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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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返回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

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经纪人资质要求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4. 具备一定的金融、证券知识,熟悉证券市场运作规则。

5.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和客户服务意识。

三、经纪人入职与离职1. 入职(1)经纪人应聘时,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等材料。

(2)公司对经纪人进行面试、笔试,考核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3)合格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正式成为公司经纪人。

2. 离职(1)经纪人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离职前,经纪人需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客户权益不受损害。

(3)离职后,经纪人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四、经纪人培训与考核1. 培训(1)公司定期组织经纪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新入职经纪人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

2. 考核(1)公司对经纪人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考核结果作为经纪人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经纪人职责与权限1. 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2)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3)积极拓展业务,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

(4)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2. 权限(1)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

(2)代理客户办理开户、销户、资金划转等业务。

(3)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业务活动。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营销队伍,进一步提高营业部证券经纪业务市场份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服务协议,服从营业部管理,经营业部授权为营业部发展客户,并依法为所发展客户提供咨询、交易等相关服务或便利,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人员管理第三条证券经纪人指营业部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接受推荐,考核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协议。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的聘用第四条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原则上需有客户资源。

根据公司规定,聘用证券经纪人须报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熟悉证券交易基本知识,通过学习能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及其交易的法律知识;(三)具有一定的营销能力及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四)具备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电脑基本操作(Microsoft Office、IE)和日常维护,负责网上交易业务的经纪人还应具备网上交易常识;(五)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易、投资咨询)的优先录用,无资格的要求在被聘用后的第一次全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通过上述两种资格的考试;(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成为经纪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者;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者及市场禁入者;4、由于与执业操守有关的原因,曾被监管部门、其它国家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和其它证券业企业给予劝退(或同级)及以上处罚者;5、营业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聘用手续:(一)仔细审核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明,保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信用调查,包括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从业纪录。

(三)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书,聘用其为经纪人,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

证券公司如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如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如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管理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正式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支精干、高效的证券经纪人团队,意味着证券公司由坐商向行商的转变,意味着营销覆盖面的扩大,意味着客户开发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标志着证券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但证券经纪人制度能否一路走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证券公司的管理。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后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实施有效的管理至少有以下两层重要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证券经纪人直接与客户打交道,承担着引导客户、介绍市场、传递信息等重要工作,投资者对证券市场、证券公司、金融产品的了解往往来自于证券经纪人。

对证券经纪人实施严格管理,是从源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获得真正可靠的信息,得到完善的服务。

二是证券公司维护品牌和信誉的需要,证券经纪人受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开发和服务工作,其行为代表了证券公司,规范展业、诚信待客的证券经纪人能够为证券公司带来积极的正面效应、提升公司形象,而反之则将影响证券公司的声誉,使公司苦心树立的社会形象毁于一旦。

证券公司要做好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需要树立一个意识、把握一个原则,做好四项工作。

一个意识是指对证券经纪人授权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正是基于此,证券经纪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必须由公司以法人名义进行签署。

一个原则是指集中统一原则,即证券公司要对证券经纪人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在资格审核、薪酬发放、风险监控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实现对客户风险提示全覆盖、与证券经纪人建立联结关系的书面留痕全覆盖及开发客户回访全覆盖。

同时,为了确保营销管理的全面性,证券公司要实现对证券经纪人和内部营销人员在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标准一致、尺度一致。

四项工作是指:一是制订一套完整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涵盖证券经纪人执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以及时发现和处臵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二是搭建一个服务于证券经纪人业务的技术系统,有助于实现证券经纪人的档案信息管理、业绩考核、风险监控、展业支持等功能;三是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地处理投资者、证券经纪人和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四是持续做好员工和证券经纪人培训教育工作,有效员工和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职业道德观念,提高其业务素质,更好地满足客户服务的需要。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及薪酬制度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及薪酬制度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及薪酬制度首先,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管理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风控的前提。

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主要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和风险管理等方面。

在招聘方面,公司应根据经纪人的岗位要求和公司战略,通过多渠道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在培训方面,新进入的经纪人需要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产品知识的掌握、市场行情的分析等。

同时,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经纪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在考核方面,公司应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通过考核结果来评价经纪人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在激励方面,公司应根据经纪人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包括绩效奖金、晋升考核等。

