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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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经历了1946-1954年引进和推广美国的统计质量管理阶段(SQC),1955-1970年推行全面质量控制阶段(TQC),1970年以后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大发展阶段。

目前,日本大多数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的全面质量管理有以下鲜明的特点:把质量管理提到了经营思想革命的高度。

日本企业界认为,抓住质量管理中心环节,即可带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链条。

因此,通过建立和运行以质量为中心的综合管理体系,组织企业所有部门、全体人员积极参与,从而科学地、经济地开展研制、生产、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日本企业突破了以往狭义的质量概念,由产品质量扩大到产量、成本、交货期等多方面。

不是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而是强调“以市场、顾客、消费者为中心”,动员企业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在设计、试制、生产、销售、服务的全过程中实行系统的质量管理。

倡导企业中所有部门的积极参与。

它不仅仅限于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部门,也涉及到新产品开发、成本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以及劳务管理等部门。

日本企业认为,质量管理不单单是质量部门的事,强调企业的所有部门都有责任来保证产品质量。

在日本企业,从企业领导到每一个从业人员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如自愿或半自愿组成的质量活动小组就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据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估计,1962年-1972年日本企业通过质量管理小组提合理化建议500万项,增加250亿美元的收益,比日本1955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要多。

全面质量管理的触角延伸到了对供货方的引导和控制。

在企业之间,通过订货企业对外协企业的质量管理指导,把外协企业紧紧地扣住,从而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盘工作。

TQM理念背景八十年代的美国,在饱受日本竞争压力之余,兴起向日本企业学习的风潮。

他们发现,日本质量管理理念原来是源自美国质量大师包括:戴明、朱兰、克劳斯比…等人。

职是之故,美国政府与企业开始将质量管理原则纳入质量管理范畴,鼓励组织全员投入持续改进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活动,因而创造出TQM一词。

日本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企业的质量管理,经历了1946-1954年引进和推广美国的统计质量管理阶段(SQC),1955-1970年推行全面质量控制阶段(TQC),1970年以后质量管理技术方法大发展阶段。

目前,日本大多数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日本的全面质量管理有以下鲜明的特点:把质量管理提到了经营思想革命的高度。

日本企业界认为,抓住质量管理中心环节,即可带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链条。

因此,通过建立和运行以质量为中心的综合管理体系,组织企业所有部门、全体人员积极参与,从而科学地、经济地开展研制、生产、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用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日本企业突破了以往狭义的质量概念,由产品质量扩大到产量、成本、交货期等多方面。

不是仅仅局限于生产过程,而是强调“以市场、顾客、消费者为中心”,动员企业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在设计、试制、生产、销售、服务的全过程中实行系统的质量管理。

倡导企业中所有部门的积极参与。

它不仅仅限于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部门,也涉及到新产品开发、成本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以及劳务管理等部门。

日本企业认为,质量管理不单单是质量部门的事,强调企业的所有部门都有责任来保证产品质量。

在日本企业,从企业领导到每一个从业人员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如自愿或半自愿组成的质量活动小组就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据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估计,1962年-1972年日本企业通过质量管理小组提合理化建议500万项,增加250亿美元的收益,比日本1955年的国民生产总值还要多。

全面质量管理的触角延伸到了对供货方的引导和控制。

在企业之间,通过订货企业对外协企业的质量管理指导,把外协企业紧紧地扣住,从而推动企业经营管理的全盘工作。

TQM理念背景八十年代的美国,在饱受日本竞争压力之余,兴起向日本企业学习的风潮。

他们发现,日本质量管理理念原来是源自美国质量大师包括:戴明、朱兰、克劳斯比…等人。

职是之故,美国政府与企业开始将质量管理原则纳入质量管理范畴,鼓励组织全员投入持续改进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活动,因而创造出TQM一词。

日本公司法概况

日本公司法概况

日本公司法概况一.公司的法源(存在形式)公司是团体,要以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来予以规制;公司又是营利团体,所以还要制定与民法(民33条以下)有关公益法人所不同的特别规制。

也就是说,公司的存在需要特别的法规,回答该问题的法规,就是《公司法》。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公司法(有关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法)的法源中,最重要的是商法第2编《公司》部分。

此外,还有《有限公司法》、《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法》、《公司更生法》、《商法特例法》、《商业登记法》、《股票等代替保管法》、《公司的利润分配支付法》等。

基于这些法律的政令也是商法的法源。

包括计算文件规制、监察规制、参考文件规制等。

另外,习惯法也被认为是公司法的法源(商1条、对照法例2条)。

公司的章程等自治规范也可作为法源(有争议)。

第二节公司的社团性公司依据商法或有限公司法设立,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商52条、54条1款、有1条)。

