证情况,禁止未持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证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动火安全培训,提高持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活动记录台账,包括动火作业日期、地点、持证人员名单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动火作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工作管理办法

动火工作管理办法

动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动火工作,保证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火工作是指在建筑、设备、装置中进行的明火焊接、切割、喷灯、电焊等作业。

第三条所有从事动火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动火工作应适用以下措施:(一)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和防火安全措施。

(二)确保动火设备的正常工作,确保动火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

(三)配置专职动火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动火单位应当分别负责动火前、动火中、动火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动火工作前准备工作第六条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包括作业场所的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动火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证书和培训经历。

第七条动火工作前,必须按照规定配置防火器材和消防设备,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扑救。

第八条动火工作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动火作业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主管人员。

第九条动火工作前,应当向有关单位报备,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进行特种作业(如高空作业、深水作业等)的动火工作,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的特殊安全措施和预案。

第三章动火工作中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中,必须配备专职动火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工作时,作业区域必须设立明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无关人员不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动火工作中,必须定期检查动火设备和消防器材,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中,必须保持作业场所的环境整洁,杜绝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堆积。

第十五条动火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以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动火工作结束后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动火工作结束后,必须清理作业场所,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动火工作结束后,必须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动火工作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总结,总结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动火管理办法

公司动火管理办法

公司动火管理办法一、规范动火操作程序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核查工作场所是否符合动火条件:应确认该工作场所是否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条件,如是否通风良好、是否有可燃物料等。

(2)明确动火作业时间:确定动火作业的具体时间,以免与其他作业或活动冲突,造成安全隐患。

(3)准备动火所需工具和设备:检查动火所需的工具和设备是否完好,并确保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2. 动火操作流程(1)申请动火批准: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动火申请,并得到批准。

(2)个人技能要求: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

(3)动火现场准备:在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可立即使用。

3. 动火安全防护(1)保持动火区域清洁:动火区域周围必须保持整洁,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2)限制人员进入:在动火作业进行期间,必须限制非必要人员的进入。

(3)着装要求: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防火防静电服装,并佩戴消防安全帽。

二、预防火灾的措施1. 检查动火作业前的场地和设备:动火前必须对作业场地和设备进行周密的检查,确保没有潜在的火灾隐患。

2. 确保通风良好:动火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以防止烟雾积聚和火势迅速蔓延。

3. 控制点火源:动火现场必须合理控制和消除可能的点火源,如明火、火花或静电。

4. 特殊设备防护措施:如需在动火作业中使用特殊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安装防火罩、设置火灾报警器等。

5. 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工作: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相关的清理工作,如清除动火区域的可燃物料等。

三、应急处理措施1. 火灾报警(1)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措施报警,并通知现场人员撤离。

(2)火灾报警后,必须按照预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指派专人负责。

2. 灭火措施(1)根据火灾的性质和规模,选取合适的灭火方法,并确保灭火器材的可用性。

(2)灭火作业必须保证人员安全,切勿盲目冲进火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生产现场、实验室等场所进行焊接、切割、热剪等工艺操作的工作。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火焰和高温,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 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由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方案应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作业流程、安全措施等。

2. 指定专人负责:每个动火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的安全。

该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能够判断和处理突发情况。

3. 保证工作场所通风良好:动火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有毒气体,因此应确保工作场所通风良好,以减少对人员的影响。

4. 使用合适的防护设备: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眼镜、防火手套等,以确保人身安全。

