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力与法治建设的思考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法院文化建设
![[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法院文化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9125893e84254b35effd341e.png)
[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 法院文化建设关于法院文化建设的思考近几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努力用先进的法院文化武装干警的头脑,着力营造浓厚的法官职业氛围,形成“公正和谐、文明高效、务实奋进”的法院精神,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践证明,法院文化建设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是一种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新路径,不断从理论上、实践上认真总结法院文化建设的路子,对于新时期实践司法和谐,服务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院文化的概念及内涵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精神,是其特有的、共同遵循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关联的物质表现的总和。
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法院文化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全体人员在较长时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精神、行为准则、工作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
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物质文化,即法院建筑的风格、审判庭的布局、装饰、法官办公室的设置、法槌的使用、法官的着装等;2、行为文化,即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确保公正高效办案的规章制度等;3、精神文化,即法院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精神风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源泉。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
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群体的灵魂,决定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支配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选择,制约着法院成员的思维和判断,规定着审判决策的背景,控制着司法审判活动的道德风险,影响着法院群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因此,法院文化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法官特点的一种行为文化,它包含群体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等因素,具有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有着物质利益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项看不见摸不着的软实力,却如同润物无声的细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的各项工作,成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文化建设探究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文化建设探究法治文化建设是法治国家有效运转的基础和灵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当前我国的法治文化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存在距离,建设法治文化,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深入推进。
标签:法治国家;法治文化;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们追求的良好秩序形态。
实践表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弱则国家衰。
中国共产党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确立为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性目标。
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有效运转的基础和灵魂,它植根于法治建设实践,反映和表达法治实践,同时一经形成又反作用于法治建设实践。
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之外,还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而言,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应积极推进法治文化的建设。
一、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175厉行法治,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和灵魂,“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对法治制度的有力支撑,使法治不再是口头上和书面上的,也不再是僵硬的与现实脱节的制度形式,而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
”〔2〕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亟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法治文化内涵阐释法治文化是“法治”和“文化”相结合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的界定需正确理解法治、文化各自的内涵。
关于“法治”内涵,早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对“法治”进行了界定,他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3〕199在这里,他指出了法治的前提是“良法善治”,它要求全社会形成高度的法治认同和法治服从,即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义,影响深远。
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宪法为基础,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宣传等手段,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发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础和核心。
在宪法建设方面,需要确立宪法的集体领导地位,完善宪法修改和解释机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识和遵守。
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建设。
这包括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研究和推广。
在执法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执法体制和执法规范,打造廉洁、高效、公正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效果。
在司法方面,要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健全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
在宣传方面,需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影响力和认同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全