所以,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三要素。

一、社团性商法第52条规定,公司是从事商行为的社团,是依据商法第二编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

虽不以商行为(民事公司)为业,也视为公司。

并且,商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为法人。

由此可见,公司为社团法人,法律为了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才把社团作为前提条件来处理的。

至于社团和合伙(在日本叫作组合)的区分,多数说认为,要看构成员个性的浓淡和数量的大小。

但是,也有学行认为,这种区分,作为区分标准很暖昧,并主张要依据民商法的社团及合伙的具体规定,要正确理解规定中预想的社团与合伙的形态.即从比法规定的解散(民683条、69条)、退伙(民681条,37杀6款、678条—680条)、业务执行(民670条1歉、2歉、52条、53条、59条2款)等规定中可以看出合伙与民法所讲的法人的主要差异,这种差异就是构成员个性的浓淡。

二、商法第52条社团的意义商法第52条规定,公司是社团。

另一方面,商法第68条规定,无限公司的内部关系应适用合伙的规定。

日本企业管理模式介绍

日本企业管理模式介绍

日本企业管理模式介绍1.终身雇佣制度:在日本,大部分企业采用终身雇佣制度,即员工一旦被雇佣,便可长期留在企业工作。

这种制度使得企业在员工中建立稳定而细密的人际关系网,提高员工忠诚度和团队合作能力。

同时,终身雇佣制度也意味着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投入更多、更长久,以确保员工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2.和谐的劳资关系:在日本,劳资关系非常和谐。

企业和工会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更多地采取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种和谐的劳资关系有利于减少劳资冲突,增加生产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此外,劳资双方共同参与企业决策的做法也有助于加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 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日本企业非常注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他们的管理哲学是"质量第一",即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以满足客户需求并超越客户期望。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日本企业广泛采用质量管理方法,如质量圈、Kaizen(改善)活动等。

这些方法鼓励员工不断提出改进意见、解决问题,并通过循环反馈实现质量的持续提升。

4.高度协作的团队文化:日本企业强调团队合作,鼓励员工之间的互相帮助和支持。

在日本企业中,团队成员之间没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而是追求共同目标,共同协作。

这种团队文化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分享经验和知识,形成集体智慧。

同时,团队文化也有助于培养员工的责任心和团队精神。

5.长期经营的战略思维:日本企业注重长期经营,更多地采取长期而稳定的战略思维。

他们关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重品牌建设和市场占有率的稳定增长。

日本企业通过持续投资研发、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以保持竞争力。

这种长期经营的思维方式有助于企业在全球竞争中更加持久和有竞争力。

总之,日本企业管理模式强调稳定、细节和团队合作,注重员工的参与和培养,以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这种模式使得日本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具有竞争力,并成为不少企业学习和借鉴的对象。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

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

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

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

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

谈日本终身雇佣制

谈日本终身雇佣制

什么是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制,是日本企业战后的基本用人制度。

在日本,大企业一般都实行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制是指从各类学校毕业的求职者,一经企业正式录用直到退休始终在同一企业供职,除非出于劳动者自身的责任,企业主避免解雇员工的雇佣习惯。

终身雇佣制与年功序列制、企业内工会被称做日本式经营的“三件神器”或三大支柱所谓终身雇佣制,并不是法律或成文规定意义上的制度。

在日本的法律和企业制度中,根本没有关于雇主必须实行终身雇佣制的规定,更不是“一进企业门,一辈子是企业的人”,不论干好干坏都不能开除意义上的“铁饭碗”。

说到底,终身雇佣制不过是对二战后特定时期日本企业雇工惯例的归纳和概括。

终身雇佣制是由创立于1928年的松下公司提出的。

其创业者、被尊为经营之神的松下幸之助提出:“松下员工在达到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不用担心失业。

企业也绝对不会解雇任何一个…松下人‟”这样一来,企业可以确保优秀的员工,员工也可以得到固定的保障。

松下开创的经营模式被无数企业仿效,这一终身雇佣制度也为二战以后的日本经济腾飞作出了巨大贡献。

终身雇佣制的形成及存在条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普遍实行终身雇佣制的雇工惯例,这的确曾是日本经济社会的一大特点。

这一特点的产生及其存在,与下述的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分不开。

1、劳动力供不应求战后,特别是50年代到70年代初,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劳动力的再生产远远赶不上物质再生产迅速扩大的需要。