5. 控制引火源:动火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不应有易燃材料、易燃气体等存在。

对于靠近动火作业现场的电气设备应进行隔离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引火。

6. 现场警示标识:在动火作业现场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防止误入危险区域。

同时,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划定,并设置警戒线,限制非作业人员进入。

7. 灭火器设备准备: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作业人员应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8. 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动火作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爆炸等情况下的紧急撤离和救援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但实际的安全管理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根据工作实践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四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四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的一切动火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烧烤、点状燃烧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的定义:指以明火、线火、电火或其他方法产生火焰、火花、火药、静电火花、火炮等火源,用于加热、熔炼、焊接、切割、点燃等各种作业过程。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合理有效。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预防事故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六条动火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年满18周岁的身份;(二)具有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资质;(三)熟悉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四)熟悉所负责区域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动火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制定作业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和审批,确保作业场所及设备符合安全要求;(三)组织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期间人员的安全;(四)指导作业人员合理使用施工设备,做好用火安全;(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整改隐患。

第九条动火作业执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安全培训和资质;(二)熟悉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三)熟悉作业区域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十条动火作业执行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在动火作业现场执行动火作业负责人的指令;(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三)合理使用施工设备,确保用火安全;(四)及时报告作业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分析作业风险,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火花、高温器具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熔炼等工作的作业行为。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火源、高温以及易燃、易爆等因素,若管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制定合理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作业前准备1. 完善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每次动火作业都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 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物质存在。

3. 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检查,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二、作业区域安全防护1.以防火墙、防火板、防火油布等防火材料对作业区域进行隔离,确保作业区域相对独立。

2. 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他人禁止靠近,确保人员安全。

3. 将可燃物品和易燃气体等危险品远离作业现场,杜绝火灾隐患。

4. 安装可见光与红外线相联动的防火探测器,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发出警报。

三、动火器具使用1. 使用动火器具前,应检查其是否完好,并确保相关安全装置齐全。

2. 动火器具使用前,应清理作业现场,杜绝可燃物附着于动火器具表面。

3. 使用明火和火花器具时,应配备专人负责监控,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4. 使用高温器具时,应在作业现场配置足够的防护设备,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确保作业人员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眼镜、防火手套等。

2. 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听从指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更改或跳过安全措施。

3. 禁止将火焰直接对准可燃物,应尽量使用防火焰喷浇装置将焰头和火焰指向控制范围内。

4. 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禁止在可燃物附近放置易燃物品。

五、动火作业监控与防范1.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保持现场通风畅通,及时将燃烧产物排除。

公司动火管理办法(4篇)

公司动火管理办法(4篇)

公司动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动火作业,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常规动火和特殊动火。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火花进行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烧烤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先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明确动火作业的风险级别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在经过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批准,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签发动火证。

第二章常规动火第八条常规动火作业是指根据事先计划和要求进行的、安全隐患较小的动火作业。

第九条常规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安全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条常规动火作业必须在安全区域内进行,保证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常规动火作业前,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并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动火作业方案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常规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作业方案的指导下进行,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规范和要求。

第十三条常规动火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泡沫喷射器等。

第十四条常规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派专人负责监督,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常规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常规动火作业后,必须提交动火作业记录,并进行相关部门的审核。

第十七条常规动火作业中出现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特殊动火第十八条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具有较大风险或者难度的动火作业,需要特殊审批和重点管理。

第十九条特殊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级动火作业资质,并有丰富的实际作业经验。

第二十条特殊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明确作业的风险等级和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特殊动火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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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管理作业文件文件编码: 动火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F 编制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编制人:苏冰杨军 审核人:李博学 批准人:朱明会 2010-10 - 08 实施GY 01/F7.31.32010-09 -29 批准GY01/F7.31.3 10/12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发布发行版本:F动火管理办法修改码:2文件编码:GY01/F7.31.3页码:1/121范围为加强对工业动火的安全管理,预防因工业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Q/SY 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规定了工业动火参与部门(单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业动火的级别划分、审批程序、基本原则及技术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有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长输管道及其他禁止使用明火作业区域内的工业动火作业。

2术语和简略语2.1 本办法采用GB/T 19001 - 2008、GB/T 24001 - 2004、GB/T 28001 - 2001和Q/SY 1002.1-2007标准规定的术语。