面深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中国警察文化软实力建设的路径探析——警察法治建设全面发展的新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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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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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 佳 ( 9 7 , , 东青 岛人 ,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 0 刘 1 8 ~) 女 山 中 0 9级 国际 法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际公 法 。 研 国
实力 理论进 行 了系统 阐述 和分 析 ,从 而确 立 了分析 国际关 系和 国际 战略一个 独立 的综合 性视角 。
设 不仅 包括 狭义 的警 察文 化建 设 ,而且 也应 包 括诸
如 警 察精 神 力 、 察 制度 力 、 察 影 响力 、 警 警 警察 形 象
力、 警察 亲和力 等文 化软实 力建设 。
加 强警 察文 化软 实力 建设 , 打造 先进 的警 察 文化 , 不 仅 可 以体现 出软 性 的警察 实力 ,提 高警 察群 体 内部
的吸 引力 和 凝聚力 ,发挥对 社会 公 众 的感染 力 和公 信力 ;而且警 察文 化软 实力 与警 察武 力 等硬 实力 相 互依 存 ,可共 同加 强对 违法犯 罪 分子 和潜 在犯 罪 者 的打击力 和震慑力 。因此 , 面提高为 ,一 国 的实力 分 为硬 实力 和软 实 力 两个方 面 。硬实 力通 常指 一个 国家 的军事 和经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思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思考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是保护和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文化市场的执法队伍建设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如专业能力不足、执法主体不齐备、执法手段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及多个领域和专业,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我们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知识、执法技能、行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还要注重实战演练,提高执法人员的应对突发情况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
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强化执法力量和监管能力。
目前,文化市场的执法机构和队伍相对薄弱,执法主体不齐备,导致执法力量不足。
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执法机构的建设,逐步健全执法队伍,提高执法力量和监管能力。
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增加执法人员数量,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加强内外部合作,提高执法效果。
要完善执法手段和科技支持,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兴业态和新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传统的执法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我们需要加强对执法手段和科技支持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可以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要加强法治建设,强化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法治是保障和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依法执法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我们需要加强对执法的法制化建设,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威信,加强执法与法律规定的衔接,减少执法不规范和执法过度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是保护和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任务。
我们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强化执法力量和监管能力;完善执法手段和科技支持,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强法治建设,强化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关于法制建设的心得感悟

关于法制建设的心得感悟这次作者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制建设的心得感悟(共含6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关于法制建设的心得感悟我行充分利用四法颁布和实施的契机,有针对性地开展全系统员工的培训活动,重点学习和贯彻银行业三法;认真学习银监会颁布的文件和规章;结合自身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全行人员学习。
从贯彻落实的情况来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是按步骤、分层次的全方位开展培训学习。
自从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证法》颁布以来,我行从自身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详细的学习方案,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学习效果。
从总行到支行、从宣传到学习、从学习到考核全方位地对本行全体职工进行系统的法制培训,使全体员工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全面增强依法治行的意识和自觉性。
首先,我行把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发到各部门科室和支行,特别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做到全系统干部员工人手一册,做到人人都是制度的执行者和贯彻者。
其次是结合创建学习型联社和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信用社的要求,开展学习和辅导。
总行每周组织星期二和星期四两个晚上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辅导,并安排适当时间进行银行法的问题讨论活动;各支行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在学习过程中,领导干部都能认真做到先学一步,率先垂范,为全体员工起好带头作用。
三是加强考核力度。
在学法的基础上,为了检验学习的效果,总行在7月份组织了一次《商业银行法》知识的笔试,机关人员都能进行认真的准备和复习,考试情况良好,达到了考试的目的,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为基层行作出了榜样。
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三季度组织员工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测试,使员工系统地掌握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是广泛开展自我教育。