劳动力不足、人才紧缺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而且劳动力供给不足的状况难望在短期内转变。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为了稳定熟练工人队伍,防止工人“跳槽”,普遍实行了“年功序列工资制”。

所谓“年功序列工资制”,亦即根据职工的学历和工龄长短确定其工资水平的做法,工龄越长,工资也越高,职务晋升的可能性也越大。

如果学历、能力和贡献不相上下,工龄就是决定职务晋升的重要根据。

这里所说的工龄,均指在同一公司或企业内连续工作的年数,而在不同公司工作的工龄一般不能连续计算。

日本税收制度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税收制度简介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

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

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

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

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

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

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二、日本税制的发展日本税收制度的形成,主要是借鉴了外国的税收制度。

经过明治维新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两个阶段,随着其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已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税收制度。

1868年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的税收制度以土地税为主,土地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左右。

此后,虽然在1881年提高了酒税,于1887年引进了所得税,但由于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所得税收入仍占税收收入的50%以上。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第二世界大战前我。

1940年日本大规模改革中央、地方的税收制度。

在直接税方面,分为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重点转向对个人所得课征;对企业所得住所法人税按6%的固定比例征收。

日本企业的管理模式

日本企业的管理模式

日本企业的管理模式下面几点,供大家参考:1.-----时间控制下班——滞后思考原则下班时间——滞后思考原则:在办公室,下级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在生产现场,上司随时处于保障状态。

在日本企业中,办公室工作的员工,职务越低,下班时间就越晚。

因为下级必须随时准备回答上司提出的问题,随时为上司提供所需要的材料,随时执行上司的每一个命令。

只有当上司离开公司之后,下级才会有自己的时间,才能整理属于自己的内容。

员工们都会意识到:从社长到职员,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工作,每一个下级的工作只是上司工作中的一部分,只有优先完成自己分内的工作,才能保证上司工作的完成。

大家不禁要问,难道下级就不能比上司早下班吗?不是的,下级同样可以在上司之前下班,只要你在下班前同上司打声招呼,告诉他“我有事要先走”等,就行了。

不仅如此,上司在下班之前,也要同下级打招呼:“我要下班了,”这种每天都相互通气和相互关照的企业风气,奠定了日本企业严格管理的基础。

而生产现场下班的时间顺序与办公室下班的时间顺序恰恰相反:职务越高,下班时间就越晚。

这是因为,无论多么优秀的决策人和上司,一旦签订了契约,接下来最重要的是在交货期内生产出满足客户要求的优质产品。

这些产品的真正生产者是员工。

而且,无论多么优秀的员工,不仅无法独自完成某一个复杂完整的产品,还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必须要上司大量的协作和协调来保障员工的操作。

如果上司先于员工离开现场,当天的任务就有可能完不成。

举个例子:日本某企业完成汽车轴承工作。

生产看板会这样写:工作内容:轴承 100个。

工作时间:8个小时(上午完成,下午完成)。

完成工作者:****。

因此,下班时间滞后不仅是日本企业最普通的做法,同时也反映了日本企业管理中的一个最基本法则:报告——联络——相谈(商量)。

2.-----准时生产交货——超前思考原则交货时间——超前思考原则:理想方式,丰田方式在日本,下级不是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来计算工作时间的,而是对自己的直接上司的完成期作为计算工作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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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法概况
I.企业法概述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人们创立了法人的制度。

这一法人制度经过各种变迁,发展成为现在的股份公司制度,企业法是把法人制度理论化,使这一制度成为更有效的系统,发挥积极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所以,“企业法”在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中需要随时加以修正,以适应实际经济状况的变动。

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以确认企业法律地位为主旨的法律体系,因此,广义企业法应当是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II.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日本在其经济高速增长的顶峰时期制订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一部整理以往中小企业
政策的分散性和不整齐性而加以体系化为目标的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战后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

它不仅是贯彻和实行各项中小企业政策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制定各项管理措施的依据,而且,它是战后日本所有的中小企业法律中具有“母法”地位的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的内容:
(1)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
(2)明确了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措施;
(3)明确提出了实现中小企业结构高度化的具体措施和克服中小企业事业活动不利因素的途径;
(4)明确地规定了中小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及对它们所实施的政策;
(5)明确指出,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资本,国家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政府金融机构的职能,充实信用保险事业并指导民间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适当地融通资金;
(6)明确地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

