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各类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2.教育目标2.1 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2 培养税务系统干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综合素养。
2.3 培养税务系统干部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3.管理机构3.1 设立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3.2 设置各级税务部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教育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4.教育内容4.1 税法、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
4.2 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学习。
4.3 实践环节,包括实习、考察和调研等活动。
5.学习方式5.1 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方式,包括面对面授课、网络教学和自主学习等。
5.2 鼓励税务系统干部参加行业交流和学习活动,提升学习效果。
6.教育评估6.1 对税务系统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6.2 对相关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进行综合评定,作为干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7.奖惩机制7.1 建立健全的奖励机制,对在学历学位教育中表现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故意逃避学历学位教育或在学习中有违规行为的干部实施惩处。
8.附则8.1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
8.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须经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
以上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望广大干部遵守执行,共同促进税收管理事业的发展。
2023年最新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每月扣除

2023年最新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每月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每月扣除12月22日,国务院公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该份文件在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都进行了调整。
比如,大病扣除限额或将提高2万元/年,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等地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均有所上调。
按照个税法第七次大修后规定的时间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将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除了起征点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允许额外扣除的项目。
假设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并不是意味着直接在个税中减免1000元。
举例来说,住房贷款扣除1000,不是减少1000的税,而是在5000起征点上再提高1000。
每项扣除多少钱1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其中,学前教育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学历教育覆盖小学到博士研究生。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个人负担超过1.5万的部分每年限额8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
![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17b5be4b73f242326c5f05.png)
附: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各市、州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单位抓紧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组织实施。
根据“两个通知”精神省委组织部已于去年下半年对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了检查清理和审核认证。
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教盲、培训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
二、检查清理的范围。
这次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的重点范围是: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在职副县处(含)级以上干部。
这些部门和单位其他干部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也应同时进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参照本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检查清理的内容。
主要是干部档案中记载的八十年代以后获得的大专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以及党校(含行政学院)学历、学位,特别是在职学习获得的上述学历、学位。
四、检查清理的方法。
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检查清理。
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认证干部的学历、学位。
(二)对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成学历、学位,并给予了晋升工资等待遇的,要向干部本人讲清有关政策和认证依据并及时予以纠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关于2013年新录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关于2013年新录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关于2013年新录公务员办理录用手续的通知根据国家公务员局人录字〔2013〕80号文件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2013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已经审批通过。
请各位拟录用人员(名单5月12日已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示),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办理报到相关手续。
一、寄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2013年7月16日下午17: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统一将《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提交我局的)以EMS寄送给拟录用人员。
应届高校毕业生,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学校或相关部门办理派遣及个人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转移手续;社会在职人员(包括大学生村官),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到原单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待业人员,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二)需要自行领取《录用通知书》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人员,请凭有效证件于7月16日(8:00-12:00,15:00-17:00)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1507室(地址:广西南宁市园湖南路26号)领取。
二、办理录用报到手续(一)报到时间2013年7月29日当天8:00-18:00。
请新录用公务员根据报到时间安排好有关事项,按时报到。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报到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人事处1507室(广西南宁市园湖南路26号),联系电话:************。
(三)报到所需材料(以下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应届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三方已签字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报到。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 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填写等有关问题的说明------------------------------------------------------------------------------------------------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填写、变更和材料归档工作,涉及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根据党和国家,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等有关学历、学位教1育、2、34、2000《中5查询;二是将有关材料寄到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查询。
各种学历或学位证书,除按上述途径进行查询认定外,还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学历或学位证书发放、格式和印制的不同特点,进行综合鉴别认定。
6、中等教育学历证书。
普通中专学历证书,1986年以前,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普通中专学历证书。
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省教委验印,中师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
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
成人中专学历证书,2001年秋季以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冬季起市属以下成人中专的学历证书由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局)验印,省属成人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
各类职工中专学历证书,1997年1月以前由省职工教育办公室验印,夏季开始,纳入省教育厅统一管理。
7、普通高等教育专、本科学历证书。
税收征管法和规程

