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般规定第一条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能源用户;(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耗总量在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耗核算单位为法人。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和实施节能计划和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文档资料1

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文献标识码:A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针对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公共政策陆续出台。
受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节能减排政策呈现出不同的结构特征,形成了政策演进的不同阶段。
系统梳理各个阶段的政策及其特征,并在公共政策相关理论框架指导下进行分析,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及作用规律,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优化路径。
一、中国节能减排政策的演进过程节能减排的本质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有害物的排放。
节能减排政策的产生,源自解决资源、能源消费的环境外部性及稀缺性问题。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将节能减排政策界定为“节能节水、减少SO2和COD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以及发展或使用新能源方面的政策”[2]。
中国现行的节能减排政策,可分为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两大类。
其中,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发展规划、节能减排相关法律和法规条例;财税政策包括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等。
另外,围绕节能减排政策而进行的管理体制改革,节能减排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应用,也属于节能减排政策的范畴。
[3]1978年以来,中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相关政策。
根据政策的出台时间、时代背景和内容特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节能政策与减排政策并行的政策形成阶段(1978―1988)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相比1978年版宪法,1982年版宪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根本依据。
依据宪法,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2月22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节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7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节能第三节建筑节能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5]第3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1997]第91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2号)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2004]第16号)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7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2005]第143号)9、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10、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11、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1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13、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40号)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第57号)7、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第65号)9、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5]199号)10、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发改环资[2007]199号)11、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公告2005年第17号)12、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13、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原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1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4]第8号)15、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5号)16、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2006]第50号)17、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1号)18、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80号)19、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20、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3号)21、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第76号)22、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第40号)23、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3号)2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3号)25、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52号)26、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64号)27、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第70号)28、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革委公告[2007]第74号)29、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14号)30、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第26号)31、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32、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天然气化工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493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炼油、乙烯工业有序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617号)3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纯碱工业建设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391号)37、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567号)38、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39、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40、关于加快电石行业结构调整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699号)41、关于加快纺织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762号)42、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45、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发改能源[2007]1456号)4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47、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48、关于交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交体发[2006]592号)49、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50、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51、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52、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三)上海市地方法规和规划、产业政策1、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06]9号)4、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5、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6、上海市节能“十一五”规划(沪府办发[2007]3号)7、上海市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沪建交〔2006〕781号)8、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9、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10、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6]38号)1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水泥、钢铁(除宝钢外)、铁合金和锻造、铸造、电镀、热处理等重点调整行业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沪经规[2007]192号)12、上海市淘汰劣势产业目录(2007年试行)13、上海市产业能效指南(2006版)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一)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1、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3、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5、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6、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8、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10、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11、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906.4-19961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13、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14、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Y/T6375-199815、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16、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17、石油化工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T3003-200018、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T3002-200019、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20、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21、天然气长输管道和地下储气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638-200522、火力发电厂能源平衡导则第3部分:热平衡DL/T606.3-200623、绿色饭店GB/T21084-200724、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25、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7-200826、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200827、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9-2008(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1、湿法硬质纤维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451-19992、胶合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529-19993、刨花板生产综合能耗LY/T1530-19994、日用玻璃池窑管理及产品能耗定额DB31/T6-19995、纸及纸板单位产品取水定额指标与计算方法DB31/T47-19996、味精、啤酒单位产品能耗定额与计算细则DB31/T48-19997、胶粘纤维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DB31/T227-19998、针织坯布及内外衣折标准品用电单耗计算方法DB31/T228-19999、日化行业产品能耗定额及其计算细则DB31/T230-199910、铜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1-200211、铅、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一部分:铅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2.1-200312、铅、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二部分:锌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2.2-200313、铝生产能源消耗YS/T103-200414、锡、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1部分:锡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5.1-200415、锡、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第2部分:锑冶炼企业产品能耗YS/T105.2-200416、锯材生产综合能耗LY/T1062-200617、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0718、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8-200719、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200720、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200721、镍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1-200722、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200723、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24、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200725、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0726、碳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70-200827、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0828、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1-200829、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30、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3-200831、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200832、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5-200833、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6-200834、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7-200835、锡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8-200836、锑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9-200837、铜及铜合金管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0-200838、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51-2008(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2、工业窑炉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3、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4、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5、热处理生产电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GB/T17358-19986、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7、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8、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17654-20079、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