《中小企业基本法》修改概要:
基本理念:调整各企业在生产等方面的差距。

政策体系:
(i)改善中小企业构造(改善生产性):设备现代化、组建企业联合组织、技术革新、商业和服务业、经营管理合理化、企业转换、企业规模标准化、劳动政策;
(ii)纠正不利于企业的各种行为(改善经营环境):防止过度竞争、确保参与国家等机构招标时的中标机会、转承包交易的标准化、振兴出口、确保事业活动的机会、调整同进口商品的关系;
(iii)金融和税制(共同施政手段):规范、保证资金融通、充实企业注册资金,规范租税负担。

中小企业定义:
注册资金职工人数制造业和其他业种1亿日元300人
批发业3000万日元100人
零售业1000万日元50人
服务业5000万日元100人
新中小企业基本法(草案)
基本理念:促进独立的中小企业具有活力地成长和多样化发展,期待中小企业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培育新型产业,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激活地域经济;
政策体系:
(i)促进创业和经营改革(支援积极谋求发展的企业)、促进经营改革(从技术、设备和软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创业(提供情报和进修机会,消除资金供给的障碍等)、扶持风险企业(从研究开发‘人才调配和股份、债券等融资渠道给予支持);
(ii)强化经营基础(充实经营资源)、确保经营资源(设备、技术、人才、情报和建立中心据点等)、推进联合和合作、搞活产业集聚和商业集聚、劳动政策、交易规范化、确保国家等机构发标时的中标机会;
(iii)灵活对应突变环境(建立安全保障网络)、消除防碍安定经营和事业转换等方面的因素、建立共同救济制度和倒产法规;
(iv)金融和税制(共同施政手段)、保障资金供给(建立包括直接金融在内的多样化的资金供给渠道)。

(v)优惠小企业,修订中小企业定义:
注册资金职工人数制造业和其他业种3亿日元300人
批发业1亿日元100人
零售业5000万日元50人
服务业5000万日元100人
III 日本企业法与我国公司法的比较和启示
1、日本企业法与我国公司法的比较:
(1)公司分类不同: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日本的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公司。

我国没有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是与我国国情相符的。

其中,无限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这种公司类型虽然能促使股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努力经营,以确保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但是,对于股东来讲需以自己投资外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风险巨大,而且股东的结合要以绝对的信任为基础,较为困难,而且不利于刺激投资。

这种公司类型与我国资金短缺的现实是不相适应的。

在我国应设置更有利于筹措资金的公司类型。

而两合公司中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在两部分股东之间形成了不平等,很难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从而为公司的顺利运营设置了障碍。

(2)治理结构的比较: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采用了列举方式,共有11 项职权,通过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样的规定,
把本来属于董事会的经营判断的权限交给了股东大会。

可见我国的立法实行的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

而日本商法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仅限于就商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事项做出决议,也即就公司成立的目的、发行股份的总数、面额等事项做出决议,而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

公司业务决定权力划归董事会,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

(3)监察制度的比较:日本企业的监察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多重监察制度,它包括:
(i)股东的监督:日本商法规定了股东对董事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权、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对董事的解任请求权等。

(ii)董事会的监督:。

日本在1950 年修订商法时,为了使权限无限扩大的董事能够慎重并且正确地行使职权,将董事会分为董事会和代表董事两大机关。

董事会对代表董事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实际上接受了美国的监督机制。

(iii)监视会的监督:。

日本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不能并列,两者只择其一,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做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在上市公司中既可能有独立董事也可有监事会,会导致两机构的职能相互重叠,互相扯皮、推诿,从而增加监督成本,降低监督绩效。

2、日本企业法对我国的影响:
日本虽然和我国相比政治体制不同,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且我国也将步入世贸组织的这一客观环境下,借鉴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做法,建立和完善各种扶植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将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要建立健全的政府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不健全,部门分割,地区分割,造成“政出多门”,不利于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健全的政府管理机构要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提供财政支持,提出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等措施。

其次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们要保障企业,尤其是加强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

同时,我们要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中小企业保护法规。

我们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从而明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具有的地位,明确政府对中小企业基本保护政策和扶持政策,保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对于那些要与日本合办企业的公司来说,要熟悉两国之间企业法、公司法之间的差别。

并且,了解两国之间政府对于合资企业的保护措施等法律文件,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结论:
由于中小企业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模式,本文主要针对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了了解和介绍,对于我国来说还是很有借鉴作用的,。

日本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后,相应急速变化的经济环境,几乎每年都充实新的内容,经实施验证后加以系统化、法律化,而充实和修订又紧紧围绕《中小企业基本法》。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还只是起步,但这并不排除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我们就能在高位点上切入,缩小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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