在风险管理方面,公司应加强对经纪人的业务风险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其业务行为符合公司的规范,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其次,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薪酬制度是对其工作成果的一种回报和激励。

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薪酬制度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要公正合理。

公司应根据经纪人的工作量、工作质量、业绩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避免薪酬差距过大给员工带来不公的感觉。

其次,要灵活多样。

公司可以设置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等多种形式的薪酬,以满足不同经纪人的不同需要和激励要求。

同时,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调整,保证薪酬制度的灵活适应性。

再次,要与员工发展紧密结合。

公司可以设置一些激励机制,如晋升制度、培训机会等,让经纪人感受到公司对于自身发展的关注和支持,从而更加努力地工作。

最后,要透明公开。

公司应将薪酬制度的具体规则和计算方式向经纪人公开,让经纪人了解自己的薪酬构成和计算过程,增强其对薪酬制度的认同感和公平感,避免因薪酬问题引发不和谐。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经纪人的管理及薪酬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营和激励员工的重要因素。

公司应合理设计管理制度,通过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等手段优化经纪人队伍,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证协发〔2022〕11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16号各有关主体: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行为等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公司相关人员。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六、公示规范要求
【佣金公示——不得使用“零佣”、“免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
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
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二)使用“零佣”、
【广告投放规范】第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8 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四、客户身份识别
【建立业务关系前——识别&核实】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 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证券公司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 应当按照规定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了解受益所有人信息。投资者为金融产品的,证券公司还应当 按照规定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 二) 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 三) 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 四) 履行反洗钱义务;
( 五) 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
六) 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与相关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应当拒绝提供相关服务。投资者不符合中国证 易场所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
监会、 自律组织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 交易,并主动避免异常交易。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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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对于具备高级证券经纪人级别条件以上(含)的经纪人, 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但经纪人必须签署《业绩承诺书》(见 附件 1),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关承诺业绩。
第二节 招募和解约
第四条 通过公司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管理和考核证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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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试行)
纪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营业部和公
司有关部门。
第二章 证券经纪人组织管理
第六条 证券经纪人由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市场营销部(以下 简称“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集中统一管理。
(二)统筹规划:证券经纪人是公司营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统一制定证券经纪人发展战略,各证券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统一组 织和指导下发展证券经纪人。
(三)风险防范: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与证券经 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公司通过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和禁止 性行为,防范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风险。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到期不再顺延的,证券营业部应于委托 合同到期之前 50 日向经管总部市场营销部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于 委托合同到期之前 30 日,向证券经纪人发送通知书(见附件 7)告 知证券经纪人合同不再顺延,并要求其办理相关的合同终止手续。
第三节 执业注册和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由证券经纪人申请,证券 营业部协助,公司总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统一申请。(详细流程 见附件 8)
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 (二)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证券经纪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 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上一条所述原因提出解约或证券经纪人主动 提出解约,证券营业部应与证券经纪人书面确认(见附件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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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执行公司经纪业务战略,规范经纪人管理,建立一支稳定、精干、具备团队精神的高素质营销队伍,保障公司经纪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人是指通过个人的专业能力和知识,使用公司的渠道和品牌,以各种方式为公司发展客户,并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基础服务,以及从事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三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1、利用各种资源和渠道为公司发展新客户,销售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理财产品;2、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基础服务;3、为公司收集市场信息和客户建议,向客户传递公司产品与服务信息;4、按公司要求,向客户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其它服务。

第四条经纪人的基本任职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能力、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2、具有证券、保险、银行、期货等金融从业经历或具有营销工作经验;3、具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客户开发能力;4、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认同公司文化;5、品德优良,无不良纪录。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能招聘为经纪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3、证券市场禁入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业的其它人员;5、被公司开除的员工。

第二章经纪人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发展第六条经纪人以营业部和运营部为单位组建营销团队,实行团队管理模式。

其组织架构如下:第七条营业部负责经纪人团队的招募和管理初级以上(含)经纪人每达到8名(含)以上可设一名团队长;团队长可由营业部员工(客户经理)或具备高级经纪人(含)以上资格的经纪人担任,并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方可设立。

团队长享受经纪人管理津贴。

经纪人团队所开发客户市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二个考核周期净佣金超过25 万元,经上报公司批准,该经纪人团队长从第三个考核周期起可转为营业部正式员工。