法律法规的能否正确落实,关键要靠每个员工能否在心里深处形成一种认同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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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建立 “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 标 的确立, 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亦即解决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问 题早已提上日 程。 在当 代中国, 建设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迫切需要对法律文化的借鉴与研究, 来构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我们不仅要借鉴与研究我们祖先的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还要借鉴与研究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座巨大的思想宝库, 诚然, 其中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相容的因素, 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几千年的优 秀文化积淀。对于自己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要善于利学总结、继承和创新,把那 一 些积极向 上的东西融入到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中来,以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 换, 才将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新构, 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一定 的应用价值。 论文分三个部分展开阐述。 第一部分, 本论文从法律文化的内涵入手, 尽可能全面、 深入、系统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程、内容和本质特征加以梳理。第二部分,从社 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概念和目 标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 的冲突, 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持一分为二的观点,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 , ,既 剖析了它的消极影响, 又肯定了 它的历史价值, 从而论证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 的必然性和解决依据。 第三部分,以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 标提出了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的取向,并在此基础上, 对以 仁 研究做出理性思考,为中国传统 法律文化的现代转换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建设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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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力与法治建设的思考陆航六团:毛春平摘要: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法治建设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如今社会不仅是经济实力的竞争,也是文化软实力的竞争,更是法治文化的竞争。
在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应该立足于在尊重本国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对本土资源进行不断挖掘,同时也要带有文化批判性移植外国先进的法律模式。
但无论是来自于本土的法律还是空降而来的法律,其最终的目的都在于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在形式平等的平台下,给予个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无差别的资格,让个人生活得更有法律的尊严。
因此,如何培养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资源;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在经济结构深刻变化,发展模式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日益多元的新形式下,历史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将我们一步一步推向了近代化与现代化甚至于后现代的路途,而不论是捷足先登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步履维艰的发展中国家在其步入这条极具复杂性和危险性的远程时,都会无一幸免地陷入改革的困境。
而这种改革的波浪却不会因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变迁而止步不前,更重要的是它要在那些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国度里将这种变革的浪潮扩大化之后方才善罢甘休。
而对于正处于近代化与现代化以及后现代化的交错环境当中的中国而言,这种由全球化的浪潮和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文化的强烈碰撞所引起的宏大的改革则显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尤其是在法治模式的普世化与本土化这一场域里,改革则更具有挑战性。
其中关于法律的移植、法治建设与本土资源这一话题在中国的法学界却引来了激烈的纷争。
支持以纯粹性的法律移植作为我国法治变革的主要手段的先论者认为:在国际法治趋同化的浪潮当中我们不应该固守本色,而应该通过法律的移植积极合理的引进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以此来达到弥补我国法治建设当中的不足和与世界接轨的目的。
同时企图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行实施那些经过理性简单加工的空降式的法律。
而作为强调以本土资源作为我国法治生长基本土壤的反对派而言,这种空降式的法治变革模式实在不足取。
他们认为法律的移植不仅仅是对外国法律本身的照搬或是经过理性加工之后的简单适用,而是对外国法律背后的传统习惯的批判式的挖掘性引进。
同时也认为我国的法治改革应该立足于对本土资源和当代社会的全面背景的充分考虑。
他意识到一个民族的生活缔造了这个民族所赖以信任的法制,而法学家所创造的却仅仅是关于法治的理论,任何社会只有在本土资源中才能找到它存在的意义。
其中对本土资源论的提出则是对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进行的反思和挑战。
他认为不论是变法还是法治的实现都需要对本土资源的深切关怀。
政府推进性的现代化与法律移植上升为简单倾向化,都值得我们进行批判性的反思。
基于对传统习惯与法治变革的思考首先从重新理解法律本身入手,极力反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对法律本质及其功能的工具性定性。
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为人们的行为生活提供一种预测,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
而除了成文法之外,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各种习惯和惯例也具备这样的功能。
上述关于法律的预测性功能的阐述与美国大法官关于“律师的行动是一门预测的艺术”这一论断颇为相似。
同时认为法律和习惯作为制度形式的两种形态,都具有这种提供相对确定的预期的功能。
而且习惯较之法律而言,更符合人类意识中的常理,因而易于被接受与认同。
对于“在法律移植的同时,更需要对本土资源即古代法治模式和现代生活习惯和惯例的批判式得提炼与升华”这一论述大都表示赞同,但对于仅仅从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挖掘应该迎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视角来论述变法与法治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其论述的角度过于片面。
立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论断而过分地注重经济发展对于法律的影响这一点我不敢苟同。
而试图通过制度经济学当中利科的相关理论对法律的显功能与习惯的潜功能作出比较性的分析,但由于其行文的片段性和不连贯性,导致了其制度经济学的论述陷于了中途夭折的境地。
其在开篇所引用的利科的观点从全文来看则略显缀余。
但无可否认,试图通过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法治变革的思路是很独特的。
通过法律自学,我个人认为法律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之间确实存在着相关性,但作为影响法治变革的因素来讲却过于单一。