2.2工业动火:使用电焊、气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及在其它重要场所,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2.3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容器、管道内可燃气体(液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2.4紧急工业动火:是指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正常工业动火审批程序的应急工业动火。

3职责3.1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

两级HSE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培训教育,相关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3.2油田公司消防支队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负责公司一级工业动火的现场监督工作,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按照直线领导和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动火作业许可审批和作业。

3.4作业许可管理涉及的工作职责执行GY 01/F7.28.2《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4管理内容4.1作业许可审批管理4.1.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行第一级、第二级和第三级等三级作业许可审批,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GY01JL7.31.3-01)。

4.1.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审批等级划分a)一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单罐容量在5000m3以上(含5000 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罐体及各类附件动火。

3)天然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4)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长输油管线和直径大于273mm(含273mm)的长输气管线,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7)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的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的紧急动火。

b)二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1)原油储量在1000 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单罐容量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单罐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4)容量1000 m3- 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5)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6)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管线上及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7)加油(汽)站、储油站(库)、液化气储存站、轻烃厂、溶剂油厂、火工品库、炸药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

8)油、水井井口无控制部分的动火。

9)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10)纳入一级消防重点(单)部位管理的公共聚集场所(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俱乐部、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供电、电视台、通信枢纽、图书馆、档案馆等重要场所非营业期间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部位处的动火。

c)三级审批包括以下情况:1)一、二级动火之外的工业动火均纳入三级作业许可审批。

2)生产区域内需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划出固定动火区,并办理手续,严格管理。

3)装置、管道内盛装过轻烃、凝析油的,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4.1.3作业许可管理涉及的风险评估、作业许可申请、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审批、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取消、许可证延期和关闭及监督等管理环节,均应执行GY01/F7.28.20《特殊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同时,根据动火作业特点执行以下要求:a)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3)安全工作方案。

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5)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6)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7)其他相关资料b)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

c)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1.4工业动火的审批人、审核人、动火申请人、现场监督、监护人员及动火作业人,必须经过消防知识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1.5各级动火作业许可申请时间a)一级动火,由项目作业单位至少在计划作业时间前五日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实施动火作业前三日报油田消防支队,经勘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动火过程中,消防支队主管领导在现场进行监督。

b)二级动火,由项目作业单位至少在计划作业时间前三日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c)三级动火,由项目作业单位至少在计划作业时间前一日报项目所在基层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4.1.6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第二和第三级审批级别自行审批、监护。

4.1.7承担施工项目的分承包方实施工业动火,由总承包方负责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分承包方严格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

4.1.8各单位可以授权具有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下一级单位审批如下动火。

a)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动火。

b)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c)计量站围墙以外、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d)其他非重要油气生产区域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4.1.9对于作业内容及危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项目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具体格式执行“安全工作方案”(GY01JL7.28.20-02),必要时附加工艺流程示意图等。

4.1.10对于作业内容及危害因素复杂的作业项目,项目作业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编制突发险情应急方案。

4.2动火安全措施基本要求4.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4.2.2动火作业现场应根据审批级别、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车。

4.2.3严禁携带任何与工业动火无关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现场。

4.2.4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应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4.2.5油气集输泵站等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应同时进行。

上一处动火部位的施工作业完成后,方可进行下一个部位的施工作业。

4.2.6需要临时用电的,项目作业单位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手续。

4.2.7在动火期间,项目作业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提出车辆进出申请,并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管辖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

4.2.8动火点周围15米以内有其他单位的建筑和装置时,应在动火前通知相关方,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实施动火。

4.2.9动火点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逃生通道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4.3动火作业前准备431系统隔离a)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圭寸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b)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生产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c)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d)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e)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应严格按照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2可燃气体检测a)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连续检测。

b)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爆炸极限)。

c)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d)气体检测的位置应覆盖动火点周围以及容易聚集气体的低洼、背风等处。

e)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它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3机具要求a)在储罐、容器及管线上实施工业动火时,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琳b)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c)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d)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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