考核期内经纪人团队因经纪人辞职或淘汰造成团队不足8人或团队长因业绩考核不具备高级经纪人(含)以上资格,且下一考核期不能恢复到组建团队的要求时,该团队撤销。

团队长由正式员工担任的,从团队撤销当月起该团队长转入经纪人序列,按经纪人考核标准确定级别。

第八条经纪人的增员方式为由营业部(运营部)统一招聘或员工、经纪人推荐相结合。

第九条经纪人离职或被辞退时,其客户归营业部所有,由营业部统一进行维护。

经纪人团队长和经纪人不再对其进行佣金提成。

第十条经纪人转为营销代理必须由营业部总经理或运营部经理提出申请,报经纪业务总部批准后方可转换,转换后原开发管理客户除经纪人本人外全部归营业部所有,不得作为营销代理客户进行挂接。

第三章经纪人定级、考核和薪酬标准第十一条经纪人按开发客户的业绩进行级别管理,经纪人必须同时满足对应级别的各项指标(如下表)方可进行级别确认,否则将予以降级:经纪人类别考核期季均资产(万元)考核期净增有效客户(户)/季考核期创造净佣金收入(万元)/季见习经纪人50 15初级经纪人300 18 1.5中级经纪人600 16 3高级经纪人1200 12 4.5资深经纪人2000 6 9注:有效客户为在考核期内市值大于1万元且有一次交易。

第十二条经纪人每三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根据上述指标考核结果确定下期级别。

初级经纪人累计两次考核达不到业绩标准予以淘汰;见习经纪人首个考核周期末不能达标或二个考核周期不能晋升为初级经纪人则予以淘汰。

第十三条经纪人的薪酬构成为底薪+净收入提成,其标准如下表:类别等级底薪提成收入资深经纪人2000 新增客户第一年按佣金净收入*14%第二年按佣金净收入*7%高级经纪人1500中级经纪人1100初级经纪人800见习经纪人无团队长管理津贴所辖经纪人净佣金收入*2%备注:净佣金收入=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税金第十四条单个经纪人对营业部净收入贡献度(年)1%(含)以上,且年净佣金收入不低于20万元,提成收入提取比例可报经纪业务总部批准后另行设定。

第十五条营业部或运营部可针对不同经纪人占用资源情况设定个性化佣金提成起点,经纪人当月净佣金收入低于该起点时,不能进行佣金提成;同时,营业部(运营部)应保持合理佣金费率水平,保证每一客户净佣金收入减去经纪人提成和成本后公司实得费率不低于0.3‰。

第十六条营业部每月以经纪人团队净收入为基数,提取2%的奖励经费,用于经纪人完成营业部销售任务、团队成员育成和其它重点工作的奖励。

发放明细需向总部备案。

第十七条经纪人团队长管理津贴,营业部可根据团队长工作业绩和考核情况,在团队长之间进行调节分配。

第四章经纪人客户归属与认定第十八条由经纪人开发,并经过授权提供上门预开户服务的客户认定为相关经纪人的客户。

(认定过程仍按经纪人客户认定审批流程执行)。

自然增长的客户归营业部所有,经纪人不能提成。

第十九条经纪人开发的客户至营业部现场开户的,经纪人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营业部开户员办理预约。

柜员当天填写经纪人开户(预约开户)登记表后通过电子审批流程由前台主管确认。

正式开户时,柜员根据前台主管审批后的经纪人开户(预约开户)登记表录入相关开户信息后,通过电子审批流程,由营业部后台主管审批,经纪业务总部审批通过后,营业部主管对经纪人客户进行注册。

营业部将经纪人开户(预约开户)登记表打印与经纪人客户开户确认表(见附件)一并装订存档。

第二十条营业部存量客户不允许向经纪人分配;经纪人离职后的所有客户归营业部所有,未经经纪业务总部批准,不得迁移到其它经纪人名下。

第五章经纪人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经纪人业务风险包括交易风险、道德风险、客户管理风险等,营业部(运营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加强各类风险控制,确保经纪人队伍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第二十二条经纪人必须严格禁止以下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或为增加佣金收入而有意误导客户交易;2、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代理客户下单;3、向客户做出投资保底和投资收益承诺;4、向客户收取和索取酬金,通过串通客户损害公司或其它客户的声誉和利益;5、接受客户委托直接替客户操作,代客理财;6、以增加佣金收入为目的,翻炒客户账户;7、团队成员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挖公司存量客户。

