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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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文件编号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八)其他有关资料。

《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5.06.1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业务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1.《办法》的出台目的一是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业务中介机构的选聘管理;二是化解财政部门审批、审核风险;三是规范财政部门监管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

2.《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业务报告,以协助开展的以下事项:(一)市级单位利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二)市级单位实施非货币资产(股权)收购;(三)市级单位国有资产(股权)有偿转让或以置换方式处置;(四)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出租、出借、转让;(五)市级单位的分离、合并、清算、资产(股权)划转;(六)市级单位所办企业的决算审计、业绩考核、离任审计等;(七)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经济活动。

另外,由市财政局、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3、市级单位选聘中介机构的范围市级单位选聘中介机构应从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类定点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

具体可通过“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点击进入“网上超市”-“定点采购”进行查询。

4.市级单位选聘中介机构的一般程序(一)初选。

一般采取随机方式产生。

由市级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随机选取资信程度相近的3家中介机构进入初选范围。

(二)选定。

市级单位对进入初选范围的中介机构分别询价,产生询价报告单后,以项目平均报价作为基准价格,选定报价最接近基准价格的中介机构。

如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的中介机构仍有多家,则采取随机方式从中选定。

(三)委托。

由委托方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合同。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002]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002]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保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的咨询、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具体使用中介机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适用除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五条(服务范围)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合并、分立、清算;(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六)年终财务决算审计;(七)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外派监事会经市国资委同意对监管企业进行的专项审计;(九)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统一建库)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的办法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由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中介机构比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入库条件)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在成都市有常驻机构,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市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十)法律顾问服务;(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大连国资委发布时间:2015-12-24 16:50:22信息来源:市国资委审计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选聘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及其他与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成立选聘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委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处室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负责人。

选聘领导小组下设选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聘办公室”),选聘办公室设在审计监督处。

选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提出中介机构选聘、备选库建立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部署相关工作;对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综合评审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听取选聘办公室相关情况汇报,提出具体要求。

选聘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组织协调日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负责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档案;向选聘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完成选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第二章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和评审,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施分类、动态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提出加入备选库申请:(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具有为国资服务的实践工作经验;(五)其他专项条件。

第七条申请加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部门设置、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四)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五)近三年的业务收入及业绩证明、行业排名、年检和荣誉证书等材料;(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统评处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第九条评分办法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省国资委纪委(稽查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备选库管理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备选库主要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并根据资质、规模和业绩等分别建档。

第五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库申请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名称、执业资质、业绩和规模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证明等材料复印件;(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行业排名、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近三年业务收入、主要业绩和奖惩等;(四)在山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提交该分支机构上述材料。

第六条省国资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规定对中介机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八条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法。

其中,中介机构资质水平20分、行业排名15分、执业人员数量15分、机构设置及内部控制15分、专业胜任能力及工作经验15分、以往工作质量20分。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备选库入选名单,并在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告。

第十条中介机构业绩档案主要包括从事省国资委委托相关业务的业绩记录、执业质量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有关方面奖惩和投诉等内容。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

期间发现中介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随时取消备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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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统评处
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
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

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

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
(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
(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
(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
(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
(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
(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
(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
题反映;(10分)
第九条评分办法
评分由项目分管老师和处内参审人员、分管副处长、处长共同确定,按照分管1:1:1的比例按百分制进行折合。

评分结果在首轮轮转完成后,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九条轮转办法
入选中介机构首轮参审任务轮转结束后,按照评分结果,对初次入选排序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原则为:
初次入选排序按第一名100分,第二名99.5分,第三名99分,依次递减打分,该打分数为A;首轮评分结果得分为B,按照A×B的结果重新排序。

第十条考评成果利用
统评处按照动态调整后的排序结果,重新安排下一轮审计项目,安排原则同首轮。

连续三轮考评居前五位和居后五位的中介机构名单,交法规处在下一轮招标中参考使用。

实行后末位淘汰制,重新排序后的末位中介机构,不再安排审计项目。

连续两轮排序居后五位的中介机构,不再安排审计项目。

考核结果居后五名的中介机构,因工作质量不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依照合同扣减中介费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外,五年内禁止聘用其从事相关业务。

国资委统评处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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