200110、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JB/T10094-200211、蒸汽锅炉房安全、环保、经济运行管理DB31/176-200212、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18718-200213、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14、蓄冷空调系统的测试和评价方法GB/T19412-200315、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16、能量系统火用分析技术导则GB/T14909-200517、热处理生产燃料消耗定额及其计算和测定方法GB/T19944-20051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19、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200620、汽车节油技术评定方法GB/T14951-200721、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177981-200722、航天工业合理用能综合评价方法QJ3070-199823、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Y/T6375-199824、石油企业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测定SY/T6422-199925、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DL/T686-199926、工业炉窑热平衡测定与计算DB31/T34-199927、锅炉烟气余热资源量与可用余热量的计算方法DB31/T42-199928、红外电加热装置合理用电DB31/T71-199929、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的评价方法DB31/T154-199930、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DL/T783-200131、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指标计算Q/CNPC65-200232、照明设备合理用电导则DB31/T178-200233、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904-200434、配电变压器能效技术经济评价导则DL/T985-200535、节能技术监督导则DL/T1052-2007(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1、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2、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4、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5、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6、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67、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8、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规范GB/T20095-20069、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T20943-200710、空气-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200711、平板型太阳能集热器GB/T6424-200712、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17581-200713、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GB/T4352-20071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GB/T4353-200715、汽车空调用制冷剂压缩机GB/T21360-200816、汽车用空调器GB/T21361-200817、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GB/T21362-200818、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GB/T21363-2008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1993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19953、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20004、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5、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7、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8、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9、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10、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1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12、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13、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1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15、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环境建设标准DB31/T317-200416、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DG/TJ08-801-2004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1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1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20、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21、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52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23、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热水系统分册)DGJ08-2004A-200624、外墙外保温专用砂浆技术要求DB31/T366-200625、大型商场、超市空调制冷的节能要求SB/T10427-2007四、交通运输类相关标准和规范1、铁路企业综合能耗计算方法TB/T1597-19852、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3、铁路运输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换算系数TB/T1749-19934、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5、新建及购置运输船舶节能技术要求JT/T423-20006、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7、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8、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69、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技术条件DB31/T390-2007五、农业类相关规范1、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1987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与使用规范NY/T465-20014、农村电网节电技术规程DL/T738-20005、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1、缝纫机制造能源消耗定额DB3127-19982、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3、延时节能照明开关通用技术条件JG/T7-19994、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5、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6、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7、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8、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9、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200411、单端荧光灯用内含电子镇流器的节能灯座DB31/T318-200412、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3-200613、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4-200614、变速(变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DB31355-200615、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七、清洁生产标准1、清洁生产标准啤酒制造业HJ/T183-20062、清洁生产标准食用植物油工业(豆油和豆粕)HJ/T184-20063、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HJ/T189-20064、清洁生产标准基本化学原油制造业(环氧乙烷/乙二醇)HJ/T190-20065、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6、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7、清洁生产标准人造板行业(中密度纤维板)HJ/T315-20068、清洁生产标准乳制品制造业(纯牛乳及全脂乳粉)HJ/T316-20069、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中厚板轧钢)HJ/T318-2006若国家和本市出台最新的节能评估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新的规定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碳排放管理师》碳中和理论知识考试练习题大全

《碳排放管理师》碳中和理论知识考试练习题大全一、单项选择题(从下面各题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并将相应字母填在下表相应位置中。
每题1分,共60分1.最高管理者应对支持和持续改进能源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并通过以下活动予以落实。
以下哪个不属于承诺范围?(D)考点:标准4.2.1h)A.在内部传达能源管理的重要性;B.确立能源方针,确保建立能源目标、指标;C.提供能源管理体系所需的适宜资源;D.组织制订能源规划。
2.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可以使组织(D)考点:标准引言。
A.提高能源利用效率;C.减少温室气体排放;B.降低能源消耗;D.以上都是。
3.以下哪些不属于能源绩效监视、测量与分析的内容(C)。
考点:标准4.6.1b)A.能源绩效参数;B.实际能源消耗与预期的对比评价;C.与能源使用相关的变量;D.主要能源使用和能源评审的输出。
4.某钢厂在新建真空精炼设施时,原计划使用蒸汽真空泵,后来,经过对投资、运行成本、能源供应等方面的比较、讨论,最终决定采用机械真空泵。
这一过程是GB/T-2012第(D)条的要求。
考点:标准4.5.6A.4.4.2;B.4.4.3;C.4.5.5;D.4.5.6。
A.贯彻实施;C.评价目标和指标;B.建立基准;D.合规性评价。
C.识别影响所有能源使用的相关变量;B.评价过去和现在的能源消耗水平;D.识别改进能源绩效的机会。
7.某厂通过装备点检,发现一个蒸汽阀门存在泄漏,厂里安排进行了检修,现在已经不泄漏了。
这是在进行(A)考点:术语3.3和3.4。
A.纠正;C.预防措施;B.纠正措施;D.以上都不是。
8.建立、实施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的目的是(B)。
考点:标准4.4.6A.明确职责、权限;C.考证能源绩效改进的方法;B.实现组织的能源目标、指标;D.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9.在审核时,审核员发现公司没有把《中华群众共和国节省能源法》列入体系使用的法律法标准围。
这一行为不符合GB/T-2012第(A)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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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2008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含5千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国务院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统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所管辖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定期发布所管辖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八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针对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
对于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第十条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或能源利用效率低、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受委托进行能源审计的单位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能源审计所需费用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国务院统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节能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能够反映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并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
第十二条国务院及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和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主导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务院及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及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推动重点用能单位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严格控制重点用能单位的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搬迁改造实施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节能培训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
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经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义务保守重点用能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对本单位的用能状况、设计单位执行节能规范和有关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和经济激励机制。
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经济激励机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并加强监督检查,纳入经济考核范畴。
第二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积极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明确活动组织机构和职责,制订对标阶段性目标,及时提出阶段性的改进要求;定期召开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向行业协会和所在行政区域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指标数据、指标分析报告和最佳节能实践。
第二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和可靠。
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抄送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能源利用状况报表和相关说明材料构成,能源利用报表的格式和填写要求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制订,企业填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时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节能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能源计量、统计状况;(三)能源消费和节能目标情况,包括:具体能源消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能耗指标变化及说明、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四)能源平衡状况,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五)主要耗能设备状况,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技术水平、运行负荷、大修与故障情况及淘汰更新情况等;(六)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实施时间、节能效益分析及项目变更情况等;(七)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序和设备制定先进、合理的本单位能耗限额,定期对限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
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
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节能规划,制订节能目标,提出节能措施。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
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评价、分析,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