单选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前后的工作程序应该是 ( B )。
A.先办理营业执照,其次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后办理税 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B.先办理营业执照,其次办理税务登记,后开立银行存 款账户,在账户上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最后在税务 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C.先办理税务登记,其次办理营业执照,后开立银行存款 账户,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D. 先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其次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税 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证上登录银行账户账号
5、2004年加上了“强化管理”4个字形成 了现在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
6、《全国中长期税收征管工作规划》 (2010-2015年)
“以申报纳税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 风险管理,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促进遵 从。”
上
门
申
多
下
报
元
户
化
收 (催)
税
申 报
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 电话申报 银行网点申报
2001年我国纳税登记户数1500.5万户,2010年2622.2万户,较之十年前 增加了1122万户,增长75%,年均增长率为5.8%,增长幅度明显;2001年 全国税务干部74.7万人,到2010年为75.5万人,仅增长1.07%。
2010年纳税户数中企业户数939.4万户,个体经营户数1635.2万户。据不 完全统计,跨国、省经营以总分机构形式组成的企业集团已超过9.3万户。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 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关于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答复

关于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答复从近期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的反馈来看,对于自己的学历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困扰和疑虑。
为此,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并给出了以下答复:1. 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的学历认定根据《干部专修科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令第62号)的规定,干部专修科培训是一种非学历教育培训,不授予学位和学历证书。
因此,在干部专修科毕业后,不能获得与学历相关的证书和称号。
2. 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的继续教育和就业问题干部专修科培训是为了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队伍建设而设置的培训项目。
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可以将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运用到工作中去,并通过实践不断提高。
同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持续学习和进修,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就业问题方面,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取得的证书是非学历证书,不能替代学历证书,也不具备应聘工作的资格。
但是,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在职业生涯中的成长和发展,主要还是依靠工作中的表现和实践经验。
3. 认识和看待干部专修科干部专修科是为干部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而设置的培训项目,其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干部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
因此,在面对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学历问题时,需要以正确的认识来对待。
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的能力和素质是通过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综合表现,而非仅仅依靠学历证书。
因此,在干部专修科培训中,学员应以提高工作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而不是纯粹追求学历。
结束语干部专修科作为一种非学历教育培训,其目的在于提高干部工作能力和素质,为干部事业发展服务。
对于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困惑和疑虑,我们应该以正确的认识对待,注重实践能力和工作表现,持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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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2.09
【实施日期】2007.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税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国税局委托或国税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
第四条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坚持专业对口原则,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全市国税系统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
各单位(部门)在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部门)在册人数的20%以内,其中脱产学习的不能超过10%(各县局可根据本单位学历结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在读人数比例)。
第三章个人参加学习的审批
第六条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如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的,均须填写《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并将《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市局人教科备案。
其中,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及参加境外学习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同意;市局机关干部参加其他各层次学历
教育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市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其他人员的个人申报材料须由各单位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七条个人参加单位委托培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或个人自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需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税务工作;
(二)有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工作需要;
(四)原则上有2年以上税务工作经历;
(五)报考党校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年龄必须是35岁以上的党员或申请入党1年以上、由市局机关党委出具证明列为计划培养发展对象者;
(六)报考研究生的必须是年龄在40岁以下从事国税工作4年以上的干部职工,报考的院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招生、能够发放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并且可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校,符合报考条件并经市局党组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任现职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取得学士学位者优先。
(七)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属境外办学机构的,其机构需已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也可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学机构组织的正规教育学习。
第四章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九条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交人事教育科,统一由人事教育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
各县局由人教股负责对学历学位进行审核认定、归档。
第十条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鼓励税务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技能,有关费用报销方式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自付的原则执行。
(一)为培养紧缺人才,每年由市局推荐,并由自治区国税局选派脱产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办学机构攻读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干部,学习期间有关费用由自治区国税局、市局及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负担,具体规定如下:
1.学员需到外省参加报名考试的,其报名、参加专门的考前培训班、考试费用及期间的住宿费、往返路费(最多可报销2次往返路费,以火车、汽车票价为标准)先由学员支付,待取得入学资格后由市局予以报销;若未取得入学资格,市局按费用的50%予以报销。
2.学员每学年需交纳的培养费(含学费、住宿费等)先由所在单位按实际交纳费用的70%垫支,个人垫支30%。
学员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市局将学员毕业证原件、学员学籍登记表、《税务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及各学年学费缴纳凭据等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进行审批报销。
3.在脱产学习期间,学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各年度一次性奖金由所在单位按在岗一般干部标准发放。
每学期由市局给予报销1次往返路费(以火车、汽车票价为
标准)和住宿费,学习期间学员的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桂国税发〔1994〕185号)办理。
(二)税务干部经单位同意参加自治区国税局组织举办的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教育,所需费用由自治区国税局、市局[刘凤果1] 及个人共同支付,具体为学杂费的30%由自治区国税局支付、4。