8、同时在其它证券公司或单位兼职。

第二十三条建立经纪人风险金制度1、风险金来源:每月从经纪人佣金收入提成中提取20%作为经纪人风险管理金;2、风险金管理与使用:建立经纪人个人风险金账户,对其风险金实行单独列帐管理。

经纪人风险金主要用于经纪人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给公司和客户造成损失的风险赔偿和违纪违规时的经济处罚;3、风险金发放:(1)每年第一季度对经纪人上年度风险金进行结算。

如上一年度经纪人没有发生风险事故,风险金全额发放。

(2)经纪人因淘汰或辞职、离司六个月后没有接到客户投诉且与营业部没有未尽事项,营业部对其管理客户审查后,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事项,其个人风险金余额一次性清算发放给经纪人。

(3)经纪人因违规被营业部辞退、风险金不予发放。

经纪人管理客户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隐患风险金不予发放,直至隐患解除。

第二十四条经纪人违反公司制度,违反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营业部一律予以辞退。

给客户和公司造成损失的,首先用当月提成进行冲抵,不足部分用风险金(累计数)冲抵,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前台主管(运营部经理)负责对经纪人的“日交易量”、“日客户动态”和“月资产变动状态”三项指标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发现账户异动时,要及时调阅账户操作情况和客户向经纪人的授权情况,发现经纪人未经客户授权操作或进行恶意翻炒账户,要对经纪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解聘经纪人,同时提醒客户关注自己的帐户,最大限度防范经纪人翻炒客户账户,侵害客户利益。

第六章经纪人的业务管理第二十六条经纪人业务管理通过公司《经纪人薪酬管理系统》实现。

经总部授权,营业部拥有所服务客户的查询和统计分析权限,客户关联、经纪人注册、团队关系等审批权限,参数设置,经纪人辞职、淘汰等操作均由经纪业务总部掌握和使用。

系统维护、赋权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经纪人的类别管理、客户对应关系建立、经纪人绩效管理全部通过《经纪人薪酬管理系统》实现,经纪业务总部综合部每月根据《经纪人薪酬管理系统》揭示的数据,编制经纪人统计报表和薪酬报表,营业部根据总部核定的经纪人薪酬明细按月向经纪人发放。

第二十八条经纪人客户开户预约及开户审批、经纪人录用等均要求由《经纪人薪酬管理系统》的电子审批流程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经纪人的劳资管理第二十九条经纪人由营业部(运营部)自主招聘,营业部招聘间隔不少于1个月,每次招聘录用见习经纪人不超过30人。

第三十条营业部(运营部)录用见习经纪人通过电子审批流程上报总部审批后进行注册,见习经纪人转正定级,均需经《经纪人薪酬管理系统》的电子审批流程,系统每季对经纪人考核结果及升降级情况提示,总部审批后进行经纪人级别调整。

第三十一条见习经纪人晋升为初级经纪人三个月后并能维持该级别,营业部可与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合同》。

签订合同时,经纪人必须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信誉良好的自然人或机构出具的担保书。

第三十二条签订了《证券经纪服务合同》的经纪人,营业部应为其缴纳社会统筹养老保险金等基本保障。

第三十三条营业部(运营部)应建立经纪人临时档案,对经纪人的基本人力资源信息,职级升降,奖惩情况进行建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新招聘经纪人,营业部应组织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基础知识,相关政策和法规,营销实务知识与技巧等。

第三十五条经纪人薪酬按月支付,每月25日前发放,个人收入调节税由营业部或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营业部、运营部现有经纪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注册并定级,其原有客户归属不变。

现有渠道经纪人选择成为营销代理,其原有客户归营业部所有。

营业部现场经纪人选择成为营销代理的,其现有客户确属经纪人开发的(在客户经理平台可核对),经经纪业务总部批准,可作为营销代理客户进行挂接.第三十七条营业部员工、经纪人开发营销代理,营业部应予奖励,奖金来源出自总经理基金及经纪人奖励经费(见第十六条),具体方案由营业部自行制定,但须报总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行。

原《**证券网上经纪公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和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经纪业务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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