法律作为民族文化当中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民族对于法律的态度和认识。
每一部能够为民众提供大致确定预期的法律其本身都承载着该民族的法律文化和民族传统。
法律文化是以法律和法学为基础的社会人文范畴,它包括语言、行为、情操、观念、精神、传统、风尚、以及社会生活环境等非常丰富的内涵。
且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则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
虽然法律文化的基调应该是以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为核心的法治精神,但在不同的法环境当中其具体内容却有所不同。
这一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就指出了法律与一个国家或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所以:“为某一国国人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国民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因此,对于法治变革与本土资源的研究和论述更多的应该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给予更为宏观的关注。
社会当中的个人无不处于社会文化的统摄之下,当然作为社会文化当中的互动主体也同样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和长时期的感染。
同时作为法律文化的载体,由于其与法律文化的长期互动,个人已经在潜意识上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虽然,每个人的理性和法律观念基于个人的生活情景不同而表现出略微的不同,但只要是在同一法律文化当中不断熏陶过的人,其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却总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共通性。
倘若从法律的行动逻辑这个角度来讲,不同的民族则拥有不同的行动逻辑和守法逻辑,而这种法律的行动逻辑和守法逻辑本身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集中体现。
基于这样的一种民族性的守法逻辑,个人对于空降而来的法律自然难以给予法律应有的信任和起码的遵守。
在这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移植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而更多的则是法律条文背后所承载的外国的法律文化。
因此,在试图通过法律移植这样的方法简单弥补我国现阶段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的同时,我们似乎应该考虑到外国的法律文化能与我国的法律文化相融合吗?其次,倘若能够融合,那么融合所需要的时间究竟有多漫长呢?因此我们不等不对于法律移植所引起的法治成本做深入的考虑,以及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影响做充分的考虑。
而作为能够提供确定预期的另外一种规则的习惯和惯例则显现出了它所独有的优越性。
习惯和生活惯例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因此其根本不存在与现有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问题,所以立足于本土资源和社会背景来对我国的法治进行变革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同时如前面所提到的法律与民众之间的互动时间也会因此而大大缩短,对于减少法治变革的成本来说也更容易获得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
但我并不是否认法律移植在即使弥补法律漏洞方面所具有的优越性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不过这种移植应该是一种带有文化批判性的移植。
不过,我们在密切关注法律是移植来的好还是取自于本土资源的好这一问题的同时,却往往容易忽视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
被移植来的与本土法文化不一致的法律不一定就难以取得法治的社会效果,同样从本土资源挖掘出来的法律也不一定就理所当然的拥有合理性,当然的取得民众的信任。
富勒对法治所因该具有的属性归结为以下八点:第一,法律的普遍性原则;第二,法律应当公布;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第四,法律应当明确;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第六,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做无法做到的事情;第七,法律应当稳定;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必须一致。
富勒强调,以上原则是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要求,缺一不可,否则不单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是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
而我认为,移植过来的法律或是来自于本土资源的法律之所以往往难以实现与受众的完美互动,其症结并不仅仅在于其思想理念与传统习惯或时代所需相去甚远,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法律的合理性、稳定性与正义性、民众的守法意识的强烈程度、以及基于法律的彻底执行而带来的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任度这三个方面来决定的。
我想美国作为一个相对没有历史与传统的移民国家,其社会体系完全是由陌生人所有机组成的。
但作为社会当中的个体或群体则必然存在着先前的行为习惯或是习俗。
然而当美国将英国法律空降式的移植过来的过程当中,却并没有出现像中国法治这样结局。
我想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严格执行增强了守法主体对于法律的高度信任。
我认为这一点在以上所提到的三点当中最为重要。
因此,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如何培养守法主体的守法意识,如何严格执行法律提高民众对于现行法治模式的信任度。
居民的守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一种构成要素,是个人按照法律的原则或规则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态度和价值观念。
守法意识的结构主要包括程序正义、合法性问题、法律信任尺度、法律心理、法律思维、法律社会化等方面。
而法治的根本目标在于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在形式平等的平台下,给予个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无差别的资格。
那么如何使社会成员拥有守法意识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法社会学当中对居民守法原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视角:工具主义视角和规范意识视角。
法社会学家认为居民守法的动机和原因受到多种因素的作用,其中主要有社会环境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
而我认为培养社会成员守法意识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制度与社会大众不断互动的过程。
作为符号互动论的代表人物的布鲁默认为,社会是人际间符号互动的结果,人类社会的最典型特征就是符号互动。
人类社会的互动并不是相互之间行为的简单反应,而是总是对对方的行为作出自己的解释和定义,并以此作为行动的依据而进行互动。
同样作为法律制度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也是通过互动的过程来实现的。
而倘若从分析法学派的角度入手,则这种互动更直接的表现为法律的制定者与法律的受众之间的互动过程,当然这种互动并不像米德所说的“刺激——反应”这样来的简单,其中则更多的参杂着互相博弈的内容。
这种互动的行为应该包含法律的严格执行、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成员对于公民义务的善意履行等一系列法律行为。
同时,这样的互动也体现了法律文化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即法律文化的渗透过程。
但对于如何互动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和技术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